1、 1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临 2009-020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 关于诉讼 关于诉讼 关于诉讼事项 事项 事项 事项后续进展 后续进展 后续进展 后续进展的公告 的公告 的公告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本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 218 号,驳回本公司
2、、吕士林和商人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1300 元。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判决书将导致本公司、吕士林和商人龙支付 850万元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 66686 元,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1300 元,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 一 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民丰公司”)、吕士林和商人龙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初字第 67 号民事判决(详见本公司于 2009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
3、、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临 2009-010 号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 2009 年 6 月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 二 二 二、案 案 案 案件 件 件 件的基本情况 的基本情况 的基本情况 的基本情况 本案起因为本公司、吕士林、商人龙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嘉兴同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原审第三人嘉兴市德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嘉兴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4、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2008)嘉民二初字第 67 号,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对该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7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庭审,浙江高院认为:德丰公司重大亏损主要原因系投资热电、原料仓库及热敏纸等项目所致。虽然上诉人民丰公司、吕士林、商人龙在一、二审中均主张上述项目的投资己经股东会讨论过,但其在一、二审中均不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案涉相关项目的投资决策虽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但投资项目的行政合法性不能免除当事人在公司内部因滥用股东权利或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所应承担
5、的责任。民丰公司作为德丰公司的大股东,吕士林、2商人龙作为民丰公司派出并时任德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做出上述投资、经营决定并予执行,对因此导致的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认为德丰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损失,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情况,依据审计报告关于德丰公司亏损额高达 9880688.81 元的结论,酌情判减上诉人赔偿德丰公司 850 万元损失有其合理性。故民丰公司、吕士林、商人龙上诉提出不应由其承担德丰公司全部损失、要求二审法院予以酌减的主张不能成立,浙江高院不予支持。三 三 三 三、
6、判决情况 判决情况 判决情况 判决情况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1300 元,由上诉人民丰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磊在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 218 号后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转交本公司。四 四 四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1.1.1 条,本
7、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之规定,不属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故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予以及时披露,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 五 五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 本次公告的诉讼 本次公告的诉讼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虽经以前年度已预提部分损失,但本案所导致本公司的赔偿可能对本年度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六 六 六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终字第 218 号。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0 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