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东 北 振 兴 重 大 项 目 和 跨 省 区 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
2、兴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东北振兴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三)对东北振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项目。2(四)东北四省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议定的东北地区跨省区合作重大项目。(五)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委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是 指 东 北 振 兴 重大项目的规划研究、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主要包括:(一)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项目建议书、可
3、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 四 条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安 排 和 使 用 坚 持 公 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第 五 条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补 助 标 准 按 国 家 相 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安排原则第 六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根 据 东 北 振 兴 总 体 工 作 部 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 七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根 据 东 北 振 兴 战 略 实 施 情况,结合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经3审 核 后 于 每 年 3 月
4、 3 1 日 前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报 本 省(区、市)年度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本省(区、市)申请支持的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预计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计所需资金总额、申请补助额度及主要依据、预计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省(区、市)年度申报材料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项目符合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划要求。(二)项目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安排原则。(三)申报材料齐备、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
5、条件基本成熟。第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审 查 后 统 筹 确 定 并 批 复 下达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各省(区、市)切块额度、支持项目和工作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 十 条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的 财 务 管 理 应 按 照 有4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必须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第 十 一 条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实 行 分 项 目 总 额 控制,分年
6、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要提供情况说明,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 十 二 条 对 批 准 建 设 的 项 目,其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并计入国家补助投资数额内,不得重复安排或超比例安排。第 十 三 条 对 未 获 批 准 或 因 故 无 法 实 施 的 项 目,项 目 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完 成 或 因 故 中 止 后 结 余
7、的 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下一年度本省(区、市)其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第 十 五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每 年 对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总 结,并 在 第 二 年 3 月 3 1 日 前 将 总 结 报 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要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具体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 十 六 条 有 关 部 门、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会5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第四章 监督检查
8、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当 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审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 和检查。第 十 八 条 对 没 有 按 照 申 报 材 料 中 的 时 限 要 求 完 成 前 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 十 九 条 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前 期 工 作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的,经核实后,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对东北地区以外的其他老 工 业 城 市 和 资 源 型 城 市 较 为 集 中 的 省(区、市),参 照 本 办法予以适当支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发6展改革委根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