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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5民丰特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60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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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 师事务所 1 浙江圣 文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 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 证 法律意见书 浙 圣法 字(2016)第36 号 致:民 丰特种 纸股 份有限 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16 年5 月13日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 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 次股东 大会”)。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2、 法(以 下简 称证券 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 东大 会的有关文 件进行 了查 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3、 的召集、召 开程序(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依据是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刊登 了 民丰 特种 纸 股份有 限公 司关 于召 开2015年股东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 师事务所 2 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

4、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5 月13 日 下 午14 时在嘉兴市甪里街70 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卢卫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规则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

5、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的 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人数 1 网络投票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0,505,0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4.30 2、大会由董事长卢 卫伟 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9 人,出 席 5 人,董事郑伟明先 生、独立董事施忠林先 生、颜如寿先生、王红雯女士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 人,出席2 人,监事唐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先生出席会议;公

6、司高管沈志荣先生、韩继友先生、陶伟强先生、方言女士出席会议。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 师事务所 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 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议案 股东大会规则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5、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6、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关于继续与新湖中

7、宝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8、关于聘任本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股东大会规则 内 容相符。民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表决 程序 和 表决 结果(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大会的统计、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本所律师的验证,现场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民丰特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20,500,000股,占公司截止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351,300,000股的34.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 供的信 息,通过 网络形 式参与 投票的股 东1人,共代 表民丰特纸有表决权的股份5,000 股,占公司截止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351,300,000股的0.01%。(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民丰特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 师事务所 4 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

9、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1、审 议通过 了公 司2015 年度董 事会 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2、审 议通过 了公 司2015 年度监事 会 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10、5,000 0.01 0 0 3、审 议通过 了公 司2015 年度财 务决 算报告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4、审 议通过 了公 司 2015 年度报 告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5、审 议通过 了公 司2015 年度利 润分 配方案(预案)表决结果:表决

11、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 师事务所 5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6、审 议通过 了公 司关于2016 年度 日常 关联 交易 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7、审 议通过 了公 司 关 于继 续与新 湖中 宝股份 有限 公司互 保的

12、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8、审 议通过 了公 司 关 于聘 任本公 司 2016 年 度财 务审计 和内 控审计 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股份总数(股)同 意(股)同意 比例 反 对(股)反对 比例 弃 权(股)弃权 比例 120,505,000 120,500,000 99.99 5,000 0.01 0 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决议通过的各项事项之表决程序均分别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民丰特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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