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沧 州 大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程 2020 年【06】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 第六节 股东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13 第五章 党委.16 第六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八章 监事会.23
2、第一节 监事.23 第二节 监事会.2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27 第三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2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28 第一节 通知.28 第二节 公告.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1 第十三章 附则.31 2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沧 州 大 化 股 份 有 限 公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3、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股 份 制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冀 股 办199846 号 文 批 准,以 发 起 设 立 方式 设立;在 河 北 省 工 商 行 政管理局 注 册 登 记,取 得 营 业执照。第 三 条 公司于2000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 股。其 中,公 司 向 境 内
4、投 资 人 发 行 的 以 人 民 币 认购 的 内 资 股 为 8,000 万股,于 2000 年 4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四 条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规 定,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党 委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和 政 治 核 心作 用,把 方 向、管 大 局、保 落 实。公 司 要 建 立 党 的 工 作 机 构,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党 务 工 作 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 五 条 公司注册名称:沧 州 大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文名称:CANGZHOU DAHUA CO.LTD 第 六 条 公司住所:沧 州 市
5、运 河 区 永 济 东 路 19 号 邮政编码:061000 第 七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86.35 万 元。第 八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十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十 一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监 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
6、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第 十 二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 会 秘 书、财 务 负 责人。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充分发挥企业优势,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同股同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信誉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以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第 十 四 条 经 依 法 登 记,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货 物 进 出 口;(以 下 限 分 支 机 构 经 营)化 工 机 械、电 气、仪
7、表的 技 术 服 务;尿 素、合 成 氨 的 生 产;工 业 循 环 水 的 生 产、销 售;甲 苯-2.4-二 异 氰 酸 脂(TDI)、2.4-二 硝 基 甲 苯(DNT)、盐 酸、邻 甲 苯 二 胺(OTD)、烧 碱、液 氯、硫 酸、次 氯 酸 钠、芒 硝、氢气、硝酸(HNO3)的 生 产;尿 素 水 溶 液 的 生 产 与 销 售;普 通 货 物 道 路 运 输、危 险 货 物 道 路运输。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二氨基甲苯(TDA)、碳 酸 钠 的 生 产 与 销 售;新材料产品、聚碳酸酯颗粒、聚碳酸酯絮片、聚碳酸酯粉料等的生产与销售;房屋及场地租赁;以 下 限 沃 原 分
8、 公 司 经 营:批 发 天 然 气(无 储 存 经 营,且 限 于 工 业 生 产 原 料 等 非 燃 料 用 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十 五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 十 六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 十 七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 十 八 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 中 存 管。第 十 九
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41,186.35 万股,成立时向包括控股股东沧州大化集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内 的 5 家 发 起 人 发 行 17,933.16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3.54%。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1,186.3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4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10、)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11、司股份的活动。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二 十 六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属 于 第(二)项、第(四)项 情 形 的,应 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 收 购 的 资 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12、 后 利 润 中 支 出;所 收 购 的 股 份 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二 十 七 条 5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二 十 八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 二 十 九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13、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 三 十 条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以 上 的 股 东,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票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或 者 在 卖 出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 入,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 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 执 行。公 司 董 事 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14、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三 十 一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 三 十 二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三 十 三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15、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三 十 四 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16、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三 十 五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第 三 十 六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 失 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17、司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给 公 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或 者 情 况 紧 急、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七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18、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八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 三 十 九 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19、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7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四 十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20、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 司 董 事 长 作 为“占 用 即 冻 结”机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财 务 负 责 人、董 事 会 秘 书 协 助 其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 企 业 占 用。公 司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协 助、纵 容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侵 占 公 司 资 产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四 十 一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21、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交 易 事 项 和 第 四 十 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
22、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 六)审 议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第 四 十 二 条 8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
23、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原 则,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的担保;(六)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累 计 计 算 原 则,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元以上;(七)对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第 四 十 三 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 售
24、产 品、商 品 等 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在连续12 个 月 内 经 累 计 计 算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的“购 买 或 者 出 售 资 产”交易事项;(二)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 值 的,以 高 者 为 准)占
25、公 司 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三)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含 承 担 的 债 务 和 费 用)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四)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 上,且 绝 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五)交 易 标 的(如 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六)交 易 标 的(如
26、股 权)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涉及前述(二)到(六)款 所 述 指 标,应 当 对 相 同 交 易 类 别 下 标 的 相 关 的 各 项 交 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四 十 四 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且 占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27、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四 十 五 条 9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月内举行。第 四 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28、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四 十 七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河 北 省 沧 州 市 的 其 他 便 利 的 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 要 时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 上 述 方 式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视 为 出 席。第 四 十 八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 议 的 召 集、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本 章 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
29、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第 四 十 九 条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五 十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30、当 根 据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在 收 到 提 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五 十 一 条 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31、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单 独 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32、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五 十 二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五 十 三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33、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 五 十 四 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五 十 五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 十 六 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 十 七 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34、东。第 五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1(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 议 期 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 字 说 明:全 体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并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 五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35、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监 事 外,每 位 董 事、监 事 候 选 人 应 当 以 单 项 提 案 提 出。第 六 十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六 十 一 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 衅 滋 事 和 侵 犯 股 东 合 法 权
36、益 的 行 为,将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查 处。第 六 十 二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 本 章 程 行 使 表 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 六 十 三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能 证 明 其 具 有
37、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的 有 效 证 明;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六 十 四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12(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 六 十 五 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六 十 六 条 代理投
38、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 六 十 七 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六 十 八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39、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六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七 十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40、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七 十 一 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 七 十 二 条 13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41、,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七 十 三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七 十 四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七 十 五 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 议 主 持 人 以 及 出 席 或 列 席 会 议 的 董 事、监 事、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42、人 员 姓 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 七 十 六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第 七 十 七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4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 第 七 十 八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 七 十 九 条 下列事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通 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14(二)董
44、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除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第 八 十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45、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八 十 一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 票 意 向 等 信 息。禁 止 以 有 偿 或 者 变 相 有 偿 的 方 式 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 八 十 二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46、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二)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清点。第 八 十 三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八 十 四 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八
47、 十 五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15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在选举董事时 采 用 累 积 投 票 制,其 操 作 细 则 如 下:(1)独 立 董 事 和 非 独 立 董 事 应 分 开 选 举、分 开 投 票。选 举 独 立 董 事 时 每 位 股 东 的 有 效 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
48、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2)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3)股 东 大 会 在 选 举 董 事 时,对 董 事 候 选 人 逐 个 进 行 表 决。董 事 候 选 人 数 可 以 多 于 应 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
49、过应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4)董 事 的 当 选 原 则:根 据 全 部 董 事 候 选 人 各 自 得 票 的 数 量 并 以 应 选 董 事 人 数 为 限,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 条 操 作 细 则 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
50、止;(5)表 决 完 毕 后,由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清 点 票 数,公 布 每 个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得 票 情 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按上述方式确定的 当 选 董 事 名 单。公司在选举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参照上款规定进行。第 八 十 六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 有 不 同 提 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 八 十 七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