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建 华,已 充分 了解并同 意由提 名 人青岛城 市传媒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提名 为 青岛城市 传媒股 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 人。本人 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保证不 存在 任何影响 本人担 任 该公司独 立董事 独 立性的关 系,具体声明 如下:一、本人 具备上 市 公司运作 的基本 知 识,熟悉 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 范性文件,具有五 年以上法 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 所必需 的 工作经验。本人尚 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
2、 培训工作 指引 及相 关规定取 得独立 董 事资格证 书。本人承诺 在本次 提 名后,参 加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举 办的最 近 一期独立 董事资格培 训并取 得 独立董事 资格证 书。二、本 人任职 资格符 合下 列法律、行政 法规 和部门 规章的 要求:(一)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关 于 董事任职 资格的 规 定;(二)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务 员法 关 于 公务员兼 任职务 的 规定;(三)中 央纪委、中央组织 部 关 于 规范 中管 干部辞 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 定;(四)中央 纪委、教育部、监 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学
3、 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关 于 高校领导 班子成 员 兼任职务 的规定;(五)中国保 监会 保险 公司独 立董事 管理 暂行办 法的 规定;(六)中 国证券 业 协会 发 布证券 研 究报告执 业规范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 任职务 的 规定;(七)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 规 章规定的 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该 公司或 者其附属 企业任 职 的人员及 其直系 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 媳女婿、兄弟 姐妹 的配偶、配偶 的兄 弟姐妹等);(二)直接 或间 接持 有该 公司 已发 行股 份 1
4、%以 上或 者是该 公 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 自 然人股东 及其直 系 亲属;(三)在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该公 司已 发行 股 份 5%以上 的股东 单 位或者在该 公司前 五 名股东单 位任职 的 人员及其 直系亲 属;(四)在 该公司 实 际控制人 及其附 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五)为该公 司及其 控股 股东或 者其各 自的 附属企 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 的人员,包 括提供 服务的中 介机构 的 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 员、在报告 上签字 的 人员、合 伙人 及 主 要负责人;(六)在 与该公 司及 其控股股 东或者 其 各自的附 属企业 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
5、担 任董事、监 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或 者在该业 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 东 单位担任 董事、监 事或者高 级管理 人 员;(七)最 近一年 内 曾经具有 前六项 所 列举情形 的人员;(八)其 他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认定不 具 备独立性 的情形。四、本人 无下列 不 良纪录:(一)近 三年曾 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 处 罚;(二)处 于被证 券交 易所公开 认定为 不 适合担任 上市公 司 董事的期间;(三)近 三年曾 被 证券交易 所公开 谴 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 批评;(四)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间,连续 两 次未出席 董事会 会 议,或者未 亲自出 席董事 会会 议的次 数占当 年董
6、事会会 议次数 三分 之一以 上;(五)曾任职 独立董 事期 间,发 表的独 立意 见明显 与事实 不符。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 独立董 事的境 内上市 公司 数 量 未超过五家;本人 在 该公司连 续任职 未 超过六年。本人已经 根据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 作 指引 对 本人的 独立 董事候选 人任职 资 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本人完全 清楚独 立 董事的职 责,保证 上 述声明真 实、完整 和 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 陈 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 完全明 白 作出虚 假 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上海 证券 交易所可 依据本 声 明确认本 人的任 职 资格和独 立性。本人承诺:在担 任 该公司独 立董事 期 间,将遵 守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规 章、规定、通知 以及上 海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 则的要求,接受上海 证券交 易 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 间和精 力 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 断,不受 公司主要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其他 与 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 人 的影响。本 人承 诺:如 本人任 职后 出现不 符合独 立董 事任职 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 出现该 等 情形之日起30 日内 辞去独立 董事职 务。特此声明。声明人:刘建华 2021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