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公司于 2022年6月15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2、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
3、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4、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
5、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及通讯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13:30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礼静主持。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年6月15日的交
6、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7、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0,145,5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8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20,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7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16,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0%。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8、的股东人数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065,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400%。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
9、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10、或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s:/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2,611,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57%;反对 2,362,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9%;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0,696,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8350%;反对 4,277,6
1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5%;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3,130,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841%;反对 1,84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73,111,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4790%;反对 1,862,328 股,占
12、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5%;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31%;反对 1,862,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268%;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13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
13、.9520%;反对 3,838,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1.0235%;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22%;反对 3,838,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77%;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6、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
14、73,130,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841%;反对 1,84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4%;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7、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050,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627%;反对 1,923,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9%;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111
15、,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790%;反对 1,862,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31%;反对 1,862,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268%;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16、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1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130,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841%;反对 1,84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0.4914%;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59%;反对 1,843,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40%;
17、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10、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测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1、公司与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73,069,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678%;反对 1,904,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7%;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18、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58%;反对 1,904,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41%;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10.02、公司与浙江伊科拜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373,158,4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14%;反对 1,81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19、,同意3,1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741%;反对 1,815,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58%;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沈德堂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11、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表决情况:同意371,135,3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9520%;反对 3,828,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0、股份总数的1.0208%;弃权1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22%;反对 3,828,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84%;弃权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95%。1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140,2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9533%;反对 3,833,8
2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9%;反对 3,833,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300%;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1%。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