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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5ST松江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20180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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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证券代 码:600225 证 券简 称:*ST 松江 公 告编 号:临 2018-015 天 津 松江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于公司 控股 子公司 拟 签 订房 屋 租赁 合 同的 公 告 重要内容提示:合同类型及金额:租赁合同、总租金为人民币 1,346,670,587.72 元 合同履行期限:20 年 本租赁合同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 无重大 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拟 签署的 怡港中心 6、7 号楼之租赁合同 期 限为 20年,时间较长,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需缴纳违约金,但仍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一、交 易概述 天津松江股份

2、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拟与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签订怡港中心 6、7 号楼之租赁合 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方拟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将 其 位 于 天津 市 东 丽 区 海 莲 道 与 登 州 南 路 交 口 处 西 南 侧 怡 港中心6、7 号楼出租给 乙方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 20 年,合同期总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346,670,587.72 元。2018 年3 月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 子公司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时授权公

3、司经理层办理相关 合同后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相关合同条款及签订 补充协议等事宜。此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合 同标的 和对 方当事 人情 况(一)合同标 的情 况 本次租赁合同租赁 物包括租赁房产与配套设施。租赁房产为甲方在 天津市东丽区海莲道与登州南路交口处西南侧地块(怡港中心)上建设的商业建筑,即 怡港中心 6、7 号楼(一层至五层),建筑面积为 71,046.49 平方米。配套设施为电梯、扶梯设施、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照明装置、管道、消 防设施、停车位(450 个)、规划广告位。(二)合同对 方当 事人情 况。公司名称: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4、:南京市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焕沙 注册资本:4000 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2 经营范围:新型建材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建筑装饰材料市场设施租赁及市场经营管理服务,相关服 务设施的经营管理;展会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仓储物流、中转、配送及搬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苏红太阳为弘阳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构成公司关联方。三、合 同主要 条款(一)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有限

5、公司(二)租赁物 概况 本次租赁合同租赁 物包括租赁房产与配套设施。租赁房产为甲方在 天津市东丽区海莲道与登州南路交口处西南侧地块(怡港中心)上建设的商业建筑,即 怡港中心 6、7 号楼(一层至五层),建筑面积为 71,046.49 平方米。配套设施为电梯、扶梯设施、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照明装置、管道、消 防设施、停车位(450 个)、规划广告位。(三)租赁期限 1.装修期6 个月,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不计算租金。2.租赁期限为20 年。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3、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如整体出售租赁物,须于出售协议签署前 2 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如分割

6、出售租赁物,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甲方欲出售的通知 逾期 15 日 未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四)租金、税费 及支付 方式 1.总租金:甲、乙双方约定,自租赁期开始之日(即装修期满次日)起 计付租金。计租面积以甲乙双方确认的租赁房产(一层至五层)地上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为71,046.49 平方米,合同期总租金合计为 1,346,670,587.72 元。2.租金支付方式:每半租赁年度支付,先付后用。自计租之日起每半租赁年度结束前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3.定金及首年租金按 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3 个工

7、作日内乙方支付首笔定金,即人民币贰佰万 元;(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 3 个工作 日内,乙方支付定金尾款,人民币叁佰万元;(3)首 期 租 金 于 装 修 期 届 满 前 十 日 内 支 付,以 上 定 金 合 计 伍 佰 万 元 在 支 付 首 期租金时冲抵租金,冲抵完成后,乙方按期支付冲抵后的租金余款。冲抵前,定金性质不变。4.自乙方接收租赁物之日起,因该租赁物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所有能源费用、通讯费等所有因使用该租赁物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承担因租赁物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税收和费用。乙方关于租赁物经营所产生的国家与地方规定

8、的税费 由乙方自行承担。3 6.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租赁备案登记费及其他相关税费等,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涉及有关信息对外披露问题,双方应相互配合,协商处理。(五)物业管 理 1、租赁物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解决。2、租赁物范围外的物业管理,由乙方与项目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约定双方权责,并签订协议。(六)违约责 任 1.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内就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拥有合法完整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如因甲方或租赁物的原因造成乙方合法完整的承租权和使用权受到损害的,甲方无权收取(乙 方已经支付的,甲方应当返还)受到影响部分的租金并应按受影响部分的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

9、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2.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该租赁物、乙方物品等被司法查封、扣押、强制执行时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甲方按上 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以任何行为侵犯乙方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 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4.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标准如期将租赁物及配套设施交付给乙方,或影响双方约定的乙方装修期的,则自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每

10、逾期 1 日,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已收取定金、并赔偿乙方的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5.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归还租赁物,自迟延之日起开始计算,每逾期 1 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 30 日,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和自置设备(包括装修)、物品搬出该租赁物,则视作为乙方自愿放弃该财产或物品,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直接进入房屋将其房屋内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甲方有权直接进入收回该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按上述标准支付自迟延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收回房屋期间

11、的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和承担因处理租赁物内的财产与物品所产生的各类费用。6.因乙方原因未能 按时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每日按照 2 万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达 30 日的,且经书面 催告后乙方仍未补齐欠付的租金的,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乙 方 应 补 齐 减 免 的 租 金,并 向 甲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3500 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7.甲方违反本合同 相关规定,擅自将租赁物业转让或抵押给任何第三人的,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3500 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

12、足以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8.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自甲方通知接收租赁物之日起,逾期 30日仍未接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乙方已付定金不予返还。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订基于本租赁物的租赁合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按照 本条9 款之规定处理。4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做出的承诺、保证及其他义务的,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3500 万元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此赔偿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遭受

13、 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及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如甲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要求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500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如 乙 方 擅 自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应 补 齐 减 免 的 租 金,并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1.除 另 有 约 定 外,违 约 方 未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义 务 的,经 守 约 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仍 未整改的,守约方有

14、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500 万元。四、合 同履行 对上 市公司 的影 响(一)该租赁交易 在不影响该物业正常销售的前提下,将为本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租赁收入,但 租赁物业有一定时间的装修期,且装修期不计入租赁期,不收取租金,因此 对本公司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二)本次拟签订 的怡港中心 6、7 号楼之 租赁合同 若得到履行,有利于公司充分盘活资产,尽快发挥资产价值,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对公司无不利影响。五、合 同履行 的风 险分析 本次拟签订的 怡港中心 6、7 号楼之租赁合同 期限为20 年,时间较长,虽在租赁 合同中约定因乙方原因未能 按时支付租金 需缴纳违约金,但仍存在交易对手方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风险。特此公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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