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海 润 天睿 律 师 事 务所 关 于 天 津 松 江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第二 次 临 时 股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一八年三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 京海 润天 睿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天 津松 江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 津松江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上 市 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2、和 天津 松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以 下 简 称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的有 关 规 定,北 京 海 润 天 睿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 所”)接 受 天 津 松 江 股 份 有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的 委 托,指 派 唐 申 秋 律 师、侯 为 满 律 师 出 席 公 司 于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 的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相 关 事 宜,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进
3、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
4、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或用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和召开 程序(一)2018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二)2018年3月10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上刊登了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2018-01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
5、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2)网络投票自2018年3月26日至3月26 日进行,其中:2018年3 月26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2018年3月26日的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四)2018年3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曹立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6、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二、关 于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人 员的资 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8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451,854,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7、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股东资格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审查核定,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予以确 认采纳。(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8、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三、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召 集人 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四、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新提 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五、关 于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审议 事项、表决 方式及 程序 和表决 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
9、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三)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投 票 表 决 结 束 后,根 据 上 证 所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提供 的 有 关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统 计 结 果 及 其 与 现 场 投 票 结 果 的 汇 总 统 计 结 果,参 与 现 场 投 票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其 代 理 人 共 计2 人,代 表 公
10、司 股 份 数451,854,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二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的议案;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业务担保的议案。经 本 所 律 师 验 证,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就 会 议 通 知 公 告 中 列 明 的 议 案 采 用 现 场 投票与 网 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由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其 代 理 人 进 行 以 记 名 投 票方 式 逐
11、项 进 行 审 议 和 表 决,并 按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的 程序 进 行 监 票,根 据 统 计 结 果 会 议 议 案 获 得 有 效 表 决 通 过。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议 事项、表 决 方 式 及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符合 我 国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六、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