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太 龙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见、上 海证券 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及 河 南太龙 药 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 的有关规 定,我们 作为河南 太龙药 业 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公 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 关于 变更公 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的议 案 发表如 下独立 意 见:我们认为:本次 高级 管理人员 变动的 审 议 程序符 合有关 法 律法规及 公 司章程 等 有关 规定。未 发现 冯海燕女 士
2、 有 公 司法 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的 情形;其 未受过 中国 证监会以 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 处 罚 和证券 交易所 惩 戒;也不 存在其 他不 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 的情形,具备履 行董 事会秘书 职责所 必 需的专业 知识、职业道 德和 任 职经历。上 海证券 交易所对 其 董事 会 秘书任职 资格无异议。我们同 意 公司本次 变更副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 的议案。(转下页)(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 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签字:王波 张 复生 周正 国 2019 年6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