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

上传人:暖洋洋 文档编号:1635988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实务手册目 录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7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9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5死亡赔偿金计算的上一年度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6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17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0如何理解死亡赔偿金计算中的上一年度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4香港 澳门 台湾 华侨 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5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 交

2、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26(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 年 04 月 06 日 * 更多请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 交通事故之死亡赔偿金;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艺法网-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4、间接物质损失采取固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定型化赔偿 ”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号)中要求:“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将其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没有提高之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符

4、合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额外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在列项时不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2、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包括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物质性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丧葬费等;间接物质损失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6、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可得利益的丧失,由赔偿权利人共同享有。赔偿权利人之间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发生争议,应由权利人按份平均分配。艺法网-200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

5、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艺法网-2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15、如何理解有关法规中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责任”中都有类似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如“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 “死亡补偿费” 、 “安抚费” 、 “精神损失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我们认为

6、,上述称谓的实质都是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非财产性损失,即精神损失。如果当事人同时主张不同称谓的精神赔偿,如“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法不能同时支持。艺法网-200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丧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丧失部分继承利益而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赔偿,两者均为财产损害赔偿金,不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人民法院在判决赔偿义务人偿付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另行

7、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从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 5 万元为宜。 艺法网-200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

8、额?答: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 ,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但是,死亡赔偿金虽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但其本身不属于遗产,如近亲属之间请求分割的,在同一顺序中,原则上按照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的应得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艺

9、法网-2002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16、因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外,如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造成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不能同时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同时适用。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5、误工费是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损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全得到的利益。会议认为, 解释中确立的损害赔偿方法是:具体损失差额赔偿、抽象损失定型

10、化赔偿。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当运用这一方法计算各项赔偿费用,由于个案的不同,允许结果的不同。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伙食、营养、残具等八项费用。定型化赔偿,是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三项费用。艺法网-20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16、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

11、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38、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对受害人因残疾所丧失的预期可得收入的补偿,死亡赔偿费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预期可得继续利益丧失的补偿,均属于人身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

12、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讨论稿)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前条情形(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权利损害,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或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

13、害抚慰金可以并行适用。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 ,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 ,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 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

14、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 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 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 2000 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493.5 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 84935 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0350 元,依解释 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 元。艺法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

16、价值目标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

17、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 解释第 1 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此种金钱

18、赔偿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其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其保护也不够充分和完善。 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身体权。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据此, 解释在第 1 条第 1 款第 1 项中,增列了身体权。

19、其次,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 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的范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进步。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对隐私的司法保护就具有代表性。隐私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名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内涵并不相同,名誉权在外延上也不能涵盖隐私权的全部内容。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均表明我国法律保护隐私。但公法的保护不能取代私法的保护,只有将隐私权纳入民法保护之中,其法律保护才是完整的。鉴于隐私作为民事权

21、利尚未有立法上的依据,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 1 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利,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判断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的案例,如在他人卧室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

22、隐私案、在他人新房设置灵堂侵权案等。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没有具体的权利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 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接的司法保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类型化也会产生促进作用。 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利

23、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之非财产上损害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一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利。但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内含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发展。与

24、此相关的是,目前正在修订中的婚姻法(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处所谓损害赔偿,也是针对非财产上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该条规定最后被审议通过,表明立法直接确认了因婚姻关系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性质是否涉及对身份权利的侵害,以及涉及对何种身份权利的侵害,需要进一步研究。 确立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谈不上具有人格权。但由于近亲属

25、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然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这种精神利益所体现出的人性的光辉,有助于社会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贬损。已往的司法解释仅就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有过规定,本解释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其真正的目的,应是保护生

26、者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 确立对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掌握。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固有含义是对人身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在侵权的客体或侵害的对象是财产而不是人身的情况下,精神损害具有间接损害的性质,且客观

27、上往往难以预料。按照损害赔偿的法理,客观上难以预料同时也难以确定其范围和大小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此外, 解释第 4 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条特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例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

28、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包括洗印照片被丢失的案例。有意见认为应从违约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理由是期待精神利益损失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为期待精神利益损失符合该条规定中的可预见性特征,即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而具有直接损失的性质;如因债务人一方违约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限。 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二)何种情形下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29、 发布时间:2011 年 04 月 06 日 * 更多请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 交通事故之死亡赔偿金;艺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

30、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

31、。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 20 年,受害人不满 16周岁的,每小 1 岁减 1 年,最低不少于 5 年;受害人 60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最低不少于 5 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

32、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 1 万元。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3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口生活费。(2 )财产直接损失和停运损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损害后果较轻,受害人经治疗恢复健康,没有构成伤残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

33、要的营养费等直接损失。损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伤残、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艺法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39、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应判令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赔偿费,但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 年 04 月 07 日 * 更多请登录【艺法网】

34、查阅覃达艺律师相关专题研究: 交通事故之死亡赔偿金;艺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

35、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艺法网-2002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1、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 ,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0、死亡补助费赔偿、应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36、和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二十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第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来计算。死亡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艺法网-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的意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人口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城镇住所居住或在企业务工一年以上的,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37、纠纷案件实施意见五、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受害人死亡、容貌受损或有残疾后果,可酌情支持。其中受害人死亡的,对其近亲属可根据侵权者过错程度、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及案件其它具体情况,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 20 年,受害人不满 16周岁的,每小 1 岁减 1 年,最低不少于 5 年;受害人 60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最低不少于 5 年。当事人以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抚恤费等称谓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认为其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容貌受损或伤残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受损害部位、侵权者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加害人的经济承受

38、能力等情况,判决加害人适当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其数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致人死亡的抚慰金数额。对程度较轻的伤残,应从严掌握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十级伤残一般不超过 1 万元。艺法网-2008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 民一他字第 25 号)明确指出,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

39、、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0、 ”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答:按照侵权法原则,应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但我国目前与发达国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按照填补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可能出现外国的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故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外国居民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由,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其赔偿标准超过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最高地区的赔偿标准的,按照我国

41、内地的最高赔偿标准赔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可参照前款原则执行。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15、关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艺法网-200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 ,人身损害的残疾赔

42、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艺法网-200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12 )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

43、于五年。艺法网-200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 25 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

44、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42、 对 “无名尸”的处理,其死亡补偿费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因年龄问题需减少补偿年限的,按办法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处理。经法医鉴定,凡男死者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死者年龄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抚扶养人一律推定为一人,抚养十年,其他年龄范围不定被抚养人。 “无名尸”的死亡补偿费和被

45、抚养人生活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存保管。对交通事故中的下落不明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是失踪的,视为死亡人员,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按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艺法网-2001 江苏省法院 2001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1995 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

46、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起算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2、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采取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

48、的折中模式: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 ,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所谓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所谓“抽象损失” ,就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 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医疗费、误工费等则采取差额赔偿,实际支出或者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体现了折中的原则。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的理由:第一,与过去的有关立法、解释相衔接;第二,已被审判实践所肯定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第三,有法理依据;第四,具有社会妥当性。至于定型化赔偿

49、的弊端,即可能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利益不一致, 解释也采取了补救办法。例如残疾赔偿二十年期满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没有生活来源的, 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4、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比过去提高一倍多。例如:以 2000 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493.5 元计算,过去的死亡赔偿金全额为 84935 元。同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0350 元,依解释 计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可达207000 元。(四)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 年 04 月 06 日 * 更多请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