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 码:600225 证 券简 称:*ST 松江 公 告编 号:临 2020-100 天 津 松江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 于 涉及 诉 讼的 公 告 重要 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 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 位:被告、原告 涉案的 金额:公司 作 为 被告方 的涉 案金 额为:回购基 础价 款 及 回购 溢价款 共计387420000 元、案件受理费共计1048176 元;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案金额为:房屋租金、取暖费及 违约金等合计919770.58 元 是否会 对上 市公 司损 益 产生负 面影 响:后续 公 司将根 据 法 院调 解、判决执行情况 和会计准
2、则的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 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天津松 江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将近期 涉及 诉讼事 项的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公 司、松 江集 团、松 江恒 泰与 天 津信托 金融 借款 合同纠 纷案 近日,公司 收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天津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 信托”)与公司 及公司 控股 子公 司 天津 松江集 团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松江 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松江 恒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2055
3、 号 民事 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一)(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案 件情况 1、本次 诉讼的 基本 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松江 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 诉讼的 事实、理 由 2019 年 6 月 14 日,天津信托与公司、松江 集团及松江恒泰签订 天津松江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约定天津信托以 180000000元 受 让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对 天 津 松 江 兴 业 房 地 产
4、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债 权 220000000元(以下 简称“标的 权益”),公司应按主合同约定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前溢价回购标的权益,溢价率为 12%年化,回购价款合计 205620000 元。公司以其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 科技”)7699.9984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股 权(占比 44%)为 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 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松江 集团以其所有的 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产、松江恒泰以其所有的恒盛广场80 套房产 为公 司在 主 合同项 下全部 债务 提供 抵押担 保并办 理了 抵押 登记;松江集团、松江恒泰同时
5、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故天津信托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次 诉讼 的进 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11 月 27 日出具(2020)津 02 民初2054号 民事调解书,确认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 的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2020 年11 月30 日前偿还天津信托如下债务:全部回购基础价款共计180000000 元;自2019 年6 月27 日至2020 年8 月27 日 产生的回购 溢价款25620000 元;自2020 年8 月27 日 至2020
6、 年11 月30 日以 回购基础价款1800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化12%计算的回购 溢价款5700000 元;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885 元;如公司未能于2020 年11 月30 日前向天津信托偿还上述 全部 债务,则公 司 应以 未付 回购基 础价 款为基 数,按年利 率 19.8%标准,自2020 年11 月30 日 起向天津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天津 信托有 权对 公司 出质 的 股权在 质押 担保 合同 约定 的质 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3)天 津 信 托 有 权 就 公 司 对 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20000000 元应
7、收账款 优先受偿;(4)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集团抵押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地产,在 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5)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恒泰抵押的 恒盛 广场80 套房产,在 抵押 担保合同 约定的抵押担保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松江 集团、松江 恒泰对 本调 解 协议 第一 项 确定 的给 付事项 承担 连带保证 责任;(7)上述 给付事 项履 行完毕,各 方当事 人就 本案诉 争的 债权债 务 清 结,别无其他争议。(二)(2020)津 02 民初 2055 号案 件情 况 1、本次 诉讼的 基本 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
8、津市 诉讼当事人: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松江恒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 诉讼的 事实、理 由 2019 年 6 月 18 日,天津信托与公司、松江 集团及松江恒泰签订 天津松江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约定天津信托以 150000000元 受让公司持有的其 对松江恒泰应收债权 188000000 元(以下简称“标的 权益”),公司 应按主合同约定 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 前溢价 回购标的权益,溢价率为 12%年化,回购 价款合计 168300000 元。公司以其持有的卓朗
9、科技 6300 万元 注册资本对应股 权(占比 36%)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松江集团以其所有的 天湾 园公建 1 号楼 房产、松江恒泰以其所有的恒盛广场 64 套房产为公司 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松江 集团、松江恒泰 同时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故天津信托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次 诉讼 的进 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11 月 27 日出具(2020)津 02 民初2055号 民事调解书
10、,确认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 的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2020 年11 月30 日前偿还天津信托如下债务:全部回购基础价款共计150000000 元;自2019 年6 月27 日至2020 年6 月27 日 产生的回购 溢价款18300000 元;自2020 年6 月27 日 至2020 年11 月30 日以 回购基础价款1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化 12%计算的回购 溢价款7800000 元;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482291 元;如公司未能于 2020 年11 月30 日前向天津信托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则公司 应以未付回购基础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9.8%标准,自2020 年11
11、 月30 日 起向天津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天津 信托有 权对 公司 出质 的 股权在 质押 担保 合同 约定 的质 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3)天津信托有权就公司对松江恒泰享有的 188000000 元应收账 款 优先受偿;(4)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集团抵押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地产,在 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5)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恒泰抵押的 恒盛 广场64 套房产,在 抵押 担保合同 约定的抵押担保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松江 集团、松江 恒泰对 本调 解 协议 第一 项的给 付事 项 承担 连带 保证责任;(7)上述 给付
12、事 项履 行完毕,各 方当事 人就 本案诉 争的 债权债 务 清结,别无其他争议。二、松 江恒通 与天 津弼健、西 青修园 堂房 屋租赁 合同 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 天津市西青区 人民法院送达 的(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诉 讼的 基本情 况 公司控 股子 公司 天 津松 江恒通 建设 开发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松 江恒通”)因 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弼健”)、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西青 修园堂”)房 屋租 赁合 同纠纷 向天津 市西 青区 人民法 院 提起 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
13、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 天津松江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松江 恒通已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 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 银行账户存款 986028.01 元。(一)本次诉 讼的 进展情 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 判决内容如下:1、被 告天 津弼健、西 青修园 堂于 本判决 发生 法律效 力之 日起十 五日 内连带给付原告松江恒通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房屋租 金 707748 元
14、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9 月 4 日的逾期违约金 76264 元(以 285099 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期间 2019 年 3 月 21 日-2020 年 9 月 4 日)。2、被 告天 津弼健、西 青修园 堂于 本判决 发生 法律效 力之 日起十 五日 内连带给付原告松江恒通垫付的 2016 年至 2019 年三 个采暖季的暖气费用 117857.5 元,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9 月 4 日的利息 17901.08 元。3、驳 回原 告 的其 他诉 讼请求。如 果被 告 未按 本判决 指定 的期间 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15、规定,加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100 元,由原告松江恒通承担 601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负担 649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部由被 告天津 弼健、西 青修园 堂负担。(由被 告负担 的诉讼 费、保全 费,被 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三、对 公司本 期利 润或期 后利 润的影 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 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2 民初2054 号;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2 民初2055 号;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 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特此公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