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委托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法定代表人:黄祥谈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受委托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陈锦辉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签订本委托书:一、委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委托权限:依法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人员等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四、委
2、托单位的职责:(一)承担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二)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依法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四)对受委托单位的错案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六)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七)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八)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九)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
3、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二)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 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其它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由受委托单位决定后十五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四)填写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委托单位的印章,统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六)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七)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一次,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八)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九)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十)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归档。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201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