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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知识培训.ppt

上传人:暖洋洋 文档编号:1629464 上传时间:2018-08-13 格式:PPT 页数:315 大小:6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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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 同 法,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概念: 1、大陆法:协议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债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条: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彼此之间财产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合意。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英美法: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1条: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确认的义务。美

2、国合同法重述第2条:允诺是指以特定方式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表示,以使受诺者认为允诺者已作出了一项愿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英国法学家弗瑞德瑞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允诺。,综上,将合同限定为“一种协议”的大陆法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意思的重要性,而将合同限定为“允诺”的英美法更强调法律救济的正当性和有效性。,3、我国法:协议说。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3、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思考:合同法上的合同 1、与协议同指? 2、仅指债权合同,还是包括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3、仅指民事合同,还是包括商事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合伙合同、信托合同等?,对于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合同概念,应从如下方面加以理解: 1、在体系构造上,包括了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合同法之总则拥有一切财产性合同总纲的地位。2、在类型构成上,既包括了商事合同又涵括了民事合同。合同法体现了明显的“民商合一”的特色。3、合同是协议的一种。是旨在产生私法效果的一种协议。,合同与契约: 观点一:我国古代

4、,合同仅是契约形式的一种,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其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现在,合同概念在正式法律文件上几乎完全取代了契约概念。 观点二:传统民法中合同指当事人具有共同性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契约指当事人具有相对性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现在多数认为没有区分的必要。,合同与协议: 合同是协议的一种,是旨在产生私法效果的一种协议。协议是一种事实,只包含“合意”的因素,不表明当事人具有产生私法效果(受法律约束)的主观意思。,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双方法律行为;2、以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3、主体具有平等性。,案例分析: 例一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了。二

5、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照约定赴宴,而甲已经为了准备晚餐花费了一笔支出,这时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例二甲是一位小孩子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例三ABCDE五个人组成一个摸彩票的小组。他们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钱,然后由E用50元去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商量好的数字和顺序。有一次,E没有如约填写彩票,填了自己选的数字。但是,恰好商量好的数字最后却中了1万元的奖。这时,ABCD要求E按照他们应得的分额来赔偿。请问:ABCDE之间是否成立合同?E的行为是否为违约,而应该赔偿?,例四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

6、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药,导致怀孕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由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男方的要求?,三、合同的分类 (一)研究意义 1、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合同法立法体系; 2、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区分案由和适用法律规则; 3、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 (二)具体类别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本人订立的合同与利他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

7、给付义务(各方应承担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区分意义:1、是否能适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不同;2、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3、当事人违约的法律效果不同。,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再负担给付义务,同时也不得要求对方对待给付。对方已经履行的,得主张回复原状。 单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如果负担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仅发生该当事人给付义务免除的后果。,双务合同中若一方已履行给

8、付义务,对方违约的,可以请求强制对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有权解除合同时,可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返还受领的给付。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此情形。,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区分标准:以发生物权变动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物权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债权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要件。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运输合同等。 实践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的成立时间不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

9、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合同的名称与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有名合同:合同分则第923章规定的15种、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等。 无名合同: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住宿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等。 区分意义: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10、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当事人因有名合同产生争执时:当事人的约定分则中该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总则的规定。 当事人因无名合同产生争执时: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纯无名合同(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以总则为原则。混合合同(内容分别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的事项):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准混合合同(内容部分属于有名合同的事项,部分不属于):参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是否存在对价。 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

11、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部分保管合同、部分委托合同等。 区分意义:1、合同的稳定性不同;2、是否可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同;3、当事人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4、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不同;6、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

12、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13、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是否应当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采取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非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不要式合同:上述以外的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是否生效不同。,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电邮,作

14、为的默示(推定形式)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核准登记,合同形式的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书面形式的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15、。”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特殊的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的效力证据效力、成立效力、 生效效力) a.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合同 b.必须进行公证的法律文件: (1)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 (2)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二、推定形式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的语言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又称作为的默示。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3年3月1日后,甲未搬出,乙也没有

16、催促其搬出,亦未续签合同。到3月5日,甲照例交付一个月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的行为于法律上产生何种效力?,三、沉默形式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表示。沉默的法律意义: a.法律有明文规定 b.当事人事先有约定,1、法律有明文规定 积极的效力 a.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 b.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c.担保法解释第54条: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视为同意。,消极的效力 a.合同法第47条: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

17、为拒绝。 b.合同法第48条: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既消极又积极的效力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表示沉默的,视为接受继承。遗赠开始后,受遗赠人沉默的,视为放弃遗赠。,2、当事人事先有约定 例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甲、乙约定:“以后凡是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一周后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有一天,甲发给乙一新电器的供货要约函,乙在收到一周后,未有回信。于是甲直接发货,乙拒绝收货,表示合同未成立。请问:乙的异议是否有依据?为什么?,例设例一中的甲、乙从未有过商业往来。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封供货要约函

18、。函尾申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月内未予答复,视为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发货到乙处,乙拒收。请问:乙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除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外,任何 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四、违反约定形式、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 总结: 1、原则上,合同不成立; 2、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a.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b.对方已经接受。,例1甲、乙从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问:合同是否成立?例2如果甲后来交付了9吨货物,乙接

19、受了货物。此时合同是否成立?,例3例2中甲后来要求乙付款,乙称“只要我不付款,咱们的合同就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我当然无义务付款。”问: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例4设例2中后来甲交付的不是9吨货物,而是1吨货物,乙接受。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例5设例2中,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成立没有异议,但是甲认为已经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乙认为是9吨。请问:谁的主张有道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

20、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的法定形式:书面。特别的

21、法定形式:审批、登记、公证、鉴证。,思考: 当缔约当事人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区分标准:给付形态的不同(一次给付,义务是否即可履行完毕)。 一时性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合伙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区分意义: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时是否具有溯及效力。,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买卖合同等。 从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区分意义:从

22、合同的命运决定于主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利己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 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为自己的利益。 利他合同: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货物运输合同、指定了收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区分意义:,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应注意: 1、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无须参与合同的缔结,也不必在合同上签字; 2、该类合同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得到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第三人如不拒绝,即可享有权利。,单选题1:,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 B、客运合同 C、自然人借款合同 D、赠与合同,答案:B。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

23、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单选题2:,甲向乙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该合同的性质是( ) A、有偿合同 B、实践合同 C、无名合同 D、双务合同,答案:B。,单选题3:,下列合同中既属于无偿合同,又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证合同 D、借款合同,答案:B。,司考多选题:,甲乙双方达成约定,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交甲的女儿学钢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课后作业:,寻找12个

24、关于无名合同的判例。下周三课前交本班学习委员。,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一、概念 概念一: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二:指调整平等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大版)。,二、合同法的特征 1、旨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不同于物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2、其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解释性的两种,旨在确认和保护合同自由。),思考:财产的流转关系指物品、货币、劳务、智力成果以及财产权利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流动或转移。我们说合同法旨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是否就等于说合同法旨在调整财产交易关系,

25、即合同法是交易法?,注意: “合同法为交易法”之说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的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等,并不是一种交易关系,但显然是常见的财产流转关系。所以,只能说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交易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换言之,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立法者为何还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制定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功能 1、限制公权力,保证意思自由; 2、弥补自由约定的不足,提供裁判依据; 3、对合意进行适当管制,以保障社会正义。 4、保护合理信赖,鼓励信赖投入。,合同法中保障社会正义的部分条款: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

26、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

27、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 具体内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八项(教材: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28、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严守原则,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鼓励交易原则,1、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和种类; 2、限制国家干预当事人的合同的权限; 3、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4、放松对合同

29、形式要件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 合同订立阶段: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履行阶段: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对合同的理解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

30、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三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节 缔约过失,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二、合同成立的特征: 1、仅是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何种法律后果属于合同生效的问题; 2、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三、

31、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1、存在双方当事人;2、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特殊: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思考:,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的联系与区别?,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缔约进程的一种展现,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磋商的一种结果。 联系: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区别:两者立足点不同。订立立足于对合同关系的动态观察,暗含合同以何种方式产生的思考。成立立足于对合同关系的静态描述或判断,旨在说明合同是否存在。,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方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要约与承诺即先由缔约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后由他方作出承诺。(你问我答式)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32、,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分析: 学生甲到可以自由还价的商店购买一条裤子。甲问店主乙某式样的裤子多少钱,乙答200元。甲转身欲离开。乙急忙补充道120元。甲答60元。乙说给价太低,希望甲增加一点。甲同意70元一条。 问:上述甲、乙的行为,何为要约?何为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概念: 本教材: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其他: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又称报价、发价、发盘等。(2)构成要件:1)由特定人所为;2)向特定人作出;3)有缔结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

33、,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构成要件的理解: 只有要约人特定,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应该是特定的,但对于不特定的人作出而又无碍要约所欲达到的目的时也可。如商家在店内陈列有标价的商品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思考:,如何判断一项意思表示中该表意人愿受约束?,一项意思表示中该表意人愿受约束的明示方式: 1、规定了承诺期限。如“请贵方在6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2、明确表明该意思表示为

34、要约。如“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生产的某某型号的水泥5000吨,我公司将遵守该要约。” 3、其他方式。如“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生产的某某型号的水泥5000吨。我公司将遵守诺言,直到得到贵公司的答复。”,判断:下列行为是否属要约?,1、南昌市公安局在江西电视台新闻联播后刊登广告:“2010年10月7日晚11时十分左右在南昌航空大学北门约5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行人(男性,60岁上下,骑小刀牌电动车一辆)被撞死,肇事车辆逃逸。有知情者请速与本局联系。(联系电话:5556655)如能提供肇事车辆车牌号的,本公安局将奖励人民币5000元。” 2、某电器销售公司在江南都市报上作如下广告:“本月29、30日

35、在老福山店,以2500元一台的价格,特价促销康佳牌32英寸液晶彩电50台,售完为止。”,答案:1、有争议。2、是。,(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方法:1)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2)依法律的规定来确定;3)看表示的内容是否足够确定、表示是否向特定人发出,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特殊时可以为要约。如法释【2003】7号第3条 悬赏广告: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

36、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认定为要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认定为单独行为。,2、要约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要约的法律效力 指:要约对当事人(要约人、受要约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包括:要约生效的时间、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存续期间等问

37、题。,(1)要约的生效时间:表达主义:要约人的意思决定一旦具备外在 形态即生效。如信件写完。发信主义:指要约超出要约人的控制范围即生效。到达主义:指进入受要约人可控制的范围即生效。其是否实际看见,不影响要约生效。,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38、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到达主义): 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时, 以对话方式及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即时(受要约人了解时);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信件载明的日期(未载明的,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或电报交发日期。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进入指定系统时,未指定的,进入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时。,(2)要约

39、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否则应向相对人(即受要约人)负担信赖损失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3)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既是要约人受要约拘束的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约定有存续期间时,按约定。未定存续期间时,a.口头形式的要约当即不承诺,要约就失效;b.书面形式的要约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有效。(应包括要约的在途时间、受要约人的考虑时间、承诺的在途时间),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概念: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征:a.对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

40、示;b.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c.撤回只能适用于传统的非对话的订约方式。(以对话、电话、email方式作出的要约不可撤回),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 概念: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作出的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特征:a.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b.撤销的意思表示期间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以前。,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思考: 并非所有的要约都可撤回。那么,是否所有的要约都可撤销?,

41、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要约直到贵方的答复”,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非因本人原因而迟延到达受要约人的,该要约是否被撤回或撤销?,思考:,因客观原因导致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的通知迟到的,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该要约未被撤回或撤销。,(5)要约的失效 概念: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42、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练习:,1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2 设例1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信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3 设例1中,

43、要约发出后,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甲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请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4 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发出,于3月8日早上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发出承诺?,5设例1中,甲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6设例1中甲为了取信于乙,并表明自己订约的决心,与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说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7设例1中,甲3月1日给乙的要约

44、中称:“事急,请贵方早日回话,并早做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并于3月6日准备齐全。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答案:1)3月1日生效;2) 3月1日生效;3)无效力;4)不能;5)可以; 6)可以;7)可以,(二) 承诺,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概念: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与要约一致;4)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的理解: a.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实质

45、性变更是指合同法第12条、第30条所列举的8大条款之变更。 c.对主要条款的细微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d.非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合同成立。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规定不得作任何变更。 e.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46、诺的内容为准。,判断:承诺中作出的下列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1、增加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 2、增加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 3、要求要约人交付的家具与说明书上标明的质量相符; 4、“我接受你的开价,不过,我觉得你的抬价太狠了点。” 5、“如果可能,希望明天送货” 6、“合同成立后将合同形成书面文件”,答案:都不构成实质性变更。,(2)承诺的方式 a.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b.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做出。,合同法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例: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水泥厂各发一函,称:“

47、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收到后立即回函:“收到,即日发货。”丙收到后未回函,立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各自合同成立否?,答案:都成立。,(3)承诺期间 a.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 b.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立即作出; c.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到达。(逾期承诺视为新要约),(4)逾期承诺与承诺撤回 1)逾期承诺。 概念:指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效力:a. 原则上:为新要约;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直接成立。,2)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但逾期到达的承诺。 a.一般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承诺

48、逾期到达要约人; b. 原则上承诺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3)承诺的撤回 概念:指受要约人作出的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求:该意思表示需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同要约的撤回),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6)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教材:书面合同、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意思实现、依指令性计划签约、招标投标。 本人:交叉要约、强制缔约、以格式条款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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