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 年 9 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综合类 4第三章 行政许可类 70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类 121第五章 事故和应急管理类 186第六章 安全培训和中介机构管理类 211第七章 非煤矿山管理类 265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类 305第九章 烟花爆竹管理类 365第十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管理类 379第十一章 附 则 3891第一章 总 则一 、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合理 、 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 裁 量 权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安 全 生 产
2、违 法 行 为 行 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1 号) , 以 及其他相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制 定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二 、 本 细 则 所 称 裁 量 标 准 , 是 指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部 门 在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罚 款 ”和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没 收 非 法 财 产 ”时 , 根 据 立 法 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 , 在法律 、 行政法规和
3、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 综 合 考 量 违 法 的 事 实 、 性 质 、 手 段 、 后 果 、 情 节 和 改 正 措 施 等 因 素 , 确 定 “罚 款 ”数额的细化条款 。 实 施“罚款 ”和 “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产” 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时不适用本细则 。三 、 本 细 则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 严 格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原 则 , 过 罚 相 当 的 原 则 和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对 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 情节 相近或相似、 危害后果基本相当 的违法行为 , 在自
4、由裁量时 , 适用的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 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四 、 本 细 则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事 实 情 形 ( 违 法 次 数 、 涉 事 单 元 、 持 续 时 间 、 过 错 性 质 、 危 害 后 果 等 ) , 将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处罚幅度划分为由低到高两个或三个裁量档 次 (一档为最低档 、 三档为 最高档) ,各档次处罚上、下限的计算方法见附则。在 本 细则 划分的裁量档次内 , 综合考虑被处罚对象的纠违态度、 措施等情形 , 结合涉及从重处罚 、 从轻处罚的对应系数 , 进行定量计算,2得出具体处罚金额。计算
5、公式和系数设置见附则。 五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 , 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 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 分别 裁量,合并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六 、 当 细 则 规 定 的 不 同 档 次 所 对 应 的 情 节 并 存 时 , 应 当 在 趋 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 , 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七、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 生 产 、 加 工 产 品 的 , 以 生
6、 产 、 加 工 产 品 的 销 售 收 入 作 为 违 法 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 )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 租 赁 等 服 务 的 , 以 服 务 收 入 或 者 报 酬 作 为违法所得;(四 ) 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 , 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 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 ) 服 务 收 入 、 报 酬 无 法 计 算 的 , 按 照 当 地 同 行 业 同 种 服 务 的 平 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 、 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 , 全部 予以没收。八 、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省 各 级 安 全 监
7、管 执 法 部 门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实 施 的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的 自 由 裁 量 3按照本细则执行。4各 设 区 市 、 县 ( 市 、 区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可 根 据 属 地 实 际 情 况 , 参 照 本 细 则 制 定 本 地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根 据 授 权 或 者 接 受 委 托 行 使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细则。九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8、案 件 案 情 复 杂 、 情 节 特 殊 , 在 本 细 则 中 没 有 对 应 条 款 的 , 应 当 经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并 制 作 集 体 讨 论 记 录 。 集 体 讨 论 的 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 十、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处罚事项有所变更的,或 细则 执行中发现问题需要修改的 , 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修正并发布。5第二章 综合类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
9、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 主 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专门用 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 、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10、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 量 幅 度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 二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法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6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
11、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 督 促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 应 当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外 , 还 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 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 ) 发 生 事 故 时 迅 速 组 织 抢
12、 救 , 并 及 时 、 如 实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四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 接受工会 、 从业 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 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13、,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7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未改正的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处罚档次: 一档:逾期未改正,存有一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 二档:逾期未改正,存有两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 三档: 逾期未改正, 存有三项及以上
14、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裁量幅度:一档 :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根 据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法 释 2015 22 号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 涉 及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重 大 劳 动 安 全事故罪)。二档 : 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导 致 发
15、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根 据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法 释 2015 22 号第一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三 档 : 处 四 万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根 据
16、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法 释 2015 22 号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 涉 及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 重 大 劳 动 安 全事故罪)。8第 三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法 定 的 安 全 生 产管理职责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如实记录安全
17、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 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 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检 查 、 岗 位 检 查 和 专 业 性 检 查 , 并 每 月 至 少组织一次安
18、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 ) 督 促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 并 组 织 考 核 、 提 出 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9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 期改正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19、故的 ,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档次:不涉及分档 裁 量 幅 度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暂 停 或 者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 2015 22 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第七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 生
20、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采 取 技 术 、 管 理 措 施 , 及 时 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并向从业人 员通报。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四 条 第 ( 五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21、的罚款:(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10处罚档次:一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未完整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除隐瞒情况); 二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虚假或者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三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的记录虚假并且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裁量幅度:一档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五 万 元 以 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
22、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档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档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并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处 八 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
23、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 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有关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1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 一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4、;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档次:一档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 的 ;二档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5、三千万元以下的;三档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投资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 的 。裁量幅度:一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26、 的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 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 2015 22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
27、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六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有关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 储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 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28、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 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档次:13一档 :
29、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其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二档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其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 以下的;三档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 存 、 装
30、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其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投资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一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
31、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 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 22 号第三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十二条 ,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三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32、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4第七条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有关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 储存 、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
33、二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 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档次:一 档 :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34、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二 档 :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三 档 : 对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危 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 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裁量幅度:
35、15一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 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36、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 22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八条 矿山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 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有关规定: 中
37、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前 ,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 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38、 顿 , 限 期 改 正 ; 逾16期未改正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处罚档次:一 档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安全设施
39、未经验收合格 , 建设项目投 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二 档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建设项目投 资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三 档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建设项目投 资额在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一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五十万元
40、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 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 22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
41、劳动安全事故罪);17三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 的 ,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构 成犯罪的, 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 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有较
42、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 、 设备上 , 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第 ( 一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未改正的, 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43、一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档次:一 档 : 未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 除 两 重 点 一 重 大 、 剧 毒 化 学 品 ) 作 业 场 所 及 储 存 场 所 ( 含 输 送 管 道 ) 或 其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上 以 及 冶 金 煤 气 作 业 场 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 档 : 未 在 “两 重 点 一 重 大 ”、 剧 毒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及 储 存 场 所 ( 含 输 送 管 道 ) 、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场 所 或 其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44、安 全 警示标志的;18三档: 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或造 成人员伤害的。裁量幅度:一 档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 2015 22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
45、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根 据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法 释 2015 22 号第三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三 档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三 万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46、整 顿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责 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 释 2015 22 号第三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十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 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维 修 、 改 造 和 报 废 , 应 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处罚依据: 中 华 人
47、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19期未改正的, 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二 )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 、 使 用 、 检 测 、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48、 家 标 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档次:一 档 : 有 一 台 ( 套 ) 安 全 设 备 的 检 测 、 改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报 废 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 档 : 有 二 台 ( 套 ) 安 全 设 备 的 检 测 、 改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报 废 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档:有三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幅度:一 档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以 处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 其
49、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 2015 22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五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根 据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法 释 2015 22 号第三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三 档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三 万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