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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现代民法中的“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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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现代民法中的“人”评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章以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对资产阶级处于剧烈变动这一情形的评语为引子,展开了对于一概念简单却内涵丰富的语词人,的宏大叙事。文章虽已民法人为关键词,论及其形象、现实困境与未来希冀以及与道德的种种关系,但诚如前述引言欲表达关于变化的主题,文章即是以民法人为观察样本,概述了民法从理念到制度的种种流变。 一、 变化的图景从近代向现代 文章的第二部分以现代民法人的形象为题,重述了学界关于近代民法转向现代民法的基本论断,即抽象人趋向具体人。 作者详细指出,区别对待弱而愚的消费者、劳动者和逐渐成长为巨无霸的大公司、大企业,表征着现代民法某种程度上摒弃近代民法消弭不同民

2、事主体具体差异、个性的做法,甚至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返祖现象。 同时,对于所有权及意思自治的限制是该种变化的第二个表现。但作者指出,这种限制并不是全方面的,而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公司而言的,消费者、劳动者则仅存在事实上的缔约不自由,而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自由。 第三个变化在于对自己责任的突破,就目前而言,1972 的新西兰事故补偿法案在此方面的突破达到了极致。 梁慧星教授在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以下简称梁文)一文中,对于这种变化进行了高度凝练而准确的总结。 经过 19 世纪平稳而高速的发展,资本主义世界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互换性的判断,发展出了绝对财产权利、契约自由以及自己责任等

3、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现象肇始于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 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中达到顶峰。梁文将前述现象的根源归结于法律上的价值追求:安定性。这样的本文由收集整理理念价值与制度安排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旨意又何其相似,因为斯密本来就认为,让人们各行其是,而不要让政府沉重的手来指导他们的行为,结果往往会更好。 进入 20 世纪后,情况似乎发生了改变。经济危机、两次大战造成的失业、贫困、物价飞涨、住房恐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财富的急剧增长培养了一个个巨无霸公司、企业,同时又带来了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而使人类又处于整日提心吊胆的风险社会之中。 可以说,20 世纪资本主义世界

4、呈现出的复杂面目,使得最初关于民事主体平等性、互换性的判断已然过时,出于种种政治哲学的考虑,法律的价值取向更多的趋向社会妥当性的考虑,从而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社会责任等模式对原先进行了修正。殊途同归,经济学也开始变革,外部性及市场势力造成的市场失灵等因素,为政府出手进行干预提供了正当性,于是,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开始兴起。 二、 通过民法的国家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视角通过民法又投向了更深的理论层面。在第二部分的权利的动物章节中,作者概述了民法权利泛化的现象,指出现代民法中人成了一个权利的复合体或者说是权利动物。 但在创制权利的同时,国家通过具体的技术操作却

5、更加深入的控制了个人。赵晓力老师在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一文中,对于国家通过民法文本,以具体的统治技艺介入私人空间有着形象的分析: 法国民法典人法中引入了身份证书的概念和身份吏制度,身份证书之外,还有出生证书、婚姻证书、死亡证书贯穿人的一生,而在每个场合,都有身份吏出席。通过这些制度,国家终于可以对作为个体的人建立严密的监视,这是一种生命权力(bio-power),也是一种个体化权力(individualizing power),同时体现着现代治理术的主权-纪律-管理的三角。人的一生将从此在国家中度过。出生、婚姻和死亡不再是罗马法上的自然事件,而是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事件。代替上帝悲悯的注视

6、的是国家的监视。 制定民法的本是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权的侵犯,却不曾想民法规则的种种已在无形中将个人纳入到国家的总体性规范之中,出现了权利日多,权力日盛的悖论。 三、 现实困境与未来希冀 重述了前人的论断之后,作者开始了其对于现实境况的冷峻思考。现代民法遇到的困境及未来的某些发展方向引起了作者的关注。 作者指出,人已从万物的灵长,宇宙的精华的尊贵地位上重重地跌落下来,经过工业革命对于自然的过度索取与肆意破坏后,科技进步出现的一个个科学怪物已然使得切尔诺贝利无所不在。 面对环境风险全球化的现状,民法的作为似乎止于确立无过错侵权责任。知识的专业性、目的的公益性某种程度上使得民法自身可调动的资源

7、显得捉襟见肘,于是,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开始迅速崛起。 作者又指出,现代社会中,作为以组织的形态出现的主体成为常态。以人或者资本聚合起来的某种组织成为传统社会里个人、国家之外的第三种主体,而且此种主体似乎又呈现出主导性的地位。于是,作者认为现在民法中出现了某种吊诡的场景:一方面,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新的宗教;另一方面,个人逐渐被纳入进了组织的体系。 面对这般主体变异的现象,民法确立的法人制度似乎在助长组织的兴盛,那么未来民法对人关注是否会发生某种移转?对此,作者似乎也不得而知了。 四、 习作的技艺 文章的另一引人入胜之处在于作者高超的行文技巧,由于其对详实素材的恰当剪裁,使得民法人这一看似宏大叙事的

8、主题也不致陷入泛泛的空谈。文章引经据典,洋洋洒洒,自就宏文,严肃的笔调更加使人产生了对于我们生活的社会的忧思。(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此处引文为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参见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 254 页。 作者列举如出垄断法律对于大组织拒绝交易、搭售及合谋分割市场特设强制缔约规定予以控制,及法国、日本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等。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刚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了消费者网购享有7 日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权即是此最新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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