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再 资源 环 境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会秘 书 工作 制 度(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 第七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次 会议审 议通 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 治理准则、上 海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 市 规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 规则”)、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 办 法(修订)(以下简 称“管 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 文件以及 中 再资 源环境 股 份有限 公 司 章程(以下 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进一 步完 善
2、公司 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 董事会 秘书的工 作职责 和 程序,促使 董事会 秘书更好 地履行职责,中再资 源环 境 股份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 定 本工作制 度。第 二条 公司设 董事会 秘书 一名,董事会 秘书 为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 事 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第 三条 董事会 秘书是 公司 与证券 监管机 构及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 负责 以 公司名义 办理信 息 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 管理等 其 相关职责 范围内 的 事务。第 四条 公司设 董事会 办公 室,负 责协助 董事 会秘书 处理董
3、 事会日常事务,并由 董 事会秘书 分管。第二章 任职 条件 第 五条 公司董 事会需 在原 任董事 会秘书 离职 后三个 月内聘 任新 2 任董事会 秘书。第六条 董事 会秘书 的基本条 件:具有良 好的 个 人 品质和 职 业道德;具有大 学专科 以 上学历,从 事秘书 或经济管 理、股权 事务等工作不少于 三年;具备履 行职责 所 必需的 法 律、财 务、证券、企业管 理 等 等专业知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 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 公共事 务 的能力;取得上 海证券 交 易所认可 的董事 会 秘书资格 证书;公司规 定的其 他 条件。第七条 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4、的 人士不 得 担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 法第 一 百四十七 条规定 的 任何一种 情形;最近三 年曾受 中 国证监会 行政处 罚;曾被证 券交易 所 公开认定 为不适 合 担任上市 公司董 事 会秘书;最近三 年曾受 证 券交易所 公开谴 责 或者三次 以上通 报 批评;最近三 年担任 上 市公司董 事会秘 书 期间,证 券交易 所对 其年度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的次 数累计 达 到二次以 上;本公司 现任监 事;上海证 券交易 所 认定不适 合担任 董 事会秘书 的其他 情 形。第三章 聘任 和解聘 第 八条 董事会 秘书由 董事 长提名,经董 事会 聘任或 解聘,连聘可以连任。3 第 九条
5、 公司董事 或者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可 以兼 任公司 董事会 秘书。公司 聘请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的注册 会 计师和律 师事务 所 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 秘 书。董事兼 任董事 会 秘书的,如 某一行 为 需由董事、董 事 会 秘 书 分 别 作 出 时 则 该 兼 任 董 事 及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人 不 得 以双重身份 作出。第 十条 公司应 当在聘 任董 事会秘 书的董 事会 会议召 开五个 交易日之前,按 照 上 市规则 的 要求向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备 案,并报送 以下材料:董事会 推荐书,包括被推 荐人(候选 人)符 合 管 理办法 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任
6、职 资格的说 明、现 任 职务和工 作履历;候选人 的学历 证 明、董事 会秘书 资 格证书等。候 选 人 取 得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颁 发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培 训 合 格 证书复 印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 未 对董事会 秘书候 选 人任职资 格提出 异 议 的,公司可召开 董事会 会 议,聘任 董事会 秘 书。对于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提出异 议的董 事 会秘书候 选人,董事 会不得聘任其为 董事会 秘 书。第十 一 条 董事 会聘任 董事 会秘书 和证券 事务 代表 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 券 交易所提 交以下 资 料:董事会 关于董 事 会秘书、证券事 务 代表
7、 的聘 任决议;董事会 秘书、证 券事务代 表 的通 讯 方式;公司法 定代表 人 的通讯方 式。上述通讯 方式包 括 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 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 邮 箱地址等。上述通 讯方式发 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 及 4 时 向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提交变 更后的 资 料。第十二条 公司 解 聘董事会 秘书应 当 具备充足 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 三 条 董事 会秘书 具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公司应 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 个 月内将其 解聘:本制度 第七条 规 定的任何 一种情 形;连续三 年未参 加 董事会秘 书后续 培 训;连续三 个月以 上 不能
8、履行 职责;在履行 职责时 出 现重大错 误或疏 漏,后果严 重的;违反法 律法规 或 其他规范 性文件,后果严重 的。董事会秘 书被解 聘 时,公司应 当及时 向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 事会秘书 有权就 被 公司不当 解聘,向 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 交个 人陈述 报 告。第十 四 条 董事 会秘书 被解 聘或辞 职离任 的,应当接 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离 任 审查,在监 事会的 监督下移 交有关 档 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 项以及 其 他待办理 事项。董 事会 秘书被 解聘或 者辞 职后,未 履行报 告和 公告义 务,或 者未完 成离任 审查、档案 移交和 工作移
9、 交手 续前,仍 应承担 董事 会秘书 的职责。第十 五 条 董事 会秘书 空缺 期间,公司应 当及 时指定 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 行 董事会秘 书的职 责,并报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备案。公 司 未 指 定 代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职 责 的 人 员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空 缺 时 间超过三个 月的,由 法定代表 人代行 董 事会秘书 职责,直 至聘 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5 第四章 履职 第十六 条 董 事会秘 书负责公 司信息 披 露管理事 务,包括:负责公 司信息 对 外发布;制定并 完善公 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制度;督促公 司相关 信 息披露义 务人遵 守 信息披露
10、 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 员 履行信息 披露义 务;负责公 司未公 开 重大信息 的保密 工 作;负责公 司内幕 知 情人登记 报备工 作;关注媒 体报道,主动向公 司及相 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 或 澄清;协助公 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 了解各自 在信息 披 露中的职责。第十 七 条 董事 会秘书 应协 助董事 会加强 公司 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组织筹 备并列 席 董事会会 议及其 专 门委员会 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 记 录工作并 签字;建立健 全公司 内 部控制制 度;积极推 动公司 避 免同业竞 争,减少
11、并 规范关联 交易事 项;积极推 动公司 建 立健全激 励约束 机 制;积极推 动公司 承 担社会责 任。第十 八 条 董事 会秘书 负责 公司投 资者关 系管 理事务,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 务 机构、媒 体等之 间 的信息沟 通,完善公司 投资者 的 沟通、接 待和服 务 工作机制。6 第十九 条 董 事会秘 书负责公 司股权 管 理事务,包 括:保管公 司股东 持 股资料;办理公 司限售 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他 相关人 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 定;其他公 司股权 管 理事项。第 二十 条 董事 会秘书 应协助 董事 会制定 公
12、司资 本市 场发展 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 施 公司资本 市场再 融 资或者并 购重组 事 务。第 二十 一 条 董 事会秘 书负 责公司 规范运 作培 训事务,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及 其他相 关 人员接受 相关法 律 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 件的培 训。第 二十 二 条 董 事会秘 书应 提示公 司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 务。如知 悉前述 人 员违反相 关法律 法 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 章 程,做出或 可能做 出相关决 策时,应 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 上海证 券 交易所报 告。第二十三 条 董事会 秘书应履 行 公司 法、中 国证监 会和
13、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 行 的其他职 责。第 二十 四 条 公 司应当 为董 事会秘 书履行 职责 提供便 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和相 关 工作人员 应当支 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履 职行为。第 二十 五 条 董 事会秘 书为 履行职 责,有 权了 解公司 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 阅其职 责范围内 的所有 文 件,并要求 公司有 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 料 和信息。第 二十 六 条 公 司召开 总经 理 办公 会以及 其他 涉 及公 司重大 事项 7 的会议,应及时 告 知董事会 秘书列 席,并提供 会议资 料。第 二十 七 条 董 事会秘 书在 履行职 责的过 程中
14、 受到不 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 以 直接向上 海证券 交 易所报告。第 二十 八 条 董 事会秘 书 应 承诺在 任期期 间及 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 关 信息对外 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 违 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 前述应 当 履行保密 的范围。第 二十 九 条 董 事会 应 聘请 证券事 务代表,协 助董事 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 不能履行 职责或 董 事会秘书 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代为履行 职责。在 此期间,并 不当然 免除董事 会秘书 对 其职责所 负有的责任。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当 取 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董 事 会
15、秘 书 资 格证书。第五章 培训 第 三十 条 董事 会秘书 候选 人或证 券事务 代表 候选人 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 的 资格培训,培训 时 间原则上 不少 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 资 格培训合 格证书。第 三十 一 条 董 事会秘 书在 任期间 按要求 参加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 后 续培训。董事会 秘书 原则上每 两年至 少 参加一次 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举 办的董事 会秘书 后 续培训。董事会秘 书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通报批 评 以及年度 考核不 合 格的,应参加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举办的 最近一 期 董事会秘 书后续 培 训。第 三十 二条 根
16、据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培训 通知,公司 董事会 秘书培训的报 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 围、考试纪 律、考 试成绩等 相关 8 事项,公 司董事 会 秘书选择 参加培 训 的时间和 方式。第 六章 绩效评 价 第 三十 三条 董 事会秘 书应 严格履 行职责,接 受董事 会、监 事会的 指 导 考 核。公 司 根 据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业 绩 对 其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与 考核。第 三十 四条 董 事会秘 书须 接受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实施 的年度 考核和离任考 核。董事会秘 书的年 度 考核期间 为每年 的 5 月 1 日至次 年的 4 月 30日,离任 考核期 间 为
17、其任职 之日至 离 任之日。董事会秘 书应在 每 年 5 月 15 日或 离任 前,主动 向上海 证 券交易所提交年 度 履职 报 告或离任 履职报 告 书。董 事 会 秘 书 未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年 度 履 职 报告书或离 任履职 报 告书的,公司董 事会 和监事会 应督促 该 董事会秘 书提交。董 事 会 秘 书 年 度 履 职 报 告 书 和 离 任 履 职 报 告 书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的原则,如实反 映 本年度或 任职期 间 内个人履 职情况。第 七章 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五 条 董事会 秘书应当 遵守 公 司章程,承担 高级 管
18、理人员的有关 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 和勤勉义 务,不得 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 益。第三十六 条 董事会 秘书履行 职务时 违 反法律、行 政法规 或 者 公司章程 的 规定,应该承担 相应的 法 律责任,给 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 9 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 七 条 本 制度未 尽事 宜按照 国家有 关法 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 有 关规则和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 实施后,如与国家 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 法 程序修改 后的 公 司章程 相冲突 的,均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 文 件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为 准。第 三十 八 条 本 制度由 董事 会负责 解释与 修订。自董 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