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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6浙江医药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8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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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9-028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承 担 个 别 及连 带 责 任。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8 月 22 日召 开的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上 市 公司股 权 激 励管理 办 法 和 公 司

2、 首期限 制 性 股票激 励 计 划 的相关规定,由于 14 名激励对象出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离职情形,公司拟对其已获授未解锁的合计 1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一、本 次 激励 计 划 已 履行 的 相 关 程序 1、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 律师(上海)事 务所出具了相

3、应法律意见。2、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3、2016年9月12日,公司 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4、2016年9月26日,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第七届八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9月26日,同意向184 名激励对象授出2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03 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5、2016年10月21日,公司首次授予的2674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93610.8万股变更为96284.8 万股。6、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的 5 名激励

5、对象出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离职情形,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50万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该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0月30日注销,公司总股本由96284.8万股变更为96234.8万股。7、2017年9月8日,公司第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7年9月8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同意向247名激励对象授出32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24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确认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

6、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8、2017年10月20日,公司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和第七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的17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解锁比例为40%,可解锁股份1049.6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9、2017年11月21日,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326万股限制性股

7、票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由96234.8万股变更为96560.8 万股。10、2018年8月21日,公司第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5 名激励对象出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离职、不应作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35万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11、2018年10月23日,公司第八届 三次董事会、第八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

8、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的17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 个 解 除 限 售 期 解 锁 条 件 成 就,同 意 办 理 解 锁,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770.7 万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12、2018年10月23日,公司第八届三次董事会、第八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部分授予的24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解

9、锁比例为50%,可解锁股份162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二、本 次 回购 注 销 限 制性 股 票 相 关内 容 1、股 份 回购 原 因 根 据 公司首 期 限 制性股 票 激 励计划(以下简 称 激 励计划)“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李春、曾亚莉、万德、刘冠宇、蒋定强、蒋楠、盛成、陈杭、孙晓晨、盛云云、黄生聪、代志凯、巫梦梦、俞淇斌 14 人出现离职的情形,董

10、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2、股 份 回购 价 格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公 司按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等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由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完毕2016 年度、2017年度和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完毕2017 年度和2018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因此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7.03元/股扣减2016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

11、145元/股、2017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08 元/股和2018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15元/股,即7.03-0.145-0.08-0.15=6.655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5.24元/股扣减2017 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08 元/股和2018年度每股的派息额0.15元/股,即5.24-0.08-0.15=5.01元/股。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65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7.20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01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5.223元/股。3、股 份 回购 数 量 由于激励计划授予后,公司

12、均未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无需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份回购包括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5万股,数量合计13 万 股,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比例0.43%,占公司总股本0.013%。4、拟 用 于回 购 的 资 金总 额 及 资 金来 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768,315.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三、本 次 回购 注 销 后 公司 股 本 结 构的 变 动 情 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96,512.8 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单

13、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9,331,275-130,000 9,201,275 无限售流通股 955,926,725 0 955,926,725 合计 965,258,000-130,000 965,128,000 四、本 次 回购 注 销 部 分限 制 性 股 票对 公 司 的 影响 本次回购 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五、独 立 董事 独 立 意 见 因 14 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的情形,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

14、司按照 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的规定,对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6.655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01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六、律 师 出具 的 法 律 意见 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实施回购的前提条件,回购对象、具体回购方案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为本次回购履行了充分且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决策内容符合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符合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法可以实施。特此公告。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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