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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罪的几个问题.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25035 上传时间:2018-08-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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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问题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信息尚未公开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至于市场是否消化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认定无关。论文关键词:特殊身份;过失犯罪;内幕信息根据刑法第 180 条的规定,所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就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泫证券,或者泄露浚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关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国内已有已有部分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笔者现就该罪

2、的几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关于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属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人员,一方面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即内幕人员;另一方面是内幕知情人员之外的通过各种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即非内幕人员。粗看刑法第 180 条第 1 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似乎是特殊主体只有内幕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才构成该罪。其实不然,我们只要仔细分析刑法中特殊主体的内涵与外廷就会发现,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并不是刑

3、法意义上的特殊主体。论文代写在刑法理论中,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判断某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其关键之处即在于是否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何为特定身份?正如某些学者所指出的,刑法学所研究的特定身份就是指对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或影响刑事责任程度有意义的身份。这种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也包括业务上的某种特定资格,还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如公务人员和军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如医生;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如刑事诉讼活动中的

4、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如家庭关系中的父亲、母亲、儿子等;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然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并不具有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身份某些学者之所以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视作特殊主体,其理由可能在于:一般人没有掌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当然也就不可能去实施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只有具备特殊身份即非法获取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以及通过职权掌握了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才具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条件。其实,稍加思索就会发现,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并不是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而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去实施非法获取证券交

5、易内幕信息的行为。刑法学中的复杂危害行为理论认为,某些犯罪存在复数实行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具体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而言,笔者认为,非内幕人员构成该罪既遂),就必须同时具备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两个行为。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只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两个实行行为中的一个,是犯罪一般主体(非内幕人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且是整个犯罪行为中最先实施的那个部分)。因此。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而不是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即不能代表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如果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作为犯罪主体

6、特征(即特殊身份)予以认定,那么,在司法实践巾也会导致混乱,放纵犯罪。例如,某甲(非内幕人员)意闭实施内幕交易,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但是,还没有来得及买入或卖出证券,就被有关机关发现井及时制止。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未遂),因为,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未能得逞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但是,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一旦从犯罪客观方面分离出去,并被理解为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即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作为行为人的特殊身份予以认定),那么,行为人就只是符合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而不能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当然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犯

7、罪(未遂) 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行为人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界却有不同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过失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 l5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之所以构成犯罪,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刑法第 398 条有明文规定。但足,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此作类比,就认为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也包括过失。因为,刑法第 180 条并没有规定过失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他条款也没有相应的内容。因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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