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 东江泉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 报告相 关事项 的独立意 见 我们 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1、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 分配预 案;该议案已经 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 认为:鉴于公 司 2020年度累计利润亏损,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关于 续聘 会计师 事务 所并 支付其 年度 报酬的 议案;该议案已经我们 事 前 认可 并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议。我们认为:和 信 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 各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二二一年二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