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我校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
2、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第五条 凡在我校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六条 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前,应依据学校成果管理办法办理成果
3、登记手续。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第十条 科技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
4、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三章 收益分配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学校,10%归学院,作为学校、学院的科技发展基金;70%归成果完成人;10%归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
5、十五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可以采用拍卖,也可采用合作各方协商并在科技处参与下达成。第十六条 以横向科研项目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 35%,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学校,10%归学院,作为学校、学院的科技发展基金;70%归成果完成人;10%归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股权统一由学校负责管理,并将
6、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分发给学院、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十九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学校,10%归学院,作为学校、学院的科技发展基金;70%归成果完成人;10%归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二十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学校,10%归学院,作为学校、学院的科技发展基金;70%归成果完成人;10%归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学校,10%归学院,作为学校、学院的科技发展基金;80%归个人。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
7、学校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第二十四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的合作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 10%的中介费用。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与外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合同应约定各方要保守技术秘密。我校参加成果研究或转化的有关人员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二
8、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学校责令其改正,并上缴违法所得,学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人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