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 券代 码:600212 证 券 简称:江 泉 实业 编 号:临 2017063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转让股票收益权及股份 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全体 董事 保证本 公告 内容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泉实业”)于2017年11月3 日接到控股股东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农业集团”)通知,大生农业集团 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 托”)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
2、定将大生农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65,667,07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国民信托,并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回购,大生农业集团以 其持有的本公司65,667,07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 国民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一、国民信托基本情况 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二、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转让方/回购方: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国民信托有限 公司 2、转让及回购标的:大生农业集团合法享有的 江泉实业65,667,070 股的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国民信托 将本合同约定
3、的转让价款交付给 大生农业集团之日起 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票 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 入;基于标的股票及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 等;基于标的股票及标的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等。)3、股票收益权 受让价格:国民信托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的受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140万元,具体受让金额以股票收益权受让书 所载的 实际划付资金为准。4、转让期限: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生效、且 国民信托 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大生农业集团支付股票收益权受让价款之日起计算。转让期限届满,自大生农业集团 回购价款
4、全额支付的当日起,国民信托不再享有标的股票的股票收益权,标的股票的股票收益权重新归 大生农业集团享有。若大生农业集团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足额回购标的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则国民信托有权按照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处分质押股票或向债务人、保证人追索。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合同两方签字、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后生效。如 果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且本合同所约定的 信托计划已成立等 先决条件均已成就),信托资金未全额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导致信托不成立,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国民信托 未收到质押股票的质押登记证明正本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自
5、动终止时若质押登记已经完成,则 国民信托 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股票解押手续。三、为确保大生农业集团履行其在上述 股票收益权转让与 回购合同 项下的 回购义务,大生农业集团 与国民信托签署 股票 质押合同,约定 大生农业集团以持有的本公司65,667,070 股股票质押给 国民信托,上述股份质押的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 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日。截至 本公告日,大生农业集团持有本公司68,403,198股无限售流通股(已承诺锁定至2018年10月26日),已质押65,667,070 股,占其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96%,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12.83%。四、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大生农业集团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转让股票收益权以及 大生农业集团质押股份作为担保是基于大生农业集团的融资需求,大生农业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保证人兰华升先生自愿为 大生农业集团的回购义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发生大生农业集团违约,上述质押股票可能会被进行相应处置。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