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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 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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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前妻毁约处理前夫房产 前夫状告解除卖房合同败诉因前妻毁约处理了前夫的房产,前夫孙先生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前妻李女士与第三人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孙先生诉称,他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3 年 1 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西三旗智学苑一房屋归他所有,未付房贷由李女士负责偿还。2007 年 12 月房贷还清,但经查询发现,李女士非但没有按约将房屋过户,甚至私自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韩先生。孙先生认为,李女士与韩先生恶意串通,其买卖合同应归于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与韩先生没有恶

2、意串通行为,且房屋已经过户到韩先生名下,因此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可以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孙先生一定的补偿。而韩先生则表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李女士向他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明及其配偶齐先生出示的同意出售证明,他直到开庭才看到孙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调解书。现在他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应系善意第三人,故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归属问题已由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李女士买卖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在未获得孙先生追认时,其处分行为无效。但韩先生在房屋买卖行为过程中,系善意第三人,故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孙先生未充分举证李女士与韩先生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孙先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该房屋确2认归孙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本案中,李女士私自处分了孙先生的财产,侵犯了孙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孙先生作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可另行向无处分权人李女士请求赔偿损失。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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