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浅谈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法院调解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审判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多数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这就使调解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法制化、市场化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步伐深入,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方式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性。为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变革,需要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将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实行调审分离。?一、法院调解目前状况剖析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调解和判决无轻重之别,调解已不再具有往日优越于判决的地位,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民事、经济审判实务
2、表明,调解在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从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字看,1991 年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数为 1128465 件,判决结案数 456000 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 59.l和 23.9;到 1993 年调解结案数为 1224060 件,判决结案数487005 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 58.5和 23.2。可以看出,调解结案率虽有所降低,但和判决结案率相比较,仍然占绝对优势。?为什么现行民事诉讼法已不再强调着重调解,而审判实践中仍保持着极高的调解结案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摘要:?1.法院方面原因?法院重视调解的原因有二点摘要:?(1)案件数量剧增和法院处理案件力量相对不足。
3、?近 10 多年来,诉讼到法院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从总体上一直呈增长的态势,并且增幅相当地大。据统计,1979 年至 1980 年两年,全国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为 3875 件,1981 年受理 19186件,1982 年受理 39574 件,到了 1992 年受理 650601 件,1993 年高达 894410 件。和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83 年全国法院干部150000 人,其中经济审判人员约 10200 人;1992 年为 230000 人,其中经济审判人员约为 25000 人。当案件以几何级数迅速增加时,审判人员的人数却以算术级数缓慢增加。因此,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尖锐,法院承受着极
4、大的压力,审判人员在超负荷情况下工作向缓解上述矛盾,法院必然会倚重调解这一省时、省力、高效率的处理案件方式。?(2)立法相对滞后使部分新型纠纷无可资遵循的裁判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除婚姻法外,其他民事法律都处于空白状态,民事审判工作主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而政策一般都比较笼统、原则。1981 年以后,民事经济法律虽不断增多,但不少法律是粗线条的,不仅条文少而且规定得也不够具体。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虽越来越多,但有相当一部分合同的条款极不完善,以违约责任为例,有的根本无违约责任的条款,有的虽然规定了,但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依法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相应
5、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到规定该种合同违约金比例的条款。这就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困难。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从正面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是从反面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要求调解书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当政策、法律和合同都相当模糊时,用调解这一相对来说较为模糊的解决办法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2.审判人员方面原因?和判决相比较,调解更符合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调解至少可以给审判人员带来三方面的益处摘要:?首先,调解可以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调解在程序新问题上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方式是多样的,形式是灵活的,一般没有严格的要求(杨荣新摘要: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6、版社 1990 年版,第 293 页。),解决争讼所用的时间通常比判决少,假如能够在开庭前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则效率更高。另一方面,调解在制作法律文书上,一部分案件只须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连调解书也不必制作,另一部分案件虽然需要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只需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不必像判决书对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具体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现在,各基层法院都实行工作量制度,把办案的多少作为考核审判人员的标准之一,并把它和审判人员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这种旨在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鼓励他们多办案的政策必然促使审判人员选择速度快的办案方式。?其次,调解可以使审判人员避免作出困难的判定。
7、从审判实践看,造成审判人员难以对争讼作出判定大致有三种情形摘要:一是案件事实根据现有的证据不易作出准确的认定;二是待决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审判人员找不到可适用的裁判规范;三是法律虽然对待决案件有所规定,但只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只是类型式概念及一般条款,如重大事由,显失公平,善意,恶意等。(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92 页。)碰到上述情形时,审判人员用判决解决争讼不仅需要相当高的法律水准,而且费时费力。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既方便又省力。由于民事诉讼法未要求法院在调解书中说明调解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要能够说服当事人谅解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一切困难
8、便可迎刃而解。?再次,调解是一种风险小的处理案件方式。判决可能引起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不服,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就存在着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可能。这就意味着一审审判人员要求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原判被二审法院撤销或者改判,不仅会降低一审主审法院的判决正确率,而且会对该法官今后的升迁晋级产生影响,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既不属于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主动进行再审的范围,又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又极少发生。所以,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对审判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小的处理案件的方式。?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审判人员倾向于选择快速、省力、风险小的调解而回避费时、费力、风险大的判决便不难理解了。?3.当事人方面原因?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案件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很大,而双方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有的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不甚明确;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当事人对这类案件的前景不甚明了,对获得胜诉没有把握,因而宁愿放弃部分主张,达成一项折中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在理由比较充分,能够获得胜诉的情况下愿意接受调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