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穗埔环罚字2018 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 事 人:广州市卫信工贸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698531Q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笔岗大路 39 号 21 栋广州市卫信工贸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开始在广州市萝岗区笔岗大路 39 号 21 栋经营医用敷料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医用敷料,现生产状况正常。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延续至今。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
2、证告知书(穗埔环罚告字2017 159 号)并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送达,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表示其已准备办理环评手续,且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整改工作,请求免予处罚。当事人主动着手开展环评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综合考虑从轻处罚。广 州 市 黄 埔 区 环 境 保 护 局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该项目的生产或使用;二、罚款人民币 5 万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4 月 24 日 地址:广州开发区汇星路 81 号 C 栋 319电话:020-82111805 020-8239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