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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技术规范 HJ 96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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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准H J 9 6 9-2 0 1 8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f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a d i a t i o n B a c k g r o u n d S u r v e y o fN u c l e a r P o w e r P l a n t s B e f o r e O p e r a t i o n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请 以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2、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2 0 1 8-0 9-2 0 发 布 2 0 1 9-0 1-0 1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发 布i目 次前 言.I1 适 用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调 查 任 务 和 目 的.15 调 查 的 基 本 要 求.26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 和 要 求.27 质 量 保 证.7附 录 A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探 测 限 要 求.8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防 治 放射 性

3、 污 染,改 善 环 境,规 范 核 动 力 厂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工 作,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核 动 力 厂 新 厂 址 选 址 和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核 设 施 安 全 监 管 司、法 规 与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环 境 保 护 部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中 心、中 国 辐 射 防 护 研 究 院。本 标 准 自 2 0 1 9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4、。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1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技 术 规 范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核 动 力 厂 新 厂 址 选 址 和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大 型 核 动 力 厂 新 厂 址 选 址 和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小 型 模 块化 核 动 力 厂 可 根 据 核 安 全 和 环 境 评 价 结 果,做 相 应 简 化。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5、或 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未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用 于 本 标 准。G B 6 2 4 9 核 动 力 厂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规 定G B 1 1 2 1 6 核 设 施 流 出 物 和 环 境 放 射 性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计 划 的 一 般 要 求H J 4 9 3 水 质 采 样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T 6 1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A F 0 0 3 核 电 厂 质 量 保 证 安 全 规 定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辐

6、 射 r a d i a t i o n本 标 准 中,辐 射 仅 指 电 离 辐 射。3.2 受 纳 水 体 r e c e i v i n g w a t e r b o d y接 纳 核 动 力 厂 排 放 的 液 态 流 出 物,并 使 流 出 物 中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在 其 水 中 弥 散 的 环 境 地 表水 体,可 以 是 海 洋、河 流、湖 泊 或 者 水 库。3.3 对 照 点 c o n t r a s t s i t e在 可 以 忽 略 核 动 力 厂 所 释 放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影 响,且 可 以 长 期 保 持 原 有 环 境 特 征 的 区 域 设

7、置 的 监 测 点。4 调 查 任 务 和 目 的4.1 新 厂 址 选 址,应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新 厂 址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应 进 行 辐 射 环 境本 底 调 查;在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应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4.2 新 厂 址 选 址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 的 目 的 是 为 评 价 厂 址 适 宜 性 提 供 辐 射 环 境 特 征 资料。4.3 新 厂 址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的 目 的 是 获 得 核 动 力

8、 厂 运 行 前 的 环 境 辐射 水 平 和 环 境 介 质 中 重 要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本 底 水 平 及 其 变 化 的 数 据,为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后 的 辐 射环 境 监 测 提 供 可 供 比 较 和 解 释 的 本 底 资 料,为 制 定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期 间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大 纲 提 供技 术 依 据。按 照 G B 6 2 4 9 要 求,调 查 应 至 少 获 得 最 近 两 年 的 调 查 数 据。4.4 在 核 动 力 厂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进 行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的 目 的 是

9、了 解 前 期 工程 运 行 后 辐 射 环 境 的 变 化 情 况。按 照 G B 6 2 4 9 要 求,调 查 应 至 少 获 得 最 近 一 年 的 调 查 数 据。25 调 查 的 基 本 要 求5.1 应 收 集 下 列 资 料,为 制 定 监 测 大 纲 提 供 依 据:(1)核 动 力 厂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内 人 口、气 象、水 文、地 质、自 然 资 源、农 牧 渔 业 及养 殖 业 等 资 料;(2)核 动 力 厂 半 径 3 0 k m 范 围 内 核 设 施,铀、钍 矿 设 施 概 况;(3)核 动 力 厂 半 径 1 5 k m 范 围 内 人 为 活

10、 动 引 起 天 然 辐 射 照 射 增 加 的 设 施 概 况;(4)核 动 力 厂 半 径 1 5 k m 范 围 内 同 位 素 生 产 以 及 非 密 封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的 应 用 概 况;(5)核 动 力 厂 半 径 5 k m 范 围 内 类 和 类 放 射 源 的 应 用 概 况。5.2 应 尽 可 能 收 集 核 动 力 厂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内 已 有 的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成 果。5.3 新 厂 址 选 址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应 进 行 必 要 的 现 场 监 测,陆 地 环 境 辐 射/贯 穿 辐 射剂 量 率 的 监

11、测 范 围 一 般 取 半 径 2 0 k m,其 余 项 目 的 监 测 范 围 一 般 取 半 径 5 1 0 k m。受 纳 水 体环 境 介 质 一 般 在 取、排 水 口 附 近 区 域 采 样。5.4 新 厂 址 选 址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 结 束 超 过 5 年 方 开 工 建 设 的,如 果 期 间 发 生 过 对 厂 址区 域 环 境 辐 射 水 平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事 件,应 补 充 调 查 或 重 新 调 查。5.5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的 监 测 范 围,按 照 G B 6 2 4 9 的 要 求 执 行。5.6 运

12、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结 束 到 开 始 运 行 时 间 不 超 过 5 年 的,如 果 期 间 发 生 过 对 厂 址 区域 环 境 辐 射 水 平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事 件,应 补 充 调 查 或 重 新 调 查。5.7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结 束 后 不 超 过 5 年,在 同 一 厂 址 有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开 始 运 行 的,参 照 第 5.6 处 理。5.8 在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结 束 超 过 5 年 以 后 开 始 运 行 的,应 收 集 最 新 资 料,并 进 行 必要 的 补 充 调 查,

13、分 析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调 查。6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 和 要 求6.1 设 定 监 测 项 目 和 监 测 点 位 时 应 考 虑 厂 址 的 整 体 规 划。6.2 监 测 的 布 点 原 则6.2.1 本 底 调 查 布 点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1)近 密 远 疏、均 匀 覆 盖 各 方 位;(2)结 合 核 动 力 厂 周 围 的 环 境 特 征 综 合 考 虑,在 人 口 稀 少 且 交 通 不 便 的 山 区(或 岛 屿)可 适 当 减 少 监 测 点 位;(3)对 可 能 的 关 键 居 民 组、人 口 集 中 的 居 民 区 域、农 牧 渔 业

14、 和 养 殖 集 中 区、环 境 敏 感区 和 主 导 风 下 风 向 应 适 当 针 对 性 布 点;(4)应 布 点 但 不 具 备 设 点 条 件 或 要 求 调 查 的 介 质 难 以 采 集 到 的,应 在 调 查 工 作 大 纲 及调 查 报 告 中 进 行 说 明。6.2.2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未 来 被 扰 动 和 破 坏 可 能 性 小 的 位 置 作 为 监 测 点 位,以 便 电 站 运 行 期间 以 及 在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调 查 时 可 以 作 为 监 测 点 位 长 期 使 用。6.2.3 所 选 点 位 应 能 够 采

15、 集 到 有 代 表 性 样 品,避 免 各 类 自 然 和 人 为 因 素 的 影 响。6.2.4 所 选 点 位 应 便 于 到 达、采 样 和 布 设 仪 器 设 备,还 应 考 虑 供 电、安 全 等 因 素。6.2.5 地 表 辐 射 剂 量 率 监 测 与 累 积 剂 量 监 测 应 同 点 布 设,土 壤 采 样 点 一 般 应 有 地 表 辐射 监 测。6.2.6 地 表 水 体(非 受 纳 水 体)水 样 与 沉 积 物 采 样 点 一 般 应 一 致。36.2.7 受 纳 水 体 水 底 沉 积 物 与 水 样 采 集 点 一 般 应 一 致。6.2.8 采 集 饮 用 水

16、 时,一 般 应 同 时 采 集 其 水 源 水。6.3 新 厂 址 选 址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 和 要 求新 厂 址 选 址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 有 关 监 测 项 目、频 次 和 布 点 的 最 低 要 求 见 表 6.1。如果 发 现 表 中 所 列 介 质 中 人 工 放 射 性 核 素 活 度 浓 度 异 常,应 考 虑 补 充 生 物 介 质 的 调 查 或 在 运 行前 调 查 时 予 以 重 点 关 注。表 6.1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初 步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频 次 及 布 点 要 求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17、监测次数布点及其他要求环境贯穿辐射地表 辐射剂量率 2 次应在厂界外,以反应堆为中心,1 6 个方位与半径为 2 k m、5 k m、1 0 k m、2 0 k m 的圆所形成的各扇形区域内陆地(岛屿)上布点;在规划厂区范围内布设 2 4 个点;对可能的关键居民组、人口集中区域、环境敏感区等适当增加针对性点位。累积剂量 1 次布点要求同“地表 辐射剂量率”,点位数可适当减少。累积测量时间不少于 2 个月。土壤 表层土 谱核素分析、9 0S r 1 次厂区外,半径 1 0 k m 范围内,在 8 个方位陆地(或岛屿)上,每个方位设 1 3 个点。空气 气溶胶 谱核素分析 1 次在关键居民组、主导

18、下风向厂区边界或较近居民区等有条件的地点设 1 2 个采样点。水体非受纳水体饮用水 谱核素分析、总、总、9 0S r、3H 1 次 采集可能的关键居民组的生活饮用水。地下水 谱核素分析、9 0S r、3H 1 次 厂址附近地下水设 1 3 个点。地表水 谱核素分析、9 0S r、3H 1 次厂址最近湖泊(水库)、河流和厂址区域流域面积最大的湖泊(水库)。地表水沉积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 1 次 同地表水受纳水体水总、总 谱核素分析、9 0S r、3H1 次总、总 测量项目仅内陆厂址实施。滨海厂址,取、排水口适宜取水处各设 1 个采样点。内陆厂址,总排水口、总排放口下游 1 k m 和上游

19、对照点设采样断面,各采集一个样品。沉积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 1 次滨海厂址,底泥(潮下带)同受纳水体水,岸边 沉 积 物(潮 间 带)选 取渔 民 等 人 群 的 主 要 岸 边 活动场所。内陆厂址,底泥同受纳水体水,岸边沉积物在排水口下游附近主要岸边活动场所设 1 个采样点。6.4 新 厂 址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 和 要 求新 厂 址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有 关 监 测 项 目、频 次 和 布 点 的 最 低 要 求 见 表 6.2。表 6.2 新 厂 址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

20、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监 测 项 目、频 次 及 布 点 等 要 求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布点及其他要求4环境贯穿辐射地表 辐射剂量率 1 次/季度应在厂界外,以反应堆为中心,1 6 个方位与半径为2 k m、5 k m、1 0 k m、2 0 k m 的圆所形成的各扇形区域内陆地(岛屿)上布点。对可能的关键居民组、主导风下风向、烟羽最大浓度落点处应增加针对性点位。在人口集中区域、环境敏感区适当增加针对性点位。累积剂量 1 次/季度 布点要求同“地表 辐射剂量率”,点位数可适当减少。剂量率 连续应至少设 2 个连续监测点,获取 1 年以上连续监测数据。点位尽可能选择延续到运行期间

21、继续进行连续监测的位置。土壤表层土 谱核素分析9 0S r、2 3 9+2 4 0P u1 次/年厂区外,半径不超过 2 0 k m 范围内,在 8 个方位陆地(岛屿)上布点,每个方位 2 4 个点,平均每个方位(陆域)最少 3 个点。重点关注关键居民组、主导风下风向、烟羽最大浓度落点、人口集中区域和环境敏感区。每个方位最近的 1 个点测2 3 9+2 4 0P u。空气气溶胶 谱核素分析9 0S r1 次/季度厂区外,半径不超过 1 0 k m 范围内具备条件处,滨海厂址设 2 4 个点位,内陆厂址最少 4 个点位,重点考虑关键居民组、主导风向下风向、居民密集区及环境敏感区。采样体积应达到

22、1 E+0 4 m3,应避开施工扬尘的影响。9 0S r 可分析年度混合样。沉降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 1 次/季度布点同气溶胶。沉降物收集器承接面积不小于 0.2 5 m2。9 0S r 可分析年度混合样。降水3H、9 0S r、谱核素分析 1 次/季度布点同气溶胶。样品量较少时,应首先分析3H。9 0S r 可分析年度混合样。气体3H、1 4C、1 3 1I 1 次/季度 布点同气溶胶。1 3 1I 根据资料分析确定是否实施。陆生生物植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1 4C有机氚、组织自由水氚1 次/收获期应采集谷类(1 2 种)、蔬菜类(至少 4 种)、水果类(至少 2 种)等类别主要

23、作物,还应采集指示生物,如有奶牛(羊)场还应采集牧草。具有厂址特色的植物种类也应考虑采集。指示生物分析9 0S r,其他每类可选择至少一种分析9 0S r。前款所述的每个类别的作物,滨海厂址设 2 4 个采样点,内陆厂址最少设 4 个采样点,重点考虑关键居民组食用产地、主导风下风向、气态食入途径剂量较大区域、作物主产区,内陆厂址还应考虑排放口下游区域、受纳水体灌溉区域、地下水下游区域。动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1 4C有机氚、组织自由水氚1 次/年度禽、畜各采集 1 2 种,滨海厂址设 2 4 个采样点,内陆厂址最少设 4 个采样点,重点考虑关键居民组食用禽、畜产地、主导风下风向、气态途径剂

24、量较大区域,内陆厂址还应考虑排放口下游区域、受纳水体灌溉区域、地下水下游区域。牛(羊)奶1 3 1I 1 次/半年根据环境资料确定是否实施。半 径 1 0 k m 范 围 内(如 1 0 k m 范 围 内 没 有,2 0 k m 范 围内)寻找采样点。滨海厂址 1 2 个采样点,内陆厂址 2 4个采样点。5非受纳水体饮用水总、总 谱核素分析9 0S r3H、1 4C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 1 次可 能 的关键居民组及半径 5 k m 范围内设采样点。内陆厂址还应采集以受纳水体为饮用水源的居民的饮用水。滨 海 厂 址 设 2 4 个 采 样 点,内 陆 厂 址 设 4 8 个 采 样点。可选择部

25、分点位分析9 0S r、1 4C。地下水 谱核素分析9 0S r3H、1 4C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 1 次可 能 的关键居民组及半径 5 k m 范围内设采样点。内陆厂址需在 2 0 k m 内与受纳水体联系紧密的地下水单元考虑 设采样点。滨 海 厂 址 不 少 于 4 个 采 样 点,内 陆 厂 址 不 少 于 8 个 采样点。采样点优先选择顺序是与厂区水文地质单元联系紧密的勘探井、泉眼和民用水井。可选择部分点位分析1 4C。地表水 谱核素分析9 0S r3H、1 4C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各 1 次半 径 1 0 k m 范 围 内 主 要 地 表 水 体、流 域 覆 盖 厂 址 2 0 k

26、m范 围 内 面 积 较 大 的 水 体 及 流 域 覆 盖 主 导 风 下 风 向 面 积 较 大的水体。这里的主要地表水体指湖泊、水库、江河以及用于重要水厂和灌溉的地表水源。可选择部分点位分析1 4C。地 表 水 沉 积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2 3 9+2 4 0P u1 次/年布点要求同地表水。1 0 k m 范围内水体测2 3 9+2 4 0P u。水生生物植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1 4C1 次/收获期在 主 导 风 下 风 向 或 流 域 覆 盖 厂 址 区 域 面 积 最 大 水 体 以及当地居民主要食用的水生植物的来源水体,选择有代表性的水生植物 1 2 种。动物 谱核

27、素分析9 0S r1 4C1 次/年在 主 导 风 下 风 向 或 流 域 覆 盖 厂 址 区 域 面 积 最 大 水 体 以及当地居民主要食用的水生动物来源水体,选择有代表性的水生动物 1 2 种。受纳水体水总、总 谱核素分析1 3 1I9 0S r3H、1 4C1 次/半年1 3 1I 根据资料分析确定是否 实施,总、总 仅内陆厂址实施。滨海厂址,在以厂址排水口为中 心,半径为 5 k m、1 0 k m的圆与 8 个方位角形成的扇形区域内布点;在取水口、排水口、周围大型排污口、海湾出口、养殖区集中处、环境敏感区考虑增设针对性采样点。内 陆 厂 址,在 取 水 口、总 排 放 口、总 排

28、放 口 下 游 1 k m断面、排放口下游混合均匀处断面 各采集一个样品。无流态水体,参考滨海厂址。可选择部分点位分析1 4C、9 0S r。沉积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2 3 9+2 4 0P u1 次/年滨 海 厂 址,潮 下 带 采 样 点 同 水 采 样 点,可 适 当 减 少;潮间 带采 样点,选 在取、排 水口 附近、1 0 k m 范围 内养 殖集中 区 以 及 其 他 岸 边 人 员 活 动 较 多 的 区 域。每 个 方 位 在 5 k m范围内选择 1 个点测2 3 9+2 4 0P u。内 陆 厂 址,根 据 受 纳 水 体 水 文 动 力 条 件 选 择 流 出 物

29、 沉积 条件 较好 的 4 8 个 点位 采集 水底 沉积 物。选择 岸 边人 员活动较多的区域采集岸边沉积物。选择 2 个水底沉积物点位采样分析2 3 9+2 4 0P u。6水生生物植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1 4C有机氚、组织自由水氚1 次/收获期滨海厂址主要采集藻类等植物,采集的生物一般不少于2 种(包括指示生物),采样的地点最少 3 个。内陆厂址,根据受纳水体生物资源和农业资源选择生物种类(包括可食性生物和指示生物)和布设采样点位,保证选 择 的 生 物 的 种 类 以 及 点 位 布 设 能 够 反 映 受 纳 水 体 生 物 的本底状况。动物 谱核素分析9 0S r1 4C有机

30、氚、组织自由水氚1 次/年滨海厂址主要采集游泳类、底栖类生物,每类生物采样地点不少于 3 个。采集的生物一般不少于 8 种(包括指示生物)。内 陆 厂 址,根 据 受 纳 水 体 生 物 资 源 和 农 业 资 源 选 择 生物种类(包括可食性生物和指示生物)和布设采样点位,保证 选 择 生 物 的 种 类 以 及 点 位 布 设 能 够 反 映 受 纳 水 体 生 物 的本底状况。应 在 现 场 查 勘 的 基 础 上 选 定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后 的 监 测 对 照 点,按 表 6.2 要 求 的 频 次 和 项 目进 行 监 测。如 调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所 选 对 照 点

31、不 合 适,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6.5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的 监 测 项 目 和 要 求6.5.1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的 调 查 范 围、监 测 项 目、布 点和 监 测 频 次 的 要 求 原 则 上 与 首 台 机 组 相 同,应 重 点 关 注 厂 址 周 围 环 境 辐 射 水 平 的 变 化 情 况,以 使 调 查 能 够 反 映 当 时 的 辐 射 环 境 现 状。6.5.2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32、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的 监 测 大 纲,应 考 虑 机 型、源项 以 及 关 键 居 民 组 等 的 变 化。6.5.3 同 一 厂 址 后 续 建 造 的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一 般 不 再 分 析2 3 9+2 4 0P u。6.6 监 测 的 探 测 限 要 求环 境 介 质 样 品 测 量 项 目 的 探 测 限,应 符 合 本 底 调 查 目 的 并 达 到 表 A.1 的 要 求。6.7 样 品 采 集、保 管 和 运 输 要 求6.7.1 样 品 采 集、保 管 和 运 输 按 照 H J/T 6 1、H J 4 9 3 等 标 准 执 行

33、。6.7.2 在 制 定 采 样 计 划 以 及 在 样 品 采 集、运 输、保 存 和 交 接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底 调 查时 间 跨 度 长、工 作 量 大、异 地 工 作 以 及 长 途 运 输 等 特 点,严 防 交 叉 污 染 和 其 它 污 染,包 括 通过 空 气、水 和 其 它 与 样 品 可 能 接 触 的 物 质 带 来 的 污 染、加 入 试 剂 带 来 的 干 扰 或 污 染 以 及 样 品性 状 改 变 对 代 表 性 的 影 响。6.7.3 采 样 过 程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应 全 面、准 确。应 保 证 监 测 点 位 的 可 重 复 性,

34、必 要 时,可用 卫 星 定 位、拍 照、摄 像 或 设 标 识 等 方 式 定 位 现 场。6.7.4 确 定 采 样 量 时 应 考 虑 现 场 预 处 理、运 输 以 及 实 验 室 处 理 等 过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以 保 证 分 析 测 量 的 样 品 用 量。6.8 样 品 预 处 理 和 测 量 方 法6.8.1 样 品 的 预 处 理 按 照 H J/T 6 1 执 行。6.8.2 在 选 定 测 量 方 法 时,凡 有 国 家 标 准 的,应 使 用 国 家 标 准;没 有 国 家 标 准 的,使 用行 业 标 准;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应

35、 经 方 法 的 有 效 性 验 证 后 方 可 使 用。6.9 数 据 处 理 和 报 告6.9.1 宇 宙 射 线 电 离 成 分 响 应 值 的 扣 除 方 法 按 照 H J/T 6 1 的 规 定 执 行。(1)在 测 量 辐 射 剂 量 率 时,应 扣 除 仪 器 对 宇 宙 射 线 电 离 成 分 的 响 应 值;(2)对 于 任 何 贯 穿 辐 射 测 量 结 果,均 应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已 扣 除 宇 宙 射 线 电 离 成 分 的 响 应值;76.9.2 探 测 限 的 计 算 按 照 H J/T 6 1 的 规 定 执 行。6.9.3 测 量 结 果 单 位6.9

36、.3.1 水 样 测 量 结 果 单 位 用 B q/L 表 示。6.9.3.2 土 壤、沉 积 物 样 品 测 量 结 果 单 位 用 B q/k g 表 示。6.9.3.3 空 气 样 品 测 量 结 果 用 B q/m3表 示,沉 降 灰 样 品 测 量 结 果 用 B q/(m2 D)表 示。6.9.3.4 生 物 样 品,鲜 样 活 度 浓 度 单 位 用 B q/k g 表 示;灰 样 活 度 浓 度 单 位 用 B q/g 表 示。6.9.3.5 水 中3H 测 量 结 果 单 位 用 B q/L 表 示;碳 中1 4C 测 量 结 果 单 位 用 B q/g 表 示。6.9.4

37、 谱 核 素 分 析 结 果 报 告6.9.4.1 谱 核 素 分 析 至 少 应 报 出5 4M n、5 8C o、6 0C o、1 3 4C s、1 3 7C s 等 人 工 核 素 的 活 度 浓 度。如 果 在 谱 中 识 别 出 其 他 人 工 核 素 的 特 征 峰,也 应 一 并 报 出 其 活 度 浓 度。6.9.4.2 除 6.8.4.1 规 定 的 核 素 外,受 纳 水 体 介 质 还 应 报 出1 1 0 mA g、1 0 6R u 的 活 度 浓 度。6.9.4.3 除 6.8.4.1 规 定 的 核 素 外,气 溶 胶 还 应 报 出7B e、1 3 1I 的 活

38、度 浓 度。6.9.4.4 除 6.8.4.1 规 定 的 核 素 外,土 壤、沉 积 物 类 介 质 还 应 报 出4 0K、2 2 6R a、2 3 2T h、2 3 8U的 活 度 浓 度。6.9.5 生 物 样 品 应 报 出 鲜 样 活 度 浓 度 结 果,并 应 同 时 报 出 灰 样 活 度 浓 度 和 灰 鲜 比。6.9.6 环 境 介 质 中3H 测 量,应 报 出 介 质 中3H 的 活 度 浓 度 结 果,并 应 同 时 报 出 样 品 所 含水 中3H 的 活 度 浓 度 结 果;有 机 氚 测 量,应 同 时 报 出 有 机 氢 转 化 成 的 水 中3H 的 活 度

39、 浓 度 结果。6.9.7 环 境 介 质 中1 4C 测 量,应 报 出 介 质 中1 4C 的 活 度 浓 度 结 果,并 应 同 时 报 出 样 品 所 含碳 中1 4C 的 活 度 浓 度 结 果。7 质 量 保 证7.1 本 底 调 查 活 动 应 遵 循 H A F 0 0 3 的 原 则。7.2 调 查 工 作 开 始 前,承 担 单 位 应 在 其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框 架 下 编 制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工 作 大 纲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质 量 保 证 大 纲。7.3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工 作 大 纲 应 基 于 现

40、 场 查 勘 结 果 确 定。7.4 调 查 应 严 格 执 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工 作 大 纲 和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质 量 保 证 大 纲,因 现 场条 件 必 须 进 行 少 部 分 修 改 或 变 通 的 应 在 调 查 报 告 中 阐 述 理 由。调 查 期 间,发 生 对 调 查 范 围 内本 底 水 平 可 能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时,应 对 本 底 调 查 工 作 大 纲 和 本 底 调 查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做 针 对 性 的调 整,以 使 调 查 内 容 能 够 反 映 其 影 响。7.5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41、过 程 中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节 点,对 调 查 工 作 进 行 回 顾,对 发 现 的 问题 进 行 整 改,必 要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7.6 监 测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按 G B 1 1 2 1 6、H J/T 6 1 的 规 定 执 行。7.7 核 动 力 厂 营 运 单 位 应 保 存 首 台 机 组 运 行 前 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获 得 的 土 壤、沉 积 物 和 生 物灰 等 样 品。保 存 期 限 为 核 动 力 厂 退 役 后 1 0 年。7.8 应 妥 善 保 存 调 查 原 始 记 录 和 质 量 记 录,保 证 调 查 的 可 追

42、溯 性,保 存 期 限 为 核 动 力 厂 退 役后 1 0 年。辐 射 环 境 本 底 调 查 结 果 和 报 告 应 永 久 保 存。8附 录 A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探 测 限 要 求规 范 性 附 录表 A.1 各 监 测 项 目 的 探 测 限 要 求(9 5%置 信 水 平)监测项目 监测对象 探测限要求 谱核素分析水1 3 7C s:2.0 1 0-3B q/L生物(灰)1 3 7C s:2.0 1 0-3B q/g土壤类(干)1 3 7C s:5.0 1 0-1B q/k g气溶胶1 3 7C s:5.0 1 0-6B q/m31 3 1I:1.0 1 0-5B q/m3沉

43、降灰1 3 7C s:3.0 1 0-3B q/(m2 D)总 水 2.0 1 0-2B q/L总 水 5.0 1 0-2B q/L3H 水及空气、生物中的水 5.0 1 0-1B q/L1 4C 水及空气、生物中的水 5.0 1 0-2B q/g9 0S r水 3.0 1 0-4B q/L生物灰 8.0 1 0-4B q/g土壤、沉积物类(干)2.0 1 0-1B q/k g沉降灰 2.0 1 0-3B q/(m2 D)1 3 1I空气炭盒:2.0 1 0-3B q/m3滤纸:5.0 1 0-4B q/m3水 4.0 1 0-3B q/L生物(灰)2.0 1 0-3B q/g牛奶 1.0 1 0-2B q/L2 3 9+2 4 0P u 土壤、沉积物类(干)1.5 1 0-2B q/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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