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 J 8 3 7-2 0 1 7人 体 健康 水 质 基准 制 定技 术 指南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f o r D e r i v i n g W a t e r Q u a l i t y C r i t e r i a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 a n H e a l t h2 0 1 7-0 6-0 9 发 布 2 0 1 7-0 9-0 1 实 施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i目 次前 言.1 适 用 范 围.12 规 范
2、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与 定 义.24 水 质 基 准 的 制 定 程 序.35 数 据 收 集 与 评 价.46 本 土 参 数 的 确 定.57 基 准 推 导.1 18 基 准 审 核.1 39 基 准 应 用.1 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毒 性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准 则.1 5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生 物 个 体 基 线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推 导 方 法.1 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不 确 定 性 系 数 和 修 正 因 子 的 选 择.2 3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暴 露 决 策 树 法.2 5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3、录)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制 定 技 术 报 告 编 制 大 纲.2 7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缩 略 词.2 9i 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科 学、规 范 地制 定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制 订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制 定 的 程 序、方 法 和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附 录 A、附 录 B 和 附 录 C 为 规 范 性 附 录,附 录 D、附 录 E 和 附 录 F 为 资 料 性 附录。本 标 准 为 首 次
4、发 布。本 标 准 为 指 导 性 标 准。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环 境 基 准 与 风 险 评 估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中 国科 学 院 生 态 环 境 研 究 中 心、环 境 保 护 部 华 南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华 中科 技 大 学。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2 0 1 7 年 6 月 9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解 释
5、。1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制 定 技 术 指 南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的 制 定 程 序、方 法 与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我 国 地 表 水 和 可 提 供 水 产 品 的 淡 水 水 域 中 污 染 物 质 长 期 慢 性 健 康 效 应 人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制 定。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娱 乐 用 水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的 制 定。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微 生 物 和 物 理 因 素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的 制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6、容 引 用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于 本 标 准。G B/T 6 0 5 化 学 品 急 性 吸 入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6 0 6 化 学 品 急 性 经 皮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7 7 8 化 学 品 非 啮 齿 类 动 物 亚 慢 性(9 0 天)经 口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7 5 8 8 化 学 品 两 代 繁 殖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2 1 7 5 2 化 学 品 啮 齿 动 物 2 8 天 重 复 剂 量 经 口 毒 性 试 验 方 法
7、G B/T 2 1 7 5 7 化 学 品 急 性 经 口 毒 性 试 验 急 性 毒 性 分 类 法G B/T 2 1 7 5 9 化 学 品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方 法 国 家 标 准G B/T 2 1 7 6 3 化 学 品 啮 齿 类 动 物 亚 慢 性 经 口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2 1 7 6 6 化 学 品 生 殖 发 育 毒 性 筛 选 试 验 方 法G B/T 2 1 7 8 7 化 学 品 啮 齿 类 动 物 神 经 毒 性 试 验 方 法G B/T 2 1 7 9 3 化 学 品 体 外 哺 乳 动 物 细 胞 基 因 突 变 试 验 方 法G B/T
8、2 1 8 0 0 化 学 品 生 物 富 集 流 水 式 鱼 类 试 验G B/T 2 1 8 5 8 化 学 品 生 物 富 集 半 静 态 式 鱼 类 试 验2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水 质 基 准 w a t e r q u a l i t y c r i t e r i a是 水 环 境 质 量 基 准 的 简 称,是 指 水 环 境 中 的 污 染 物 质 或 有 害 因 素 对 人 体 健 康、水 生 态 系统 与 使 用 功 能 不 产 生 有 害 效 应 的 最 大 剂 量 或 水 平。3.2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9、基 准 w a t e r q u a l i t y c r i t e r i a 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 a n h e a l t h只 考 虑 饮 水 和(或)食 用 水 产 品 暴 露 途 径 时,以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为 目 的 制 定 的 水 质 基 准。3.3 参 考 剂 量 r e f e r e n c e d o s e,R f D在 终 生 暴 露 下 对 人 群 不 产 生 有 害 效 应 的 污 染 物 质 的 日 暴 露 剂 量,是 用 于 非 致 癌 物 水 质 基准 推 导 的 重 要 参 数
10、。3.4 起 算 点 p o i n t o f d e p a r t u r e,P O D致 癌 物 质 剂 量-效 应 关 系 曲 线 上 低 剂 量 外 推 的 起 点。3.5 特 定 风 险 剂 量 r i s k-s p e c i f i c d o s e,R S D与 特 定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应 的 污 染 物 质 的 剂 量。3.6 相 关 源 贡 献 率 r e l a t i v e s o u r c e c o n t r i b u t i o n,R S C通 过 饮 水 与 食 用 水 产 品 途 径 产 生 的 暴 露 及 其 占 总 暴 露 的
11、比 例。3.7 生 物 富 集 系 数 b i o c o n c e n t r a t i o n f a c t o r,B C F因 暴 露(不 含 摄 食)导 致 生 物 体 内 污 染 物 质 累 积 的 浓 度 与 所 在 水 体 中 该 污 染 物 质 浓 度 达到 平 衡 时 的 比 值,单 位 L/k g。3.8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b i o a c c u m u l a t i o n f a c t o r,B A F因 暴 露(含 摄 食)导 致 生 物 体 内 污 染 物 质 累 积 的 浓 度 与 所 在 水 体 中 该 污 染 物 质 浓 度 达 到平
12、衡 时 的 比 值,单 位 L/k g。33.9 基 线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b a s e l i n e B A F简 称 基 线 B A F,污 染 物 质 在 水 中 的 自 由 溶 解 态 浓 度 与 其 在 生 物 组 织 中 的 脂 质 标 准 化 浓度 的 比 值,单 位 L/k g。3.1 0 最 终 营 养 级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f i n a l B A F f o r t r o p h i c l e v e l n(B A F T L n)污 染 物 质 在 某 一 营 养 级(通 常 指 2、3 和 4 级)生 物 中 的 B A F。4 水 质 基 准
13、 的 制 定 程 序水 质 基 准 的 制 定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4 个 步 骤(见 图 1),具 体 如 下:(1)数 据 收 集 和 评 价;(2)本 土 参 数 的 确 定;(3)基 准 的 推 导;(4)水 质 基 准 的 审 核。图 1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制 定 流 程 图数 据 筛 选 与 评 价是 否 满 足 评 价 标 准是实 验 数 据 补 充否各 参 数 确 定(暴 露 参 数、B A F、非 致 癌 和 致 癌 效 应 参 数、R S C 等)基 准 值 推 导(消 费 水 产 品;饮 水 和 消 费 水 产 品)基 准 值 的 审 核剂 量-效 应
14、数 据 生 物 累 积 数 据 水 生 态 环 境 数 据 暴 露 参 数 污 染 物 质 理 化 性 质非 致 癌 致 癌数 据 收 集污 染 物 质 性 质45 数 据 收 集 与 评 价5.1 数 据 种 类 及 来 源数 据 主 要 包 括 剂 量-效 应 数 据、暴 露 参 数 数 据、生 物 累 积 数 据、水 生 态 环 境 数 据、污 染物 质 理 化 性 质 数 据 和 环 境 污 染 数 据 等。数 据 来 源 主 要 有 中 国/地 方 实 测 和 调 查 数 据、国 内 外 相 关 数 据 库、公 开 发 表 的 文 献/报 告。5.2 数 据 收 集5.2.1 剂 量
15、-效 应 数 据(1)污 染 物 质 毒 性 数 据(动 物 和 人 体)所 需 要 搜 集 的 毒 性 数 据 包 括:急 性、亚 急 性、慢 性 毒 性、生 殖 毒 性、发 育 毒 性、神 经 毒性、免 疫 毒 性、心 血 管 毒 性 以 及 基 因 毒 性 等。(2)污 染 物 质 代 谢 数 据所 需 要 搜 集 的 代 谢 数 据 包 括:吸 收(经 口 以 及 其 他 吸 收 路 径)、分 布、新 陈 代 谢、排 泄、生 物 监 测、药 物 动 力 学 数 据 等。(3)人 群 流 行 病 学 数 据5.2.2 暴 露 参 数 数 据(1)体 重、饮 水 量 和 水 产 品 摄 入
16、 量;(2)污 染 物 质 相 关 暴 露 源 及 暴 露 途 径(包 括 饮 水/消 费 水 产 品、饮 食 摄 入、沉 积 物/土壤、空 气 和 特 殊 用 途 等)数 据。5.2.3 生 物 累 积 数 据所 需 要 搜 集 的 有 关 生 物 累 积 相 关 的 数 据 包 括:B C F 和 B A F 数 据、体 内/体 外 代 谢 数 据、在 生 物 体 内 的 残 留 数 据、在 水 体 中 的 含 量 与 分 布 数 据、污 染 物 质 的 理 化 特 性(如 K o w、电 离常 数、酸 碱 度 等)、生 物 放 大 系 数 数 据、生 物 脂 质 含 量 数 据 等。5.
17、2.4 其 他 数 据所 需 要 搜 集 的 其 他 数 据 包 括:水 体 理 化 常 数(如 p H 值、溶 解 态 有 机 碳 浓 度 D O C、颗粒 态 有 机 碳 浓 度 P O C)、生 物 种 类 与 分 布 数 据、营 养 级 等 级 调 查 数 据 等。55.3 数 据 筛 选 与 评 价5.3.1 筛 选 原 则(1)优 先 选 用 国 家/地 区 的 本 土 数 据,在 缺 乏 本 土 数 据 的 情 况 下,可 采 用 国 外 权 威 机 构发 布 的 数 据;(2)优 先 选 用 采 用 国 际、国 家 标 准 测 试 方 法 以 及 行 业 技 术 标 准,操 作
18、 过 程 遵 循 良 好 实验 室 规 范(G o o d L a b o r a t o r y P r a c t i c e,G L P)的 实 验 数 据(参 照 G B/T 6 0 5、G B/T 6 0 6、G B/T 7 7 8、G B/T 7 5 8 8、G B/T 2 1 7 5 2、G B/T 2 1 7 5 7、G B/T 2 1 7 5 9、G B/T 2 1 7 6 3、G B/T 2 1 7 6 6、G B/T 2 1 7 8 7、G B/T 2 1 7 9 3、G B/T 2 1 8 0 0 和 G B/T 2 1 8 5 8);(3)对 于 非 标 准 测 试
19、方 法 的 实 验 数 据,在 评 估 其 实 验 方 法、结 果 科 学 合 理 后 可 采 用;(4)优 先 选 用 敏 感 毒 性 效 应 终 点 的 毒 性 数 据;(5)优 先 选 用 人 体 毒 性 数 据,对 缺 乏 足 够 人 体 毒 性 数 据 的 可 采 用 动 物 毒 性 数 据;(6)在 选 择 人 体 毒 性 数 据 时,优 先 选 用 环 境 流 行 病 学 数 据,若 缺 乏 足 够 数 据 可 选 用 职业 流 行 病 学 数 据。5.3.2 筛 选 方 法 及 质 量 评 价(1)数 据 产 生 过 程 不 完 全 符 合 实 验 准 则,但 有 充 足 的
20、证 据 证 明 数 据 科 学 合 理 的 可 采 用;(2)同 一 污 染 物 质 的 同 一 指 标 实 验 数 据 相 差 1 0 倍 以 上 时,应 剔 除 离 群 值;(3)数 据 产 生 过 程 与 实 验 准 则 有 冲 突 或 矛 盾、没 有 充 足 的 证 据 证 明 数 据 可 用、且 实 验过 程 不 能 令 人 信 服 或 被 判 断 专 家 所 不 能 接 受 的 数 据 不 可 用;(4)没 有 提 供 足 够 的 实 验 细 节,无 法 判 断 数 据 可 靠 性 的 数 据 不 可 用;(5)需 满 足 建 立 剂 量-效 应 关 系 曲 线 所 需 最 低 毒
21、 性 数 据 量;(6)毒 性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准 则 见 附 录 A。6 本 土 参 数 的 确 定6.1 暴 露 参 数优 先 使 用 通 过 标 准 调 查 方 法 获 得 的 本 土 暴 露 参 数,在 缺 乏 实 际 暴 露 参 数 的 情 况 下,可 使用 国 家 或 地 方 发 布 的 数 据。本 标 准 推 荐 使 用 成 年 人(1 8 岁 及 以 上)暴 露 参 数 如 下:(1)平 均 体 重:6 0.6 k g;6(2)每 日 饮 水 量:1.8 5 L/d;(3)每 日 水 产 品 摄 入 量:0.0 2 3 7 k g/d。6.2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B
22、 A FB A F 分 为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物 种 基 线 B A F、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 和 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污 染 物 质 可 分 为 非 离 子 型 有 机 化 合 物、离 子 型 有 机 化 合 物、无 机 化 合 物 和 有 机 金 属 化 合物,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推 导 程 序(见 图 2)。根 据 污 染 物 质 的 疏 水 性、代 谢 率 和 生 物 放 大 作 用等 选 择 具 体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 推 导 方 法。6.2.1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 推 导 方 法根 据 污 染 物 质
23、疏 水 性、代 谢 率 和 生 物 放 大 作 用 的 不 同,在 图 2 所 示 程 序 1-6 中 选 择 合 适的 推 导 程 序,程 序 1-6 中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 的 推 导 共 有 4 种 方 法,方 法 前 所 标 数 字 表 示 该方 法 的 优 先 采 用 顺 序。优 先 顺 序 依 次 为 野 外 实 测 法、生 物 相-沉 积 物 累 积 系 数 法(即 B S A F法)、实 验 室 生 物 富 集 系 数 食 物 链 倍 增 系 数 法(即 实 验 室 B C F F C M 法)和 辛 醇-水 分 配系 数 食 物 链 倍 增 系 数 法(即 K
24、 o w F C M 法),具 体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B。6.2.2 物 种 基 线 B A F 推 导 方 法多 个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 的 几 何 平 均 值 即 为“该 物 种 的 基 线 B A F”。在 计 算 过 程 中,应仔 细 审 核 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 数 据 及 其 来 源 的 合 理 性。需 对 污 染 物 质 在 水 体 和 生 物 组 织 中 的含 量 时 空 分 布 特 征 获 得 尽 可 能 多 的 测 定 数 据,以 保 证 数 据 可 靠 性;应 剔 除 明 显 异 常 数 据(差异 大 于 1 0 倍 的 数 据 即 为
25、 异 常 数 据)。6.2.3 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 推 导 方 法某 一 营 养 级 中 多 个 物 种 基 线 B A F 的 几 何 平 均 值 即 为“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应 计 算 第 2、3 和 4 营 养 级 的 基 线 B A F。当 获 得 不 止 一 个 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 时,应 考 虑 不 同 推 导 方 法 的 优 先 顺 序 和 结 果 的 不 确 定性,选 择 最 优 的 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6.2.4 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 推 导 方 法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 用 于 描 述 污 染 物 质 在
26、特 定 营 养 级(2、3 和 4 级)生 物 中 的 生 物 累 积 潜力。每 一 营 养 级 的 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 由 公 式(1)计 算:最 终 营 养 级()()1 l T L n f dT L nT L nB A F B A F f f 营 养 级 基 线(1)式 中: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 T L n 污 染 物 质 在 某 一 营 养 级(2、3 和 4 级)生 物 中 的 B A F,L/k g;7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 T L n 污 染 物 质 在 某 一 营 养 级(2、3 和 4 级)的 平 均 基 线 B A F,L/k g;(f l)T
27、 L n 某 一 营 养 级 中 被 消 耗 水 生 生 物 的 脂 质 分 数,%,计 算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B;f f d 污 染 物 质 在 水 中 的 自 由 溶 解 态 分 数,%,计 算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B。图 2 生 物 累 积 系 数 推 导 程 序收 集 和 审 核 数 据对 污 染 物 质 进 行 分 类非 离 子 型 有 机 化 合 物 离 子 型 有 机 化 合 物 无 机 化 合 物 和 有 机 金 属 化 合 物离 子 化 是 否 可 忽 略?疏 水 性?中 到 高 疏 水性(l g K o w 4)低 疏 水 性(l g K ow 4)程 序 11
28、野 外 实 测 法2 B S A F 法3 实 验 室 B C F F C M 法4 K o w F C M 法程 序 21 野 外 实 测 法2 B S A F 法3 实 验 室 B C F法程 序 31 野 外 实 测 法或 实 验 室 B C F法2 K ow 法程 序 51 野 外 实 测法 或 实 验 室B C F 法程 序 41 野 外 实 测法 或 实 验 室B C F 法是 否新 陈 代 谢?否 是生 物 放 大 作 用?高新 陈 代 谢?低 高 低程 序 61 野 外 实 测法2 实 验 室B C F F C M 法物 种 基 线 B A F营 养 级 基 线 B A F最
29、终 营 养 级 B A F个 体 生 物 基 线 B A F86.3 非 致 癌 效 应 毒 性 参 数本 标 准 采 用 参 考 剂 量(R f D)作 为 非 致 癌 效 应 毒 性 参 数 指 标,用 于 非 致 癌 物 水 质 基 准 的推 导。6.3.1 数 据 需 求获 得 参 考 剂 量(R f D)所 需 的 动 物 毒 性 数 据 应 同 时 包 括:(1)2 种 哺 乳 类 动 物 且 其 中 之 一 必 须 是 啮 齿 类 动 物 的 慢 性 毒 性 试 验 数 据;(2)1 种 哺 乳 类 动 物 多 代 生 殖 毒 性 试 验 数 据;(3)2 种 哺 乳 类 动 物
30、 在 给 药 途 径 相 同 条 件 下 的 发 育 毒 性 试 验 数 据。对 具 有 免 疫 毒 性 和 神 经 毒 性 的 污 染 物 质 应 考 虑 其 特 殊 毒 性。6.3.2 计 算 方 法参 考 剂 量(R f D)的 计 算 方 法 包 括 基 准 剂 量 法(B M D)和 N O A E L/L O A E L 法,优 先 使用 基 准 剂 量 法。(1)基 准 剂 量 法(B M D)第 一 步,在 6.3.1 数 据 基 础 上,明 确 效 应 及 其 剂 量-效 应 关 系;第 二 步,分 析 剂 量-效 应 关 系,引 起 1 0%效 应 对 应 的 剂 量 即
31、为 B M D 值,B M D 值 的 9 5%置 信 区 间 下 限 为 B M D L 值;第 三 步,选 择 最 小 的 B M D 和 B M D L 值;第 四 步,根 据 实 验 条 件 与 数 据 质 量,分 析 不 确 定 性 系 数(U F);第 五 步,根 据 公 式(2)计 算 R f D。B M D LR f D=U F(2)式 中:R f D 参 考 剂 量,m g/(k g d);B M D L B M D 值 的 9 5%置 信 区 间 下 限 值,m g/(k g d);U F 不 确 定 性 系 数,无 量 纲。取 值 参 见 附 录 C。(2)N O A E
32、 L/L O A E L 法根 据 公 式(3)计 算 参 考 剂 量。或 N O A E L L O A E LR f D=U F M F U F M F(3)式 中:N O A E L 不 可 见 有 害 作 用 浓 度,m g/(k g d);9L O A E L 最 低 可 见 有 害 作 用 浓 度,m g/(k g d);M F 修 正 因 子,无 量 纲。取 值 参 见 附 录 C。公 式(3)中 R f D 和 U F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2)。如 果 没 有 合 理 的 不 可 见 有 害 作 用 浓 度(N O A E L)值,可 用 最 低 可 见 有 害 作
33、 用 浓 度(L O A E L)值 估 算 参 考 剂 量。6.4 致 癌 效 应 毒 性 参 数致 癌 效 应 毒 性 参 数 包 括 起 算 点(P O D)和 特 定 风 险 剂 量(R S D),其 中 起 算 点 用 于 致 癌非 线 性 作 用 模 式 下 的 基 准 推 导,特 定 风 险 剂 量 用 于 致 癌 线 性 作 用 模 式 下 的 基 准 推 导。6.4.1 起 算 点 P O D致 癌 效 应 起 算 点(P O D)的 计 算 方 法 包 括 基 准 剂 量 法(B M D)和 N O A E L/L O A E L 法,优 先 使 用 基 准 剂 量 法。(
34、1)基 准 剂 量 法(B M D)起 算 点 的 确 定当 可 获 得 致 癌 污 染 物 质 剂 量-效 应 关 系 曲 线 时,可 通 过 B M D 法 确 定 起 算 点,即P O D=B M D L。B M D L 获 取 方 法 参 见 6.3.2。(2)N O A E L/L O A E L 法当 无 法 按 B M D 法 获 得 P O D 时,可 采 用 不 可 见 有 害 作 用 浓 度(N O A E L)值 作 为 起 算 点,如 果 没 有 合 理 的 N O A E L 值,可 用 最 低 可 见 有 害 作 用 浓 度(L O A E L)值 作 为 起 算
35、点。如 果没 有 合 理 的 N O A E L/L O A E L 值 时,可 以 采 用 L E D 1 0 值(1 0%致 癌 效 应 对 应 剂 量 的 9 5%置 信区 间 下 限)确 定 起 算 点。(3)当 以 动 物 实 验 数 据 为 起 算 点 依 据 时,需 通 过 种 间 剂 量 调 整 或 毒 物 代 谢 动 力 学 数 据转 化 为 人 体 等 效 剂 量。人 体 等 效 剂 量 计 算 公 式:1/4动 物 体 重人 体 等 效 剂 量=动 物 剂 量 人 体 体 重(4)6.4.2 特 定 风 险 剂 量(R S D)特 定 风 险 剂 量(R S D)按 公
36、式(5)确 定:T I C RR S D=q(5)式 中:R S D 特 定 风 险 剂 量,m g/(k g d);T I C R 目 标 增 量 致 癌 风 险;q 致 癌 斜 率 系 数,是 坐 标 原 点 和 致 癌 效 应 点 连 线 的 斜 率,m g/(k g d)-1。1 0(1)T I C R 的 确 定当 保 护 对 象 为 一 般 居 民 时,取 其 目 标 增 量 致 癌 风 险 水 平 为 1 0-6;对 于 高 暴 露 人 群(钓 客或 渔 民),取 其 目 标 增 量 致 癌 风 险 水 平 为 1 0-4。(2)致 癌 斜 率 系 数 q 的 确 定当 以 动
37、物 实 验 数 据 为 致 癌 斜 率 系 数 q 的 依 据 时,需 通 过 毒 物 代 谢 动 力 学 数 据 或 公 式 4转 化 为 人 体 等 效 剂 量。致 癌 斜 率 系 数 q 可 通 过 B M D 法 获 得,计 算 公 式(6)为:B M Rq=B M D L(6)式 中:B M R 1%1 0%(根 据 不 同 效 应 选 择 确 定)致 癌 效 应 对 应 的 污 染 物 质 的 剂 量。公 式(6)中 q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5),B M D L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2),获 取 方 法 参见 6.3.2。当 无 法 按 B M D 法 获
38、得 致 癌 斜 率 系 数 q 时,也 可 以 L E D 1 0 作 为 效 应 点 计 算 致 癌 斜 率 系 数q,计 算 公 式 如 下:0.1010q=L E D(7)式 中:L E D 1 0 1 0%致 癌 效 应 对 应 剂 量 的 9 5%置 信 区 间 下 限,m g/(k g d)。公 式(7)中 q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5)。6.5 相 关 源 贡 献 率(R S C)当 某 一 污 染 物 质 存 在 多 种 暴 露 途 径 时,为 了 确 保 总 暴 露 量 不 超 过 参 考 剂 量(或 起 算 点/不 确 定 性 系 数),需 对 相 关 源 贡 献
39、 率 进 行 计 算。常 见 计 算 方 法 有 扣 除 法、百 分 数 法 和 暴 露 决策 树 法。(1)扣 除 法为 计 算 某 一 污 染 物 质 的 水 质 基 准,当 能 确 定 饮 水 和 消 费 水 产 品 类 之 外 的 其 他 暴 露 途 径 的暴 露 量 时,可 将 其 从 参 考 剂 量(或 起 算 点/不 确 定 性 系 数)中 直 接 扣 除。为 方 便 计 算,可 将其 换 算 出 所 关 注 的 暴 露 途 径 的 百 分 数。(2)百 分 数 法当 计 算 某 一 污 染 物 质 的 水 质 基 准 时,根 据 获 取 的 所 有 暴 露 途 径 和 暴 露
40、量,计 算 各 种 暴 露途 径 所 占 的 百 分 数,从 中 选 取 所 关 注 暴 露 途 径 的 百 分 数。(3)暴 露 决 策 树 法当 某 一 污 染 物 质 处 于 多 环 境 介 质 暴 露,且 有 效 监 测 数 据 不 充 足,无 法 明 确 各 种 暴 露 途 径1 1及 其 暴 露 量 时,推 荐 采 用 暴 露 决 策 树 法 估 算 相 关 源 贡 献 率。暴 露 决 策 树 法 具 体 参 见 附 录 D。7 基 准 推 导根 据 健 康 效 应 的 不 同,污 染 物 质 分 为 非 致 癌 和 致 癌 两 类,分 别 采 用 不 同 的 基 准 推 导 方
41、法。当 主 导 效 应 不 明 确 或 效 应 不 清 楚 时,应 使 用 非 致 癌 效 应 和 致 癌 效 应 两 种 基 准 推 导 方 法 进 行 确定,选 择 较 小 值 作 为 基 准 值。7.1 非 致 癌 效 应 基 准 推 导非 致 癌 效 应 的 水 质 基 准 按 公 式(8)计 算。计 算 公 式 如 下:421000i iiB WA W Q C R f D R SCD I F I B A F(8)式 中:A W Q C 水 质 基 准,g/L;R S C 相 关 源 贡 献 率,%;B W 人 体 体 重,k g;D I 饮 水 量,L/d。只 考 虑 消 费 水 产
42、 品 暴 露 途 径 时,该 参 数 缺 省;F I i 不 同 营 养 级 i(i=2、3 和 4)对 应 的 水 产 品 摄 入 量,k g/d;B A F i 最 终 营 养 级 B A F i,为 污 染 物 质 在 某 一 营 养 级 i(i=2、3 和 4)生 物 中 的 B A F,L/k g。公 式(8)中 R f D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2)。7.2 致 癌 效 应 基 准 推 导根 据 致 癌 物 质 的 剂 量-效 应 关 系 不 同,致 癌 效 应 基 准 推 导 方 法 分 为 线 性 法、非 线 性 法 和线 性/非 线 性 法 3 种。7.2.1 线
43、性 法致 癌 物 质 的 作 用 模 式 呈 线 性 剂 量-效 应 关 系 时,选 用 线 性 法 进 行 水 质 基 准 推 导,推 导 公 式如 下:1 2 421 0 0 0i iiB WA W Q C R S DD I F I B A F(9)式 中:公 式(9)中 A W Q C、B W、D I、F I i 和 B A F i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8),R S D 的 参 数 含 义见 公 式(5)。7.2.2 非 线 性 法当 污 染 物 质 的 致 癌 效 应 没 有 线 性 证 据 但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支 持 非 线 性 假 设 时,选 用 非 线 性 法
44、推 导 水 质 基 准。非 线 性 假 设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1)致 癌 效 应 呈 现 出 非 线 性 作 用 模 式,且 D N A 诱 变 效 应 没 有 显 示 出 线 性 关 系;(2)致 癌 效 应 呈 现 出 非 线 性 作 用 模 式,虽 有 D N A 诱 变 迹 象,但 未 对 肿 瘤 形 成 起 到 重 要作 用。非 线 性 法 的 推 导 公 式 如 下:421000i iiP O D B WA W Q C R SCU FD I F I B A F(1 0)式 中:P O D 起 算 点,m g/(k g d)。公 式(1 0)中 A W Q C、R S
45、 C、B W、D I、F I i 和 B A F i 的 参 数 含 义 见 公 式(8),U F 的 参数 含 义 见 公 式(2)。7.2.3 线 性/非 线 性 法线 性 和 非 线 性 两 种 作 用 模 式 同 时 存 在 时,应 分 别 采 用 线 性 和 非 线 性 法 推 导 水 质 基 准,选择 较 小 值 作 为 基 准 值。两 种 作 用 模 式 同 时 存 在 的 情 形 包 括:(1)不 同 肿 瘤 类 型 的 作 用 模 式 分 别 呈 现 出 线 性 和 非 线 性 关 系(如 三 氯 乙 烯 一 个 肿 瘤 类型 适 用 于 非 线 性 关 系,而 另 一 类
46、型 由 于 缺 乏 作 用 模 式 信 息 而 适 用 于 线 性 关 系);(2)单 一 肿 瘤 类 型 的 作 用 模 式 在 剂 量-效 应 曲 线 的 不 同 部 分 分 别 呈 现 线 性 和 非 线 性 关 系(如 4,4-二 氯 甲 烷);(3)肿 瘤 的 作 用 模 式 在 高 剂 量 和 低 剂 量 时 分 别 呈 现 线 性 和 非 线 性 关 系(如 甲 醛 在 高 剂1 3量 时 呈 现 非 线 性 关 系,而 低 剂 量 时 呈 现 线 性 关 系)。7.3 基 准 结 果 表 述按 照 本 标 准 推 导 出 的 水 质 基 准 属 于 数 值 型 基 准,包 括
47、饮 水 和 消 费 水 产 品 水 质 基 准、只 消费 水 产 品 水 质 基 准。7.3.1 基 准 取 值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一 般 保 留 4 位 有 效 数 字。必 要 时,可 采 用 科 学 计 数 法 进 行 表 达,单 位用 g/L 表 示。7.3.2 基 准 值 表 述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相 关 内 容 包 括 基 准 值 及 其 重 要 参 数(起 算 点 P O D(m g/(k g d))、参考 剂 量 R f D(m g/(k g d))、致 癌 斜 率 系 数 q(m g/(k g d)-1)及 相 关 源 贡 献 率 R S C 等)。水
48、质 基 准 应 附 有 技 术 报 告(见 附 录 E)。8 基 准 审 核8.1 自 审 核 项 目水 质 基 准 值 的 最 终 确 定 需 要 仔 细 审 核 基 准 推 导 所 用 数 据 以 及 推 导 步 骤,以 确 保 基 准 值 是否 合 理 可 靠。需 要 审 查 的 项 目 如 下:(1)使 用 的 未 发 布 数 据 是 否 可 被 充 分 证 明;(2)所 有 要 求 数 据 是 否 均 可 获 得;(3)所 用 数 据 中 是 否 存 在 可 疑 数 值 或 异 常 数 据;(4)是 否 遗 漏 其 它 重 要 数 据。8.2 专 家 审 核 项 目(1)基 准 推
49、导 所 用 数 据 的 相 关 性 与 适 用 性;(2)相 关 实 验 设 计 的 规 范 性 及 可 靠 性;(3)各 参 数 中 不 确 定 性 系 数 使 用 的 科 学 性;(4)基 准 推 导 过 程 的 准 确 性;(5)所 获 得 水 质 基 准 值 是 否 经 过 审 核;(6)评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背 离 技 术 指 南 的 内 容 及 可 接 受 性。1 49 基 准 应 用9.1 用 于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制/修 订国 家 和 地 方 在 制/修 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时,对 于 已 颁 布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的 污 染 物 质,
50、可 以 其 为 参 照 制/修 订 标 准。9.2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与 风 险 评 估国 家 和 地 方 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与 风 险 评 估 时,对 于 已 颁 布 人 体 健 康 水 质 基 准 的 污 染 物质,可 以 其 为 依 据 进 行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与 风 险 评 估。1 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毒 性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准 则推 导 各 项 毒 理 学 参 数 值 应 首 先 查 阅 和 评 价 毒 性 数 据 库,以 识 别 污 染 物 质 对 健 康 不 利 影 响的 类 型 和 程 度。该 评 价 应 包 括 急 性、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