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 J 9 4 6 2 0 1 8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S e l f-m o n i t o r i n g t e c h n o l o g y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p o l l u t i o n s o u r c e s L e a t h e r a n d f u r m a k i n g i n d u s t r y本 电 子 稿 为 发 布 稿。请 以 中 国 环 境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
2、。2 0 1 8-0 7-3 1 发 布 2 0 1 8-1 0-0 1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发 布H J 9 4 6 2 0 1 8目 次前 言.1 适 用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自 行 监 测 的 一 般 要 求.25 监 测 方 案 制 定.26 信 息 记 录 和 报 告.57 其 他.6H J 9 4 6 2 0 1 8前 言为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指 导 和 规 范 制 革 及 毛 皮
3、加 工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工 作,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提 出 了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的 一 般 要 求、监 测 方 案 制 定、信 息 记 录和 报 告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要 求。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提 出 并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天 津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 0 1 8 年 7 月 3 1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 0 1 8 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
4、。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H J 9 4 6 2 0 1 81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提 出 了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的 一 般 要 求、监 测 方 案 制 定、信 息记 录 和 报 告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在 生 产 运 行 阶 段 对 其 排 放 的 水、气 污 染 物,噪 声 以 及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开 展 监 测。本 标
5、准 适 用 于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也 适 用 于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园 区。自 备 火 力 发 电 机 组(厂)、配 套 动 力 锅 炉 的 自 行 监 测 要 求 按 照 H J 8 2 0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用 于 本 标 准。G B 3 0 4 8 6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H J 4 4 2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规 范H
6、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8 2 0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火 力 发 电 及 锅 炉H J/T 2.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H J/T 9 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3 0 4 8 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原 料 皮 r a w h i d e/s k i n指 制 革 或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加 工 皮 革 或 毛 皮 所 用 的 最 初 状 态 的
7、皮 料,包 括 成 品 革 或 成 品毛 皮 之 前 的 所 有 阶 段 的 产 品,如 生 皮、蓝 湿 皮、坯 革 等。3.2制 革 工 业 l e a t h e r m a k i n g i n d u s t r y把 从 猪、牛、羊 等 动 物 体 上 剥 下 来 的 皮(即 生 皮),进 行 系 统 的 化 学 和 物 理 处 理,制 作成 适 合 各 种 用 途 的 半 成 品 革 或 成 品 革 的 过 程。从 半 成 品 革 经 过 整 饰 加 工 成 成 品 革 也 属 于 制 革的 范 畴。3.3制 革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l e a t h e r m a k i
8、 n g i n d u s t r y p o l l u t a n t e m i s s i o n u n i t以 生 皮 或 半 成 品 革(包 括 蓝 湿 革 和 坯 革)为 原 料 进 行 制 革 的 排 污 单 位。H J 9 4 6 2 0 1 823.4毛 皮 加 工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f u r m a k i n g i n d u s t r y p o l l u t a n t e m i s s i o n u n i t以 羊 皮、狐 狸 皮、水 貂 皮 等 生 毛 皮 为 原 料 生 产 成 品 毛 皮 或 剪 绒 毛 皮 的 排 污 单 位。3.
9、5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园 区 l e a t h e r a n d f u r m a k i n g p a r k指 容 纳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的、具 有 一 定 范 围 的 工 业 园 区、开 发 区、工 业 聚 集 地 等。4 自 行 监 测 的 一 般 要 求排 污 单 位 应 查 清 本 单 位 的 污 染 源,污 染 物 指 标 及 潜 在 的 环 境 影 响,制 定 监 测 方 案,设 置和 维 护 监 测 设 施,按 照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自 行 监 测,做 好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记
10、录 和 保 存 监 测数 据,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监 测 结 果。5 监 测 方 案 制 定5.1 废 水 排 放 监 测5.1.1 监 测 点 位所 有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均 须 在 废 水 总 排 放 口 设 置 监 测 点 位。采 用 含 铬 鞣 剂(包 括铬 复 鞣 剂)的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须 在 车 间 或 生 产 设 施 废 水 排 放 口 设 置 监 测 点 位。5.1.2 监 测 指 标 及 监 测 频 次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废 水 总 排 放 口 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
11、按 照 表 1 执 行。表 1 废 水 排 放 口 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排污 单位级别监测 点位 监测 指标监测 频次直接 排放 间接 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 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总氮 日(自动监测a)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总磷月 季度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流量 周六价铬 月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日b非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 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季度 半年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
12、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H J 9 4 6 2 0 1 83排污 单位级别监测 点位 监测 指标监测 频次直接 排放 间接 排放注:a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b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5.2 废 气 排 放 监 测5.2.1 有 组 织 废 气 排 放 监 测 点 位、监 测 指 标 及 监 测 频 次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有 组 织 废 气 排 放 监 测 点 位、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 按 照 表 2执 行。表 2 有 组 织 废 气 排 放 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污染 源 监测 点位 监测 指标a
13、监测 频次污水处理设施b排气筒 臭气浓度c、氨、硫化氢 年喷浆设施d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半年注:a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b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c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 0 1 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d仅使 用水 性涂饰 材料 的 排污 单位 可不 监测。如环 境影 响评价 文件 及其批 复有 特殊要 求的,按要 求监 测污染物指标。5.2.2 无 组 织 废 气 排 放 监 测 点 位、监 测 指 标
14、 及 监 测 频 次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排 污 单 位 无 组 织 废 气 监 测 点 位 设 置 应 遵 循 H J 8 1 9 中 的 原 则,其 排 放 监 测点 位、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 按 照 表 3 执 行。表 3 无 组 织 废 气 监 测 指 标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排污 单位 类型 监测 点位 监测 指标 监测 频次建有原料皮库 的排污单位a厂界 臭气浓度g、氨 年建有硫化物脱毛车间的排污单位b厂界 臭气浓度g、硫化氢 年建有磨革车间的排污单位c厂界 颗粒物 年纳入无组织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d厂界 臭气浓度g、氨、硫化氢 年建有涂饰车间的排污单位
15、e厂界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年建有煤场的排污单位f厂界 颗粒物 年注:a仅贮存生皮的原料皮库监测表中指标,贮存蓝湿革、坯革等其他原料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a,b,c,d,e,f如 建有 废 气收 集 处理 系 统,经 排气 筒 排放,其监 测 点位 为 排气 筒 出口,监测 项 目与 监 测频 次 保持不变。e指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涂饰车间可不监测。H J 9 4 6 2 0 1 84f煤场完全封闭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表中指标。g根 据环 境 影响 评 价文 件及 其 批复(仅限 2 0 1 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 得 环境
16、 影响 评 价批 复 的排 污 单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园 区 无 组 织 废 气 的 排 放 监 测 点 位 设 置、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 按照 表 4 执 行。表 4 无 组 织 废 气 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排污 单位 监测 点位 监测 指标 监测 频次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边界臭气浓度a、氨、硫化氢、颗粒物、苯b、甲苯c、二甲苯d、非甲烷总烃e半年注: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注:a根 据环 境影 响 评价 文 件及 其批 复(仅 限 2 0 1 5 年 1 月
17、 1 日(含)后 取 得环 境 影响 评价 批 复的 排 污单 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b,c,d,e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可不监测。5.3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监 测厂 界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点 位 设 置 应 遵 循 H J 8 1 9 中 的 原 则,主 要 考 虑 转 鼓、风 机、磨 革 机 设 备等 噪 声 源 在 厂 区 内 的 分 布 情 况。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每 季 度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昼 夜 监 测,监 测 指 标 为 等 效 A 声 级。周 边 有 敏 感 点 的,应 增 加 敏 感 点 位 噪 声 监 测。上 述
18、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于 制 革 及 毛 皮 加 工 工 业 园 区 边 界 及 周 边 环 境 噪 声 监 测。5.4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监 测5.4.1 其 他 环 境 管 理 政 策,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仅 限 2 0 1 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 得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的 排 污 单 位)有 明 确 要 求 的,按 要 求 执 行。5.4.2 无 明 确 要 求 的,若 排 污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的,可 对 周 边 水、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开 展 监 测。可参 照 H J/T 1 6 4、H J/T
19、1 6 6、H J 6 1 0 中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周 边 地 下 水、土 壤 环 境 影 响 监 测 点 位,对 于废 水 直 接 排 入 地 表 水、海 水 的 排 污 单 位 或 工 业 园 区,可 按 照 H J/T 2.3、H J/T 9 1、H J 4 4 2 设 置监 测 断 面 和 监 测 点 位,监 测 指 标 及 最 低 监 测 频 次 按 照 表 5 执 行。表 5 周 边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最 低 监 测 频 次目标 环境 监测 指标 监测 频次地表水p 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季度海水p H 值、化学需
20、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半年土壤 p H 值、总铬、六价铬等 年H J 9 4 6 2 0 1 855.5 其 他 要 求5.5.1 除 表 1 表 5 中 的 污 染 物 指 标 外,5.5.1.1 和 5.5.1.2 中 的 污 染 物 指 标 也 应 纳 入 监 测 指 标范 围,并 参 照 表 1 表 5 和 H J 8 1 9 确 定 监 测 频 次。5.5.1.1 排 污 许 可 证、所 执 行 的 污 染 物 排 放(控 制)标 准、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其 批 复(仅限 2 0 1 5 年 1 月 1 日(含)后 取
21、 得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的 排 污 单 位)、相 关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明 确 要求 的 污 染 物 指 标。5.5.1.2 排 污 单 位 根 据 生 产 过 程 的 原 辅 用 料、生 产 工 艺、中 间 及 最 终 产 品 类 型、监 测 结 果 确定 实 际 排 放 的,在 有 毒 有 害 或 优 先 控 制 污 染 物 相 关 名 录 中 的 污 染 物 指 标,或 其 他 有 毒 污 染 物指 标。5.5.2 各 指 标 的 监 测 频 次 在 满 足 本 标 准 的 基 础 上,可 根 据 H J 8 1 9 中 监 测 频 次 的 确 定 原 则 提 高监
22、测 频 次。5.5.3 采 样 方 法、监 测 分 析 方 法、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等 按 照 H J 8 1 9 执 行。5.5.4 监 测 方 案 的 描 述、变 更 按 照 H J 8 1 9 执 行。6 信 息 记 录 和 报 告6.1 信 息 记 录6.1.1 监 测 信 息 记 录手 工 监 测 记 录 和 自 动 监 测 运 维 记 录 按 照 H J 8 1 9 执 行。6.1.2 生 产 和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状 况 信 息 记 录排 污 单 位 应 详 细 记 录 其 生 产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状 况,日 常 生 产
23、中 也 应 参 照 以 下 内 容 记录 相 关 信 息,并 整 理 成 台 账 保 存 备 查。6.1.2.1 生 产 运 行 状 况 记 录分 生 产 线 记 录 每 日 的 原 辅 料 用 量 及 产 量:取 水 量(新 鲜 水),主 要 原 辅 料(原 料 皮、化学 药 品 等)使 用 量,主 要 鞣 剂 名 称,主 要 鞣 剂 用 量 和 产 品 产 量 等。6.1.2.2 废 水 处 理 运 行 状 况 记 录按 日 记 录 废 水 处 理 量、废 水 回 用 量、废 水 排 放 量、综 合 污 泥 产 生 量(记 录 含 水 率)、含铬 污 泥 产 生 量(记 录 含 水 率)、
24、废 水 处 理 使 用 的 药 剂 名 称 及 用 量、鼓 风 机 电 量 等;记 录 污 水处 理 设 施 运 行、故 障 及 维 护 情 况。6.1.2.3 废 气 处 理 运 行 状 况 记 录按 日 记 录 废 气 处 理 使 用 的 药 剂 等 耗 材 名 称 及 用 量;记 录 废 气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参 数、故 障 及维 护 情 况 等。6.1.3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记 录记 录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皮 革 边 角 料、含 铬 污 泥 等 危 险 废 物 的 产 生 量、综 合 利 用 量、处置 量、贮 存 量。危 险 废 物 还 应 详 细 记 录 其 具 体 去 向。原 料 或 辅 助 工 序 中 产 生 的 其 他 危 险 废 物H J 9 4 6 2 0 1 86的 情 况 也 应 记 录。6.2 信 息 报 告、应 急 报 告 和 信 息 公 开按 照 H J 8 1 9 执 行。7 其 他排 污 单 位 应 如 实 记 录 手 工 监 测 期 间 的 工 况(包 括 生 产 负 荷、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等),确 保 监 测 数 据 具 有 代 表 性。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内 容 外,按 照 H J 8 1 9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