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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338-2018代替HJT 338-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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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 J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338-2018代 替 HJ/T 338-2007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f o r d e l i n e a t i n g s o u r c e w a t e rp r o t e c t i o n a r e a s(发 布 稿)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请 以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2018-03-12 发 布 2018-07-01 实 施环 境

2、 保 护 部 发 布 I 目 次前 言.I I1 适 用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35 河 流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86 湖 泊、水 库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1 07 地 下 水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1 28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水 源 地 的 划 分 要 求.1 69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定 界 要 求.1 61 0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要 求.1 7附 录 A.1 9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状 况

3、调 查 技 术 要 求.1 9附 录 B.2 3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调 整)技 术 文 件 编 制 的 基 本 要 求.2 3附 录 C.2 5二 维 水 质 模 型 基 本 方 程 及 求 解.2 5附 录 D.2 8地 下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概 念 模 型.2 8附 录 E.3 0地 下 水 溶 质 运 移 数 值 模 型.3 0 II 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加 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源 地 环 境 保 护 和 治 理、防 范 饮 用 水 水 源 污

4、 染 风 险,保 障 饮 用 水 安 全,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基 本 方 法、定 界、饮 用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和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文 件 编 制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是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HJ/T 338-2007)的 修 订。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于 2007 年。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此 次 修 订 主 要 内 容: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5、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的 技 术 要 求;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步 骤 的 要 求;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基 本 方 法;增 加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 制 作 的 技 术 要 求;完 善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定 界 的 技 术 要 求;完 善 了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报 告 编 制 的 要 求。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HJ/T 338-2007)废 止。本 标 准 的 附 录 B 为 规

6、 范 性 附 录,附 录 A、附 录 C 附 录 E 为 资 料 性 附 录。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水 环 境 管 理 司、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修 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部 2018 年 03 月 12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018 年 07 月 0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解 释。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集 中 式 地 表 水、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包 括

7、 备 用 和 规 划 水 源 地)的 划 分 和 调整。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GB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B/T 14848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HJ/T 433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标 志 技 术 要 求HJ 610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HJ 941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分 级 方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8、 于 本 标 准。3.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 p r o t e c t i o n a r e a指 为 防 止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污 染、保 证 水 源 水 质 而 划 定,并 要 求 加 以 特 殊 保 护 的 一 定 范 围 的 水 域 和陆 域。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分 为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必 要 时 可 在 保 护 区 外 划 分 准 保 护 区。3.2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c e n t r a l i z e d d r i n k

9、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进 入 输 水 管 网 送 到 用 户 和 具 有 一 定 取 水 规 模(供 水 人 口 一 般 大 于 1000 人)的 在 用、备 用 和 规 划水 源 地。依 据 取 水 区 域 不 同,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可 分 为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和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地;依 据 取 水 口 所 在 水 体 类 型 的 不 同,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可 分 为 河 流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和 湖 泊、水库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地。3.3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10、护 区 p r i m a r y p r o t e c t e d a r e a o f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指 以 取 水 口(井)为 中 心,为 防 止 人 为 活 动 对 取 水 口 的 直 接 污 染,确 保 取 水 口 水 质 安 全 而 划 定需 加 以 严 格 限 制 的 核 心 区 域。2 3.4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s e c o n d a r y p r o t e c t e d a r e a o f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指 在 一 级

11、 保 护 区 之 外,为 防 止 污 染 源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的 直 接 影 响,保 证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区 水 质 而 划 定,需 加 以 严 格 控 制 的 重 点 区 域。3.5 饮 用 水 水 源 准 保 护 区 q u a s i p r o t e c t e d a r e a o f d r i n k i n g w a t e r s o u r c e指 依 据 需 要,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外,为 涵 养 水 源、控 制 污 染 源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的 影 响,保 证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12、 护 区 的 水 质 而 划 定,需 实 施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和 生 态 保 护 的 区 域。3.6 风 险 源 r i s k s o u r c e可 能 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释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造 成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恶 化 的 污 染 源,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矿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运 输 石 化、化 工 产 品 的 管 线、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等 点 源;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危 险废 物 及 其 他 影 响 饮 用 水 源 安 全 物 质 的 车 辆、船 舶 等 流 动 源;有 可 能 对 水 源 地

13、水 质 造 成 影 响 的 无 固 定污 染 排 放 点 的 分 散 式 畜 禽 养 殖 和 水 产 养 殖 污 水 等 非 点 源。3.7 潮 汐 河 段 t i d a l r e a c h指 河 口 地 区 河 流 中 受 潮 汐 影 响 明 显 的 河 段。3.8 潜 水 s u b m e r g e d g r o u n d w a t e r指 地 表 以 下 第 一 个 稳 定 隔 水 层 以 上,具 有 自 由 水 面 的 地 下 水。3.9 承 压 水 c o n f i n e d g r o u n d w a t e r指 充 满 两 个 连 续 稳 定 隔 水

14、层 之 间 含 水 层 中 的 地 下 水。3.1 0 孔 隙 水 p o r e w a t e r指 赋 存 并 运 移 于 松 散 沉 积 物 颗 粒 间 孔 隙 中 的 地 下 水。3.1 1 裂 隙 水 f i s s u r e w a t e r指 赋 存 并 运 移 于 岩 石 裂 隙 中 的 地 下 水。3.1 2 岩 溶 水 k a r s t w a t e r指 赋 存 并 运 移 于 岩 溶 化 岩 层 中 的 地 下 水。3.1 3 傍 河 取 水 井 r i v e r s i d e p u m p i n g w e l l指 布 置 在 河 流 冲 积 层

15、中 的 水 源 井,在 抽 水 时 不 仅 直 接 吸 取 含 水 层 中 的 水,而 且 可 以 使 河 水 经 过含 水 层 进 入 井 中,这 种 水 井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地 下 水 和 地 表 水 联 合 开 发 的 形 式。3 4 总 则4.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设 置 与 管 理4.1.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分 为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和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地 表 水 饮 用 水水 源 保 护 区 包 括 一 定 范 围 的 水 域 和 陆 域,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指

16、影 响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的 开 采 井 周 边 及 相 邻 的 地 表 区 域。4.1.2 饮 用 水 水 源 地(包 括 备 用 的 和 规 划 的)都 应 设 置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饮 用 水 水 源 存 在 以 下 情况 之 一 的,应 增 设 准 保 护 区:(1)因 一、二 级 保 护 区 外 的 区 域 点 源、面 源 污 染 影 响 导 致 现 状 水 质 超标 的,或 水 质 虽 未 超 标,但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呈 上 升 趋 势 的 水 源;(2)湖 库 型 水 源;(3)流 域 上 游风 险 源 密 集,密 度 大 于 0

17、.5 个/km2的 水 源;(4)流 域 上 游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较 快、存 在 潜 在 风 险 的水 源。此 外,地 下 水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补 给 区 也 应 划 为 准 保 护 区。4.1.3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设 置 应 纳 入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规 划、城 乡 规 划、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水 资源 保 护 规 划 和 供 水 规 划;跨 县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区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设 置 应 纳 入 有 关 流 域、区 域、城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18、。4.1.4 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和 水 功 能 区 划 分 中,应 优 先 考 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设 置 和 划 分,并 与 水 环境 功 能 区 和 水 功 能 区 相 衔 接;跨 县 级 及 以 上 行 政 区 的 河 流、湖 泊、水 库、输 水 渠 道,应 协 调 两 地 的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水 功 能 区 划,其 上 游 地 区 不 得 影 响 下 游(或 相 邻)地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对 水 质的 要 求,并 应 保 证 下 游 有 合 理 水 资 源 量。4.1.5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水 环 境 监

19、测 与 污 染 源 监 督 应 作 为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重 点,纳 入 地 方 环 境 管 理体 系 中,若 不 能 满 足 保 护 区 规 定 的 水 质 要 求 时,应 及 时 扩 大 保 护 区 范 围,加 强 污 染 治 理。4.1.6 应 对 现 有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进 行 评 价 和 筛 选;对 于 因 污 染 已 达 不 到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要 求 且 经 技 术、经 济 论 证 证 明 饮 用 水 功 能 难 以 恢 复 的 水 源 地,应 有 计 划 地 选 址 建 设 新 水 源 地。4.2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要 求4.

20、2.1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准 保 护 区 水 质 要 求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基 本 项 目 限 值 不 得 超 过 GB 3838 的 相 关 要 求。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基 本 项 目 限 值 不 得 超 过 GB 3838 的 相 关 要 求,并 保 证 流 入一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满 足 一 级 保 护 区 水 质 标 准 的 要 求(不 超 过 GB 3838 的 相 关 要 求)。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准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应 保 证 流 入

21、 二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满 足 二 级 保 护 区 水 质 的 要 求。4.2.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及 准 保 护 区 水 质 要 求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包 括 一 级 保 护 区、二 级 保 护 区)和 准 保 护 区 水 质 各 项 指 标 不 得 低 于GB/T14848 的 相 关 要 求。4 4.3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一 般 技 术 原 则4.3.1 确 定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水 源 地 的 地 理 位 置、水 文、气 象、地 质 特 征、水 动

22、力 特 性、水 域 污 染 类 型、污 染 特 征、污 染 源 分 布、排 水 区 分 布、水 源 地 规 模、水 量 需 求、航 运资 源 和 需 求、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规 模 和 环 境 管 理 水 平 等。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应 按 照 不 同 水 域 特 点 进 行 水 质 定 量 预 测,并 考 虑 当 地 具 体 条 件,保 证 在 规 划 设 计 的 水 文 条 件、污 染 负 荷 以 及 供 水 量 时,保 护 区 的 水 质 能 满 足 相 应 的 标 准。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应 根 据 当 地 的 水 文

23、 地 质 条 件、供 水 量、开 采 方 式 和 污 染 源 分 布确 定,并 保 证 开 采 规 划 水 量 时 能 达 到 所 要 求 的 水 质 标 准。4.3.2 划 定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应 防 止 水 源 地 附 近 人 类 活 动 对 水 源 的 直 接 污 染;划 定 的 饮 用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应 足 以 使 所 选 定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在 向 取 水 点(或 开 采 井、井 群)输 移(或 运 移)过 程 中,衰 减 到 所 期 望 的 浓 度 水 平;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保 证 取 水 水 质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24、;一 旦 出 现 污 染 水源 的 突 发 事 件,有 采 取 紧 急 补 救 措 施 的 时 间 和 缓 冲 地 带。4.3.3 划 定 的 水 源 保 护 区 范 围,应 以 确 保 饮 用 水 水 源 水 质 不 受 污 染 为 前 提,以 便 于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为原 则。4.4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步 骤4.4.1 开 展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量、水 质 状 况、环 境 管 理 状 况 调 查,分 析 水 源 地 存 在 的 水 量、水 质 和 管 理问 题,识 别 水 源 地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和 环 境 风 险 的 情 况,作

25、 为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基 础 资 料(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境 状 况 调 查 技 术 要 求 见 附 录 A)。具 体 调 查 内 容 应 根 据 拟 划 定 保 护 区 的 水 源 类 型 和 采 用 的 保 护 区 划分(调 整)方 法 确 定;调 查 深 度 根 据 保 护 区 划 分(调 整)的 实 际 需 求 确 定。4.4.2 依 据 不 同 水 源 地 类 型、取 水 规 模、污 染 源 分 布 状 况、主 要 污 染 特 征、取 水 口 所 在 水 体(水 域、区 域)水 文、水 动 力 条 件、径 补 排 特 征 等 技 术 资 料,结 合 环 境 管 理、经

26、济 活 动、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及 城乡 规 划 要 求,筛 选 出 适 宜 的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通 过 计 算 分 析,合 理 确 定 各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域、陆 域 范围,并 初 步 确 定 保 护 区 边 界 主 要 拐 点 的 经 纬 度 坐 标 和 边 界 线。4.4.3 编 制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调 整)技 术 报 告(大 纲 参 见 附 录 B)。4.4.4 组 织 专 家 对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报 告 和 方 案 进 行 审 议。4.4.5 进 行 保 护 区 现 场 定 界,最 终 确 定 主 要 拐 点 的 经 纬 度

27、 坐 标,制 作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图 件。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调 整)的 技 术 步 骤 见 图 1。5 水 源 地 水 质、环 境 状 况 调 查分 析 问 题 清 单、识 别 环 境 风 险环 境 管 理 要 求筛 选 划 分 方 法分 析 计 算 确 定 保 护 区 范 围现 场 定 界,初 步 确 定 经 纬 度 坐 标报 政 府 审 批最 终 修 订 边 界 坐 标,制 作 保 护 区 图 件编 制 技 术 报 告专 家 审 议图 1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步 骤4.5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28、方 法 及 适 用 条 件4.5.1 地 表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水 源 保 护 区 水 域 的 划 分 有 类 比 经 验 法、应 急 响 应 时 间 法、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 3 种 方 法。陆 域 的 划分 有 类 比 经 验 法、地 形 边 界 法、缓 冲 区 法 3 种 方 法。当 几 种 方 法 得 到 不 完 全 相 同 的 划 分 结 果 时,可 以 结 合 水 源 地 区 域 开 发、自 然 环 境 条 件 确 定 合 理范 围。4.5.1.1 保 护 区 水 域 划 分 方 法(1)类 比 经 验 法按 照 相 关 法 规、文 件 规 定

29、、依 据 统 计 结 果 和 管 理 者 的 实 践 经 验,确 定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一 种 方 法。采 用 该 方 法 划 分 保 护 区,水 源 地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水 源 地 现 状 水 质 达 标、主 要 污 染 类 型 为 面 源 污染,且 上 游 24 个 小 时 流 程 时 间 内 无 重 大 风 险 源,风 险 源 分 级 方 法 参 见 HJ 941。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 划 分 保 护 区 后,应 定 期 开 展 跟 踪 监 测。若 发 现 划 分 结 果 不 合 理,应 及 时 予 以 调整。(2)应 急 响 应 时 间 法 6 以 应 急

30、响 应 时 间 内,污 染 物 到 取 水 口 的 流 程 距 离 作 为 保 护 区 的 长 度 的 一 种 计 算 方 法。适 用 于 河流 型 水 源 及 湖 泊、水 库 型 水 源 入 湖(库)支 流 的 水 域 保 护 区 划 分。保 护 区 上 边 界 的 水 域 距 离 计 算 公式 为ikiiV T S 1(公 式 1)式 中:S 为 保 护 区 水 域 长 度,m;iT 从 取 水 口 向 上 游 推 算 第i河 段 污 染 物 迁 移 的 时 间,s;iV 第i河 段 平 水 期 多 年 平 均 径 流 量 下 的 流 速,m/s。当 饮 用 水 水 源 上 游 点 源 分

31、 布 较 为 密 集 或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难 降 解 的 重 金 属 或 有 毒 有 机 物 时,应 采 用应 急 响 应 时 间 法。采 用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法 时,应 急 响 应 时 间 的 长 短,应 依 据 当 地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能 力 确 定,应 急 响 应 时 间 一 般 不 小 于 2 个 小 时。其 计 算 公 式 为:kiiT T T10(公 式 2)式 中:T 应 急 响 应 时 间,s;0T 污 染 物 流 入 最 近 河 段 的 时 间,s。(3)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以 主 要 污 染 物 浓 度 衰 减 到 目 标 水 质 所

32、 需 要 的 距 离 确 定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一 种 方 法。小 型、边 界 条 件简 单 的 水 域 可 采 用 解 析 解 进 行 计 算。大 型、边 界 条 件 复 杂 的 水 域 采 用 数 值 解,需 采 用 二 维 水 质 模 型计 算 确 定,二 维 水 质 模 型 及 其 求 解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当 上 游 污 染 源 以 城 镇 生 活、面 源 为 主,且 主 要 污 染 物 属 于 可 降 解 物 质 时,应 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法。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 时,其 水 域 范 围 应 大 于 污 染 物 从 现 状 水 质 浓 度

33、水 平,衰 减 到 GB 3838 相 关水 质 标 准 浓 度 所 需 的 距 离。4.5.1.2 保 护 区 陆 域 划 分 方 法(1)类 比 经 验 法见 4.5.1.1(2)地 形 边 界 法以 饮 用 水 水 源 周 边 的 山 脊 线 或 分 水 岭 作 为 各 级 保 护 区 边 界 的 方 法。其 中,山 脊 线 是 水 源 周 边 地域 的 海 拔 最 高 点,分 水 岭 是 集 水 区 域 的 边 界。其 中,第 一 重 山 脊 线 可 以 作 为 一 级 保 护 区 范 围,第 二重 山 脊 线 或 分 水 岭 可 作 为 二 级 或 准 保 护 区 边 界,该 方 法

34、 强 调 对 流 域 整 体 的 保 护,适 用 于 周 边 土 地 开发 利 用 程 度 较 低 的 地 表 水 水 源 地。(3)缓 冲 区 法划 定 一 定 范 围 的 陆 域,通 过 土 壤 渗 透 作 用 拦 截 地 表 径 流 携 带 的 污 染 物,降 低 地 表 径 流 污 染 对 饮用 水 水 源 的 不 利 影 响,从 而 确 定 保 护 区 边 界 的 方 法。缓 冲 地 区 宽 度 确 定 考 虑 的 因 素 有:地 形 地 貌、7 土 地 利 用、受 保 护 水 体 大 小 以 及 设 置 缓 冲 区 的 合 法 性 等。4.5.2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35、 护 区 划 分 方 法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技 术 方 法 主 要 有:经 验 值 法、经 验 公 式 法 和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 3种,可 根 据 不 同 水 源 的 水 文 地 质 特 征 和 水 源 规 模 选 择 不 同 的 保 护 区 划 分 方 法。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具 备 计 算 条 件 的 水 源 地 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中 小 型 水 源 可采 用 经 验 公 式 法,资 料 严 重 缺 乏 的,采 用 经 验 值 法 确 定 保 护 区 范 围。应 在 收 集 相 关 的 水

36、文 地 质 勘 察、长 期 动 态 观 测、水 源 地 开 采 现 状、规 划 及 周 边 污 染 源 等 资 料 的基 础 上,用 多 种 方 法 得 到 的 结 果 合 理 确 定。同 时,应 开 展 跟 踪 验 证 监 测。若 发 现 划 分 结 果 不 合 理,应 及 时 予 以 调 整。4.5.2.1 单 井 保 护 区 经 验 值 法依 据 含 水 层 介 质 类 型,以 单 井 井 口 为 中 心,依 据 经 验 值 确 定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划 分 方 法。不 同 含 水层 介 质 的 各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如 表 1 所 示。表 1 中 小 型 潜 水 型 水 源

37、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经 验 值介质类型 一级保护区半径 R(m)二级保护区半径 R(m)细砂 30 300中砂 50 500粗砂 100 1000砾石 200 2000卵石 500 5000注:二级保护区是以一级保护区边界为起点。该 方 法 适 用 于 地 质 条 件 单 一 的 中 小 型 潜 水 型 水 源 地,水 文 地 质 资 料 缺 乏 地 区,应 通 过 开 展 水 文地 质 资 料 调 查 和 收 集 获 取 介 质 类 型。4.5.2.2 单 井 保 护 区 经 验 公 式 法依 据 水 文 地 质 条 件,选 择 合 理 的 水 文 地 质 参 数,采 用 经 验 公

38、式 计 算 确 定 单 井 各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方 法。该 方 法 适 用 于 中 小 型 孔 隙 水 潜 水 型 或 孔 隙 水 承 压 型 水 源 地。不 同 介 质 类 型 的 渗 透 系 数 和 松 散岩 石 给 水 度 经 验 值 可 参 考 HJ 610。保 护 区 半 径 计 算 的 经 验 公 式:n T I K R/(公 式 3)式 中:R 保 护 区 半 径,m;安 全 系 数,一 般 取 150%(为 了 安 全 起 见,在 理 论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加 上 一 定 量,以 防未 来 用 水 量 的 增 加 以 及 干 旱 期 影 响 造 成 半 径 的

39、扩 大);K 含 水 层 渗 透 系 数,m/d;I 水 力 坡 度(为 漏 斗 范 围 内 的 水 力 平 均 坡 度),无 量 纲;T 污 染 物 水 平 迁 移 时 间,d;n 有 效 孔 隙 度,无 量 纲,采 用 水 井 所 在 区 域 代 表 性 的 n 值。8 4.5.2.3 井 群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法根 据 单 个 水 源 保 护 范 围 计 算 结 果,群 井 内 单 井 之 间 的 间 距 大 于 一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2 倍 时,可 以分 别 对 每 口 井 进 行 一 级 保 护 区 划 分;井 群 内 的 井 间 距 小 于 等 于 一 级 保

40、护 区 半 径 的 2 倍 时,则 以 外 围井 的 外 接 多 边 形 为 边 界,向 外 径 向 距 离 为 一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多 边 形 区 域 作 为 一 级 保 护 区(示 意 图 参见 附 录 D);群 井 内 单 井 之 间 的 间 距 大 于 二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2 倍 时,可 以 分 别 对 每 口 井 进 行 二 级 保 护 区 划 分;群 井 内 的 井 间 距 小 于 等 于 二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2 倍 时,则 以 外 围 井 的 外 接 多 边 形 为 边 界,向 外 径 向 距离 为 二 级 保 护 区 半 径 的 多 边 形

41、区 域 作 为 二 级 保 护 区(示 意 图 参 见 附 录 D)。4.5.2.4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利 用 数 值 模 型,确 定 污 染 物 相 应 时 间 的 捕 获 区,划 分 单 井 或 群 井 水 源 各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的 方 法。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的 水 源 地 应 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 划 分 地 下 水 源 保 护 区(参 见 附 录 E)。该 方 法 需 要 模 拟 含 水 层 介 质 的 参 数,如 孔 隙 度、渗 透 系 数、饱 和 岩 层 厚 度、流 速 等。如 果 参 数不 足,则 需 通 过 对 含 水 层

42、进 行 各 种 实 验 获 取。5 河 流 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划 分5.1 一 级 保 护 区5.1.1 水 域 范 围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确 定 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范 围。5.1.1.1 一 般 河 流 水 源 地,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长 度 为 取 水 口 上 游 不 小 于 1000m,下 游 不 小 于 100m 范 围内 的 河 道 水 域。5.1.1.2 潮 汐 河 段 水 源 地,一 级 保 护 区 上、下 游 两 侧 范 围 相 当,其 单 侧 范 围 不 小 于 1000m。5.1.1.3 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宽 度,为

43、 多 年 平 均 水 位 对 应 的 高 程 线 下 的 水 域。枯 水 期 水 面 宽 度 不 小 于 500m的 通 航 河 道,水 域 宽 度 为 取 水 口 侧 的 航 道 边 界 线 到 岸 边 的 范 围;枯 水 期 水 面 宽 度 小 于 500m 的 通 航河 道,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为 除 航 道 外 的 整 个 河 道 范 围;非 通 航 河 道 为 整 个 河 道 范 围。5.1.2 陆 域 范 围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确 定 一 级 保 护 区 陆 域 范 围。9 5.1.2.1 陆 域 沿 岸 长 度 不 小 于 相 应 的 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44、长 度。5.1.2.2 陆 域 沿 岸 纵 深 与 一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边 界 的 距 离 一 般 不 小 于 50m,但 不 超 过 流 域 分 水 岭 范 围。对 于 有 防 洪 堤 坝 的,可 以 防 洪 堤 坝 为 边 界;并 要 采 取 措 施,防 止 污 染 物 进 入 保 护 区 内1。5.2 二 级 保 护 区5.2.1 水 域 范 围5.2.1.1 满 足 条 件 的 水 源 地,可 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法 确 定 二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范 围。5.2.1.1.1 二 级 保 护 区 长 度 从 一 级 保 护 区 的 上 游 边 界 向 上 游(包 括 汇

45、 入 的 上 游 支 流)延 伸 不 小 于2000m,下 游 侧 的 外 边 界 距 一 级 保 护 区 边 界 不 小 于 200m。5.2.1.1.2 潮 汐 河 段 水 源 地,二 级 保 护 区 不 宜 采 用 类 比 经 验 方 法 确 定。5.2.1.2 其 他 水 源 地,可 依 据 水 源 地 周 边 污 染 源 的 分 布 和 排 放 特 征,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 或 应 急 响 应时 间 法。5.2.1.2.1 采 用 二 维 水 质 模 型 法 时,二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域 长 度,应 大 于 主 要 污 染 物 从 现 状 水 质 浓 度 水 平,

46、衰 减 到 GB 3838 相 关 水 质 标 准 要 求 的 浓 度 水 平 所 需 的 距 离。所 得 到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 不 得 小 于 类 比经 验 法 确 定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且 二 级 保 护 区 边 界 控 制 断 面 水 质 不 得 发 生 退 化。二 维 水 质 模 型 及 其 求 解 参 见 附 录 C,大 型、边 界 条 件 复 杂 的 水 域 采 用 数 值 解 方 法,对 小 型、边界 条 件 简 单 的 水 域 可 采 用 解 析 解 计 算。5.2.1.2.2 采 用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法 时,二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域

47、长 度,应 大 于 一 定 响 应 时 间 内 的 水 流 流 程 的 距离。应 急 响 应 时 间 可 根 据 水 源 地 所 在 地 区 的 应 急 能 力 状 况 确 定,一 般 不 小 于 2 个 小 时,所 得 到 的 二级 保 护 区 范 围 不 得 小 于 类 比 经 验 法 确 定 的 二 级 保 护 区 范 围。5.2.1.2.3 潮 汐 河 段 水 源 地,二 级 保 护 区 宜 采 用 数 值 模 型 计 算 法;按 照 下 游 的 污 水 团 对 取 水 口 影 响 的频 率 设 计 要 求,计 算 确 定 二 级 保 护 区 下 游 侧 的 外 边 界。5.2.1.3

48、 二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宽 度 为 多 年 平 均 水 位 对 应 的 高 程 线 下 的 水 域。有 防 洪 堤 的 河 段,二 级 保 护区 的 水 域 宽 度 为 防 洪 堤 内 的 水 域。枯 水 期 水 面 宽 度 不 小 于 500m 的 通 航 河 道,水 域 宽 度 为 取 水 口 侧航 道 边 界 线 到 岸 边 的 水 域 范 围;枯 水 期 水 面 宽 度 小 于 500m 的 通 航 河 道,二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为 除 航 道外 的 整 个 河 道 范 围;非 通 航 河 道 为 整 个 河 道 范 围。5.2.2 陆 域 范 围以 确 保 水 源 保 护

49、 区 水 域 水 质 为 目 标,可 视 情 采 用 地 形 边 界 法、类 比 经 验 法 和 缓 冲 区 法 确 定 二 级保 护 区 陆 域 范 围。1以防洪堤坝为保护区边界需满足以下 3 个条件:(1)该水源位于城市建成区内;(2)作为保护区边界的防洪堤坝应为本标准发布前已建设完工;(3)该水源水质近年来保持稳定达标。下同。10 5.2.2.1 二 级 保 护 区 陆 域 沿 岸 长 度 不 小 于 二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长 度。5.2.2.2 二 级 保 护 区 陆 域 沿 岸 纵 深 范 围 一 般 不 小 于 1000m,但 不 超 过 流 域 分 水 岭 范 围。对 于

50、流 域 面积 小 于 100 km2的 小 型 流 域,二 级 保 护 区 可 以 是 整 个 集 水 范 围。具 体 可 依 据 自 然 地 理、环 境 特 征 和环 境 管 理 需 要 确 定。对 于 有 防 洪 堤 坝 的,可 以 防 洪 堤 坝 为 边 界;并 要 采 取 措 施,防 止 污 染 物 进 入 保护 区 内。5.2.2.3 当 面 污 染 源 为 主 要 水 质 影 响 因 素 时,二 级 保 护 区 沿 岸 纵 深 范 围,主 要 依 据 自 然 地 理、环 境特 征 和 环 境 管 理 的 需 要,通 过 分 析 地 形、植 被、土 地 利 用、地 面 径 流 的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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