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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6有研新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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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 京 市 时 代 九 和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 有研 新 材 料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 东 大 会 的法 律 意 见 书 致:有 研 新材 料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市 时代 九和律 师事 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 受有 研 新材 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 本所 李志强 律师、王俊 杰律师 出席 公司于2016 年1 月 15 日上午10:00 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召开的有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 下简 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依 据中 华人民

2、 共和国 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有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 司章 程”)的规 定,按 照律 师行业 公认的 业务标 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3、,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 是否合 法及是 否符 合 公司章 程、出席 会议 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

4、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分别于 2015 年12 月24 日、2015 年12 月31 日 在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延期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增加临时

5、提案的公告,公司于2016年1 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又于2016 年 1 月9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了 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 和提示性公告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程序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

6、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在上述通知 和提示性公告 中发布了具体的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十五天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 年1 月15 日 上午10:00 在北京有色 金属研究总院南院会议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1 月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7、11:30,13:00-15:00;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延期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和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 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延期召开201

8、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另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经公司董 事长张少明授权,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熊柏青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的 人员 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 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见下表:1、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和代 理 人人数 8 2、出 席会 议的 股东 所持 有 表决权 的股

9、 份总 数(股)388,541,202 3、出 席 会 议的 股 东 所持 有表 决 权 股 份数 占 公 司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比例(%)46.32 公司董事张少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特授权委托公司董事熊柏青先生代为主持现场会议。经验证,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 长 张少明、独立董事高永岗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官永恒 先生出席会议并作会议记录;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 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

10、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 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延期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提示性公告中所列 5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进 行了 审议 和表决。现场 投票 部分 由当场 推选的 1 名 非 关联 股 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 按照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部分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非累积 投票 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11、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关于变 更2013 年非 公开 发 行股份 募集 资金 投资项目及将剩余募集资金和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 案 388,536,202 99.99 5,000 0.01 0 0.00 是 2 关于修 订公 司 股东 大会 议事规 则 的议 案 388,541,202 100.00 0 0.00 0 0.00 是 3 关于修 订公 司 董事 会议 事规则 的 议案 388,536,202 99.99 5,000 0.01 0 0.00 是 4 关于修 订公 司 监事 会议 事规则 的 议案 388,536,202 99.99 5,000 0.01 0 0.00

12、 是 5 关于调 整公 司2015 年度 日 常关联 交易 预计 金额的议案 83,030,534 100.00 0 0.00 0 0.00 是 2、中 小投 资者 单独 计票 议 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 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关于变 更 2013 年非 公开 发 行股份 募集 资金 投资 项 目 及 将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和 利 息 用 于 永 久 补充流动 资金 的议 案 23,004,300 99.97 5,000 0.03 0 0.00 23,004,300 2 关于调 整公 司 2015 年度 日 常关联 交易 预计

13、金额的议 案 23,009,300 100.00 0 0.00 0 0.00 23,009,300 本次股 东大 会涉 及关 联交 易议 案1 项,关 联方、关 联关系、所 持表 决权 股份 数量和 回避 表决 情况 如下 表: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股)回避表决情况 1 关于调 整公 司2015 年度 日 常关联 交易预计金 额的 议案 北京有 色金 属研 究总 院 上市公 司控 股股 东 305,483,069 已回避 表决 根据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各项 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

14、见 综上所 述,本所认 为: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和 召开程 序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 有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北 京 市 时 代 九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有 研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志强 王俊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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