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 J 2 0 5 5-2 0 1 8城市轨道交通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工程技术规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v i b r a t i o n a n d n o i s e c o n t r o le n g i n e e r i n g o f u r b a n r a i l t r a n s i t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 0 1 8-0 4-0 8 发 布 2
2、 0 1 8-0 6-0 1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振 动 与 噪 声 的 来 源 及 其 强 度 的 调 查.25 总 体 要 求.36 工 程 设 计.47 主 要 工 程 措 施 及 要 求.68 施 工 与 验 收.79 运 行 与 维 护.1 0I 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防 治环 境 污 染,改 善 环 境 质 量,规 范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3、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施 工、验 收 和 运 行 维 护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北 京 市 劳 动 保 护 科 学 研 究 所、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委 员 会、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城 市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中
4、心、浙 江 天 铁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部 2 0 1 8 年 0 4 月 0 8 日 批 准。本 标 准 自 2 0 1 8 年 0 6 月 0 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解 释。1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施 工、验 收 和 运 行 维 护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地 铁、轻 轨、市 域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的 轮 轨 系 统 和 环
5、 控 系 统 引 起 的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污 染 控制 工 程。本 标 准 可 作 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设 计、施 工、验 收、运 行 与 管 理 的 技 术 依 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1 0 0 7 0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振 动 标 准G B 1 2 3 4 8 工
6、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1 2 5 2 3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T 1 8 6 9 9.2 声 学 隔 声 罩 的 隔 声 性 能 测 点 第 2 部 分:现 场 测 量(验 收 和 验 证 用)G B/T 1 9 5 1 2.声 学 消 声 器 现 场 测 量G B/T 1 9 8 8 9.5 声 学 建 筑 和 建 筑 构 件 隔 声 测 量 第 5 部 分:外 墙 构 件 和 外 墙 空 气 声 隔 声 的 现 场 测 量G B 5 0 1 1 8 民 用 建 筑 隔 声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5
7、7 地 铁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4 5 2.古 建 筑 防 工 业 振 动 技 术 规 范G B 5 0 4 6 3 隔 振 设 计 规 范G B 5 0 8 6 8 建 筑 工 程 容 许 振 动 标 准H J/T 9 0 声 屏 障 声 学 设 计 和 测 量 规 范H J/T 4 0 3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城 市 轨 道 交 通H J 4 5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城 市 轨 道 交 通H J 2 0 3 4 环 境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技 术 导 则C J/T 4 0 1.梯 形 轨 枕
8、技 术 条 件C J J/T 1 9 1.浮 置 板 轨 道 技 术 规 范J G J/T 1 7 0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引 起 建 筑 物 振 动 与 二 次 辐 射 噪 声 限 值 及 其 测 量 方 法 标 准T B/T 2 6 2 6 铁 道 混 凝 土 枕 轨 下 用 橡 胶 垫 板 技 术 条 件T B/T 2 6 2 9 铁 路 混 凝 土 轨 枕 枕 下 弹 性 垫 板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质 2 0 1 4 4 2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9、 标 准。3.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u r b a n r a i l t r a n s i t2采 用 专 用 轨 道 导 向 运 行 的 城 市 公 共 客 运 交 通 系 统,包 括 地 铁 系 统、轻 轨 系 统、单 轨 系 统、有 轨 电 车、磁 浮 系 统、自 动 导 向 轨 道 系 统、市 域 快 速 轨 道 系 统。3.2 噪 声 源 强 n o i s e s o u r c e i n t e n s i t y即 噪 声 污 染 源 的 强 度 反 映 噪 声 源 声 辐 射 强 度 和 特 征 的 指 标,通 常 用 辐 射 噪 声 的 声 功 率 级 或 确
10、定环 境 条 件 下、确 定 距 离 的 声 压 级(均 含 频 谱)以 及 指 向 性 等 特 征 来 表 示。3.3 振 动 源 强 v i b r a t i o n s o u r c e i n t e n s i t y即 振 动 污 染 源 的 强 度 反 映 振 动 源 强 度 的 加 速 度、速 度 及 其 频 谱 等 特 征 指 标,常 用 指 标 为 振 动 源参 考 点 位 置 垂 直 于 地 面 方 向 的 Z 振 级。3.4 二 次 辐 射 噪 声 s e c o n d a r y n o i s e,s e c o n d a r y a i r-b o r n
11、 e n o i s e i n b u i l d i n g s被 激 励 产 生 振 动 的 建 筑 构 件,其 固 体 表 面 振 动 向 周 围 空 气 介 质 辐 射 的 声 压 波,亦 称 固 体 噪 声,二 次辐 射 噪 声 的 评 价 指 标 为 等 效 A 声 压 级。3.5 振 动 与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简 称 敏 感 建 筑 物 s e n s i t i v e b u i l d i n g s o f v i b r a t i o n a n d n o i s e指 医 院、学 校、机 关、科 研 单 位、住 宅 等 具 有 较 高 振 动 与 声
12、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建 筑 物。3.6 浮 置 板 轨 道 f l o a t i n g s l a b t r a c k在 板 式 或 梁 式 整 体 道 床 与 轨 道 基 础 之 间 设 置 的 隔 振 元 件,构 成 质 量、弹 簧 与 阻 尼 系 统,以 隔 离 或减 少 轨 道 向 周 围 传 递 振 动 的 特 殊 轨 道 结 构。3.7 轨 枕 s l e e p e r承 受 来 自 钢 轨 的 压 力,使 之 传 布 于 道 床,同 时 利 用 扣 件 有 效 保 持 轨 道 的 几 何 形 态,保 持 轨 距 并 将列 车 荷 载 弹 性 地 传 向 下 部
13、结 构 的 构 件。3.8 扣 件 t r a c k f a s t e n i n g将 钢 轨 固 定 在 轨 枕 或 其 他 轨 下 基 础 的 连 接 部 件。3.9 隔 声 窗 s o u n d i n s u l a t i o n w i n d o w一 种 用 于 阻 隔 室 外 噪 声 向 室 内 传 播 的 建 筑 用 窗。注:本 标 准 中 如 无 特 别 说 明,隔 声 窗 均 指 建 筑 外 窗。3.1 0 声 屏 障 s o u n d b a r r i e r s一 种 专 门 设 计 的 立 于 噪 声 源 和 受 声 点 之 间 的 声 学 障 板,通
14、 常 是 针 对 某 一 特 定 声 源 和 特 定 保 护 位 置(或 区 域)设 计 的。3.1 1 消 声 器 m u f f l e r一 种 既 能 允 许 气 流 顺 利 通 过,又 能 有 效 地 消 减 声 能 向 外 辐 射 传 播 的 装 置。4 振 动 与 噪 声 的 来 源 及 其 源 强 的 调 查4.1 振 动 与 噪 声 的 来 源34.1.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主 要 由 列 车 运 行 时 轮 轨 间 的 相 互 动 力 作 用 产 生。4.1.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噪 声 主 要 源 于 车 辆 的 轮 轨 噪 声、牵 引
15、 噪 声、气 动 噪 声、制 动 噪 声、受 电 弓 噪声、桥 梁 高 架 结 构 二 次 辐 射 噪 声,以 及 风 亭、冷 却 塔 等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噪 声。4.1.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敏 感 建 筑 物 室 内 二 次 辐 射 噪 声 主 要 由 轮 轨 及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振 动 经 大 地 传 播 至 建 筑物 内 激 发 结 构 振 动 而 产 生。4.2 振 动 与 噪 声 源 强 的 调 查4.2.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前,应 进 行 振 动 与 噪 声 污 染 源 强 的 调 查、预 测 与
16、评估。4.2.2 既 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源 强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的 噪 声 源 强 可 通 过 实 地 或 类 比 测 试 获得;新 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源 强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的 噪 声 源 强 可 通 过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获 得,也 可 采 取 类 比 测 试、资 料 调 查 或 二 者 结 合 的 方 式 获 得;实 地 测 试 或 类 比 测 试 方 法 应 符 合 H J 4 5 3的 要 求。4.2.3 当 无 法 通 过 实 地 测 试、类 比 测 试
17、或 资 料 调 查 方 式 获 得 源 强 时,可 通 过 经 实 践 验 证 的 数 值 分 析 模型 预 测 的 方 式 获 得,预 测 结 果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评 估。5 总 体 要 求5.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沿 线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及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条 件,依 据 振 动 与 声 环 境 质量 标 准 及 敏 感 建 筑 物 使 用 功 能 需 求,合 理 控 制 线 路 与 敏 感 建 筑 物 的 距 离。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穿 过 处 于 规 划 阶段 的 振 动 与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 集 中 区
18、域 时,应 预 留 采 取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的 条 件。5.2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应 遵 循 预 防 为 主、防 治 结 合、经 济 合 理、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按照“规 划-源-传 播 途 径-敏 感 建 筑 物”的 顺 序 选 择 控 制 措 施,科 学、合 理、综 合 地 进 行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5.3 风 亭、冷 却 塔 与 敏 感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规 划 控 制 距 离 应 符 合 G B 5 0 1 5 7 中 的 规 定。5.4 重 视 振 动 与 噪 声 源 的 控 制,积 极 采 用 低
19、 振 动、低 噪 声 的 车 辆、轨 道、设 备 设 施 等 源 头 预 防 措 施。5.5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综 合 考 虑 运 行 安 全、次 生 影 响、经 济 成 本、使 用 寿 命、养 护 维修、更 换 方 便 等 因 素。5.6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应 符 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的 要 求,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产 使 用。5.7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应 保 证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或 室 内 振 动
20、 与 噪 声 达 到 相 关 标 准 要 求。5.8 对 于 古 建 筑、设 有 精 密 仪 器 的 建 筑 物 等 特 殊 敏 感 目 标 的 防 护,应 结 合 主 管 部 门 或 权 属 部 门 的 技 术参 数 要 求,进 行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设 计,必 要 时 可 进 行 专 项 论 证。5.9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施 工 时,应 防 止 二 次 污 染。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振 动 与 噪 声 应 满 足 G B1 2 5 2 3 的 要 求。5.1 0 对 于 新 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21、 措 施 或 产 品 应 通 过 试 验 验 证 和 技 术 评 估 后 方 可 应 用。45.1 1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设 计、施 工、验 收、运 行 与 维 护 除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外,还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地 方 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6 工 程 设 计6.1 一 般 规 定6.1.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目 标,应 结 合 环 境 振 动 和 噪 声 超 标 量 及 轨 道 交 通 线 路周 边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背 景 情 况 确 定。城 市 轨
22、 道 交 通 地 下 线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应 使 敏 感 建 筑 物 室 内 二 次 辐射 噪 声 满 足 J G J/T 1 7 0 的 要 求。6.1.2 环 境 振 动 和 噪 声 的 超 标 量 应 依 据 G B 1 0 0 7 0、G B 3 0 9 6、G B 1 2 3 4 8 确 定;敏 感 建 筑 物 室 内 二 次 辐射 噪 声 的 超 标 量 应 依 据 J G J/T 1 7 0 确 定。6.1.3 当 控 制 工 程 的 目 标 要 求 室 内 振 动 和 噪 声 达 标 时,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减 振 降 噪 量 应 依 据 G
23、 B5 0 8 6 8、G B 5 0 1 1 8 确 定。6.1.4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与 其 他 振 动 和 噪 声 源 共 同 作 用 的 综 合 影 响。6.1.5 新 建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时,为 保 证 采 取 减 振 降 噪 措 施 后 敏 感 建 筑 物 振动 与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限 值 或 室 内 振 动 与 噪 声 达 到 相 关 标 准 限 值 要 求,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设 计 时 宜增 加 适 当 的
24、设 计 裕 量。6.1.6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制 定 时 应 协 调 相 关 单 位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技 术 措 施,以 保 证 减 振降 噪 效 果 满 足 标 准、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要 求。6.1.7 当 采 取 多 种 减 振 降 噪 措 施 时,应 考 虑 控 制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及 可 实 施 性,并 进 行 统 一 设 计。6.2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设 计6.2.1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包 括 道 床 减 振、轨 枕 减 振、扣 件 减 振、钢
25、轨 减 振、屏 障 隔 振、建 筑 基 础隔 振、桥 梁 支 座 减 振 等 方 式。6.2.2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的 减 振 效 果 评 价 量 应 与 G B 1 0 0 7 0 中 规 定 的 环 境 振 动 评 价 量(Z 振 级 V L z)一 致。在 轨 道 上 采 取 轨 道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对 源 强 的 减 振 效 果(即 在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隧 道 洞 壁 距 轨 面 1.9 m 位置 处 的 减 振 效 果)参 考 数 值 如 下:a)各 类 道 床 减 振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的 减 振 效 果 7 d B 1 8 d B;b)
26、各 类 轨 枕 减 振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的 减 振 效 果 6 d B 1 2 d B;c)各 类 扣 件 减 振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的 减 振 效 果 2 d B 8 d B;d)各 类 钢 轨 减 振 控 制 工 程 措 施 的 减 振 效 果 1 d B 3 d B。6.2.3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的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线 路 条 件、轨 道 条 件、隧 道 结 构、桥 梁 结 构、车 辆 运 行 条件(车 辆 类 型、编 组、轴 重 和 运 行 速 度 等)、振 动 源 的 强 度、敏 感 建 筑 物 类 型 及 超 标 量、减 振 系 统 特 点、
27、施 工 场 地 条 件 及 全 寿 命 周 期 经 济 性 等 指 标。6.2.4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1 0 0 7 0、G B 5 0 8 6 8、J G J/T 1 7 0、G B 5 0 1 5 7、G B 5 0 4 6 3 和G B/T 5 0 4 5 2 的 规 定。6.2.5 轨 道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的 长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5a)轨 道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的 长 度 应 根 据 振 动 影 响 范 围、保 护 目 标 与 线 路 的 距 离、保 护 目 标 超 标 量、保护 目 标 的 建 筑 布 局 等
28、 进 行 综 合 确 定;b)轨 道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的 长 度 应 大 于 敏 感 建 筑 物 沿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方 向 的 长 度。措 施 沿 线 路 向 敏 感 建筑 物 两 侧 延 伸 的 长 度 应 确 保 措 施 两 端 非 隔 振 路 段 振 动 的 距 离 衰 减 量 与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的 减 振 效果 相 匹 配。措 施 延 伸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非 隔 振 路 段 振 动 的 预 测 达 标 距 离;c)不 同 隔 振 措 施 之 间 的 衔 接 应 考 虑 轨 道 刚 度 平 稳 过 渡。6.2.6 采 取 振 动 控 制 措 施 时 应
29、 避 免 引 起 车 轮/轨 道 病 害 现 象,如 车 轮 或 轨 道 的 异 常 振 动、异 常 磨 耗 等,确 保 运 营 安 全。6.3 环 境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设 计6.3.1 一 般 规 定6.3.1.1 由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地 上 线 引 起 的 噪 声 超 标 区 域 除 采 取 低 噪 声、低 振 动 的 车 辆、轨 道、设 备(施)等 源 头 预 防 措 施 外,应 优 先 采 用 声 屏 障 等 传 播 途 径 控 制 措 施;若 传 播 途 径 措 施 无 法 实 施 或 实 施 后 无 法 满足 G B 3 0 9 6 规 定 的 限 值,应 采 用
30、或 辅 助 采 用 隔 声 窗 等 建 筑 防 护 措 施。6.3.1.2 由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地 面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引 起 的 噪 声 污 染 宜 优 先 采 用 低 噪 声 的 设 备 设 施;若 采 取低 噪 声 设 备 设 施 后,敏 感 建 筑 物 声 环 境 仍 未 满 足 G B 3 0 9 6 规 定 的 限 值 或 敏 感 建 筑 物 声 环 境 质 量 无 法 维持 现 状 水 平 的 要 求 时,应 采 用 隔 声、吸 声、消 声 等 综 合 措 施,确 保 敏 感 建 筑 物 声 环 境 质 量 达 标 或 维 持 现状 水 平。6.3.2 隔 声
31、6.3.2.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声 屏 障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声 屏 障 声 学 设 计 应 按 照 H J/T 9 0 的 规 定 执 行;b)声 屏 障 的 高 度 应 结 合 噪 声 控 制 要 求 及 声 屏 障、敏 感 建 筑 物、声 源 三 者 之 间 的 相 对 距 离 和 相 对 高差 等 特 征,经 过 计 算 确 定;c)声 屏 障 的 长 度 应 为 敏 感 建 筑 物 沿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方 向 的 长 度 与 声 屏 障 两 端 附 加 长 度 之 和;声 屏 障两 端 的 附 加 长 度 应 使 非 隔 声 段 车 辆
32、运 行 噪 声 的 距 离 衰 减 量 与 声 屏 障 设 计 插 入 损 失 一 致,声 屏 障两 端 的 附 加 长 度 应 按 公 式(1)计 算,如 不 足 5 0 m,按 5 0 m 长 度 设 计;b=0.1 5 d L(1)式 中:b 声 屏 障 附 加 长 度,单 位 为 米(m);d 接 收 点 到 线 路 的 距 离,单 位 为 米(m);L 声 屏 障 插 入 损 失,单 位 为 分 贝(d B)。d)声 屏 障 的 插 入 损 失 L 应 不 小 于 敏 感 建 筑 物 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环 境 噪 声 超 标 量;e)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通 过
33、居 住 集 中 区 时,依 据 敏 感 建 筑 物 受 到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情 况,选择 合 适 类 型 的 声 屏 障;声 屏 障 设 置 应 尽 量 靠 近 噪 声 源,其 与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的 相 对 位 置 应 符 合 城市 轨 道 交 通 的 限 界 要 求。6.3.2.2 隔 声 窗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根 据 工 程 控 制 要 求,确 定 满 足 条 件 的 隔 声 窗 等 级,选 择 合 格 的 隔 声 窗;6b)隔 声 窗 隔 声 性 能 的 评 价 量 为 计 权 隔 声 量 与 交 通 噪 声 频 谱 修 正 量
34、 之 和(R w+C t r)。邻 线 路 两 侧 敏感 建 筑 物 隔 声 窗 的 隔 声 性 能 应 不 小 于 3 0 d B;c)隔 声 窗 部 件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耐 候 性 和 长 效 使 用 寿 命,必 要 时 可 采 用 通 风 隔 声 窗。6.3.2.3 隔 声 罩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的 噪 声 控 制 可 采 用 隔 声 罩 措 施,隔 声 罩 设 计 时 应 保 留 检 修 通 道;b)采 取 隔 声 罩 措 施 时,应 充 分 密 闭,避 免 缝 隙、孔 洞 等 漏 声 现 象;c)当
35、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有 通 风 散 热 要 求 时,隔 声 罩 应 配 备 足 够 通 流 面 积 的 进 风、排 风 消 声 措 施。6.3.3 消 声6.3.3.1 消 声 器 的 插 入 损 失 应 根 据 工 程 控 制 要 求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噪 声 源 的 频 率 特 性确 定;插 入 损 失 不 应 低 于 工 程 控 制 要 求。6.3.3.2 消 声 器 的 流 速、流 阻 的 设 计 等 应 满 足 设 备 设 施 空 气 动 力 性 能 的 要 求。6.3.3.3 根 据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附 属 设 备 设
36、 施 噪 声 源 的 特 点、传 播 途 径 和 辐 射 方 向 选 定 消 声 器 的 最 佳位 置;消 声 器 的 末 端 出 口 应 避 免 指 向 噪 声 敏 感 建 筑 物。7 主 要 工 程 措 施 及 要 求7.1 一 般 规 定7.1.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的 路 径 选 择 和 敷 设 方 式 应 结 合 城 市 的 土 地 利 用 规 划,尽 量 避 让 敏 感 建 筑 物 集中 区 域。7.1.2 穿 越 城 市 建 成 中 心 区 或 规 划 中 心 区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线 路,宜 优 先 设 置 地 下 线 路,且 应 通 过 加 大埋 深、
37、优 化 列 车 运 营 速 度 等 方 式 降 低 振 动 与 噪 声 的 影 响。7.2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7.2.1 道 床 减 振7.2.1.1 道 床 减 振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钢 弹 簧 减 振 器 浮 置 板 轨 道、橡 胶 隔 振 器 浮 置 板 轨 道、隔 振 垫 浮 置 板 轨道 等 道 床 式 减 振 措 施。7.2.1.2 浮 置 板 轨 道 减 振 措 施 应 符 合 C J J/T 1 9 1 的 要 求。7.2.1.3 道 床 减 振 区 段 应 预 留 足 够 的 轨 道 结 构 高 度,并 尽 可 能 不 设 置 过 轨 管 线。7.2.2 轨
38、 枕 减 振7.2.2.1 轨 枕 减 振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梯 形 轨 枕、弹 性 短 轨 枕(弹 性 套 靴)、弹 性 长 轨 枕 等。7.2.2.2 轨 枕 枕 下 的 橡 胶 垫 板 及 弹 性 垫 板 应 分 别 符 合 T B/T 2 6 2 6、T B/T 2 6 2 9 的 规 定,并 符 合 城 市 轨 道交 通 列 车 运 营 安 全 要 求。7.2.2.3 采 用 梯 形 轨 枕 措 施 时,其 材 料 和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C J/T 4 0 1 的 规 定。7.2.3 扣 件 减 振7.2.3.1 扣 件 的 材 料 及 其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39、 我 国 各 类 扣 件 的 现 行 标 准 及 技 术 规 范 要 求。77.2.3.2 扣 件 的 振 动 衰 减 性 能 应 满 足 敏 感 建 筑 物 减 振 需 求。7.3 环 境 噪 声 控 制 工 程7.3.1 隔 声7.3.1.1 声 屏 障 的 材 料 和 构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声 屏 障 声 学 构 件 的 计 权 隔 声 量 不 应 小 于 3 0 d B;b)具 有 吸 声 性 能 的 声 屏 障 声 学 构 件,其 降 噪 系 数(N R C)应 不 低 于 0.6;c)声 屏 障 声 学 构 件 应 具 有 防 潮(水)性 能,在 高 湿 或 雨
40、雪 环 境 中 其 吸 隔 声 性 能 不 受 影 响;d)声 屏 障 结 构 支 撑 构 件 和 材 料,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定;e)声 屏 障 工 程 应 避 免 采 用 轻 质 板 材 及 易 产 生 二 次 辐 射 噪 声 的 材 料;f)声 屏 障 结 构 应 满 足 抗 风 载 荷、抗 列 车 脉 动 风 压 冲 击 的 要 求。7.3.1.2 隔 声 窗 的 材 料 和 构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隔 声 窗 的 开 启 方 式 宜 优 先 采 取 平 开 型 式;b)在 保 证 敏 感 建 筑 物 承 重 安 全 条 件 下,隔 声 窗 宜 采 用 中
41、空 玻 璃、夹 胶 玻 璃 等 多 层 玻 璃;c)当 采 用 双 层 中 空、夹 胶 玻 璃 时,宜 使 玻 璃 与 空 腔 形 成 的 共 振 频 率 避 开 人 耳 听 觉 范 围,共 振 频 率f 0 可 按 公 式(2)估 算:(2)式 中:m 1、m 2 分 别 为 空 腔 两 侧 玻 璃 的 面 密 度,单 位 为 千 克 每 平 方 米(k g/m2);g 空 腔 厚 度,单 位 为 米(m)。7.3.1.3 隔 声 罩 的 材 料 和 构 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隔 声 罩 的 罩 板 隔 声 量 应 不 低 于 2 5 d B;b)当 隔 声 罩 板 采 用 金
42、 属 板 等 薄 板 材 料 时,应 对 罩 板 涂 以 一 定 厚 度 的 阻 尼 层,避 免 罩 板 由 于 共 振 和吻 合 效 应 形 成 隔 声 低 谷。7.3.2 消 声7.3.2.1 消 声 器 主 要 包 括 阻 性 消 声 器、抗 性 消 声 器、阻 抗 复 合 消 声 器。7.3.2.2 消 声 器 的 选 用 应 符 合 H J 2 0 3 4 相 关 要 求。8 施 工 与 验 收8.1 施 工8.1.1 一 般 规 定8.1.1.1 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工 程 施 工 资 质,并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设 计 文 件、设 备 图 纸 等
43、组 织 施工。88.1.1.2 施 工 前,设 计 单 位 应 向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技 术 交 底,并 应 配 备 相 关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施 工 工 作,对 安装 预 留 条 件、基 础 处 理、接 口 关 系、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构 件 安 装 要 求 提 供 技 术 指 导。8.1.1.3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相 关 产 品 的 现 场 存 储 应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提 出 的 产 品 存 储 要 求,且 在 产品 安 装 前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以 抽 检 方 式 对 产 品 外 观 及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检
44、测。8.1.1.4 工 程 施 工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确 保 环 境 振 动 与 噪 声 控 制 工 程 的 性 能 要 求 达 到 设 计 标 准。8.1.1.5 工 程 施 工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工 程 施 工 的 程 序、管 理 文 件 及 相 关 标 准 规范 的 要 求。8.1.2 环 境 振 动 控 制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要 求8.1.2.1 在 土 建(尤 其 是 盾 构 隧 道)施 工 时,应 严 格 控 制 隧 道 结 构 的 形 位 误 差,以 保 证 环 境 振 动 控 制工 程 实 施 的 必 要 空
45、 间 与 安 装 条 件。8.1.2.2 道 床 基 底 施 工 时,应 严 格 控 制 基 底 施 工 的 精 度。8.1.2.3 钢 弹 簧 减 振 器 浮 置 板 轨 道 施 工 在 满 足 具 体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同 时,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影 响 减 振 性能 要 求 的 技 术 细 节:a)应 严 格 控 制 浮 置 板 基 底 上 隔 振 器 安 装 位 置 的 纵 向、横 向 间 距 及 平 整 度,以 保 证 轨 道 的 几 何 尺 寸精 度;b)浮 置 板 轨 道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各 模 板/水 沟 盖 板 与
46、 观 察 筒/检 修 口、隔 离 层 与 隔振 元 件 之 间 的 妥 善 密 封,以 及 完 工 后 浮 置 板 周 边 的 隔 离 及 密 封;c)浮 置 板 轨 道 区 段 应 特 别 注 意 排 水 沟 的 合 理 设 置、实 际 施 工 质 量 及 措 施 两 端 与 普 通 整 体 道 床 排 水系 统 的 顺 接 过 渡,避 免 浮 置 板 轨 道 区 段 积 水 导 致 减 振 效 果 降 低;应 采 取 日 常 检 修、杂 质 过 滤 隔离 等 防 止 堵 塞 措 施。8.1.2.4 减 振 垫 式 浮 置 板 轨 道 施 工 在 满 足 具 体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47、同 时,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影 响 减 振 性 能 要求 的 技 术 细 节:a)应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减 振 垫 整 体 或 局 部 受 到 超 出 设 计 值 的 荷 载 和 变 形;b)减 振 垫 的 铺 设 过 程 中,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减 振 垫 搭 接 处 及 减 振 垫 边 缘 的 密 封;c)应 在 浮 置 板 上 合 理 设 置 检 修 口,以 便 于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对 减 振 垫 进 行 必 要 检 查 及 实 现 后 期 更 换。8.1.2.5 轨 枕 减 振 工 程 施 工 在 满 足 具 体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同 时,应 特
48、 别 注 意 以 下 影 响 减 振 性 能 要 求 的 技术 细 节:a)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轨 枕 与 其 周 边 及 下 部 的 道 床 基 础 有 足 够 的 隔 离 及 减 振 所 需 的 间 隙,并 保 证轨 枕 周 围 道 床 的 密 实 性,避 免 轨 枕 产 生 异 常 松 动;b)轨 枕 轨 排 架 设 完 毕 后,应 首 先 通 过 调 整 轨 枕 的 位 置 实 现 轨 道 静 态 几 何 尺 寸 的 整 体 调 整;c)当 采 用 梯 形 轨 枕 时,应 注 意 以 下 两 点:1)轨 枕 长 度 宜 与 下 部 结 构 的 分 段 长 度 或 跨 度
49、 模 数 进 行 协 调 和 匹 配,以 确 保 轨 道 强 度 及 稳 定 性;2)轨 排 架 设 前 应 对 道 岔 区、人 防 门、路 桥(隧)衔 接 点、梁 缝 等 起 控 制 作 用 的 部 位 进 行 测 量,根 据 测 量 结 果 与 减 振 措 施 的 设 计 要 求 对 梯 形 轨 枕 轨 排 的 布 置 进 行 调 整,使 梯 形 轨 枕 的 铺 设满 足 设 计 要 求。d)当 采 用 弹 性 轨 枕 时,枕 下 弹 性 垫 层 的 设 置 应 与 钢 轨 中 心 对 称;弹 性 套 靴 与 轨 枕 接 触 的 缝 隙 应 采取 封 闭 措 施。98.1.2.6 扣 件
50、减 振 工 程 施 工 在 满 足 具 体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同 时,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影 响 减 振 性 能 要 求 的 技术 细 节:a)扣 件 弹 性 垫 板 与 其 上 下 层 部 件 间 应 直 接 平 行 接 触,不 可 错 位 和 漏 装;弹 性 垫 板 的 预 压 缩 量 不 应超 过 设 计 范 围;b)调 高 垫 板 的 使 用 和 调 高 量 最 大 值 应 符 合 相 关 设 计 规 定,且 不 可 在 钢 轨 和 轨 下 垫 板 之 间 进 行 调 高;c)浮 轨 式 扣 件 安 装 后,钢 轨 轨 底 和 防 撞 垫 之 间 的 间 隙 距 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