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保险与理赔,主讲教师:赵冉,第一节 保险概论 1.1.1 风险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可能因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的随机现象。,1. 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的损失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未来性,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按风险对象可以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1.1.3 可保风险,保险所承担之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可能性2.具有偶然性3.具有意外性4.具有纯粹性5.具有同质性,1.2 保险的基本概念,1.2.1 保险的界定 1. 保险的定义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2、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保险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其投保时,投保人就变成了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一般情况下,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
3、费率的乘积来计收,也可按固定金额收取。,2. 保险的要素,1. 保险必须有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第一要素 事故发生与否不确定 事故发生时间不确定 事故发生后果不确定,2. 保险必须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能在经济上计算价值;人身保险采用经济补偿的办法,是弥补经济上负担增加,而不是保证个人恢复失去的生命或劳动力。,3. 保险必须要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给众多投保人分担的办法,以此来减少个体的事故损失。 4. 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5. 保险必须是较长期性的经济制度,4. 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特征 互助性特征法律性特征科学性特征,与赌博、储蓄
4、、及慈善事业的区别。,1.2.2 保险的分类,1. 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按保险的性质,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1.2.3 保险的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风险的职能补偿损失的职能,2. 保险的派生职能积蓄基金的职能管理风险的职能,1.3 保险的基本原则,1.3.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从而形成了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
5、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1)能用货币估价的;2)客观上的或事实上的利益。,1.3.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报或欺诈。,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履行保证义务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1.3.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
6、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2. 判定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应遵循的原则,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为近因。 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和属于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范围的原因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范围的原因为近因。,如果是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最初的原因为近因。 如果导致损失发生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和未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如果导致损失发生的各种因素难以区分开来,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1.3.4 损害补偿原
7、则,损害补偿原则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1. 损害补偿的限制条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2. 损害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分摊原则,第二节 汽车保险及其种类,定义: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对象: 汽车及其责任 保障范围: 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 所有的机动车,机动车辆保险,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3.附加险,车辆损失险 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
8、人承保的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的毁损予以赔偿的保险;是包括碰撞在内的一种综合险,其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本身。,注意:针对一些损失频率高的危险事故,有时会被列为独立险种。如美国和日本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碰撞损失险和汽车综合损失险,全车盗抢也在其中;但我国全车盗抢险就做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单列。,汽车责任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在实施方式上又分为强制汽车保险和自愿汽车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就是将汽车责任保险列为法定保险,
9、强制执行。,附加险 为了满足投保人对其他风险保障的要求,保险人提供一些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和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责任险。,第二章 汽车保险制度,重点介绍各种汽车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和实践特点。,第一节 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一. 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1. 过失责任原则 又称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
10、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2. 推定过失责任 又称为推定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不能证明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推定过失责任实际上属于过失责任范畴,只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人或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属关系和对之应尽的义务或享有的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认定其有过错。,与一般过失责任区别: 凡是推定过失责任的场合下,行为人如要不承担责任,就要对自己的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而在一般过失责任场合,受害人有责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举证人为受害人。,3.无过失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
11、律规定应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责任原则。,注意: 这一责任原则主要不是看责任人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从而由法律规定的责任。,特点: 受害人不必证明他人因疏忽或过失而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有责任,便可以从致害人或其它途径获得损失的补偿。,4. 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区别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别的责任。 区别: 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 责任范围不同。,三、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 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指将无过失人身伤害单独列为保险险种的汽车保
12、险,是直接存在于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损失保险,受害人可以据此立即得到赔偿,不受法律和过失认定的限制。 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保险提供了医疗费用赔偿、工资损失赔偿、受害人必要的家务雇工费等一系列保险赔偿。,特征: 1)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 。无过失人身伤害保险仅是法定的基本给付,对于超出法定基本给付的损害,被保险人需要另行投保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责任险。,2)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 当实际损害超过法定的赔偿限度时,受害人仍应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和侵权原则求偿。,3)无过失汽车保险在本质上为非强制保险,但为了适应政策上的需要,一
13、般将其列为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的一部分,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的事故损害补偿功能。,4)在无过失汽车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废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取消了确定汽车事故责任的法律程序,受害人仅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而不得要求致害人赔偿。 这就是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与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的根本区别。,基于以上原因,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第二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一、
14、概述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 具有强制性:依法强制执行,甚至无须采用合同。 2. 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本质是保障第三者利益以维护社会安定。,第三者可依法获得下述权利: 1) 直接追诉 即第三者不受任何限制,可直接向保险人求得赔偿,这是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不同之处。,2) 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 即受害人不受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单条款的影响,其求偿权利可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 故意损害也可求偿 即不论损害是否出于被保险人的
15、故意行为,对第三者都是意外,保险人要负赔偿责任。,3.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不可选择性 即强制汽车保险只提供给被保险人基本的保障,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死亡给付、医疗费用支出、伤残给付和收入损失等四项,具有不可选择性。,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 5.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6.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 其承保范围仅限于第三者人身伤害,至于乘客是否包括,各国法律不同。因其承保范围窄,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所以保费相对较低,利于顺利实施。,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 1. 混合实施 英国的汽车保险分为四个层次: 1) 法定最低要求的汽车责任保险; 2) 第三者责任保险; 3) 第三者责任、火灾和盗窃保险; 4) 综合保险。,2. 分离实施 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法律规范设计,后者按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日本采纳的就是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