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章程(2002 年 11 月 29 日修订)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培养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 1997 年起设立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第二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面向全国 40 岁以下的青年学者,以及在实际部门工作,有志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并做出贡献的青年。第三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各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第四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 由胡绳青年学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决定,每三年评选一次。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苏州市进行合作。社科院负责“胡绳青年学术奖”评奖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苏州市负责“胡绳青年学
2、术奖励基金” 经费的运作和筹措工作。第六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措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组织“胡绳青年学术奖 ”的评奖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的指导和监督。首届管理委员会由胡绳提名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委员的更替、增减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七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设在“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用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第九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以胡绳个人的捐款为基础,向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捐赠款。第十条 本章程自 1997 年 7 月 2 日起实施。章程的修改由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