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直接登记)(博物馆纪念馆类)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4 年 4 月12说 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及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直接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四、直接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2、关申请核准。3上海 博物馆(纪念馆)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 诚信服 务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可多个)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上海市区(县) 路 弄号室】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
3、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 。第七条 本单位由举办者捐赠开办藏品: 件(套);藏品所有权归博物馆所有。4第八条 提供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 出资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 验资报告为准。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4、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 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 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 60 字。 】具体为:(一) ;(二) ;(三)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5展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理事会成员一般在 525 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4 年。 】第十四条 担任本单位理事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3 个月。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超过本单位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由非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理事的,应按照国家外事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境外人士担任理事的不适用此条。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
6、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6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一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一一一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一一一 罢免、增 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一一一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
7、述为:院长、校长 、所 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 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 2 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
8、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一一 章程的制 订和修改;一一一 选举 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一一一 变更开 办资金;一一一 本单 位的分立、合并;一一一 处置藏品;。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8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9、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10、决算方案;(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9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
11、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 负责人等,且应 是理事会成员。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 2 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10第二十八条
12、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监事中应当至少有 1 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
13、过,方为有效。【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不用此条。 】第四章 藏品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 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一) ;(二) ;(三) ;11第三十二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第三十四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
14、 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
15、不符;(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破损严 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12与其他 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该藏品 为赝品。第四十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 报上海市文物局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交换、出售或销毁。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 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16、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 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 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
17、流合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13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社会各界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8、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 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五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14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单 位经费来源” 中没有载明接受社会各界捐
19、赠的,可不用第四十九、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五十四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
20、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5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六十条 本单位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21、:(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海市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16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一一一 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一一一 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一一一
22、 偿还本单位债务;一一一 开展终结审计;一一一 处理剩余财产;一一一 撰写清算报告。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受让的博物馆应出具接收藏品清单,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 应告知捐 赠人。其他剩余财产的处理:(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三)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7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单位(落款、印章)【申请成立登记时制订的章程草案由全体理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