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单位红头)XXX 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法的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施办 法。 现报上,请审批。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1、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实 施办法2、XXX200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明 细表3、部级干部任职证明材料4、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2XXX200-年出售部 级干部住房 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
2、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的通知(厅字20004 号,以下 简称 意见)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 号,以下 简 称通知)精神,结合 XX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产权属 XX,专门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以及单元式普通标准的公有住宅楼房,均为部级干部住房出售范围。第三条 现住我 单位 XX 年拟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范围内的部级干部(含享有部级干部待遇的干部)和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意见和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第四条 部级干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 220 平方米以内,副
3、部级在 190 平方米以内。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作为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只享受住房折旧。住房年折旧率为 2%,住房折旧年限不超过 30 年。3超过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 4000 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 4000 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 1560 元。第五条 夫妇双方均 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宅楼房。第六条 已故部 级干部为承租人,已故部级干部配偶为实际承租人的,经确认,可以购买一套不超过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第七条 XX 年出售部
4、级干部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 元。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 2%,竣工年限已超 过 30 年的按 30 年计算,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 2001 年。以 成 本 价 购 房 ,按 购 房 人 夫 妇 双 方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前 的工 龄 和 给 予 折 扣 ,年 工 龄 折 旧 率 为 0.9%.未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工龄 计 算 到 1999 年 。建 立 住 房 公 积 金 前 离 退 休 人 员 购 房 计 算 工 龄折 扣 的 时 间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离 退 休 工 龄 计 算 。第八条
5、 XX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 10 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为每建筑平方米 222 元,竣工 10 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 242 元,竣工 9 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 262 元,以此类推,竣工 1 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 422 元。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每4建筑平方米 222 元的最低限价。第九条 教师购房按96 京房改办字第 075 号和97京房改办字第 057 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房价款的 5%。第 十 条 西 藏 内 调 人 员 购 房 按 京 组 通 199778 号 、国 家 机 关房 改 字 2000114 号 文 件
6、的 规 定 增 加 购 房 优 惠 。一 方 属 内 调 的 ,优惠 房 价 款 的 5%,双 方 同 属 内 调 的 ,优 惠 房 价 款 的 10%。第十一条 出售部 级干部住房以套为单位,售房面积以套为单位计算。售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 阳台面积。第十二条 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房价计算公式:成本价购房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 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 已竣工年限住房折旧率)其 中 ,标 准 价 高 限 成 本 价 94%=156094%=1466.4 元 ,年 工 龄 折扣 率 0.9 ;住 房
7、折 旧 率 2 。计算公式中,有关调节因素等项目,按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 302 号)中的 规定计算。教师及西藏内调人员购房实际房价=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 (1-优惠率)。第十三条 部级 干部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原则上应一5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时,在职的可向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离退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交房价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 5年,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款的 20%.贷款利率和分期付款利率按中央国家机关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贷款利率规定计算。第十四条 购房
8、人 缴交房价款后,由 xx 按规定统一代办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购房人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第十五条 购房人首次 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第十六条 购房人以成本价 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第十七条 部级 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 34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购 房人需一次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xx 元。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下月起停交房租。第十九条 部级 干部住房出售后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管理及其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供暖、燃气设施6的维修、更新等费用,暂按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已故部级干部配偶购房后,供暖、后期管理等费用,暂保持出售前的缴交方式和解决途径。第二十条 xx 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工作由 XX 单位房改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XX 单位房改 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