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 華 大 學 自 然 醫 學 研 究 所 所 友 會 組 織 章 程民 國 100 年 11 月 13 日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通 過壹 、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會 為 南 華 大 學 自 然 醫 學 研 究 所 所 友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第 二 條 : 本 會 會 址 設 於 南 華 大 學 自 然 醫 學 研 究 所 , 以 下 簡 稱 本 所 。第 三 條 : 本 會 宗 旨 為 促 進 所 友 、 本 所 及 本 所 在 校 學 生 之 互 動 , 並 配 合 本所 推 廣 自 然 醫 學 與 學 術 等 會 務 。第 四 條 : 本 會 每 年 召
2、 開 會 員 大 會 乙 次 , 由 會 長 擔 任 主 席 。 必 要 時 得 由 會長 或 十 五 位 以 上 基 本 會 員 連 署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貳 、 成 員 第 五 條 : 本 會 會 員 包 括 基 本 會 員 及 推 廣 會 員 二 種 。第 六 條 : 凡 曾 於 南 華 大 學 自 然 醫 學 研 究 所 所 畢 業 、 任 教 、 任 職 及 目 前 正在 本 所 任 教 、 在 學 者 皆 為 本 會 基 本 會 員 。第 七 條 : 凡 曾 於 本 所 開 辦 之 各 學 程 課 程 結 業 者 皆 為 本 會 推 廣 會 員 。第 八 條 : 會
3、 員 有 集 會 及 表 達 意 見 之 自 由 。第 九 條 : 會 員 有 選 舉 、 罷 免 會 長 之 權 利 。第 十 條 : 會 員 有 參 加 本 會 各 項 活 動 之 權 利 。參 、 組 織 第 十 一 條 : 本 會 以 會 員 大 會 為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 置 會 長 一 人 , 會 長 須 為 本會 基 本 會 員 中 已 畢 業 者 , 由 大 會 基 本 會 員 中 已 畢 業 者 及 目 前仍 在 本 所 任 職 、 任 教 之 基 本 會 員 投 票 選 舉 之 , 任 期 貳 年 , 連 選得 連 任 。 會 長 對 內 綜 理 本 會 會 務 ,
4、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 並 於 每 次 會 員大 會 報 告 會 務 。第 十 二 條 : 本 會 置 副 會 長 一 人 , , 由 會 長 提 名 經 大 會 通 過 聘 任 之 , 任 期貳 年 , 連 選 得 連 任 。 副 會 長 須 為 本 會 基 本 會 員 中 已 畢 業 者 擔任 , 負 責 協 助 會 長 處 理 執 行 本 會 日 常 會 務 , 會 長 因 故 出 缺 ,由 副 會 長 代 理 , 到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第 十 三 條 : 本 會 置 總 幹 事 一 人 , 由 會 長 提 名 經 大 會 通 過 聘 任 之 , 任 期 貳年 , 連 選
5、得 連 任 。 總 幹 事 須 為 本 會 基 本 會 員 中 已 畢 業 者 擔 任 ,負 責 協 助 會 長 、 副 會 長 處 理 執 行 本 會 日 常 會 務 。第 十 四 條 : 本 會 得 設 顧 問 老 師 一 人 , 由 會 長 敦 聘 本 所 現 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任 期 貳 年 。第 十 五 條 : 本 會 設 顧 問 若 干 名 , 協 助 本 會 各 區 經 驗 傳 承 與 對 外 協 調 ,協 助 本 會 襄 辦 自 然 醫 學 相 關 聯 繫 與 協 調 , 任 期 貳 年 。2肆 、 職 權 第 十 六 條 : 本 會 會 員 職 權 :一 、 參
6、與 本 會 所 有 會 議 。二 、 提 出 與 決 議 本 會 的 議 案 。第 十 七 條 : 本 會 會 員 大 會 職 權 :一 、 制 定 並 修 改 本 會 組 織 章 程 。二 、 選 舉 及 罷 免 會 長 。三 、 討 論 及 決 議 相 關 會 務 。 第 十 八 條 : 會 員 大 會 之 召 開 , 應 於 會 期 開 會 一 個 月 前 通 知 各 會 員 。 會 員大 會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一 次 , 必 要 時 召 開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第 十 九 條 : 大 會 之 決 議 需 有 全 體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之 贊 成 ,
7、 始 能 通 過 。 包含 下 列 之 決 議 :一 、 章 程 之 修 訂 。二 、 會 長 之 選 舉 與 罷 免 。第 二 十 條 : 會 員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會 員 大 會 時 ,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代 理 ,每 一 會 員 以 代 理 貳 人 為 限 。第 廿 一 條 : 本 會 為 學 術 與 所 友 交 流 組 織 , 會 員 非 經 大 會 決 議 , 不 得 以 本會 名 義 進 行 營 利 性 質 之 商 業 活 動 。伍 、 經 費 來 源 第 廿 二 條 : 本 會 經 費 來 源 如 下 :一 、 會 費二 、 捐 款三 、 利 息四 、 相 關 單 位 補 助陸 、 實 施 及 修 正 第 廿 三 條 : 本 組 織 章 程 經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