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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结算产品服务章程.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613129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12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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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资金结算产品的发展,为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和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的客户须共同遵守本章程。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资金结算产品是指本行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等服务的产品。包括:(一)电子回单柜(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 )(三)人民币对公一户通(以下简称“一户通” )(四)支付密码(五)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以下简称“通存通兑” )(六)现金管理系统(七)网上银行

2、企业客户(以下称“网上银行” )(八)代付业务(九)短信银行第四条 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可申请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的签约、使用、变更、注销等事宜,正确、完整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等相关申请书(表) ,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客户应对相关申请书(表)填写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在资金结算产品使用期限内,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变更,应及时2书面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五条 本行根据单位提供的申请书(表)及证明文件等对客户情况进行审查。客户使用本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以本行核准办理的认证时间和功能为准。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

3、如下定义:(一)电子回单柜“电子回单柜”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自助式回单领取、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信息查询打印等服务的对公自助终端。电子回单柜一般通过卡介质、账号、密码或其组合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通过具有查询打印功能的主机终端、组合式抽屉柜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二)结算卡“结算卡”是指本行面向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卡密码或卡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投资理财等功能。“关联账户集合”是指由客户指定的与结算卡相关联的账户集合,该账户集合包括结算卡主账户、结算卡子账户。“结算卡主账户”是指

4、由客户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是客户凭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法人理财业务的主结算账户。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主账户。“结算卡子账户”是指由客户申请与结算卡相关联的其他账户,包括客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其他类理财类账户。一张结算卡可关联多个子账户。3“主卡”是指与客户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结算卡,具有通过主账户实现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投资理财功能。“子卡”是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的结算卡,其关联账户集合在主卡关联账户集合之内,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子卡主账户、关联账户集合、交易对手、功能权限及限额维护须由主卡设定。(三)一户通

5、“一户通”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通过一个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定期、通知、协定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一户通主账户”是指本行为客户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按照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或报备,按规定预留印鉴、购买单证和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主账户用于汇总登记各分账户的资金往来和利息,余额等于所有分账户余额之和。“结算分户”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进行一户通主账户签约时生成的一个活期分账户,统一使用一户通主账户预留印鉴,与一户通主账户共用单证。一户通主账户对外办理结算时,如支付结算凭证未明确具体核算资金收付的活期分账户时,由该分账户代为收付。“二级管

6、理主账户”是指本行为客户在一户通主账户下设置的二级管理账户,用于满足客户内部统计和管理的需求,不办理对外支付结算业务,其余额等于下挂分账户余额之和。“分账户”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在一户通主账户或二级管理主账户下设置的活期、定期、通知、协定存款账户,按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分别计息,其中活期和协定存款分账户可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与一户通主4账户共用单证和一套预留印鉴。“约定转存”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通知存款分户进行签约设置,实现该通知分户与指定的活期分户(含结算分户)内资金在约定余额条件下的自动存入及转出。“周期归集”是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一户通主账户隶属的活期分户(含协定分户,

7、不含结算分户)进行签约设置,实现按设定周期将相应活期分户资金自动划转到结算分户的资金归集服务。(四)支付密码“支付密码”是指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 16 位的数字。“支付密码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支付密码器系统,主要由存款人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及其软件、银行使用的支付密码核验等设备及其附件组成。(五)通存通兑“通存通兑”是指本行为客户办理非开户网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入业务和依据支付密码办理非开户网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支付业务。“实时通”是

8、本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专用品牌,指客户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办理的结算业务,覆盖了通存通兑业务的核心功能。通存通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实时通”业务。(六)现金管理系统“现金管理系统”是指本行为大、中、小公司客户和机构类客户铺设的直5接与本行系统相连接的电子资讯交换及金融服务平台。系统为客户提供了专线、互联网、电话拨号等多种接入方式,客户可选择采用主机直联或客户终端服务模式办理现金管理和人民币支付结算等业务。“主机直联”是指客户内部系统与现金管理系统主机实现直接联网,使用客户内部系统,接受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客户终端”是指现金管理系统延伸至客户的系统终端,客户可以使用该终端接受现金管

9、理系统提供的服务。“现金管理系统签约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客户指定,经本行认证后,可由客户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授权账户”是指除申请客户外的其他单位在本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账户所有人向客户书面授权,经本行认证,可由客户按授权通过现金管理系统进行远程管理。(七)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包括简版和高级版服务。“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是指可以通过简版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账务查询、电子对账服务等的客户,包括使用文件证书客户和使用预制证书客户。普通客户的证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 CCBCA 证书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10、颁发的CFCA 证书,由客户下载或由本行预先存储在网银盾中。“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是指使用高级版企业网银的客户。高级客户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进行传统的资金结算,办理代发代扣、企业公积金、投资理财、保理、电子商业汇票、国际结算等业务,并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账务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在集团公司内部及相关企业间自助使用网6上银行的创新结算产品。网上银行高级客户和 VIP 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 CFCA 证书或本行认证中心颁发的 CCBCA 证书,该证书储存在网银盾中。“网上银行签约账户”是指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银行营业柜台

11、的签约认证后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八)代付业务“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利用本行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付款业务。“对公批量付款”是指本行以客户汇总填制的转账支票为结算凭证,依据客户提交的纸质批量付款清单、磁介质批量付款清单,为客户办理一借多贷式批量付款业务。(九)短信银行“短信银行”是指本行基于中文短消息技术,通过短信平台以短信银行方式为客户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第二章 电子回单柜服务第七条 客户采用本行提供的身份识别方式是客户进入电子回单柜办理业务时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对取得的初始密码,客户应及时更改。第八条 本行提供的身份识别方式仅限客户使用

12、,客户须妥善保管,若身份识别方式遗失、被盗、损坏的,客户应及时按本行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补卡、换卡,并交纳相关费用。挂失生效前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7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第十条 客户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或密码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密码遗忘时,客户应按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持卡片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并交纳挂失手续费。第十二条 客户根据本行电子回单柜提供的交易功能,按照操作说明自助实现对签约账户的相关操作。客户在电子回单柜上凡使用约定的身份识别方式

13、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第十三条 本行只在本行工作日营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电子回单柜服务。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本行提供的电子回单柜服务,应交纳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卡工本费等。第十五条 客户签约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结算账户结清销户或者不再使用本行提供的电子回单柜时,应及时办理电子回单柜注销手续。注销时,客户须向本行提出申请、结清费用、清除柜内物品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注销手续时,按年交费的,未满一年的,本行有权按一年收取;按月交费的,未满一月的,本行有权按一月收取,交清费用后,本行为客户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结算卡服务第十七条 客户在确定一张结算卡为主卡的情况下

14、,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子卡。一张结算卡对应一个关联账户集合。8第十八条 客户重复申请主卡、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受限或不正常等情况时,本行可拒绝发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客户。第十九条 客户可根据需要预设或解除结算卡交易对手,交易对手预设成功后,客户通过结算卡对外支付时仅能转入预设交易对手账户。第二十条 客户可根据需要对结算卡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通兑业务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当月累计限额进行设置。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申请若干张结算卡,但必须在申请时为每一张卡指定一名人员为持卡人,每张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客户的经营管理等情况确定是否给客户、客户持卡人发卡。第二十二条 客户持卡人需持结算卡及

15、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本行开卡行柜面办理结算卡初始密码修改手续。结算卡初始密码修改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客户维护结算卡基本信息、关联账户、交易对手、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时,应向本行开卡行提交申请。第二十四条 结算卡的使用(一)客户可凭卡(或卡号)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二)客户可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支取、转账汇款、卡内账户转账业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三)客户在自助设备办理相关业务成功后

16、,可持结算卡到开卡行柜面打印回单。(四)客户可凭卡在本行柜面或自助设备查询权限范围内的结算卡主、子9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五)持卡人凭结算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客户授权所为,客户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六)客户凭结算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本行对结算卡关联账户的账户管理和业务操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客户若遗失结算卡,应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一)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遗失结算卡卡号等信息供本行验证,本行验证无误后办理口头挂失手续。(二)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交挂失申请、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

17、失手续。(三)结算卡挂失生效后,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与该卡相关联账户的业务。(四)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客户因遗失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六条 客户办理结算卡挂失后,可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第二十七条 若结算卡损坏,客户可持已损坏结算卡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第二十八条 客户若遗忘密码或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结算卡、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密码重置。第二十九条 客户持结算卡在本行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持卡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交结算卡、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10第三十一条

18、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解锁、密码重置、挂失及损坏换卡、销卡、吞卡后索取卡片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二条 客户办理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解除与对应结算卡的关联关系,方可进行销户处理。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缴纳结算卡年费、工本费及相关交易结算费等相关费用,本行有权从客户结算卡主账户直接扣收。结算卡主账户余额不足的,本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有权从客户其他账户中扣收。第三十四条 客户应按照与本行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客户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

19、的有效凭证。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第三十六条 客户结算卡主卡停用后,通过其开立的子卡不能正常使用;子卡停用后,不影响其他子卡及主卡的正常使用。第四章 一户通服务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使用一户通服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必须为 20 位长度且状态正常,法人透支账户、签约使用本行 CCBS 财资管理模块功能、CCBS 集团账户功能、周期支付限额功能等特殊种类账户不能办理一户通业务;(二)资信状况良好,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11第三十

20、八条 客户申请将结算账户签约为一户通主账户后,账号不变,签约前的历史明细账继续保留在一户通主账户。第三十九条 一户通产品使用期限内,客户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经本行审核通过后,有权多次申请设置二级管理主账户和分账户。第四十条 客户申请开通一户通服务,以及办理一户通主分账户的签约、设置、内部转移、解约、约定转存、周期归集等业务时,应按照要求向本行提交申请。第四十一条 客户一户通主账户下所有二级管理主账户及分账户(结算分户除外)销户后,且一户通主账户的账户状态正常,本行才能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办理一户通主账户的解约。第四十二条 一户通的使用和管理(一)客户申请在一户通主账户下设置二级管理主账户、分

21、账户,以及将某一活期分账户转为协定存款分账户,应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二)客户只能使用一户通主账户购买单证,二级管理主账户和分账户均不能购买单证。客户使用一户通办理对外支付结算,统一使用一户通主账户的预留印鉴,共用一户通主账户购买的单证。(三)客户使用一户通账户办理对外支付结算时,支付结算凭证的相应栏位需填写完整的一户通主账户户名和相应的活期分账户账号(由“20 位一户通主账户账号4(或 5、6)位数字”组成,20 位主账号与 4(或 5、6)位分账号间应以“”连接) ,此时本行根据相应的活期分账户余额为客户办理对外支付,如客户提供的凭证未填写活期分账户账号的(此时至少应填

22、写一户通主账户账号) ,则视同客户授权本行通过结算分户代为收付,此时本行根据结12算分户余额为客户办理对外支付。(四)客户一户通主账户和二级管理主账户不单独计息,各分账户按约定计息,客户可与本行约定收息账号。客户未明确的,本行直接以计息账户为收息账户。(五)客户一户通定期和通知分账户存入资金,必须通过结算分户或活期分账户转账存入。定期和通知分账户支取时,必须将本金及利息转入结算分户或活期分账户。(六)客户一户通定期分账户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若部分支取后账户金额小于起存金额,视为客户全部支取,本行对该定期分账户进行销户结息处理,并将本息自动转入结算分户或指定的活期分账户用于支付;通知分账户支取

23、时,支取部分按活期结息,本息转入结算分户或指定活期分账户用于支付。(七)客户一户通主账户对账单不体现分户余额,分账户只出具对账清单,不出具对账单。副本账页按一户通主账户、分账户分别出具,其中分账户副本账页名称为账页清单。(八)本行按规定为客户一户通主账户出具资金证明,所有二级管理主账户和分账户不再出具资金证明。客户一户通定期和通知存款分账户不出具存款证实书,不换开定期存单。(九)在符合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扣划或部分冻结时,本行按照先活期分账户,再通知存款分账户,最后定期存款分账户的顺序协助执行。第四十三条 客户使用本行提供的一户通服务,应缴纳一户通使用费,包括一户通主账户使用费、二级

24、管理主账户使用费和分账户使用费。13第五章 支付密码服务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本行新开立结算账户,且在开户时一并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结算账户生效时间方可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四十五条 客户对已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申请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结算账户支付依据的,从本行核准次日起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四十六条 自客户正式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之日起,客户授权本行以支付密码作为上述指定结算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并对支付密码项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七条 客户和本行共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器作为支付密码的生成运用方式。第四

25、十八条 支付密码适用的凭证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汇(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以下简称“实时通”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规定,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业务种类是指凭证种类。第五十条 “实时通”凭证编码选择的业务种类根据客户所选凭证功能确定:(一) “实时通”凭证选择“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功能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支票” ;(二) “实时通”凭证选择“汇兑功能”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汇兑” ;(三) “实时通”凭证选择“银行汇票申请”的

26、,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汇14票申请书” ;(四) “实时通”凭证选择“银行本票申请”的,对应的业务种类为“本票申请书” 。第五十一条 客户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写支付密码。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应规范填写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第五十二条 客户签发支付凭证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五十三条 客户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有误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累计三次签发错误的,本行有权停止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五十四条 客户

27、对支付密码器及口令、重要空白凭证及与本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协议应妥善保管。因客户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泄密、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负责。第五十五条 客户应对支付密码器操作权限进行合理设置,按业务需要和权限设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兼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五十六条 客户授权使用支付密码器的各级人员应及时更改初始口令,人员变更或察觉可能失密时应立即更换口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五十七条 支付密码器只限客户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客户合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五十八条 客户应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器操作说明书

28、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15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五十九条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时,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手续。第六十条 客户持支付密码器到本行设置支付密码器中账号时,应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号设置手续。第六十一条 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器“一机多户”的,如果客户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属非本行发放的,应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他行支付密码器的注册及账号设置手续;如果客户持有的支付密码器是本行其他营业网点发放的支付密码器,应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的账号设置手续。第六十二条 客户对同一账号下需要

29、使用多个支付密码器的,应向本行提交申请,并提供签名支付密码器。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同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增发手续。第六十三条 客户对同一账号下的多个支付密码器重新指定签名支付密码器的,应持拟重新指定的签名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由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签名支付密码器重新指定手续,但必须保证签名支付密码器唯一。第六十四条 若客户账号发生变更,需要在支付密码器中变更账号的,应持原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中账号的变更手续。第六十五条 若客户需要对指定账号更换支付密码器的,应持该账号下的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更换手续。第

30、六十六条 若因支付密码器系统升级,客户可以持原本行配售的支付密16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以旧换新手续。第六十七条 对于支付密码器中被删除的账号,客户在删除日前签发的支票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客户从删除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客户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第六十八条 若客户需要更换本行配售的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的,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更换手续。第六十九条 客户更换支付密码器账号密钥后,使用原

31、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的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从账号密钥更换日起及之前,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客户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七十条 客户持有的支付密码器若发生故障、遗失,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应及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停用或作废手续。第七十一条 对于客户持有的支付密码器发生遗失,在本行受理停用或作废之前(以本行办理完毕停用或作废手续的时间为准) ,因支付密码器遗失所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 自本

32、行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之日起 30 天内,客户可以申请重新启用;停用 30 天后,本行有权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作废处理。第七十三条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后,若急需使用新支付密码器的,17应重新购买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停用的申请书回单联。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新支付密码器重新领用手续。第七十四条 若客户持有本行配售的支付密码器发生损坏,应持支付密码器,并向本行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作废手续。第七十五条 对已被停用或作废的支付密码器,客户在停用或作废日前已签发的支票及选择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所记载的支付密码,在凭证提示付款期限内仍然有效,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

33、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客户应及时收回支付凭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七十六条 客户因遗忘支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死,可持支付密码器,向原注册银行申请办理解锁。第七十七条 客户办理结算账户销户时,除提供销户相关申请资料外,应向本行提供相应账号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码器,并提交申请。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密码器中指定账号删除手续。第七十八条 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本行核准后即时生效。第七十九条 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后,只能到本行按预留银行印鉴核对方式办理支付结算

34、业务。客户在停止使用支付密码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本行办理审核支付。第六章 通存通兑服务第八十条 客户授权本行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约定的结算账户办理资金通18兑业务的依据,并对支付密码项下的交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八十一条 客户申请开办通兑业务,修改单笔通兑转账限额、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额度,以及终止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等相关事项,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第八十二条 客户申请对资金使用有限制或有监管要求的账户办理通兑或利用通兑功能办理法人账户通兑透支业务时,应经本行审批同意。第八十三条 通兑转账业务实行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和每日累计通兑取现额度

35、控制,具体额度由客户申请,并应经本行审批同意。超过规定额度的通兑转账或通兑取现应到客户在本行的开户营业柜台办理。第八十四条 客户可使用 “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 (以下简称“实时通”凭证) 、支票及本行认可的其他结算凭证办理通兑业务。(一) “实时通”业务1客户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现金支票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本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取现金业务;2客户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转账支票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收款行若为建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本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且免填进账单。收款行若非建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应持“实时通”凭证到收

36、款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一本行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但需填写进账单。3客户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兑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后,可在本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转账。4客户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票申请功能”或“本票申请功能”并填写有关信息后,可在付款人开户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本行任一具备银行汇19票或本票签发资格的营业网点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二)使用支票等票证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1客户签发支票后,持票人可持支票在开户行所在地同一票据交换区内本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示付款。2付款人填写本行认可的其他可用于通兑业务的结算凭证,持票人在本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本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

37、第八十五条 “实时通”凭证有关规定(一) “实时通”凭证仅限于本行系统内受理。可用于作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凭证、汇(本)票申请功能,但不得背书转让,不得提交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也不得用于质押。(二)收款人持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向开户行或本行其他营业网点提示付款时,应在凭证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凭证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三)客户签发“实时通”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 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银行汇票申请、银行本票申请五种功能中打“”选择一种凭证功能;2. 表明“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字样;3.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4.

38、 确定的金额; 5. 付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及账号;6. 签发日期;7. 预留银行印鉴;8. 支付密码。20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凭证无效。(四) “实时通”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支付密码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五) “实时通”凭证的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名称可以根据相应凭证功能种类需要由客户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提示付款。(六) “实时通”凭证选择“现金支票功能”或“转账支票功能”的,提示付款期限自签发日起 10 日内有效(节假日顺延)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本行不予受理。“实时通”凭证选择“汇兑功能”及“汇(本)票申请功能”的, “委托

39、日期”是指客户向本行提交凭证的当日。(七)对于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的,若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被删除,客户从删除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银行受理;若支付密码器的账号密钥发生变更,客户从更换日起及之前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银行受理;若支付密码器被停用或作废,客户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银行受理。(八)客户若发生

40、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丢失,本行将协助追讨资金,但本行无权拒付。且因客户丢失“实时通”凭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第八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21证的基本规定” ,规范填写 “实时通”凭证、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第八十七条 客户使用计算机打印支付结算凭证的,应做到凭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第八十八条 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客户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客户应规范填写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第八十九条 客户填制支付凭证时,支付密码不得更

41、改,更改过的支付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九十条 客户签发支付凭证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九十一条 客户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有误的,本行有权拒绝受理。累计三次签发错误的,本行有权停止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第九十二条 客户通兑支取现金时,必须遵循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第九十三条 客户从结算账户通兑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第九十四条 因客户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 、支付凭证挂失止付、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删除、支

42、付密码器密钥变更以及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等异常情况,造成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客户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通兑业务的,本行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九十五条 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业务,由本行负责向客户提供收账通知。其中,对于客户结算账户的现金通存收账通知,因本行的22经办网点已将原始回单交给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存现金的事实证明,本收账通知仅供客户参考。第九十六条 客户发生支票等票据丢失时,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本行申请挂失止付。第九十七条 客户终止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本行交回所有尚未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 。客户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本行出具正

43、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第九十八条 客户撤销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因客户违反章程约定,本行撤销客户结算账户的通兑业务功能时,客户所有尚未使用的“实时通”凭证应交回本行,客户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本行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第九十九条 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后(以本行办理完毕通兑业务功能撤销手续的时间为准) ,客户不得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只能到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一百条 客户在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本行办理审核支付。第七

44、章 现金管理系统服务第一百一条 客户和本行双方认可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安全认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双方认可本行根据客户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发起的电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发出的电子指令。23第一百二条 本行发放的客户证书和客户设定密码是客户通过现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时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客户对使用客户证书、登陆ID 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客户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登录 ID 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操作流程、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

45、金安全。客户证书或网银盾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客户应及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第一百三条 客户在使用现金管理系统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应及时前往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客户如需更改集团理财服务内容、定向划转时指定的收付款账号等重要信息或增加有关业务功能等,应由客户书面通知本行,经本行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事项。第一百四条 对于授权账户,客户应协调授权方向本行提交账户所有人签章出具的书面授权书。对客户提供的授权账户,客户

46、应保证账户所有人对其授权是合法有效的,客户与账户所有人对授权的后果是知悉的,本行接受客户指令对现金管理系统签约账户和授权账户进行操作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一百五条 本行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本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二)客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三)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24(四)客户未能按照本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本行故意或过失的情况。第一百六条 如客户因本行现金管理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本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扣划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系统

47、服务。第一百七条 如客户发现本行对其电子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本行。本行收到客户对现金管理系统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客户处理结果。因本行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本行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客户的直接损失。第一百八条 客户如需终止使用本行现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时,应提前 5 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并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等到原开户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本行将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所开的客户编号以及在该客户编号下的所有信息全部注销并通知客户。在客户编号下所有信息删除前客户所发送的交易指令,视为有效交易指令,客户仍对该指令承担责任。客户办理注销手续或协议终止时,

48、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网银盾。第一百九条 主机直联客户应保证其自身系统及软件的安全,因客户或客户使用的第三方系统、软件漏洞或其他原因影响现金管理系统的,客户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八章 网上银行服务第一百一十条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行操作流程办理网上银行签约账户的查询、转账、账户授权、电子对账、企业公积金等业务。25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行和客户双方认可本行根据客户网上银行服务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认可通过客户证书、交易密码产生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行执行客户网上银行交易(查询、转账等)指令,

49、交易情况以本行计算机主机记录的客户账户实际情况为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到的账户数据,仅作为参考,正式的账户数据以本行计算机主机记录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客户发现本行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发现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本行应于接到客户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经查实确系本行错误,对由此引起的客户资金结算延误和损失,由本行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行发放的客户证书和客户设定密码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办理交易时确认客户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客户应按照本行操作手册中有关业务说明设置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分会计岗位职责妥善保管证书及密码,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客户承担,而且须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向银行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第一百一十五条 客户根据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实现对网上银行签约账户的授权操作,在被授权单位通过网上银行接受授权后,由此产生的对网上银行授权账户的查询、转账结果由客户承担。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户不得在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第一百一十七条 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或者 VIP 客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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