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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基础.ppt

上传人:暖洋洋 文档编号:1610066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5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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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基础,每天,当太阳升起来的时候,非洲大草原上的动物们就开始奔跑了。狮子妈妈在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你必须跑得再快一点,再快一点,你要是跑不过最慢的羚羊,你就会活活地饿死。” 在另外一个场地上,羚羊妈妈也在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你必须跑得再快一点,再快一点,如果你不能比跑得最快的狮子还要快,那你就肯定会被他们吃掉。” 提示:记住,你跑得快,别人跑得更快。,保险基本常识,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2、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

3、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定值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记载于合同中,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用于以古玩字画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优点: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赔偿金额完全按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计算,可以有效的减少当事人的纠纷。 缺点:由于保险价值完全自由约定,投保人有可能违背诚信原则,过高确定保险价值,以此进行保险欺诈。因此,定值保险在实务中的适用有一定限制。,

4、不定值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未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保险赔偿计算标准。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约定保险金额,待事故发生后,需要计算保险赔偿金额时,通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方法来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一般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综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的

5、立法,可以将保险利益通俗地表述为: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以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可以投保的权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下同)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

6、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意义:首先,避免使保险行为变为一种赌博。无保险利益存在则不存在保险;其次,在补偿性保险中,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正确评估被保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最后,防止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或财产标的的安全。保险利益的限制,可以尽量避免保险欺诈及其他违反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善良风俗。,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为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险,其保险利益不言而喻。 为他人投保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具有保险利益: 其一,投保人与该他人具

7、有基于血缘、姻缘或法律构成的密切的亲属关系; 其二,投保人对该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安全的延续具有合法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如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等。,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一、对财产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抵押权、留置权、经营权等),不论此种权利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 二、对财产标的物依法占有、使用或保管; 三、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利益。如租赁合同或承揽合同;,四、法律责任。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一种保险利益。当事人可以将其可能对他人负有法律责任进行投保,此时认为他对其法律责任负有保险利益。这种保险利益称为“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一般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

8、任。保险实务中,责任利益包括雇主责任、公众责任、职业责任、代理责任等。,五、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包括消极的期待利益和积极的期待利益。消极的期待利益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责任利益就是一种消极的期待利益。积极的期待利益,即当事人对于现有财产或事业的安全而可获得的利益,如利润利益、营业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等一般须在保险单中明确,而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期待利益的存在负有证明之责。,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其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

9、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最直接、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最直接的原因。 含义:近因原则是判断事故风险与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保险理赔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若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0、(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坏,家用电器损坏的近因就是雷击。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那酒后开车就是致死三者的近因。,(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若这个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试问:某投保人为甲车

11、投保了车损险,因地震造成车库倒塌,致使甲车(标的)严重受损,那保险人如何赔付?,2、同时发生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种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如洪水与风暴均属于保险责任,其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即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应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的损失的赔偿。但在保险实务中,在很多情况下损害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有时

12、倾向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车险中,爆炸与火灾均属于保险责任,如因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标的车辆烧毁,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过程,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被保风险与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分两种情况: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 若前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后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

13、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比如,战争是除外风险,火灾是被保风险,若因战争引起保险标的被烧,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反之,保险人不赔偿。(例如人伤因心肌梗塞死亡),试问:因爆胎或横拉杆断裂造成标的失控而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补偿原则,含义: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两层含义:一是质的规定;二是量的限定。,保险补偿原则主要适

14、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对保险人而言,是对其赔付行为的约束;对于投保人来说,则是获得赔偿的限定。由此而使保险的赔付行为客观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赢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保险补偿范围 前提:保险事故必须发生 结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范围:包括标的的直接损失和标的损失的各种费用。,范围(具体表现): 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损失施救、查勘检验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 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主要依据受损标的性质及受损状况来选择 现金赔付: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尤其是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修理: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人广泛使用 更换:标的的零部件因受损灭失或无法修复时,保险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 重置:除有特殊规定,保险人一般不采用,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实际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补偿,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免责限度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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