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 标 编 号 : scby-zc-2017303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数 字 化 X射 线 摄 影 系统 DR 采 购 项 目招标文件中 国 四 川 达 州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与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编 制2017年 10月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1目 录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4第 四 章 投 标 人 和 投 标 产 品 的 资 格 、 资 质 性 及 其 他 类 似 效 力 要 求
2、.38第 五 章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 资 质 性 及 其 他 类 似 效 力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材 料 .39第 六 章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 服 务 及 其 他 商 务 要 求 40第 七 章 评 标 办 法 44第 八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样 例 ) 55附 件 一 : 保 证 金 退 还 账 户 信 息 确 认 表 61附 件 二 : 原 交 款 、 汇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61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2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四 川 标 源
3、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 采 购人 ) 委 托 , 拟 对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数 字 化 X射 线 摄 影 系 统 DR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国 内公 开 招 标 , 兹 邀 请 符 合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一 、 招 标 编 号 : scby-zc-2017303。二 、 招 标 项 目 :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数 字 化 X射 线 摄 影 系 统 DR采 购 项 目 。三 、 资 金 来 源 : 上 级 资 金 和 其 他
4、 资 金 ,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四 、 招 标 项 目 简 介 :本 项 目 共 1 包 , 采 购 数 字 化 X射 线 摄 影 系 统 ( DR)(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 。五 、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应 当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须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5、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7、 不 存 在 与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参 与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行 为 。8、 投 标 人 未 对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测 等 服
6、务 。9、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提 出 的 特 殊 条 件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 。10、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时 间 、 地 点 :招 标 文 件 自 2017年 10月 16日 至 2017 年 10月 20日 09:00-17:00( 北 京 时 间 , 法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达 州 市 通 川 区 西 外 新 区 金 龙 大 道 天 地 人 和 15楼 11号 获 取 。 招 标 文 件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3售 价 : 人 民
7、币 300元 /份 ( 招 标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 投 标 资 格 不 能 转 让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只 需 提 供 单 位 介 绍 信 原 件 、 加 盖单 位 鲜 章 的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只 需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 ( 供应 商 在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时 , 必 须 核 实 准 确 的 项 目 信 息 及 供 应 商 信 息 , 若 因 错 误 信 息 给 供应 商 的 投 标 资 格 造 成 影 响 的 由 供 应
8、商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七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7 年 11月 7 日 10:3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2017年 11 月 7日 10:30(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 本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邮 寄 的 投 标 文 件 。八 、 开 标 地 点 : 达 州 市 通 川 区 西 外 新 区 金 龙 大 道 天 地 人 和 15 楼 11 号 。九 、 本 投 标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
9、 ) 上 以 公 告 形 式 发 布 。十 、 联 系 方 式采 购 人 :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联 系 人 : 陈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818-564502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兴 盛 西 路 2号 6栋 B座 13楼 ( 郦 湾 国 际 酒 店右 侧 )邮 编 : 610037联 系 人 : 田 女 士联 系 电 话 : 028-87582997、 18227601678传 真 : 028-87582997电 子 邮 件 : 2337932433QQ.com网 址
10、 :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 、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名 称 说 明 和 要 求1 采 购 预 算( 实 质 性 要 求 ) 采 购 预 算 : 60万 元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实 质 性 要 求 ) 最 高 限 价 : 60万 元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报 价 为 无 效 投 标 。采 购 项 目 分 包 采 购 的 , 在 采 购 金 额 未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总 预 算 金 额前 提 下 , 采 购 人
11、 可 以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临 时 调 剂 各 包 采 购 限 价 ( 预算 金 额 不 得 调 整 ; 财 政 预 算 明 确 到 各 包 的 不 得 调 整 ) , 临 时 调剂 的 内 容 ,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记 录 。2 低 于 成 本 价 不 正 当竞 争 预 防 措 施( 实 质 性 要 求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采 购 预 算 50%或 者 低 于 其 他 有效 投 标 人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价 40%,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诚 信 履 约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12、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提 供 成 本 构 成 书 面 说 明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书 面 说明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要 求 , 逐 项 就 供 应 商 提 供的 货 物 、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应 根 据 供 应 商 企 业 类 型予 以 区 别 ) 、 税 金 及 附 加 、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等成 本 构 成 事 项 详 细 陈 述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应 当 签 字 确 认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无 效
13、。 书 面说 明 的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的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代 理人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的 , 由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代 理人 签 字 确 认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由 其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签 字 确认 。供 应 商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结 合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需求 、 专 业 实 际 情 况 、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比 较情 况 等 就 供 应 商 书 面 说 明 进 行 审
14、 查 评 价 。 供 应 商 拒 绝 或 者 变 相拒 绝 提 供 有 效 书 面 说 明 或 者 书 面 说 明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处 理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53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 企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价 格 扣 除 和 失 信 企业 报 价 加 成 或 者 扣分 ( 实 质 性 要 求 ) 一 、 小 微 企 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价 格 扣 除1、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15、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2011181号 ) 的 规 定 ,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的 价 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标 。2、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3、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 微型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非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政 府 采 购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16、,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金 额 占 到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 的 , 可 给 予 联 合体 6%的 价 格 扣 除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为 小 型 、 微 型企 业 享 受 规 定 的 扶 持 政 策 。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资 关 系 。二 、 失 信 企 业 报 价 加 成 或 者 扣 分1、 对 按 照 四 川 省
17、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诚 信 管 理 办 法 ( 川 财 采201533号 )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失 信 供 应 商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实 行 6%的 报 价 加 成 、 以 加 成 后 报 价 作为 该 供 应 商 报 价 评 标 , 且 供 应 商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实 行 无 限 制 累加 制 , 因 其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报 价 加 成 惩 戒 后 报 价 超 过 政 府 采 购预 算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无 效 处 理 。2、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当 就
18、 自 己 的 诚 信 情 况 在 投标 文 件 中 进 行 承 诺 。4 评 标 情 况 公 告 所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检 查 情 况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法 时 的 总 得 分 和 分 项 汇 总 得 分 情 况 、 评 标 结 果 等 将 在 四 川 政 府采 购 网 上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栏 中 予 以 公 告 。5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12000.00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超 过 采 购 项 目预 算 金 额 的 2%) 。交 款 方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以 支 票 、 汇 票
19、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 包括 网 银 转 账 、 电 汇 等 方 式 ) , 所 有 递 交 方 式 均 以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须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为 了 更 好 的 退 还 保 证 金 , 请 各 投 标 人 用 正 楷 填 写 本 招 标 文 件 附件 一 “ 确 认 表 ” 连 同 附 件 二 资 料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即 开 标 当 天 ,开 标 仪 式 结 束 后 , 递 交 给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退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所 需 资 料 而 耽 误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
20、由 投 标 人自 行 负 责 。收 款 单 位 :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蜀 跃 路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22-814801040011204。交 款 截 止 时 间 : 2017年 11月 3日 17: 00点 前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交纳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66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10%(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超 过
21、 政 府采 购 合 同 金 额 的 10%) 。交 款 方 式 : 转 账收 款 单 位 :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开 户 行 : 四 川 宣 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生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88170120004027241交 款 时 间 : 中 标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前 。7 采 购 文 件 咨 询 联 系 人 : 田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28-87582997。8 开 标 、 评 标 工 作 咨询 联 系 人 : 杨 女 士 。 联 系 电 话 : 028-87791
22、929转 805。9 中 标 通 知 书 领 取 中 标 公 告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告 后 , 请 中 标 供 应 商 凭 有 效 身份 证 明 证 件 到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联 系 人 : 樊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028-87791929转 806。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兴 盛 西 路 2号 6栋 B座 13楼 ( 郦 湾 国际 酒 店 右 侧 ) 。10 供 应 商 询 问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 供 应 商 询 问 由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23、有 限公 司 负 责 答 复 。联 系 人 : 田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028-87582997。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兴 盛 西 路 2号 6栋 B座 13楼 ( 郦 湾 国际 酒 店 右 侧 ) 。邮 编 : 610037。11 供 应 商 质 疑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约 定 , 对 于 采 购 文 件 的 质 疑 由 四 川 标 源 招 标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答 复 ; 对 于 采 购 过 程 由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限 公 司 负 责 答 复 ; 对 于 采 购 结 果 由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24、 公 司负 责 答 复 。联 系 人 : 田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 028-87582997。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金 牛 区 兴 盛 西 路 2号 6栋 B座 13楼 ( 郦 湾 国际 酒 店 右 侧 ) 。邮 编 : 610037。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质 疑不 得 超 出 采 购 文 件 、 采 购 过 程 、 采 购 结 果 的 范 围 。12 供 应 商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单 位 : 本 采 购 项 目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即 宣 汉 县 财 政 局 。联 系 电 话 : 081
25、8-5713112。地 址 : 达 州 市 宣 汉 县 石 岭 大 道 755号 。邮 编 : 636150。13 政 府 采 购 合 同公 告 备 案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将 在 四川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告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将 向 本 采 购 项 目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即 宣 汉 县 财 政 局备 案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714 招 标 服 务 费 以 中 标
26、 金 额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参 照 原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20021980号 及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号 通 知 规 定 ,由 中 标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二 、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2. 有 关 定 义2.1 “ 采 购 人 ” 系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团 体 组 织 。 本 次 招标 的 采 购 人 是 宣 汉 县 天 生 中 心 卫 生 院
27、。2.2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系 指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委 托 依 法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采 购 机 构 。 本次 招 标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3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系 指 “ 采 购 人 ” 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的 统 称 。2.4 “ 投 标 人 ” 系 指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拟 参 加 投 标 和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及 相 应 服 务 的供 应 商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实 质 性 要 求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28、以 下 条 件 :( 1)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2)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其 他 政 策 制 度 ;( 3)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4. 投 标 费 用 ( 实 质 性 要 求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85. 充 分 、 公 平 竞 争 保 障 措 施 ( 实 质 性 要 求 )5.1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处 理 。 提
29、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性 检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 购人 自 主 采 取 公 平 、 择 优 的 方 式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5.2 提 供 相 同 制 造 厂 商 不 同 品 牌 产 品 处 理 。 制 造 厂 商 有 二 个 以 上 品 牌 , 制 造 厂 商 与分 销 商 或 经 销 商 或 代 理 商 同 时 参 加 投 标 , 投 标 产
30、 品 为 不 同 品 牌 的 , 制 造 厂 商 投 标 产 品 所属 品 牌 为 该 品 牌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制 造 厂 商 有二 个 以 上 品 牌 , 只 有 分 销 商 或 经 销 商 或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 投 标 产 品 为 不 同 品 牌 的 , 所 投品 牌 产 品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性 检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采购 人 自 主 采 取 公 平 、 择 优 的 方 式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参
31、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件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3 利 害 关 系 供 应 商 处 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同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采 购 项 目 实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单 位 负 责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可 以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 但 只 能 由 供应 商 确 定 其 中 一 家 符 合 条 件 的
32、供 应 商 参 加 后 续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为无 效 处 理 。5.4 前 期 参 与 供 应 商 处 理 。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 编 制 采 购 文 件 过 程 中 提 供 咨 询 论 证 , 其 提 供 的 咨 询 论 证意 见 成 为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33、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技 术 服 务 商 务 要 求 、 评 标 因 素 和 标 准 、 政府 采 购 合 同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条 款 的 , 视 同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规 范 编 制 。5.5 利 害 关 系 代 理 人 处 理 。 2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在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项 目 中 ,同 时 委 托 同 一 个 自 然 人 、 同 一 家 庭 的 人 员 、 同 一 单 位 的 人 员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 否 则 , 其 投标 文 件 作 为 无 效 处 理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34、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9三 、 招 标 文 件6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招 标 文 件 是 供 应 商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的 依 据 , 同 时 也 是 评 标 的 重 要 依 据 , 具有 准 法 律 文 件 性 质 。 招 标 文 件 用 以 阐 明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资 质 、 技 术 、 服 务 及 报 价 等 要 求 、招 标 投 标 程 序 、 有 关 规 定 和 注 意 事 项 以 及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等 。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投 标 邀 请 ;( 二 ) 投 标 人 须 知 ;(
35、 三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四 ) 投 标 人 和 投 标 产 品 的 资 格 、 资 质 性 及 其 他 类 似 效 力 要 求 ;( 五 )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 资 质 性 及 其 他 类 似 效 力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六 )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 服 务 及 其 他 商 务 要 求 ;( 七 ) 评 标 办 法 ;( 八 )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7.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36、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同 时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更 正公 告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供 应商 的 时 间 , 应 当 在 投 标
37、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日 前 ; 不 足 上 述 时 间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7.3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单 位 构 提 出 申 请 , 但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决 定 是 否 采 纳 投 标 人 的 申 请 事 项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38、源108. 答 疑 会 和 现 场 考 察8.1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和 具 体 情 况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期限 截 止 后 , 组 织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现 场 考 察 或 者 召 开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 组 织 现场 考 察 或 者 召 开 答 疑 会 的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8.2 供 应 商 考 察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四 、 投 标 文 件
39、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 实 质 性 要 求 )9.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书面 文 件 均 须 使 用 中 文 。 投 标 文 件 中 如 附 有 外 文 资 料 , 必 须 逐 一 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并 加 盖 投标 人 公 章 后 附 在 相 关 外 文 资 料 后 面 , 否 则 , 所 提 供 的 外 文 资 料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材 料 。( 说 明 :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外 籍 人 士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40、签 字 和 护 照 除 外 。 )9.2 翻 译 的 中 文 资 料 与 外 文 资 料 如 果 出 现 差 异 和 矛 盾 时 , 以 中 文 为 准 。 涉 嫌 虚 假 响应 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10 计 量 单 位 ( 实 质 性 要 求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所 有 合 同 项 下 的 投 标 均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的 计量 单 位 。11. 投 标 货 币 ( 实 质 性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2. 联 合 体 投 标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41、 联 合 体 投 标 )12.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投 标 ,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 以 联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条 件 。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人 特 定 条 件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
42、1112.2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和 相 应 的 责 任 , 并 将 共 同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12.3 联 合 体 应 当 确 定 其 中 一 个 单 位 为 投 标 的 全 权 代 表 , 负 责 参 加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务 ,并 承 担 投 标 及 履 约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与 义 务 。12.4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就
43、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2.5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12.6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者 与 其 他 供应 商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13. 知 识 产 权 ( 实 质 性 要 求 )13.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44、 在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任 何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 部 分 使 用 ) 时 , 不 会 产生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 如 因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责 任 。13.2 采 购 人 享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知 识 成 果 及 知 识 产 权 。13.3 投 标 人 如 欲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用 自 有 知
45、 识 成 果 ,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声 明 , 并提 供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使 用 该 知 识 成 果 后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开 发 接 口 和 开 发 手 册 等技 术 文 档 , 并 承 诺 提 供 无 限 期 技 术 支 持 , 采 购 人 享 有 永 久 使 用 权 ( 含 采 购 人 委 托 第 三 方在 该 项 目 后 续 开 发 的 使 用 权 ) 。13.4 如 采 用 投 标 人 所 不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 则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识 产 权 的 相 关 费 用 。14 投 标
46、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的 非 主 体 、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交 由 他 人 分 包 完 成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 投 标 人 编 写 的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1214.1 报 价 部 分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及 “ 报 价 明 细 表 ” 。本 次
47、招 标 报 价 要 求 :( 1)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是 投 标 人 响 应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 包 括投 标 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 实 质 性 要 求 ) 。( 2) 投 标 人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并 且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任 何 有 选 择 或 可 调 整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并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实 质 性 要 求 ) 。( 3) 在 本 次 投 标 之 前 一 周 年 内 , 投 标 人
48、本 次 投 标 中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相 同 配 置的 产 品 报 价 与 其 在 中 国 境 内 其 他 地 方 的 最 低 报 价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20%。 ( 实 质 性 要 求 ) 。14.2 技 术 部 分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做 出 的 技 术 应 答 , 主 要 是 针 对 招 标 项 目的 技 术 指 标 、 参 数 和 技 术 要 求 做 出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和 满 足 。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应 答 包 括 下 列 内容 : ( 1) 投 标 产 品 的 品 牌 、 型 号 、 配 置 ;( 2) 投 标 产
49、 品 本 身 的 详 细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 应 当 尽 可 能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 产 品 使用 说 明 书 、 用 户 手 册 等 材 料 予 以 佐 证 ) ;( 3) 技 术 方 案 、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4) 投 标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表 ;( 5) 产 品 彩 页 资 料( 6) 产 品 工 作 环 境 条 件 ;( 7) 产 品 验 收 标 准 和 验 收 方 法 ;( 8) 产 品 验 收 清 单 ( 注 明 各 部 件 的 品 名 、 数 量 、 价 格 、 规 格 型 号 和 原 产 地 或 生 产厂 家 ) 。( 9)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14.3 商 务 部 分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优 惠 承 诺 。 包 括 以 下内 容 :( 1) 投 标 函 ;四 川 标 源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用 心 扬 帆 , 起 航 标 源13(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请 按 第 五 章 “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资 格 、 资 质 性 及 其 他 类 似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