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609460 上传时间:2018-08-11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32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资恐防制法之保险实务问答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資恐防制法 之保險實務問答集 Q&A 備註 壹、 通則 一、 資恐防制法要求 金融機構 通報並凍結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從哪裡可以獲得最新的制裁名單或相關措施 之 資訊 ? 答覆 (一 ) 制裁名單公告於 法務部及 法務部調查局 之資恐防制 專區 : http: /www.mjib.gov.tw/mlpc/,制裁 名單主要涵蓋四種對象 : 1. 涉嫌犯資恐防 制法第 8條第 1項各款所列之罪 ,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2. 依資恐防制 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 或 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3. 經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 決議所指定者,及; 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 制 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二 ) 其他資恐防制法相關措施 (如依 資恐防制法第 6條所為之除名、酌留費用或 許 可為特定支付之決議 ),亦會公告於資恐 防制 專區。 二、 制裁名單多久更新一次 ? 答覆 制裁名單會經常更新,並無一定更新時間,建議各金融機構密切造訪資恐 防制 專區 並 隨時關注名單之更新。 專區網站近期將增加更新通知功能,歡迎多加利用。 三、 何謂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答覆 (一 ) 資恐防制法將財物與財產上利益並列,在解釋財物之 意 ,應與刑法上財產犯罪所稱之物

3、相當, 即原則上須有財產價值之物;而財產上利益則可解釋為 (財 )物以外,具有經濟上 一切 價值之權 利 或利益等。 1. 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扣押財產注意事項第 3 點,為保全追繳、追 徵 或抵償,得扣押之財產,除動產外,並包 括 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2 Q&A 備註 (二 ) 舉例而言, 包括金錢、支票、匯票、 金條、 銀行 存款、儲蓄帳戶、票據、股票、債券、優惠券、抵押權 、 質 權、或其他擔保物權、倉單、提單、受託憑證、銷售單、或其他任何所有權或債券憑 據、貸款或授 信、選擇權、可轉讓票據、商業 承 兌匯票、應 付帳款、保單、保管箱及 其內容物、年金、或任何相同性質的金融服務。

4、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2. 參酌聯合國維也納公約第 1 條定義 (p)款 : 收益係指 直接或間接通過第三條第一款確定的犯罪而獲得或取得之任何財產。 (q)款 : 財產係指各種資產,不論其為物質或非物質的、動產或非動產、有形或無形的,以及證明對相關資產享有權利或利益之法律文件或文書。 3. 參酌我國刑法第 三十八條之一 第 四 項立法理由 , (一 ) 反貪腐公約第二條第 d 款、第 e 款、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均指出犯罪所得係指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而財物及利益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應包括在內。 .。爰 參照德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5、日本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日本組織犯罪處罰法第二條第三項、日本麻藥特例法第二條第3 Q&A 備註 四項,增訂第四項,明定犯罪所得包括其違法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為沒收範 圍 。(二 )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 : 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 ;消極利益如 : 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 4. 參酌新加坡 Terrorism Suppression of financing Act Cap 325、美國 31 CFR 597.302 、英國Terrorist Asset-Freezing etc

6、. Act 2010,針對經指定制裁對象所有之財物 (Property)或財產上利益 (interest),均有廣泛之定義,包含經指定制裁對象的所有具經濟價值之財物或利益,並包括衍生的利益,幾乎涵蓋金融機構 所 提供 之所有 服務。 四、 金融機構如有遵循資恐防制法 及相關法規 之 適用疑義,可向哪個單位詢問 ? 答覆 4 Q&A 備註 有關法規適用疑義, 金融機構可以電話、郵寄、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聯繫 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法 務 部( 02) 2191-0189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2) 8968-0899。有關申請程序、方式等事項,請洽 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 : (

7、02)29189746 收件地址 : 23914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 傳真 : (02)29131280 Email: amldmjib.gov.tw 五、 金融機構應多久確認一次客戶是否為制裁名單上的人 ? 答覆 應由 金 融機構根據內部決策及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惟請留意,如果金融機構未能有效識別並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例如 : 恐 怖 分子之帳戶 ),後果將十分嚴重,金融機構將可能面臨資恐防制法及相關金融法規裁罰處分及聲譽受損。 參酌美國 OFAC問答集第28題。 六、 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 /分支機構 /子公司 之帳戶及金融往來,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知悉有

8、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2項情事,是否須通報回我國 ? 是否適用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下稱本辦法 )? 答覆 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 /分支機構 /子公司 之 帳戶及金融往來,金融機構如因業務關係知悉有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2項情事,毋須通報回我國法務部調查局,惟仍須注意外國當地法規之遵循。 參酌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五點第六款。 七、 經指定制裁對象之通報和可疑交易申報之關係 ? 答覆 依據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 怖 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 制組織 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 或交易資金疑似或

9、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 關聯者,金融機構應依洗錢防制法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鑑於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範金融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時,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規定及通報內容,與金融機構如發現疑似洗 錢交易表徵 ,須依洗錢防 制 法相5 Q&A 備註 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金融機構知悉客戶或其他交易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其 時點不限於 交易發生時,因此資恐防制法通報規定與洗錢防制法可疑交易申報規定判斷標準 及應申 (通 )報資料各異,應分別依規定辦理,並無 已依資恐防制法通報者 即 不需依洗錢 防制

10、 法申報可疑交易,反之亦然。 關規定確認身分,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兩者規範金融機構須注意之義務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通 )報之內容 亦 有差異,爰應分別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規定辦理。 八、 依據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如因業務關係知悉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 之 情事,金融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十個營業日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所謂自知悉之日起從何時起算 ? 答 覆 自知悉之日起是指金融機構於進行檢核後,確認客戶及其他交易人身份或背景與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資料確實相符 (True Match)時起算。一旦經查證確實相符 (True Match)即構成知悉,自該

11、日起十個營業日內,金融機構應立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九、 如果懷疑客戶進行之交易涉及經指定制裁對象 , 但因資料 不完全而無法確認是否確實 為 經指定制裁對象時,該如何處理 ? 答 覆 因資料不完全而無法確認交易人是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時,金融機構在未能確認是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之前應暫停交易。金融機構宜儘速與客戶再次確認交易人 (如 : 要保人 )是否係資恐防制法之經指定制裁對象,如確認交易人係資恐防制法之經指定制裁對象時,應拒絕交易並依資恐防 制法凍結該筆交易款項,同時提出資恐通報並連繫法務部調查局。 十、 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 質 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金融機構

12、應否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凍結或通報 ? 答覆 依據法務部 106年 4月 14日法檢字第 10600018240函釋,有關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 質 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參諸法務部 106年 4月 14日法檢字第 10600018240 函釋,有關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客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其實際受益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者,參諸我國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目標6 Q&A 備註 我國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立法旨趣,以及 FATF40 項建議第 6項及第 7項建議要求,金融機構應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進行凍結並通報。 性金融制裁之立法旨趣,以及 FATF40 項建議第

13、 6項及第 7 項建議要求,金融機構應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進行凍結並通報。 十一、 金融機構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應及時通報並依資恐防制法 第 7條第 1項予以凍結,惟如發現有酌留管理之必要費用、支付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債務、抵銷等其他及時處置之 需求 時,該如何處理 ? 答覆 (一 ) 金融機構就其所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有支付必要費用或債務、 抵銷 等處置之需求時,應依資恐防制法第6條第 1項申請並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之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 ) 如金融機構於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2項提出通報時,已有前述處置之需求者,金融機構得在通報書潛在

14、第三人權利義務、稅費評估、即時處置需求等相應欄位中敘明相關情事,以即時由法務部調查局呈報給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是否許可。 (三 ) 請參見本問答集第 (三 )節凍結實務釋疑針對凍結定帳戶或資產之說明。 貳、 業務上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 一、 金融機構如依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2 項之規定通報,會不會違反對客戶之保密義務 ? 答覆 不會,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3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因業務上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 依資恐防制法應通報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金額門檻限制嗎 ? 答覆 沒有,應通報之

15、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論金額大小皆參酌美國 OFAC問答題第44題 7 Q&A 備註 應 依 資恐防制法通報。 三、 金融機構可以用 什麼 方式通報 ? 答覆 金融機構應填報通報書 (於封面 頁 填入通報機構名稱、聯絡人姓名並加蓋機構戳章 )並附上相關資料,以郵寄、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通報予法務部調查局 。 收件地址 : 239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 傳真 : (02)29131280 Email: amldmjib.gov.tw 並以電話確認 電話 : (02)29189746 四、 保險公司 辦理通報之人員,因業務知悉經指定制裁 對象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 或其 所在地,而向法務部調查

16、局通報之事宜, 應否令其保守秘密並防止通報資料及消息洩密 ? 答覆 保險公司因業務知悉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而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其人員依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第 9條第 3項規定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第 9條第 3項 ,就通報資料保守秘密。 如有洩密情事,依相關刑責論處。 五、 該年度若無通報,是否須提供年度報告予法務部調查局 ? 答 覆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3條第 3款規定金融機構以每年 12月 31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格式編制年度報表,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

17、日依本法第 7 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 3月 31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經向法務部調查局確認,若當年度並無通報案件,毋庸提供年度報告。 參、 凍結實務釋疑 一、 如果凍結了客戶的資金或拒絕交易,該怎麼跟我的客戶說明 ? 參酌美國 OFAC問答集 第41題。 8 Q&A 備註 答覆 保險 公司 得通知其客戶,說明已依資恐防制法凍結其資金或有拒絕交易之情事,客戶得依資恐防制法第 5條或 第 6條相關規定申請除名、酌留費用或許可為特定支付。 二、 如果經指定制裁對象試圖來我們保險公司投保,我該如何處理 ? 我應該把錢收下來嗎 ? 答覆 依資恐

18、防制法第 7 條第 1項第 3款 之規定 ,保險公司不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此,保險公司不得與經指定制裁對象締結保險契約。如保險公司持有或控制任何經指定制裁對象 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保險公司須 立即 凍結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簡言之, 如保險公司 受理經指定制裁對象辦理投保 , 並取得 其所 預繳 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除應拒絕承保外,並應 立即 凍結 該 筆款項 ,不得退還。 參照美國 OFAC問答集第62題。 三、 如果客戶指示將保險金匯款給指定制裁對象時,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 答覆 保險公司 應將相關款項予以凍結,並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四、 如果保戶 於保險

19、契約存續期間 被指定為制裁對象時, 保險公司 該如何處理 ? 答覆 依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 1項第 1款規定, 保戶一旦被指定為制裁對象時 ,保險公司應在知悉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若為 避 免保險契約因保單凍結致未能收取保費 而 生停效、失效 情形時 ,得 於通報單上 即時處置需求欄位內敘明相關情事 後 ,由法務部調查局呈報給 資恐防 制審議會決議是否許可收取續期保險費。 參照美國 OFAC問答集第63題。 五、 如果 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經 指定制裁對象 ,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非指定制裁對象來申請理賠時, 保險公司 可以給付保險金 嗎 ?

20、 答覆 參照美國 OFAC問答集第63題。 9 Q&A 備註 如果保險契約 之 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且為資恐防制法 指定制裁對象 時 ,當該被保險人身故 後 , 非經指定制裁之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 應申請資恐防制審議會決議許可後,始可給付保險金給非指定制裁對象 之人。 六、 當 保險公司 發現要保人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時,保險公司 可以通知該要保人他的保單被凍結嗎 ? 答覆 可以,保險公司可以通知經指定制裁對象其保險契約已遭凍結。 參照美國 OFAC問答集第68題。 七、 在 保險公司 通知經指定制裁對象 保險契約遭凍結 之 文件中,可以建議 他 不要再繳付保險費或說明本公司不再接受

21、額外 之 保險費嗎 ? 答覆 保險公司可以在文件中說明依據資恐防制法規定,本公司被要求應凍結 台端所有之保險契約,並禁止 台端為任何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價值之行為。如 台端有任何問題,請與法務部聯繫。 保險公司並應參考 資恐防 制審議會決議之相關措施及限制程序, 向客戶提出說明。 參照美國 OFAC問答集第69題,及 參考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草案第六條、第八條內容。 八、 若借款人被指定為制裁對象時,保險公司與借款人間 之 授 信和貸款合約應如何處理 ? 擔保品應如何處理 ? 答覆 (一 ) 保險公司應依資恐防制法向法務部調查局即時通報,在通報書中

22、宜敘明授信和貸款合約之主要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及授信現狀。如有擔保品(不論是否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所提供),也須載明擔保品 之 敘述及權利 範圍。 (二 ) 保險公司應停止一切履行授信和貸款合約相關之授信行為 (例如:允許動撥借款)。 (三 ) 如欲就擔保品行使權利,保險公司應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6條第 1項向資恐防制審議會申請並取得決議許可後,始能對擔保品 進行拍賣、抵銷或其他處分之行為;此外,如拍賣或處分擔保品須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者,保險公司應先取10 Q&A 備註 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向資恐防制審議會依資恐防制法第 6條第 1項申請決議許可。 九、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強制執行 之 債務人(含抵押物所有

23、 權 人)被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身為債權人 之 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答覆 (一 ) 經保險公司聲請後由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過程中,如強制執行 之 債務人被列為經指定制裁對象,保險公司儘速依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第 1項向資恐防制審議會申請決議許可。 (二 ) 保險公司應同時通知執行法院該強制執行標的物在尚未依資恐防制法第 6條第 1項取得資恐防制審議會許可前應予以凍結, 請求法院為暫時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於取得審議會許可後再請求法院續行執行程序。 十、 在信託架構下,何種對象才適用資恐防制法的凍結規定? 答覆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1項,保險公司凍結經指定制裁對象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中財產上利益,在依據我國信託法成立的信託架構下 ,應包含任何依信託法得對信託財產主張管理、處分、受益、控制等權利及利益,因此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及信託受益人或其他可有效控制信託財產之人如為經指定制裁對象時,保險公司應凍結 該財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