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家 安全 生 产监 督 管理 总 局令 第30 号 特种作 业人员 安全技 术 培训考核 管理规 定 已 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 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 长办公 会 议审议通 过,现 予以公 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1999年 7 月 12 日原 国家经 济 贸易委员 会发布 的 特种 作业人员 安全技 术培训 考 核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 二一 年五月 二十四 日 特 种 作业 人 员安 全 技术 培 训考 核 管理 规 定(2010 年5 月 24 日国 家 安全监管 总局令 第 30 号 公布,根据 2013 年8 月 29 日国家
2、 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63 号第一 次修正,根 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 家安 全 监管总 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特种作 业人员的 安全技 术培训 考 核工作,提高特 种作业 人 员的安全技术水 平,防止 和减少 伤亡事故,根据 安 全生 产法、行 政许可 法 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生 产经营 单位特 种作业人 员的安 全技术 培 训、考核、发证、复审 及 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 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 国 务院对有 关特种 作业人 员 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 定。第三条 本 规定所 称特种 作业,是 指容易
3、发生事 故,对操作 者本人、他人 的 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 的安全 可 能造成重 大危害 的作业。特种 作业 的范围 由特种 作 业目录规 定。本规定所 称特种 作业人 员,是指直 接从事 特种作 业 的从业人 员。第四条 特 种作业 人员应 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年 满 18 周 岁,且 不超过国 家法定 退休年 龄;(二)经社区 或者县 级以 上医疗机 构体检 健康合 格,并无 妨碍从 事相应 特种 作业的器质性心 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 症、眩 晕症、癔 病、震 颤麻痹症、精 神病、痴呆 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 理缺陷;(三)具 有初中 及以上 文 化程度;(四)具 备必要 的安全 技
4、术知识与 技能;(五)相 应特种 作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危险化学 品特种 作业人 员 除符合前 款第一 项、第二 项、第 四项和 第五项 规定 的条件外,应当 具备高 中或者 相 当于高中 及以上 文化程 度。第五条 特 种作业 人员必 须经专门 的安全 技术培 训 并考核合 格,取 得中 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 作业操 作证(以下简称 特种作 业操作 证)后,方 可上岗 作业。第六条 特 种作业 人员的 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 证、复审 工作实 行统一 监 管、分级实施、教考分 离的原 则。第七条 国 家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总 局(以 下简称 安 全监管总 局)指 导、监 督 全国特种作业
5、人 员的安 全技术 培 训、考核、发 证、复 审工 作;省、自治 区、直 辖市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指 导、监督 本行政 区域特 种作 业人员的 安全技 术培训 工 作,负 责本行政区域 特种作 业人员 的 考核、发证、复 审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 民政府 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 督检查 本 行政区域 特种作 业人员 的 安全技术 培训和 持证上 岗 工作。国家煤矿 安全监 察局(以 下简称煤 矿安监 局)指导、监督全国 煤矿特种 作业 人员(含煤矿矿井 使用的 特种设 备 作业人员)的安全 技术培 训、考核、发 证、复 审工 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 民政府 负 责
6、煤矿特 种作业 人员考 核 发证工作 的部门 或者指 定 的机构指导、监 督本行 政区域 煤矿 特种作业 人员的 安全技 术 培训工作,负 责本行 政区 域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 市 人民 政府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 门和负责 煤矿特 种作业 人 员考核发证工作 的部门 或者指 定 的机构(以下 统称考 核发 证机关)可以 委托设 区的 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 理部门 和 负责煤矿 特种作 业人员 考 核发证工 作的部 门或者 指 定的机构实施特种 作业人 员的考 核、发证、复审工 作。第八条 对 特种作 业人员 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 证、复
7、审 工作中 的违法 行 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均 有权向 安 全监管总 局、煤矿安 监局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 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 部门、负责煤 矿特种 作业 人员考核 发证工 作的部 门 或者指定 的机构举报。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 种作 业 人员应 当接受与 其所从 事的特 种 作业相应 的安全 技术理 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 培训。已经取得 职业高 中、技工 学校及中 专以上 学历的 毕 业生从事 与其所 学专业 相 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 证明经 考 核发证机 关同意,可以 免 予相关专 业的培 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 业的特种 作业人 员,可以 在户籍所 在
8、地或 者从业 所 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 对 特种作 业人员 的安全技 术培训,具备 安 全培训条 件的生 产经营 单 位应当以自主培 训为主,也可 以 委托具备 安全培 训条件 的 机构进行 培训。不具备安 全培训 条件的 生 产经营单 位,应 当委托 具 备安全培 训条件 的机构 进 行培训。生产经营 单位 委 托其他 机 构进行特 种作业 人员安 全 技术培训 的,保证安 全技 术培训的责任仍 由本单 位负责。第十一条 从事特 种作业 人员安全 技术培 训的机 构(以下统 称培训 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 培训计 划、教学 安排,并按照 安全监 管总 局、煤 矿安监 局制定 的特 种作业人
9、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 特种作 业 人员培训 大纲进 行特种 作 业人员的 安全技 术培训。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 业人员 的考核包 括考试 和审核 两 部分。考 试由考 核发证 机 关或其委托的单 位负责;审核 由 考核发证 机关负 责。安全监管 总局、煤矿安 监 局分别制 定特种 作业人 员、煤矿特 种作业 人员的 考 核标准,并建立 相 应的考 试题库。考核发证 机关或 其委托 的 单位应当 按照安 全监管 总 局、煤矿安监 局统一 制定 的考核标准进行 考核。第十三条 参加特 种作业 操作资格 考试的 人员,应 当填写考 试申请 表,由 申 请人或者申请人 的用人 单位持 学
10、历证明或 者培训 机构出 具 的培训证 明向申 请人户 籍 所在地或者从业所 在地的 考核发 证 机关或其 委托的 单位提 出 申请。考核发证 机关或 其委托 的 单位收到 申请后,应当 在 60 日内 组织考 试。特种作业 操作资 格考试 包 括安全技 术理论 考试和 实 际操作考 试两部 分。考试 不及格的,允许 补考1 次。经 补 考仍不及 格的,重新参 加 相应的安 全技术 培训。第十四条 考核发 证机关 委托承担 特种作 业操作 资 格考试的 单位应 当具备 相 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等条件,建立相应 的管理 制度,并 公布收费 标准等 信息。第十五条 考核发 证机关 或其委托 承担
11、特 种作业 操 作资格考 试的单 位,应 当 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 日内公 布考试成 绩。第十六条 符合本 规定第 四条规定 并经考 试合格 的 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向 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 从业所 在地的 考 核发证机 关申请 办理特 种 作业操作 证,并 提交身 份 证复印件、学历证书 复印件、体检 证 明、考试 合格证 明等材 料。第十七条 收到申 请的考 核发证机 关应当 在 5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对特 种作业 人 员所提交申 请材 料的审 查,作出 受理或者 不予受 理的决 定。能够 当场作 出受理 决定 的,应 当当场作出受 理决定;申 请材 料不齐全 或者不 符合要 求 的,
12、应 当当场 或者在5 个 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 要补正 的 全部内容,逾 期不告 知的,视为 自收到 申请材 料之 日起即已 被受理。第十八条 对已经 受理的 申请,考 核发证 机关应 当 在 2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审 核工作。符合条件 的,颁 发特种 作 业操作证;不符 合条件 的,应当说 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种作 业操作 证有效期 为 6 年,在全 国 范围内有 效。特种作业 操作证 由安全 监 管总局统 一式样、标准 及 编号。第二十条 特种作 业操作 证遗失的,应 当 向原考 核 发证机关 提出书 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 关审查 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 操作证 所记载 的
13、 信息发生 变化或 者损毁 的,应当向原考 核发证 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 核发证 机 关审查确 认后,予以更 换 或者更新。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 条 特种 作业操 作证每 3 年复审1 次。特种作业 人员在 特种作 业 操作证有 效期内,连续 从 事本工种10 年以 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法 律法规 的,经原 考核发 证机关 或者 从业所在 地考核 发证机 关 同意,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复 审时间 可 以延长至 每 6 年1 次。第二十二 条 特种 作业操 作证需要 复审的,应 当在 期满前 60 日内,由 申 请 人或者申请人的用 人单位 向原考 核 发证机关 或者从 业所在 地
14、 考核发证 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一)社 区或者 县级以 上 医疗机构 出具的 健康证 明;(二)从 事特种 作业的 情 况;(三)安 全培训 考试合 格 记录。特种作业 操作证 有效期 届 满需要延 期换证 的,应 当 按照前款 的规定 申请延 期 复审。第二十三 条 特种 作业操 作证申请 复审或 者延期 复 审前,特 种作业 人员应 当 参加必要的安全 培训并 考试合 格。安全培训 时间不 少于 8 个 学时,主要 培训法 律、法 规、标准、事 故案例 和有 关新工艺、新技 术、新 装备等 知 识。第二十四 条 申请 复审的,考核发证机 关应 当 在收 到申请之 日起 20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 审合格 的,由考核发 证机关 签章、登 记,予 以确认;不 合格的,说明 理由。申请延期 复审的,经复 审 合格后,由考核 发证机 关 重新颁发 特种作 业操作 证。第二十五 条 特种 作业人 员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复 审或者延 期复审 不予通 过:(一)健 康体检 不合格 的;(二)违 章操作 造成严 重 后果或者 有 2 次 以上违 章 行为,并 经查证 确实的;(三)有 安全生 产违法 行 为,并给 予行政 处罚的;(四)拒 绝、阻 碍安全 生 产监管监 察部门 监督检 查 的;(五)未 按规定 参加安 全 培训,或 者考试 不合格 的;(六)具 有本规
16、 定第 三 十 条、第三 十一条 规定情 形 的。第二十六 条 特种 作业操 作证复审 或者延 期复审 符 合本规定 第二十 五条第 二 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 项情 形的,按照 本规定 经重新 安全培训 考试合 格后,再 办理复审 或者延期复 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 审仍不 合 格,或者 未按期 复审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 失效。第二十七 条 申请 人对复 审或者延 期复审 有异议 的,可以依 法申请 行政复 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 条 考核 发证机 关或其委 托的单 位及其 工 作人员应 当忠于 职守、坚 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 法律、法 规、规章 的规定 进
17、行特 种 作业人员 的考核、发证、复审 工作,接受社会 的监督。第二十九 条 考核 发证机 关应当加 强对特 种作业 人 员的监督 检查,发现其 具 有本规定第三十 条规定 情形的,及时撤销 特种作 业操作 证;对依 法应当 给予行 政处 罚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 为,按 照有关 规 定依法对 生产经 营单位 及 其特种作 业人员 实施行 政 处罚。考核发证 机关应 当建立 特 种作业人 员管理 信息系 统,方便用 人单位 和社会 公 众查询;对于 注销特 种作业 操 作证的特 种作业 人员,应 当及时向 社会公 告。第三十条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考 核发证 机关应 当 撤销特种 作业操 作证:
18、(一)超 过特种 作业操 作 证有效期 未延期 复审的;(二)特 种作业 人员的 身 体条件已 不适合 继续从 事 特种作业 的;(三)对 发生生 产安全 事 故负有责 任的;(四)特 种作业 操作证 记 载虚假信 息的;(五)以 欺骗、贿赂等 不 正当手段 取得特 种作业 操 作证的。特种作业 人员违 反前款 第 四项、第 五项规 定的,3 年内不得 再次申 请特种 作 业操作证。第三十一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考核发 证机关 应 当注销特 种作业 操作证:(一)特 种作业 人员死 亡 的;(二)特 种作业 人员提 出 注销申请 的;(三)特 种作业 操作证 被 依法撤销 的。第三十二
19、条 离开 特种作 业岗位 6 个月以 上的特 种 作业人员,应当 重新进 行 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 合格后 方 可上 岗作 业。第三十三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 府安全 生 产监督管 理部门 和负责 煤 矿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发 证工作 的 部门或者 指定的 机构应 当 每年分别 向安全 监管总 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 种作业 人员的 考 核发证情 况。第三十四 条 生产 经营单 位应当加 强对本 单位特 种 作业人员 的管理,建立 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 核、复审的组 织工作 和日常 的检查工 作。第三十五 条 特种 作业人 员在劳动 合同期 满后变 动
20、 工作单位 的,原 工作单 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 扣押其 特种作 业 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从 业的特种 作业人 员应当 接 受从业所 在地考 核发 证 机 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 条 生产 经营单 位不得印 制、伪 造、倒 卖 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 使 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 卖的特 种 作业操作 证。特种作业 人员不 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 操作证 或者使 用 伪造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 条 考核 发证机 关或其委 托的单 位及其 工 作人员在 特种作 业人员 考 核、发证和复审 工作中 滥用职 权、玩忽职 守、徇 私舞弊 的,依法给 予行政
21、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 任。第三十八 条 生产 经营单 位未建立 健全特 种作业 人 员档案的,给予 警告,并 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三十九 条 生产 经营单 位 使用未 取得特 种作业 操 作证的特 种作业 人员上 岗 作业的,责令 限期改 正,可以 处 5 万元 以下的 罚款;逾 期未改正 的,责 令停产 停 业整顿,并处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 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 直接责 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 下的罚 款。煤矿企业 使用未 取得特 种 作业操作 证的特 种作业 人 员上岗作 业的,依照 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 安全事 故
22、 的特别规 定的 规定处 罚。第四十条 生产经 营单位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 特 种作业操 作证,或者使 用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 的特种 作 业操作证 的,给 予警告,并处 1 万 元以上3 万元 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 法追究 刑 事责任。第四十一 条 特种 作业人 员伪造、涂改特 种作业 操 作证或者 使用伪 造的特 种 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 告,并 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 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 人员转 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 业操作 证的,给予 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 条 特种 作业人 员培训、考试的 收费标 准,由
23、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部 门 会同负责 煤矿特 种作业 人 员考核发 证工作 的部门 或 者指定的机构统一 制定,报同 级人 民政府物 价、财政部 门批 准后执行,证 书工本 费由 考核发证 机关列入同 级财政 预算。第四十三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 府安全 生 产监督管 理部门 和负责 煤 矿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发 证工作 的 部门或者 指定的 机构可 以 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 定实 施细则,报安全监管 总局、煤矿安 监 局备案。第四十四 条 本规 定自 2010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1999 年7 月 12 日 原国家 经贸委发布的特 种作业 人员安
24、 全 技术培训 考核管 理办法(原国家 经贸委 令第 13 号)同时 废止。附件:特种作业 目录 1 电工 作业 指对电气 设备进 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 等作业(不 含电力系统进网 作业)。1.1 高 压电工 作业 指对 1 千伏(kV)及 以上 的高压电 气设备 进行运 行、维护、安装、检 修、改 造、施工、调试、试验 及绝缘 工、器具进 行试验 的作业。1.2 低 压电工 作业 指对 1 千伏(kV)以 下的 低压电器 设备进 行安装、调试、运 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 和试验 的作业。1.3 防 爆电气 作业 指对各种 防爆电 气设备 进 行安装、检修、维护的
25、作 业。适用于除 煤矿井 下以外 的 防爆电气 作业。2 焊接 与热切 割作业 指运用焊 接或者 热切割 方 法对材料 进行加 工的作 业(不含 特种 设备安 全监 察条例规定的有 关作业)。2.1 熔 化焊接 与热切 割作 业 指使用局 部加热 的方法 将 连接处的 金属或 其他材 料 加热至熔 化状 态 而完成 焊 接与切割的作 业。适用于气 焊与气 割、焊 条 电弧焊与 碳弧气 刨、埋 弧 焊、气体 保护焊、等离 子 弧焊、电渣焊、电子束 焊、激 光 焊、氧熔 剂切割、激光 切 割、等离 子切割 等作业。2.2 压 力焊作 业 指利用焊 接时施 加一定 压 力而完成 的焊接 作业。适用于
26、电 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 焊、超声波 焊、锻 焊等作 业。2.3 钎 焊作业 指使用比 母材熔 点低的 材 料作钎料,将 焊件和 钎料 加热到高 于钎料 熔点,但 低于母材熔点的 温度,利用 液态 钎料润湿 母材,填充 接头 间隙并与 母材相 互扩散 而 实现连接 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 焰钎焊 作业、电 阻钎焊作 业、感 应 钎焊作 业、浸渍钎 焊作业、炉中 钎焊作业,不包 括烙铁 钎焊作 业。3 高处 作业 指专门或 经常在 坠落高 度 基准面 2 米及 以上有 可能 坠落的高 处进行 的作业。3.1 登 高架设 作业 指在高处 从事脚 手架、跨 越架架设 或拆除 的作业。3.
27、2 高 处安装、维护、拆 除作业 指在高处 从事安 装、维 护、拆除的 作业。适用于利 用专用 设备进 行 建筑物内 外装饰、清洁、装修,电 力、电 信等线 路 架设,高处管道 架设,小型空 调 高处安装、维修,各种 设 备设施与 户外广 告设施 的 安装、检 修、维护以及 在高处 从事建 筑 物、设备 设施拆 除作业。4 制冷 与空调 作业 指对大中 型制冷 与空调 设 备运行操 作、安 装与修 理 的作业。4.1 制 冷与空 调设备 运行 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 生产经 营企业 和 事业等单 位的大 中型制 冷 与空调设 备运行 操作的 作 业。适用于化 工类(石 化、化 工、天然 气液化、工
28、艺 性 空调)生 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 空调)生 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 冻或冷 冻调理 食 品、工艺 性空调)生产 企业,农副 产品 加工类(屠宰及肉 食品加 工、水产加 工、果蔬加 工)生产企 业,仓储类(冷 库、速冻 加工、制冰)生 产经营企 业,运 输类(冷 藏运输)经营企 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 育场馆、建筑 的 集中空调)经营企 业和事 业等单位 的大 中 型制冷 与 空调设备 运行操作作 业。4.2 制 冷与空 调设备 安装 修理作业 指对 4.1 所指 制冷与 空调 设备整机、部 件及相 关系 统进行安 装、调试与 维修 的作业。5 煤矿 安全作 业
29、 5.1 煤 矿井下 电气作 业 指从事煤 矿井下 机电设 备 的安装、调 试、巡检、维 修和故障 处理,保 证本班 机电设备安全运 行的作 业。适用于与 煤共生、伴生 的 坑探、矿 井建设、开采 过 程中的井 下电钳 等作业。5.2 煤 矿井下 爆破作 业 指在煤矿 井下进 行爆破 的 作业。5.3 煤 矿安全 监测监 控作 业 指从事煤 矿井下 安全监 测 监控系统 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 安全 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 煤共生、伴生 的 坑探、矿 井建设、开采 过 程中的安 全监测 监控作 业。5.4 煤 矿瓦斯 检查作 业 指从事煤 矿井下 瓦斯巡 检 工作,负责管 辖范围 内通
30、 风设施的 完好及 通风、瓦 斯情况检查,按 规定填 写各种 记 录,及时 处理或 汇报发 现 的问题的 作业。适用于与 煤共生、伴生 的 矿井建设、开采 过程中 的 煤矿井下 瓦斯检 查作业。5.5 煤 矿安全 检查作 业 指从事煤 矿安全 监督检 查,巡检 生产作 业场所 的安 全设施和 安全生 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 相应事 故隐患 的 作业。5.6 煤 矿提升 机操作 作业 指操作煤 矿的提 升设备 运 送人员、矿石、矸石和 物 料,并 负责巡 检和运 行记 录的 作业。适用于操 作煤矿 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 提升机,斜井、暗斜 井提升 机以 及露天矿山斜坡 卷扬提 升的提 升 机
31、作业。5.7 煤 矿采煤 机(掘 进机)操作作 业 指在采煤 工作面、掘进 工 作面操作 采煤机、掘进 机,从事落 煤、装 煤、掘 进 工作,负责采煤 机、掘 进机巡 检 和运行记 录,保 证采煤 机、掘进机 安全运 行的作 业。适用于煤 矿开采、掘进 过 程中的采 煤机、掘进机 作 业。5.8 煤 矿瓦斯 抽采作 业 指从事煤 矿井下 瓦斯抽 采 钻孔施工、封孔、瓦斯 流 量测定及 瓦斯抽 采设备 操 作等,保证瓦斯 抽采工 作安全 进 行的作业。适用于煤 矿、与煤共 生和 伴生的矿 井建设、开 采 过 程中的煤 矿地面 和井下 瓦 斯抽采作业。5.9 煤 矿防突 作业 指从事煤 与瓦斯 突
32、出的 预 测预报、相关 参数的 收集 与分析、防治 突出措 施的 实施与检查、防 突效果 检验等,保证防突 工作安 全进行 的 作业。适用于煤 矿、与煤共 生和 伴生的矿 井建设、开 采过 程中的煤 矿井下 煤与瓦 斯 防突作业。5.10 煤矿 探放水 作业 指从事煤 矿探放 水的预 测 预报、相 关参数 的收集 与 分析、探 放水措 施的实 施 与检查、效果检验 等,保 证探放 水 工作安全 进行的 作业。适用于煤 矿、与 煤共生 和 伴生的矿 井建设、开采 过 程中的煤 矿井下 探放水 作 业。6 金属 非金属 矿山安 全作 业 6.1 金 属非 金 属矿井 通风 作业 指安装井 下局部
33、通风机,操作地面 主要扇 风机、井 下局部通 风机和 辅助通 风 机,操作、维护 矿井通 风构筑 物,进行井 下防尘,使矿 井 通风系统 正常运 行,保 证 局部通风,以预防中 毒窒息 和除尘 等 的作业。6.2 尾 矿作业 指从事尾 矿库放 矿、筑 坝、巡坝、抽洪和 排渗设 施 的作业。适用于金 属非金 属矿山 的 尾矿作业。6.3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安全 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 属非金 属矿山 安 全监督检 查,巡检生 产作 业场所的 安全设 施和安 全 生产状况,检查 并督促 处理相 应 事故隐患 的作业。6.4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提升 机操作作 业 指操作金 属非金 属矿山 的 提升设
34、 备 运送人 员、矿石、矸石 和物料,及负责 巡 检和运行记录的 作业。适用于金 属非金 属矿山 的 提升机,包 括竖井、盲竖 井提升机,斜井、盲 斜井 提升机以及露天 矿山斜 坡卷扬 提 升的提升 机作业。6.5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支柱 作业 指在井下 检查井 巷和采 场 顶、帮的 稳定性,撬浮 石,进行支 护的作 业。6.6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井下 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 属非金 属矿山 井 下机电设 备的安 装、调试、巡检、维修 和故障 处理,保证机电设备 安全运 行的作 业。6.7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排水 作业 指从事金 属非金 属矿山 排 水设备日 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 业。6.
35、8 金 属非金 属矿山 爆破 作 业 指在露天 和井下 进行爆 破 的作业。7 石油 天然气 安全作 业 7.1 司 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 开采过 程 中操作钻 机起升 钻具的 作 业。适用于陆 上石油、天然 气 司钻(含 钻井司 钻、作 业 司钻及勘 探司钻)作业。8 冶金(有色)生产 安全 作业 8.1 煤 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 业内从 事 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 护检修 的作业。9 危险 化学品 安全作 业 指从事危 险化工 工艺过 程 操作及化 工自动 化控制 仪 表安装、维修、维护的 作 业。9.1 光 气及光 气化工 艺作 业 指光气合 成以及 厂内光 气 储存、输 送
36、和使 用岗位 的 作业。适用于一 氧化碳 与氯气 反 应得到光 气,光气合 成双 光气、三光气,采用光 气 作单体合成聚碳 酸酯,甲 苯二异 氰酸酯(TDI)制 备,4,4-二苯基甲 烷二异 氰酸酯(MDI)制 备等工艺过 程的操 作作业。9.2 氯 碱电解 工艺作 业 指氯化钠 和氯化 钾电解、液氯储存 和充装 岗位的 作 业。适用于氯 化钠(食盐)水 溶液电解 生产氯 气、氢氧 化钠、氢气,氯 化钾水 溶 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 化钾、氢 气等工艺 过程的 操作作 业。9.3 氯 化工艺 作业 指液氯储 存、气 化和氯 化 反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取 代氯化,加成 氯 化,氧氯 化等工 艺过
37、程 的 操作作业。9.4 硝 化工艺 作业 指硝化反 应、精 馏分离 岗 位的作业。适用于直 接硝化 法,间 接 硝化法,亚硝化 法等工 艺 过程的操 作作业。9.5 合 成氨工 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 反应、液 氨储存岗 位的作 业。适用于节 能氨五 工艺法(AMV),德士古 水煤浆 加 压气化法、凯 洛格法,甲 醇与合成氨联合 生产的 联醇法,纯碱与合 成氨联 合生产 的 联碱法,采用 变换催 化剂、氧化 锌脱硫剂和甲 烷催化 剂的“三 催化”气 体净化 法工艺 过 程的操作 作业。9.6 裂 解(裂 化)工 艺作 业 指石油系 的烃类 原料裂 解(裂化)岗位的 作业。适用于热 裂解制 烯
38、烃工 艺,重油催化裂 化制汽 油、柴油、丙烯、丁 烯,乙苯 裂解制苯乙烯,二氟 一氯甲 烷(HCFC-22)热裂 解制得 四氟 乙烯(TFE),二氟 一氯乙 烷(HCFC-142b)热裂解制 得偏氟 乙烯(VDF),四氟乙 烯和八 氟环 丁烷热裂 解制得 六氟乙 烯(HFP)工 艺过程的操 作作业。9.7 氟 化工艺 作业 指氟化反 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直 接氟化,金 属氟 化物或氟 化氢气 体氟化,置换氟化 以及其 他氟化 物 的制备等工艺过 程的操 作作业。9.8 加 氢工艺 作业 指加氢反 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不 饱和炔 烃、烯烃 的三键和 双键加 氢,芳烃 加氢,含氧 化合物 加氢
39、,含氮化合物加氢 以及油 品加氢 等 工艺过程 的操作 作业。9.9 重 氮化工 艺作业 指重氮化 反应、重氮 盐 后 处理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顺 法、反加法、亚 硝酰硫酸 法、硫酸铜 触媒 法以及盐 析法等 工艺过 程 的操作作业。9.10 氧化 工艺作 业 指氧化反 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乙 烯氧化 制环氧 乙 烷,甲醇 氧化制 备甲醛,对二甲苯 氧化制 备对苯 二 甲酸,异丙苯经 氧化-酸 解联产 苯酚和丙 酮,环己 烷氧化 制环己酮,天然气 氧化制 乙炔,丁烯、丁烷、C4 馏分 或苯的 氧 化制顺丁 烯二酸 酐,邻 二 甲苯或萘 的氧化 制备邻 苯 二甲酸酐,均四甲苯 的氧化 制备均
40、苯 四甲酸二 酐,苊 的氧化 制 1,8-萘二 甲酸酐,3-甲 基吡啶氧 化制3-吡啶甲 酸(烟酸),4-甲基吡啶 氧化制 4-吡啶 甲 酸(异 烟酸),2-乙基已 醇(异 辛醇)氧化制备 2-乙 基己酸(异 辛酸),对氯甲 苯氧化 制 备对氯苯 甲醛和 对氯苯 甲 酸,甲苯 氧化制备苯 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 苯氧化 制备对 硝 基苯甲酸,环十 二醇/酮 混合物的 开环氧化制 备十二 碳二酸,环己酮/醇混 合物的 氧化 制己二酸,乙二 醛硝酸 氧 化法合成 乙醛酸,以 及丁醛 氧化制 丁 酸以及氨 氧化制 硝酸等 工 艺过程的 操作作 业。9.11 过氧 化工艺 作业 指过氧化 反应、过氧化
41、 物 储存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双 氧水的 生产,乙 酸在硫酸 存在下 与双氧 水 作用制备 过氧乙 酸水溶 液,酸酐与双氧水 作用直 接制备 过 氧二酸,苯甲酰 氯与双 氧 水的碱性 溶液作 用制备 过 氧化苯甲酰,以及 异丙苯 经空气 氧 化生产过 氧化氢 异丙苯 等 工艺过程 的操作 作业。9.12 胺基 化工艺 作业 指胺基化 反应岗 位的作 业。适用于邻 硝基氯 苯与氨 水 反应制备 邻硝基 苯胺,对 硝基氯苯 与氨水 反应制 备 对硝基苯胺,间甲酚 与氯化 铵的 混合物在 催化剂 和氨水 作 用下生成 间甲苯 胺,甲醇 在催化剂 和氨气作用 下制备 甲胺,1-硝基蒽醌 与过量 的氨水
42、 在 氯苯中制 备 1-氨基蒽醌,2,6-蒽 醌二磺酸氨解 制备 2,6-二 氨基 蒽醌,苯乙烯与 胺反应 制 备 N-取代苯乙 胺,环氧乙 烷或亚乙 基亚胺与胺 或氨发 生开环 加 成反应制 备氨基 乙醇或 二 胺,甲 苯经氨 氧化 制 备苯 甲腈,以及丙烯氨氧 化制备 丙烯腈 等 工艺过程 的操作 作业。9.13 磺化 工艺作 业 指磺化反 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三 氧化硫 磺化法,共沸去水 磺化法,氯磺酸 磺化法,烘 焙磺化 法,以 及亚硫酸盐磺化 法等工 艺过程 的 操作作业。9.14 聚合 工艺作 业 指聚合反 应岗位 的作业。适用于聚 烯烃、聚氯 乙烯、合成纤维、橡 胶、乳液、涂料
43、 粘合剂 生产以 及氟 化物聚合等工艺 过程的 操作作 业。9.15 烷基 化工艺 作业 指烷基化 反应岗 位的作 业。适用于 C-烷 基化反 应,N-烷基化反 应,O-烷基化反 应等工艺 过程的 操作作 业。9.16 化工 自动化 控制仪表 作业 指化工自 动化控 制仪表 系 统安装、维修、维护的 作 业。10 烟 花爆竹 安全作 业 指从事烟 花爆竹 生产、储 存中的药 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 序的作 业。10.1 烟火 药制造 作业 指从事烟 火药的 粉碎、配 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 装等作 业。10.2 黑火 药制造 作业 指从事黑 火药的 潮药、浆 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 浆等作 业。10.3 引火 线制造 作业 指从事引 火线的 制引、浆 引、漆引、切引 等作业。10.4 烟花 爆竹产 品涉药作 业 指从事烟 花爆竹 产品加 工 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 的钻孔 等 作业。10.5 烟花 爆竹储 存作业 指从事烟 花爆竹 仓库保 管、守护、搬运等 作业。11 安 全监管 总局认 定的 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