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工伤权益也需保障任何行业都会有工伤发生,近年来,关于教师工伤认定的案例也是存在的,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工伤的认定和赔付,保障受伤老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工伤认定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过程也是十分规范的。所有的案例表明教师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标准来,以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本文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谈谈教师工伤的认定和赔付问题。案情简介:王老师,女,系襄 z 某小学教师,2013 年 12 月 25 日,王老师在课间带领学生进行冬季长跑运动时,不幸扭伤膝盖。受伤后及时在市中心医院进行了治疗,在医院切除了撕裂的脆骨。案情查办和处理结果:2015 年 7 月 22 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鉴定,
2、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目前,王老师仍在康复治疗中,并依据国家工伤伤残赔付标准进行伤残赔付要求。法律法规参考:根据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第三十六条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22 个月,六级伤残为 18
3、 个月,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九级伤残为 8 个月,十级伤残为 6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 34 个月,六级伤残为 28 个月,七级伤残为 20 个月,八级伤残为 16 个月,九级伤残为 12 个月,十级伤残为 8 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含 5 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享受 10%的补助金。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案件点评:这个案例发生的地点是学校,王老师是在课间带领学生冬季长跑运动时因公受伤,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王老师因公受伤造成的一系列损失,理应得到相对应的赔付。也提醒广大教师在工作期间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学校也应加强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保护好在校师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