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 宁 市 济 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改 造 ( 追 加 ) 工 程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RCCG-2017-0576采 购 人 :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衡 天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二 零 一 七 年 九 月1目 录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函 .2第 二 部 分 报 价 单 位 须 知 .5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7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39第 五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目 录 格 式 .45第 六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报 价 函 部 分 格 式 .46第 七
2、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 .49第 八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 .50第 九 部 分 封 面 格 式 .632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书:济 宁 市 济 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改 造 ( 追 加 ) 工 程 ,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现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方式 选 择 成 交 单 位 , 现 邀 请 你 单 位 参 与 此 项 目 的 投 标 ,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 项 目 基 本 信 息采 购 人 :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衡 天 咨 询
3、 有 限 公 司1、 项 目 编 号 : RCCG-2017-05762、 项 目 说 明 : 本 项 目 为 济 宁 市 济 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改 造 ( 追 加 ) 工 程 , 共 3个 包 , 其 中 :A包 : 装 饰 装 修 部 分 ; B包 : 楼 层 加 固 ( 含 运 输 ) 部 分 ; C 包 : 用 电 改 造 部 分 ; 具 体 内 容 及要 求 详 见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3、 项 目 预 算 额 : A包 : 17.65万 元 ; B包 : 9万 元 ; C包 : 9.2万 元 。二 、 报 价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1、 在 中 国
4、境 内 注 册 ,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A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3、 B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5、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施 工 能 力 ;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4、 C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及 以 上 资 质 , 并 同 时 具 备 承 装 (修 、 试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6、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机 电 工 程 专 业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5、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6、 报 价 单 位 须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条 规 定 ;37、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7、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8、 一 个 供 应 商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报 价 文 件 。 如 果 报 价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下 列 互 为 关 联 关 系 ( 国 有控 股 公 司 除 外 )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8.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8.2 母 公 司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8.3 均 为 同 一 家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9、 本 项
8、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10、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11、 截 止 到 开 标 当 日 , 投 标 人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 未 被 各 地 人 民 法 院 、 税 务 等 国 家 行 政 机关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或 诚 信 黑 榜 ( 投 标 单 位 不 必 提 供 证 明 ) ;12、 报 价 单 位 近 三 年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3、 开 标 之 日 起 前 三 年 内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评 审 小 组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及 “ 中 国 政 府 采购 网
9、 ” 查 询 ) ;13、 本 项 目 不 兼 投 不 兼 中 。三 、 谈 判 文 件 的 获 取如 你 单 位 有 意 参 与 本 项 目 谈 判 请 即 日 起 至 2017年 10月 10日 下 午 17:00( 节 假 日 除 外 )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 资质 证 书 原 件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证 书 原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原 件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或 法 人
10、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等 资 料 ( 并 提 供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复 印件 一 套 ) 到 山 东 衡 天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翠 都 国 际 A座 22楼 招 标 部 ) 报 名 , 过 期 不予 受 理 。四 、 递 交 纸 质 报 价 文 件 时 间 及 地 点时 间 : 2017年 10月 11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42号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院 内 东 楼 一 楼五 、 供 应 商 报 价 文 件 递
11、交 截 止 时 间截 止 时 间 : 2017年 10月 11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六 、 公 开 报 价 时 间 及 地 点 :时 间 : 2017年 10月 11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42号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院 内 东 楼 一 楼4七 、 未 尽 事 宜 或 须 澄 清 的 内 容 请 联 系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采 购 人 :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联 系 人 : 李 娜 0537-265720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衡 天
12、咨 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地 址 : 济 宁 市 任 城 大 道 翠 都 国 际 A 座 22 层联 系 人 : 梁 汝 壮 孙 越 0537-2489666本 项 目 如 有 必 要 澄 清 和 修 改 需 要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的 , 将 及 时 发 布 。 请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及 时 关注 相 关 信 息 。 同 时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变 更 公 告 一 旦 发 布 即 视 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潜 在 供 应 商 。特 别 提 醒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随 意 放 弃 成 交 的
13、暂 停 其 参 加 任 城 区 政 府 采购 活 动 六 个 月 ;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无 异 议 , 无 正 当 理 由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领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暂 停 其 参 加 任 城 区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十 二 个月 ;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暂 停 其 参 与 任 城 区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十 二 个 月 。2017年 9月 30日5第 二 部 分 报 价 单 位 须 知一 、 报 价 单 位 须 知 前 附 表序
14、 号 项 目 内 容1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济 宁 市 济 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改 造 ( 追 加 ) 工 程项 目 编 号 : RCCG-2017-05762 采 购 内 容 本 项 目 为 济 宁 市 济 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改 造 ( 追 加 ) 工 程 , 共 3 个 包 ,其 中 : A包 : 装 饰 装 修 部 分 ; B包 : 楼 层 加 固 ( 含 运 输 ) 部 分 ; C包 :用 电 改 造 部 分 ; 具 体 内 容 及 要 求 详 见 第 四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 。3 采 购 人 、 联 系人 及 联 系 电 话 采
15、 购 人 :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联 系 人 : 李 娜 0537-26572014 代 理 机 构 、 联系 人 及 联 系 电话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衡 天 咨 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梁 汝 壮 孙 越地 址 : 济 宁 市 任 城 大 道 翠 都 国 际 A 座 22 层电 话 : 0537-2489666 150207720605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谈 判6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7 采 购 预 算和 包 划 分 A包 : 17.65万 元 ; B包 : 9万 元 ; C包 : 9.2万 元 。报 价 单 位 的 报 价 不 得 超
16、过 预 算 金 额 , 超 出 预 算 金 额 的 报 价 及 低 于 成本 的 报 价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包 划 分 : 3 个 包8 付 款 方 式 本 工 程 无 预 付 款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甲 方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款 的30%, 验 收 合 格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至 结 算 价 款 的 90%, 剩 余 10%两年 后 30 日 内 无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付 清 。9 报 价 单 位资 格 要 求 1、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A 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建
17、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资 质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须 具 备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造 师 (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6( B证 ) 。3、 B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须
18、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责 人 必 须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在 本 单 位 注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4、 C 包 报 价 单 位 须 具 备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并 同 时 具 备 承 装 (修 、 试 )电力 设 施 许 可 证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相 应 的
19、 施 工 能 力 ; 须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机 电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并 同 时 具 备 建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5、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6、 报 价 单 位 须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22 条 规定 ; 7、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章 ; 8、 一 个 供 应 商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报 价 文
20、件 。 如 果 报 价 单 位 之 间 存 在下 列 互 为 关 联 关 系 ( 国 有 控 股 公 司 除 外 )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同 时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8.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8.2 母 公 司 、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 司 ;8.3 均 为 同 一 家 母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50%及 以 上 的 被 投 资 公司 ; 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10、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11、 截
21、 止 到 开 标 当 日 , 投 标 人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 未 被 各 地 人 民法 院 、 税 务 等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或 诚 信 黑 榜 ( 投 标 单 位 不必 提 供 证 明 ) ;712、 报 价 单 位 近 三 年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3、 开 标 之 日 起 前 三 年 内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评 审 小 组 通 过 “ 信用 中 国 ” 及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查 询 ) ;10 资 格 审 查 及 递交 响 应 文 件 时需 携 带 的 证 件 1、 本
22、项 目 为 资 格 后 审 , 报 价 单 位 应 将 需 要 谈 判 小 组 资 格 评 审 的 相 关证 件 、 资 料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 承装 (修 、 试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 仅 C 包 提 供 )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师 证 书 原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证 原 件 、 项 目 负 责人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和 近 三 个 月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证明 一 般
23、 指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凭 证 或 者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证 明 ) , 以 上 证 件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并 密 封 包 装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一并 提 交 , 否 则 不 予 接 受 。注 : 以 上 证 件 未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 谈 判 小 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供 应 商 还 应 将 需 要 磋 商 小 组 验 证 的 相 关 业 绩 信 誉 证 件 与 上 述 资 格 证件 统 一 密 封 包 装 ,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一 并 提 交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24、 证 件 及 业 绩 应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将 做 响 应 无 效 。11 参 加 谈 判 会 议时 报 价 单 位 需要 携 带 的 证 件 1、 报 价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按 时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2、 报 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的 , 需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原 件 ; 委托 代 理 人 参 加 谈 判 会 议 的 , 需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不 必 密 封 ) 。3、 报 价 单 位 需 提 交 缴 纳 谈
25、判 保 证 金 时 银 行 的 缴 纳 凭 据 回 执 单 原 件 加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证 件 的 报 价 单 位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2 供 应 商 提 报 虚假 材 料 应 承 担的 责 任 供 应 商 提 供 虚 假 资 质 证 书 及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的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 处 以 采 购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26、参 加 政 府 采 购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813 报 价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90 日 历 天14 盖 章 和 签 字 要 求 须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 否 则 其 报 价 文 件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16 递 交 纸 质 响 应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7 年
27、10 月 11 日 15:30-16:00( 北 京 时 间 )17 谈 判 会 议 时间 、 地 点 时 间 : 2017 年 10 月 11 日 16:00(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 济 宁 市 建 设 路 42 号 院内 东 楼 1 楼 )18 评 审 方 法 谈 判 小 组 应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确 定 成 交 单 位 。 ( 详 见 第 十 部 分 : 评 审 方 法 ) 。19 谈 判 保 证 金 1、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28、:A 包 : 1700( 大 写 : 壹 仟 柒 佰 元 整 ) ;B 包 : 1000( 大 写 : 壹 仟 元 整 ) ;C 包 : 1000( 大 写 : 壹 仟 元 整 ) 。2、 谈 判 保 证 金 递 交 形 式 :谈 判 保 证 金 以 支 票 、 汇 票 、 本 票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2.1 采 用 金 融 机 构 、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形 式 交 纳 的 , 按 山 东 省 财 政厅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在 以 下 截 止 时
29、 间 和 地点 提 交 :提 交 时 间 : 2017 年 10 月 11 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 前 交 纳 ;提 交 地 点 : 济 宁 市 建 设 北 路 147 号 济 宁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 。2.2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金 形 式 提 交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供 应 商 账 户 转 出 ,以 其 他 名 义 或 账 户 交 纳 的 , 其 报 价 文 件 不 予 接 受 。 谈 判 保 证 金 须 在2017 年 10 月 11 日 16:00( 北 京 时 间 ) 前 到 达 以 下 账 户 :户 名 : 济 宁 市 公
30、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中 心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济 宁 市 运 河 支 行9账 号 : 495101040011510注 :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时 间 以 到 中 心 账 户 时 间 为 准 。 银 行 资 金 划 转需 要 一 定 时 间 请 各 报 价 单 位 向 相 关 银 行 了 解 保 证 金 到 账 所 需 的 时间 , 提 前 到 相 关 银 行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2.3 咨 询 电 话 : 0537-2653217( 资 金 管 理 部 )0537 3202119、 2653277( 电 子 信 息 部 )3、 未 成 交 单
31、 位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单 位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在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退 还 。20 响 应 文 件的 密 封 要 求 1、 密 封 套 应 标 注 项 目 名 称 、 报 价 单 位 名 称 、 包 号 等 内 容 , 密 封 套 封口 处 应 加 盖 报 价 单 位 公 章 。2、 未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及 在 密 封 套 标 注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1 纸 质 响 应 文 件装 订 要 求 1、 响
32、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2、 响 应 文 件 每 册 均 须 采 用 胶 装 方 式 在 左 侧 装 订 , 装 订 须 牢 固 不 易 拆散 和 换 页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22 工 期 A 包 : 20 日 历 天 ; B 包 : 20 日 历 天 ; C 包 : 20 日 历 天23 踏 勘 现 场 不 统 一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报 价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自 行 到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踏勘 。24 履 约 担 保 无25 知 识 产 权 供 应 商 须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使 用 该 货
33、物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到 第 三 方关 于 侵 犯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编 制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指 控 。 如 果 任何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与 采 购 人 无 关 , 供 应 商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担 可 能 发 生 的 责 任 与 一 切 费 用 。 如 采 购 人 因 此 而 遭 致 损 失 的 , 供 应商 应 赔 偿 该 损 失 。26 偏 离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负 偏 离27 代 理 服 务 费 及谈 判 文 件 售 价 1、 代 理 服 务 费 :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34、员 会 发 改 价 格 【 2015】 299号 文 ,经 与 采 购 人 约 定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单 位 支 付 。102、 谈 判 文 件 售 价 200 元 /包 , 谈 判 会 议 现 场 交 纳 , 售 后 不 退 。28 在 任 何 谈 判 环 节 中 , 需 竞 争 性 谈 判 小 组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 由 竞 争 性谈 判 小 组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29 质 量 标 准 : 达 到 国 家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的
35、合 格 标 准 。30 质 保 期 : 报 价 单 位 可 自 报 最 优 质 保 期 , 保 质 期 不 低 于 2年 , ( 国 家 标 准 不 足 两 年 的 ,按 照 本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 国 家 标 准 超 过 两 年 的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31 质 疑 : 供 应 商 如 有 质 疑 , 可 按 照 山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质 疑 处 理 办 法 ( 鲁 财 采201327 号 )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人 :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联 系 人 : 李 娜 联 系 电 话 : 1556348
36、9297联 系 地 址 : 济 宁 市 红 星 路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衡 天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梁 汝 壮 孙 越地 址 : 济 宁 市 任 城 大 道 翠 都 国 际 A 座 22 层电 话 及 传 真 : 0537-248966632 投 诉 : 供 应 商 对 被 质 疑 人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被 质 疑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2004 年 财 政 部 20 号 令 ) 和 山 东 省 政 府 采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操 作 规 程 (
37、 鲁 财 库 200739 号 ) 规 定 投 诉 。33 在 任 何 谈 判 环 节 中 , 需 谈 判 小 组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 由 谈 判 小 组 全 体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备 注 采 购 人 必 须 对 进 场 材 料 的 供 应 、 运 输 及 施 工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并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第 三方 检 测 合 法 机 构 进 行 抽 检 ,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予 以 配 合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若 采 购 人 发 现
38、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此 过 程 中 有 不 符 合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及 报 价 文 件 承 诺 的 行 为 及 情 况出 现 , 有 权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对 此 进 行 整 改 并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损 失 。工 程 完 工 后 投 入 使 用 之 前 , 采 购 人 须 邀 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对 室 内 环 境 进行 检 测 , 相 关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 若 检 测 不 合 格 ,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及 其他 法 律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39、承 担 。二 、 说 明1.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系 指 济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112 合 格 报 价 单 位详 见 报 价 单 位 须 知 前 附 表 。3. 相 关 费 用3.1报 价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竞 争 性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3.2谈 判 文 件 售 价 200元 /包 , 竞 争 性 谈 判 会 议 现 场 交 纳 , 售 后 不 退 。3.3 代 理 服 务 费 :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价 格 【 2015】 299 号 文 ,经 与 采 购 人 约定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40、 交 单 位 支 付 。三 、 谈 判 文 件4.报 价 文 件 组 成4.1 本 报 价 文 件 由 报 价 文 件 目 录 所 列 内 容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 函第 二 部 分 报 价 单 位 须 知 及 前 附 表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四 部 分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第 五 部 分 工 程 量 清 单第 六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目 录 格 式第 七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报 价 函 部 分 格 式第 八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格 式第 九 部 分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格 式第 十 部 分 评 分 办
41、法第 十 一 部 分 封 面 格 式4.2 报 价 单 位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在 获得 采 购 文 件 当 日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报 价 单 位 自 己 承 担 。 报 价 单位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 若 报 价 单 位 的 报 价 文件 没 有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报 价 文 件 没 有
42、 对 采 购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其 风 险由 报 价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 该 报 价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4.3 报 价 文 件 的 澄 清12报 价 单 位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澄 清 要 求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 电 报 或 传 真 ) 通 知 到采 购 人 。 对 在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收 到 的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要求 , 采 购 人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将 不 标 明 问 题 来 源 的
43、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所 有 确 定 参 与 本 次 谈 判 活 动 的 报价 单 位 。 不 足 3日 的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四 、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写5. 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单 位5.1 报 价 单 位 和 采 购 人 就 谈 判 交 换 的 文 件 和 来 往 信 函 使 用 中 文 。5.2 除 谈 判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44、单 位 。6. 响 应 文 件 组 成6.1 报 价 文 件 由 报 价 函 部 分 、 商 务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三 部 分 组 成 。6.2 报 价 函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6.2.1 报 价 函 ;6.2.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6.2.3 报 价 一 览 表 ;6.2.4 报 价 函 附 录 ;6.2.5 报 价 文 件 要 求 报 价 单 位 提 交 或 报 价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6.3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45、列 内 容6.3.1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6.3.2 总 报 价 ;6.3.3 工 程 项 目 总 价 表 ;6.3.4 单 项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6.3.5 单 位 工 程 费 汇 总 表 ;6.3.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表 ;6.3.7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6.3.8 其 它 项 目 清 单 计 价 表 ;6.3.9 零 星 工 作 项 目 计 价 表 ;136.3.10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6.3.11 措 施 项 目 费 分 析 表 ;6.3.12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46、 ;6.3.13 主 要 设 备 一 览 表 ;6.3.14 报 价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6.4 技 术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6.4.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 总 体 施 工 组 织 布 置 及 规 划 ;( 2)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方 案 、 方 法 与 技 术 措 施 ;( 3) 工 期 保 证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 4)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 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 6) 文 明 施 工 保 证 体 系 及 保 证 措 施 。6.4.2 项
47、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及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 4)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5)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属 于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产 品证 明 文 件 。( 6) 其 他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7. 响 应 文 件 装 订7.1报 价 单 位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中 的 有 关 文 件 按 上 述
48、 顺 序 排 列 装 订 成 册 , 并 在首 页 编 制 “ 响 应 文 件 目 录 ( 含 二 级 目 录 ) ” 。7.2为 方 便 谈 判 小 组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及 存 档 , 响 应 文 件 均 须 装 订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8.响 应 文 件 编 写 方 式148.1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谈 判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 质 量 要 求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等 实 质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8.2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A4幅 面 材 料
49、 书 写 或 打 印 , 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 行 间 插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8.3谈 判 报 价( 1) 本 次 谈 判 报 价 为 二 次 报 价 , 第 一 次 报 价 和 最 后 报 价 , 且 只 允 许 提 供 一 个 方 案 。( 2) 报 价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3) 报 价 包 含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费 用 ( 含 税 金 ) 。( 5) 报 价 单 位 免 费 提 供 的 项 目 , 应 先 填 写 该 项 目 的 实 际 价 格 , 并 注 明 免 费 。 此 项 不 计 入总 报 价 , 有 优 惠 的 , 请 将 优 惠 一 并 折 入 产 品 报 价 , 本 项 目 不 接 收 报 价 以 外 的 优 惠 、 赠 与 。( 6)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报 价 单 位 自 行 负 责 。8.4 报 价8.4.1报 价 单 位 必 须 依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他 资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