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5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1第 四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25第 五 章 图 纸27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28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9第 八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办 法 57- 1 -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招 标 公 告一 、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 , 已 由 栾 招 投 标 办 2017163号 文 件 批 准 进 入 招 投 标 工 作 ,招 标 人 为 栾 川 县 住 房
2、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 建 设 资 金 为 财 政 资 金 。 石 家 庄 宇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招标 人 委 托 现 对 该 项 目 建 安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 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范 围1、 项 目 名 称 : 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 ;2、 招 标 编 号 : 2017-09-050;3、 项 目 地 点 : 栾 川 县 城 老 城 区 ;4、 估 算 金 额 : 总 投 资 约 945.57 万 元 ;5、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6、 建 设 内 容 : 胭 脂 河 路 北 起 幸 福
3、路 , 南 至 滨 河 北 路 , 道 路 设 计 全 长 574.63米 。7、 计 划 工 期 : 建 设 工 期 200日 历 天 ;8、 质 量 标 准 : 国 家 质 量 验 收 备 案 合 格 标 准 ;9、 安 全 目 标 : 杜 绝 死 亡 事 故 ;10、 文 明 工 地 目 标 : 市 级 文 明 工 地 ;11、 招 标 范 围 :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全 部 建 安 施 工 内 容 ;12、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三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 报 名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4、 。2、 报 名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叁 级 ( 含 ) 及 以 上 资 质 , 并且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报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且 未 在 其 他 项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4、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 项 目 经 理 、 安 全 员 、 质 检 员 、 资 料 员 、 施 工 员 、 材 料 员 、 造 价 员 须 为 本 单 位 员 工 ,报
5、名 时 提 供 2017年 1月 1日 以 来 连 续 缴 纳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5、 凡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能 力 并 具 备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施 工 企 业 ,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 2 -6、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投 标 人 之 间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的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工 程 投 标 。7、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6、 文 件 将按 废 标 处 理 。8、 投 标 单 位 应 信 誉 良 好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 ) 等 渠道 查 询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四 、 报 名 条 件 、 报 名 时 间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17年 9月 26日 -9月 30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 上 午 8: 30-12: 00, 下午 15: 00-
7、18: 00在 栾 川 县 鸾 州 大 道 大 南 沟 桥 东 君 山 雅 苑 二 楼 报 名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2、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售 价 500元 ,光 盘 200元 , 售 后 不 退 ; 图 纸 从 招 标 人 处 领 取 。3、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携 带 下 列 材 料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及 社
8、 保 证 明 、 项 目 经 理 有 关 证 书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及 提 供 2017年 1月 1日 以 来 连 续 缴 纳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 、 六 大 员 提 供 2017年 1月 1日 以 来 连 续 缴 纳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以 后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9、 ” 或 “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暨 一 体化 工 作 平 台 ” 网 上 查 询 结 果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外 省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 河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暨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 企 业 备 案 信 息 ) 以 上 材 料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份 , 报 名 时核 对 原 件 , 留 复 印 件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留 原 件 。注 : 依 据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全 省 建
10、筑 市 场 统 一 开 放 的 通 知 ( 豫 建 【 2016】38号 文 ) , 投 标 报 名 企 业 可 提 供 盖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施 工 企 业 ) 等 证照 复 印 件 代 替 原 件 。五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2017年 10月 20日 上 午 9:30时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为 栾 川 县 工 程 建 设 交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住 建 局 三 楼 会 议 室 )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11、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六 、 发 布 公 告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上发 布 。- 3 -七 、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栾 川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地 址 : 栾 川 县 长 春 路 南联 系 人 : 孟 先 生电 话 : 13592075864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石 家 庄 宇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谭 女 士 何 女 士电 话 : 0379-666675882017 年 9
12、 月 25 日- 4 -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 变 更 公 告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已 于 2017年 9月 25日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网 、 河 南 招 标 采 购 综 合 网 上 同 时 发 布 了 招 标 公 告 ,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建 设 情 况 , 现 对 原 公 告 内容 作 如 下 变 更 :一 、 原 招 标 公 告 报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 且 未 在
13、其 他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变 更 为 :报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市 政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且 未 在 其 他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其 它 内 容 不 变 。招 标 人 : 栾 川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地 址 : 栾 川 县 长 春 路 南联 系 人 : 孟 先 生电 话 : 13592075864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石 家 庄 宇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谭 女 士 何
14、女 士电 话 : 0379-66667588 2017年 9月 26日- 5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 、 工 程 概 况本 次 建 设 的 胭 脂 河 路 位 于 栾 川 县 城 老 城 区 内 , 北 起 幸 福 路 , 南 至 滨 河 北 路 , 道 路 设 计 全 长 574.63米 , 桩 号 0+000 0+574.63。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3 米 人 行 道 +9米 机 动 车 道 +3米 人 行 道 =15米 。 机 动 车 道结 构 层 为 30cm 级 配 碎 石 +20cm水 泥 ( 5%) 稳 定 碎 石 +6cm中 粒 式 沥 青 混 凝 土 +4cm
15、 细 粒 式 沥 青 混 凝 土 。人 行 道 结 构 层 为 10cm级 配 碎 石 +20cmC20混 凝 土 垫 层 +透 水 砖 。 主 要 设 计 内 容 有 道 路 、 雨 污 水 、 强 弱电 、 照 明 、 给 水 、 挡 墙 等 。二 、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一 ) 本 工 程 路 灯 箱 变 、 公 交 站 迁 移 等 内 容 以 暂 估 价 形 式 列 入 预 算 。 暂 估 价 部 分 在 施 工 前 应 由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县 财 政 、 县 审 计 局 及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参 与 , 认 质 认 价 后 再 予 施 工 , 否 则 , 结 算 时
16、 不 予 计算 。 ( 二 ) 因 图 纸 设 计 不 详 , 部 分 给 水 管 件 、 路 灯 迁 移 等 工 程 量 无 法 计 算 , 建 设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栾川 县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栾 政 【 2016】 24号 ) 履 行 相 关 签 证 程 序 , 结 算 时 予 以 计 算 。( 三 ) 本 工 程 计 取 70万 元 预 备 费 , 该 费 用 应 纳 入 合 同 总 价 , 但 不 属 于 承 包 人 所 有 , 待 按 合 同 约定 程 序 实 际 发 生 后 , 结 算 时 予 以 计 算 。-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17、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1 招 标 人 名 称 : 栾 川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联 系 人 : 孟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135920758641.1.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石 家 庄 宇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谭 女 士 何 女 士电 话 : 0379-666675881.1.3 项 目 名 称 栾 川 县 胭 脂 河 路 建 设 工 程1.1.4 建 设 地 点 栾 川 县 城 老 城 区1.1.5 工 程 概 况 胭 脂 河 路 北 起 幸 福 路 , 南 至 滨 河 北 路 , 道 路
18、 设计 全 长 574.63米 。1.1.6 图 纸 设 计 单 位 洛 阳 城 市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1.1.8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到 位1.2.3 承 包 方 式 中 标 价 加 变 更 签 证1.3.1 招 标 范 围 施 工 图 纸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程 内 容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200日 历 天1.3.3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 达 到 国 家 质 量 验 收 备 案 合 格 标 准1.3.4 安 全 目 标
19、、 文 明 工 地 目 标 安 全 目 标 : 杜 绝 安 全 事 故 发 生文 明 工 地 目 标 : 市 级 文 明 工 地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 财 务 、 能 力 和 信 誉 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及 有 效 的 企 业 法人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有 效 的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2、 报 名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总 承
20、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并 且 具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报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有 市 政 专 业 二 级 及 以上 建 造 师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且 未 在其 他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4、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 项 目 经 理 、 安 全 员 、 质 检 员 、资 料 员 、 施 工 员 、 材 料 员 、 造 价 员 须 为 本 单 位员 工 , 报 名 时 提 供 2017 年 1月 1日 以 来 连 续 缴纳 半 年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及 劳 动 合 同 。5、 凡
21、具 备 承 担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能 力 并 具 备 规 定- 7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施 工 企 业 ,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投 标 。6、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须 提 供 2014、 2015、2016 年 度 ( 新 成 立 企 业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算 ) 经 第三 方 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包 括 经 第 三 方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和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 利 润 表 、 现 金 流 量 表 、 所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22、附 注 , 即 “ 四 表 一注 ” );7、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不 少 于1000 万 类 似 市 政 项 目 业 绩 ( 需 提 供 中 标 通 书 或合 同 原 件 )8、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投 标 人 之 间 存 在隶 属 关 系 的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工 程 投 标 。9、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求 见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文 件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10、 投 标 单 位 应 信 誉 良 好
23、,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业 ,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产 状 态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 “ 中 国 政 府 采购 网 ” ( ) 等 渠 道 查 询 无 不 良信 用 记 录 。财 务 要 求 : 无信 誉 要 求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检 察 机 关 开 具 的 检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其 他 要 求 : 开 标 时 将 查 验 投 标 人 证 件 原 件 , 不提 交 或 提 交 不 全 者 ,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注 : 依 据 河 南 省 住
24、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推 动 全 省 建 筑 市 场 统 一 开 放 的 通 知 ( 豫 建【 2016】 38号 文 ) , 投 标 报 名 企 业 可 提 供 盖 公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施工 企 业 ) 等 证 照 复 印 件 代 替 原 件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1.5.1 踏 勘 现 场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现 场1.6.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6.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要 求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7
25、天 前1.6.3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时 间 要 求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天 前1.7 分 包 不 允 许- 8 -1.7 偏 离 不 允 许2.1.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要 求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天 前2.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7年 10 月 20日 上 午 9时 30 分 前2.1.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文 件 后 24小 时 以 内2.1.4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26、 间 投 标 人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文 件 后 24小 时 以 内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 1)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 含 答 疑 ) 、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如 果 有 的 话 )( 2)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承 诺 书 ;( 3) 投 标 人 认 为 对 其 投 标 有 利 的 其 它 资 料 ;( 4) 投 标 人 承 诺 全 面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承 诺书 ;( 5) 洛 阳 市 建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告 知 书 ;( 6) 洛 阳 市 建
27、 设 工 程 廉 洁 自 律 承 诺 书 ;( 7)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8) 注 册 建 造 师 ( 项 目 经 理 ) 承 诺 书 ;3.2.1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截 止 后 60日 历 天3.3.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以 转 账或 汇 款 形 式 转 入 招 标 代 理 单 位 账 户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壹 拾 伍 万 元 整开 户 名 称 : 石 家 庄 宇 辰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栾 川 分公 司账 号 : 410501
28、68740800000260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栾 川 支 行1.投 标 人 因 自 己 未 能 准 确 填 写 附 言 栏 项 目 名 称 而造 成 银 行 无 法 准 确 对 账 的 , 继 而 造 成 投 标 失 败 的 ,责 任 自 负 ;2.投 标 人 在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多 交 、 少 交 均 属 无 效 缴纳 ;3.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转 出 , 开 标 当 天 , 投 标 人 携 带 银 行 汇 款 回 执 单 并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及 基 本 账 户 开
29、户 行 证 明 , 接 受现 场 查 验 保 证 金 到 账 核 对 。3.4.1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三 年3.4.2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三 年3.5.1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3.6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投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9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处 必 须 加 盖 。3.7.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30、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四 份 , U 盘 一 份3.7.2 装 订 要 求 胶 装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应 有 目 录 。3.7.3 封 套 上 写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 栾 川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在 2017年 10月 20日 上 午 9时 30分 前 不 得 开 启4.1.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地 点 : 栾 川 县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一 室
31、( 住 建局 三 楼 会 议 室 )4.2.2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4.2.3 递 交 业 绩 和 奖 励 证 书 时 间 及 地 点 时 间 : 2017年 10月 20日 上 午 9时 30分 前 , 过 期拒 收地 点 : 栾 川 县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一 室 ( 住 建局 三 楼 会 议 室 )4.2.4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否4.2.5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栾 川 县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一 室 ( 住建 局 三 楼 会 议 室 )
32、5.1 开 标 程 序 1 开 标 程 序 :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5.2条 “ 开 标 程序 ”2 开 标 顺 序 : 按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的 逆 顺 序 开 标5.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共 5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4 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开 标 当 天 由 招 标 人 在 栾 川 县工 程 建 设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6.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 名7.1 履 约 保 证
33、金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的 5%。中 标 通 知 书 领 取 后 5 日 内 缴 纳7.2 工 本 费 和 图 纸 押 金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费 500元 本 , 售 后 不 退 。8.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发 改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文 件 和 发 改 办 价格 2003857号 文 件 规 定 计 取 后 ,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8.2 1、 开 标 时 投 标 单 位 须 递 交 原 件 (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投 标 辅 助 资 料 的 原 件 , 投 标 人 相 应 原 件装 档 案 袋 , 封 面 附 相
34、 应 资 质 原 件 一 览 表 , 主 要 包 括 投 标 人 名 称 、 标 段 、 资 质 原 件 名 称 等 ) ;2.本 项 目 招 标 实 行 招 标 控 制 价 ,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废 标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日 前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河 南 政 府 采 购 网 河 南 招标 采 购 综 合 网 上 公 示 。- 10 -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5、1.1.3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结 构 层 次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7图 纸 设 计 单 位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8项 目 划 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9招 标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工 程 投 资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36、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本 招 标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 计 划 工 期 、 质 量 和 安 全 文 明 工 地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安 全 目 标 、 文 明 工 地 目 标
37、: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本 次 招 标 标 段 划 分 情 况 见 前 附 表 。
38、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4)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11 -( 5)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6)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9、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的 。( 12)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为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40、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
4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有 关 工 程 场 地 及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仅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做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招 标 答 疑 会1.10.1招 标 人 不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答 疑 会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42、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1.10.3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以 书 面 方 式 通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本 工 程 中 标 人 不 得 分 包 。1.12 偏 离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43、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离范 围 和 幅 度 。- 12 -1.13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1.13.1中 标 人 按 工 程 中 标 价 的 2%缴 纳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1.13.2中 标 人 应 足 额 缴 纳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 此 保 障 金 投 标 人 应 在 中 标 后 5日 内 以 现 金 支 票 方式 存 入 建 设 单 位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 并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缴 纳 凭 据 。1.13.3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中 , 必 须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一 是
44、必 须 在 标 书 中 如 实 反 映 其 以 前 所 承 建 工 程 中 工 资 支 付 的 情 况 , 需 特 别 注 明 截 止 竞 标 之 日 ,是 否 存 在 拖 欠 或 克 扣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行 为 ;二 是 必 须 在 标 书 中 承 诺 中 标 后 及 时 、 足 额 交 纳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障 金 ;三 是 必 须 在 标 书 中 承 诺 : 一 旦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中 出 现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情 况 的 , 可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从 工 资 保 障 金 中 先 划 支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具 备
45、 以 上 三 项 内 容 的 , 其 投 标 按 废 标 处 理 。1.13.4对 投 标 人 没 有 如 实 反 映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情 况 , 出 现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投 诉 ,经 查 实 , 根 据 洛 建 【 2010】 411号 文 件 第 十 二 款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视 为 该 企 业 存 在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投 标 人 无 故 不 足 额 存 入 工 资 保 障 金 的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立 即 改 正 ,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记 入建 设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46、障 部 门 的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并 给 予 相 应 惩 罚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量 清 单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前 附 表 中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47、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 同 )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48、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13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确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天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件 的 投 标 人
49、 。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天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服 务 承 诺 ;( 8)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 评 标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