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 宇 生物 技 术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事 关 于 公司 2017 年 度 限制 性 股票 股 权激 励 计划 首 次 授予 限 制性 股 票第 一 期解 锁 的独 立 意见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 锁的议 案。根据上 市公司 股权激 励管理办 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锁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 本次实 施限制 性股票解 锁 符合 上市 公司股权 激励管 理办法 等相关 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2、经核 查,本 次解锁 的激励对 象符合 解锁资 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 公司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安排 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