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7736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99 大小:538.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9页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9页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9页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9页
济源市互联网 政务服务示范工程.pdf_第5页
第5页 / 共9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济 源 市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包 三 : 数 据 中 心 )招 标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JGZJ-采 -2017XXX采 购 人 : XXXXXXXX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二 0 一 七 年 九 月目 录第 一 部 分 招 标 公 告第 二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招 标 文 件 说 明第 三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第 五 章 开 标 和 评 标第 六 章 授 予 合 同第 三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需 求第 四

2、 部 分 合 同 主 要 条 款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第 一 部 分招 标 公 告3济 源 市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的 招 标 公 告( 包 三 : 数 据 中 心 )济 源 市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 包 三 : 数 据 中 心 ) 已 经 济 源 市 财 政 局 批 准 ( 采购 编 号 : 济 源 采 购 -2017-XXX)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 就 该 项 目 进 行 公开 招 标 , 望 能 提 供 货 物 及 有 关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积

3、极 参 与 。一 、 项 目 名 称 : 济 源 市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 包 三 : 数 据 中 心 )二 、 项 目 编 号 : JGZJ-采 -2017XXX三 、 项 目 内 容 :云 数 据 中 心 机 房 : 机 房 环 境 搭 建 、 配 电 系 统 、 防 雷 接 地 系 统 、 机 柜 、 空 调 系 统 、 新 风系 统 、 UPS配 电 系 统 、 机 房 消 防 报 警 及 灭 火 系 统 、 发 电 机 、 综 合 布 线 、 动 力 环 境 监 控 系 统 ;云 数 据 中 心 设 备 : 系 统 软 件 、 计 算 存 储 资

4、源 池 、 网 络 设 备 、 安 全 设 备 、 运 维 管 理 系 统 。四 、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1700万 元五 、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六 、 采 购 政 策 : 国 办 发 2007 51号 文 件 、 财 库 2004 185 号 文 件 、 财 库 200690号 文 件 、 财 库 2011 181号 文 件 、 财 库 2011 124号 文 件 、 财 库 2014 68号 文件 、 豫 财 购 2012 9号 文 件 、 国 权 联 2006 1号 文 件 、 豫 财 购 2010 26号 文 件 、 财库 2005 366 号 、 财 库

5、2010 48号 、 财 库 2007 120号 及 其 他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能 。 七 、 供 应 商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1.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制 度 ;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6、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项 目 采 购 活 动 ;7.本 项 目 不 接 收 联 合 体 投 报 ;8.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八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的 时 间 、 方 式 及 其 他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网 上 获 取 , 不 接 受 其 他 获 取 方 式 。4凡 有 意 参 加 的 供 应 商 须 登 录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 ( 网 址http:/ 注 册 的 交 易

7、 主 体 账 号 进 行 获 取 。 如 果 是 初 次 参 加 采 购 活动 的 , 需 先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 点 击 交 易 主 体 登 录 界 面 按 要 求 说明 进 行 注 册 。 在 注 册 时 请 仔 细 参 考 操 作 手 册 , 根 据 要 求 对 内 容 进 行 填 报 并 上 传 。 所 填 信 息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 有 效 (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关 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主 体 用 户 重 新 注 册 入 库 的 通 知 http:/ 项 目 不 接 收 联 合 体 投 报 ;8.法 律

8、、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88 供 应 商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及 使 用 :1.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前 通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等 渠 道 进 行 查 询 。2.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使 用 :2.1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等 渠 道进 行 查 询 ,并 根 据 查 询 结 果

9、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购 活 动 。2.2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前 ,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等 渠 道 进 行 查 询 ,并 根 据 查 询 结 果

10、,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 将 取 消其 中 标 资 格 , 已 签 订 合 同 的 , 合 同 无 效 。9 投 标 有 效 期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60日 历 天 。10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网 上 获 取 , 不 接 受 其 他 的 获 取 方 式 。凡 有 意 参 加 的 供 应 商 须 登 录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11、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 网 址 http:/ 注 册 的 交 易 主 体 账 号 进 行 获 取 。 如 果是 初 次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需 先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 点击 交 易 主 体 登 录 界 面 按 要 求 说 明 进 行 注 册 。 在 注 册 时 请 仔 细 参 考 操 作 手 册 , 根据 要 求 对 内 容 进 行 填 报 并 上 传 。 所 填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 完 整 、 有 效 ( 具 体 操 作 详见 关 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主 体 用 户 重 新 注

12、 册 入 库 的 通 知 http:/ 。 否 则 会 员 注 册 审 核 不 予 通 过 ,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潜 在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获 取 时 间 : 2017 年 09月 XX日 8:00至 2017 年 09月 XX日 17:30;2.招 标 文 件 费 用 : 500元 /份 , 售 后 不 退 ;3.费 用 支 付 时 间 : 同 获 取 时 间 。本 项 目 如 有 变 更 ,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中 国 采 购 与招 标 网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13、 市 ) 和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有 限 公 司 网 相 应 栏 目 同 时 发 布 ,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请 供 应 商 注 意 随 时 关 注 。911 保 证 金 :1) 投 标 保 证 金缴 纳 形 式 : 供 应 商 应 通 过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缴 纳 。缴 纳 金 额 : 人 民 币 340000元 整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 供 应 商 应 于 2017 年 09 月 XX 日 XX:00 时 前 将 投 标保 证 金 交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 账 户 信 息 等 , 详 见 “ 第 三章

14、 13.3项 ” 。2) 履 约 保 证 金3) 缴 纳 形 式 : 供 应 商 应 以 其 名 义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或 汇 款缴 纳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10%缴 纳 账 户 :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12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一 式 柒 份 , 其 中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陆 份13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17年 09月 XX日 XX:00整 ( 北 京 时 间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济 源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X开 标 室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15、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14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7 人 , 其 中 : 采 购 人 代 表 2人 , 技 术 、 经 济 专 家 不 少 于评 标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的 2/3。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15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16 中 标 公 告 :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中 国 采 购与 招 标 网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16、交 易 平 台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 和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同 时 公 告 。10第 一 章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 适 用 范 围 :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所 叙 述 的 货 物 及 有 关服 务 。1.2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2.定 义 及 解 释2.1 货 物 : 系 指 供 应 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而 为 济 源 市 提 供 的 “ 互 联 网 +政 务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 包 三 : 数 据 中 心 ) 的 设 备 及 有 关 服 务 。2.2 服 务

17、: 系 指 为 实 现 采 购 目 的 和 需 求 , 供 应 商 除 提 供 货 物 外 还 需 提 供与 采 购 货 物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货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输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 培 训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2.3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系 指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统 称 。2.4 采 购 人 : XXXXX2.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6 供 应 商 : 是 指 响 应

18、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2.7日 期 : 指 公 历 日 。2.8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 书 面 形 式 ” , 是 指 任 何 手 写 、 打 印 或 印 刷 的纸 质 文 件 。3.保 证供 应 商 应 保 证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等 内 容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否 则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投 标 风 险 及 费 用4.1 无 论 投 标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如 何 ,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行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项目 投 标 活 动 的

19、 全 部 风 险 及 费 用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上 述 风 险 及 费 用 。4.2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采 购 活 动 , 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仅 退还 已 经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或 者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无 息 ) , 不 承 担其 它 损 失 及 费 用 。4.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参 照 国 家 计

20、 委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11办 法 的 通 知 (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 发 改 价格 【 2015】 299号 ) 的 规 定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收 取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XXXXX元 。 5.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5.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5.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21、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 监 事 ;5.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5.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 直 系 血 亲 、 三 代 以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5.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12第 二 章 招 标 文 件 说 明6.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1) 招 标 公 告( 2) 供 应 商

22、须 知( 3) 招 标 项 目 采 购 需 求( 4) 合 同 条 款(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7.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及 答 复7.1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招标 文 件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 招 标 采购 单 位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23、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密 。 7.2 该 答 复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8.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 不 足 15日 的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应 当

24、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8.2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8.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推 迟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间 ,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 将 变 更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13第 三

25、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9.特 别 说 明9.1 投 标 语 言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往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外 国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当 附 有 简 体 中 文 翻 译 内 容 , 在 解 释 时 以 简 体 中文 翻 译 本 为 准 。9.2 计 量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以 及 所 有 供 应 商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计量 单 位 和

26、规 格 说 明 都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如 没 有 国 家 法 定 计 量单 位 的 , 可 以 使 用 行 业 、 习 惯 或 通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9.3 投 标 文 件 的 真 实 性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且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 其 投 标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0.投 标

27、 文 件 的 组 成10.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投 标 函( 2) 开 标 一 览 表( 3) 报 价 明 细 表( 4)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5)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6)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7) 拟 参 加 本 项 目 人 员 名 单( 8)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10) 授 权 委 托 书( 11) 供 应 商 承 诺 函( 12)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声 明( 1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证 明14( 14) 技 术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

28、5) 技 术 方 案 及 实 施 方 案( 16) 其 他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11.投 标 文 件 格 式11.1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 包括 投 标 函 、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明 细 表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拟 参 加 本 项 目 人 员 名 单 、 售 后 服 务 计 划 、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 供 应 商 承 诺 函 、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29、录 声 明 、 投 标 保证 金 交 纳 证 明 、 技 术 说 明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技 术 方 案 及 实 施 方 案 等 , 否则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投 标 报 价12.1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所 附 “ 开 标 一 览 表 ” ( 附 件 格 式 2) 的 要求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12.2 供 应 商 按 上 述 条 款 要 求 填 写 的 投 标 报 价 仅 限 于 本 次 投 标 。12.3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货 物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只 就 其 中部 分 货 物 进 行 投 标

30、 报 价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4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含 完 成 本 项 目 采 购 的 货 物 及 其 相 关 的供 货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输 、 安 装 、 调 试 、 验 收 、 培 训 、 税 费 及 相关 服 务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12.5 供 应 商 对 每 种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择 报 价 的 投 标 。12.6 为 实 现 物 有 所 值 的 采 购 目 标 ,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西 安 地铁 “ 问 题 电 缆

31、 ”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及 其 教 训 的 通 报 国 办 发 2017 56号 的 要 求 , 兼 顾 采 购 成 本 、 使 用 成 本 、 后 期 维 护 成 本 的 有 机 统 一 和 项 目 生命 周 期 总 支 付 成 本 最 低 ,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下 浮 比 例 超 过 本 项 目 参 与 比 较 和评 价 ( 通 过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20%的 ,应 当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明 , 并

32、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2.7 供 应 商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15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若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额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33、 当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应 当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12.8 开 标 后 , 投 标 报 价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是 固 定 的 ,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而改 变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投 标 ,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标 而 予 以 拒 绝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3.投 报 货 物 的 要 求13.1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 必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的

34、技 术 要求 、 “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 逐 项 、 逐 条 如 实 明 确 填 写 , 不 能 照 抄 、 复 制 ;如 不 如 实 填 写 或 照 抄 、 复 制 招 标 文 件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理 ( 除 有 相 关 资 料 证 明 一 致 外 ) 。13.2 供 应 商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的 技 术 要 求 逐 条 应 答 , 并 标 明 与 招标 文 件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有 具 体 规 格 、 参 数 的 指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其 所 投 货 物

35、 的 具 体 数 值 。 否 则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3.3供 应 商 所 投 货 物 的 所 有 部 件 均 应 为 最 近 的 、 全 新 的 、 未 使 用 过的 技 术 成 熟 稳 定 的 合 格 产 品 。13.4供 应 商 认 为 应 对 其 投 标 货 物 的 性 能 特 点 、 优 越 性 等 有 必 要 进 行补 充 说 明 的 内 容 。14.现 场 服 务货 物 在 安 装 调 试 阶 段 , 中 标 人 应 派 有 经 验 的 技 术 人 员 到 现 场 负 责 安 装 和 调试 。 15.投 标 保 证 金15.1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形 式

36、: 供 应 商 应 通 过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缴 纳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金 额 : 人 民 币 340000元 整15.3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 各 供 应 商 应 于 2017年 09 月 XX日 XX:00时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到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以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户 名 : 济 源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源 新 城 支 行16行 号 : 105491000879账 号 : 41001501516059528888-XXX

37、X联 系 方 式 : 0391 6969626供 应 商 缴 纳 保 证 金 时 , 必 须 在 银 行 进 账 单 的 摘 要 栏 或 备 注 栏 内 注 明 所 缴纳 投 标 保 证 金 项 目 编 号 , 即 : JGZJ-采 -2017XXX供 应 商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 提 供 银 行 转 账 电 子 回 执 单 复 印 件 作 为 投 标 文件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15.4 供 应 商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其 投 标 文

38、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 并 不 予 开 启 处 理 。15.5 济 源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5.6 如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5.6.1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39、其 投 标 文 件 的 ;15.6.2 中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其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合 同 ;15.7 采 购 人 终 止 招 标 的 , 应 当 及 时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招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以 及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无 息 ) 。15.8 供 应 商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通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自 收 到 供 应 商 书 面 撤 回 通知 后 退 还 。15.9 履 约 保 证 金15

40、.9.1履 约 保 证 金 的 缴 纳缴 纳 形 式 : 供 应 商 应 以 其 名 义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或 汇 款 缴 纳缴 纳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10%到 账 时 间 : 供 应 商 应 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前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到 采 购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河 南 济 源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行 号 : 402 491 009 01517账 号 : 000 002 219 298 502 080 12联 系 人 :

41、代 女 士联 系 方 式 : 0391 6631223供 应 商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 需 持 转 账 或 汇 款 凭 证 到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理 有 限 公 司 南 区 二 楼 财 务 室 换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 凭 中 标 通 知 书 、 履 约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方 可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15.9.2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完 成 本 项 目 设计 、 供 货 、 安 装 、 调 试 完 毕 , 并 经 采 购 人

42、验 收 合 格 , 经 采 购 人 批 准 同 意方 可 无 息 退 还 。15.10 投 标 文 件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按 无效 投 标 处 理 :( 一 )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的 ;( 二 )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三 )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 五 )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16.投 标 有 效 期16.1

43、 投 标 文 件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日 历 天 。16.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的 投 标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应 相 应 延 长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予 以 退 还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需 要

44、也 不 允 许 修改 其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17.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和 签 署17.1 供 应 商 须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壹 份 , “ 副 本 ” 陆 份 , 同 时 附 电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一 套 ( U 盘 , 装 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密 封 包 内 ) , 并 相 应 标 明 “ 正本 ” 和 “ 副 本 ” 字 样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17.2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附 的 投 标 文 件

45、 的格 式 签 字 盖 章 。17.3投 标 文 件 不 应 有 修 改 ( 涂 改 、 增 删 ) 之 处 , 如 必 须 修 改 时 , 在 原 投18标 文 件 修 改 处 必 须 有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17.4如 对 投 标 文 件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内 容 需 另 制 的 , 应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的份 数 要 求 提 供 ; 该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的 内 容 须 有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17.5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46、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 要 求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盖 章 的 ,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第 四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8.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8.1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正 本 密 封 在 标 明 “ 正 本 ” 字 样 的 包 封 内 ,六 份 副 本 密 封 在 标 明 “ 副 本 ” 字 样 的 包 封 内 。18.2包 封 除 标 明 “ 正 本 ” 、 “ 副 本 ” 外 至 少 还 须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 济 源 市 “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 示 范 工 程 ( 包 三 :

47、数 据 中 心 )采 购 人 : XXXXX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永 正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供 应 商 名 称 : ( 公 章 )该 件 于 2017年 09 月 XX 日 XX:00 前 不 得 启 封 。18.3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供 应 商 应 将 正 本 中 的 “ 开 标 一 览 表 ” 另 制 一份 单 独 密 封 , 并 在 密 封 件 上 标 明 “ 单 位 名 称 ” 、 “ 投 标 项 目 编 号 及 包 段名 称 ” “ 开 标 一 览 表 ” 等 字 样 , 并 标 明 “ 该 件 于 2017年 09月 XX日 XX:00前 不

48、得 启 封 ” , 然 后 再 粘 贴 在 正 本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袋 外 。18.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18.1条 、 第 18.2条 和 第 18.3条 的规 定 加 写 标 记 、 密 封 及 制 作 的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启 封 等的 责 任 , 由 此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地 址 及 截 止 时 间19.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地 址 : 济 源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第 X开 标 室 。19.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7年 09月 XX日 XX:00整 。20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采 购 单 位 将 拒 绝 接 收 。21.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21.1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