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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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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 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向日葵 ”)及各方中介机构收到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6366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释义”所定义的

2、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发行费用。同时,上市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合并财务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21,025.28 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支付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比例、现有货币资金用途及未来使用计划、资产负债率、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问题 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核查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情况、即将到期的短期借款合同及明细、授信合同及授信完成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

3、资产负债率水平等后认为: 本次交易标的奥能电源 100%股权作价 52,000 万元,向日葵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奥能电源 70%的股权,以现金方式购买奥能电源 30%的股权。向日葵拟向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000 万元,配套融资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5,598.94 万元)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发2 行费用。 ( 1)现有货币资金情况 根据向日葵经审计的 2015 年财务 报告和未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日葵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4、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7.97 9.08 银行存款 13,175.63 8,828.57 其他货币资金 7,841.68 9,580.39 合计 21,025.28 18,418.04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4,145.15 1,851.76 其 中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5,986.20 7,860.79 信用证保证金 823.25 279.38 保函保证金 983.24 1,368.23 质押

5、的定期存单 3,798.96 709.06 贷款保证金 309.75 71.98 远期结汇保证金 49.00 0 合计 11,950.40 10,289.44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向日葵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8,418.04 万元、 21,025.28 万元,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0,289.44万元、 11,950.40 万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支配的货币资金约 9,074.88万元,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发行费用。 ( 2)未来使用计划 2014 年、 2015 年、 201

6、6 年 1-6 月 公司营业收入为 164,389.54 万元、 182,424.15万元和 81,814.36 万元,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用 于购置原材料、支付职工薪酬等日常经营活动开支,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此外,公司海外电站开发建设需要在海外存放一定金额款项,确保海外业务的顺利发展。 3 光伏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建设硅片、电池片及组件的生产线,需投入的厂房、机器设备价值较高,建设光伏电站,初始投资金额大。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除依靠经营积累外,主要依靠银行借款,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短期借款 52,029.47 万元,长期借款 17,816

7、.41 万元。 公司 2017 年 6 月底前需偿还的短期借款中,欧元短期借款为 643 万欧元,人民币短 期借款为 31,55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 金额 利率 开始日 到期日 农行城西支行 EUR183.00 0.50% 2016/10/20 2017/4/12 农行城西支行 EUR35.19 0.50% 2016/10/28 2017/4/19 农行城西支行 EUR35.19 0.50% 2016/10/28 2017/4/19 农行城西支行 EUR23.88 0.50% 2016/10/28 2017/4/19 农行城西支行 EUR34.52 0.50% 2016/

8、10/28 2017/4/7 农行城西支行 EUR35.19 0.50% 2016/10/31 2017/4/19 农行城西支行 EUR35.19 0.50% 2016/10/31 2017/4/19 农行城西支行 EUR43.16 0.50% 2016/10/28 2017/4/7 农行城西支行 EUR43.16 0.50% 2016/10/28 2017/4/7 农行城西支行 EUR34.52 0.50% 2016/10/28 2017/4/7 农行城西支行 EUR140.00 0.50% 2016/11/7 2017/5/5 欧元合计 EUR643.00 - 农行城西支行 1,000.0

9、0 4.47% 2016/9/27 2017/3/17 农行城西支行 2,963.00 4.91% 2016/8/24 2017/2/17 农行城西支行 500.00 4.47% 2016/9/27 2017/3/22 绍兴银行 5,000.00 5.22% 2016/5/23 2017/5/10 绍兴银行 5,000.00 5.22% 2016/5/23 2017/5/10 中国进出口银行 3,100.00 4.35% 2016/7/22 2017/1/17 中国进出口银行 2,875.00 4.35% 2016/8/18 2017/2/10 中国进出口银行 3,230.00 4.35% 2

10、016/9/14 2017/3/10 中国进出口银行 1,980.00 4.35% 2016/9/29 2017/3/24 中国进出口银行 2,100.00 4.35% 2016/10/14 2017/4/7 中国进出口银行 520.00 4.35% 2016/10/17 2017/4/10 中国进出口银行 720.00 4.35% 2016/10/17 2017/4/10 中国进出口银行 290.00 4.35% 2016/10/17 2017/4/10 4 中国进出口银行 2,280.00 4.35% 2016/11/3 2017/4/28 合计 31,558.00 - 综上,公司账面可支

11、配的货币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偿还借款等。 ( 3)同行业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比较 向日葵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比较情况如下: 项 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代 码 简 称 资产负债 率( %) 资产负债率( %) 601012 隆基股份 48.87 44.62 300118 东方日升 64.86 63.00 600401 海润光伏 70.25 69.02 600537 亿晶光电 55.78 59.10 300317 珈伟股份 58.71 63.66 平均值 59.69 59.88 300111 向日葵 56.38 58.89 截至 2

1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9.88%和 59.69%,向日葵资产 负债率分别为 58.89%和56.38%,处于行业平均水平,进一步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的空间较小。 ( 4)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与授信额度 公司目前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贷款。经统计,上市公司与银行签署且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协议或合同如下: 项目 授信额度(万元) 剩余授信额度(万元) 2016 年 6 月 30 日 75,379 507 2016 年 11 月 30 日 74,986 572 如上表,公司授信额度 基本使用完毕 ,但根据公司未来的流动资

13、金支出和项目投资支出安排,公司账面现有的货币资金及剩余的授信额度并不能满足 支付本次交 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发行费用的需求。 综上所述,本次 交易中 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发行费用,充分考虑了 公司现有 货币资金情况 、 未来使用计划、 资产负债率水平、5 其他融资渠道与授信额度情况 等 ,具有必要性 。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向日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现有货币资金情况、未来使用计划、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比较、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与授信额度的相关内容。本次交易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000 万元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14、降低财务成本并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发展。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充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问题 2、 申请材料显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日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均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同时,德清辉创于 2016 年 10 月增资 923 万元。请你公司: 1)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增资的具体原因。 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3)结合本次交易德清辉创对应的交易作价约 1.22 亿元,进一步补充披露在本次 交易作价中是否考虑上述增资项

15、目,上述增资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作价发生变化。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访谈德清辉创合伙人,核查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收集查阅奥能电源股东会决议 、股利支付凭证、德清辉创增资验资报告及 奥能电源、德清辉创工商底档后认为: 一、德清辉创的增资 过程 2016 年 9 月 30 日,奥能电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 ( 1)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923 万元;( 2)同意接受德清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 奥能电源新股东,同意德清辉创对 奥能电源 认缴投资 923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16、,占 奥能电源 注册资本的 23.50%;( 3)同意金晖将持有奥能电源 9%的股权转让给陈虹;( 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金晖、陈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晖将其持有奥能电源 9%即 270.555 万元股权转让给陈虹,每份出资额转让价格为 1 元。本次股权转让属6 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转让。 2016 年 9 月 30 日,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了上述工商变更申请。 2016 年 10 月 14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61083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该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本次变更前后,奥能电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 原出资

17、金额 (万元) 原出资比例 ( %) 出资额变动 (万元) 现 出资金额(万元) 现 出资比例( %) 1 陈虹 2,103.50 70.00 270.555 2,374.055 60.44 2 金晖 525.875 17.50 -270.555 255.32 6.50 3 任晓忠 300.50 10.00 - 300.50 7.65 4 孙云友 75.125 2.50 - 75.125 1.91 5 德清辉创 - - 923.00 923.00 23.50 合计 3,005.00 100 923.00 3,928.00 100 二、德清辉创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德清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18、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1MA28CFQ693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 901 号 1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 德清县舞阳 街道塔山街 901 号 1 幢 1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晖 初始出资额 1,288.00 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德清辉创的权益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认缴 出资额 ( 万元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陈虹 901.60 646.10 7

19、0.00 货币 2 金晖(执行事务合伙人) 225.40 161.525 17.50 货币 3 任晓忠 128.80 92.30 10.00 货币 4 孙云友 32.20 23.075 2.50 货币 合计 1,288.00 923.00 100 - 7 三、德清辉创增资的原因 德清辉创系由奥能电源自然人股东陈虹、金晖、任晓忠及孙云友以现金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无其他外部合伙人,设立时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比例与增资前的奥能电源在册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因此,德清辉创增资奥能电源事宜未引入新的股东,未改变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未改变奥能电源的净资产和资产结构,未损害奥能电源及其股东的利益。 德清

20、辉创成为奥能电源股东主要原因是: (一) 取得现金对价,强化股东后续合作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设计,德清辉创作为交易对方之一将取得由上市公司支付的共计 12,218.94 万元现金对价,兑现部分收益。同时,为强化奥能电源现有股东的后续合作,股东设立德清辉创合伙企业,未来可以通过德清辉创作为投资主体,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的可能性,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享受当地优惠政策 德清辉创注册地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 901 号 1 幢 101 室,位于德清科技新城。 德清科技新城为加快浙江省长三角金融后台基地的建设,制定了德清科技新城关于加快发展后续金融后台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在德清科技

21、新城的新办金融后台企业及投资管理类企业纳入意见的扶持范围,并制定了包括租赁办公用房享受三年内优惠政策、金融后台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德清科技新城地理信息产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待遇以及根据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部分项目资助等在内扶持政策。 综上,德清辉创属于德清科技新城的扶持范围,通过此次交易,德清辉创将能够充分享受德清科技新城给予金融后台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四、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

22、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8 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 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资金上限测算如下: 单位:元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 a) 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b) 本次配套资金资金上限( c)( c=a-b) 本次交易实际配套募集资金( d)( cd)

23、364,010,585.22 122,189,409.37 241,821,175.85 180,000,000 综上,本次交易实际配套募集资金 180,000,000 元小于本次配套资金资金上限 241,821,175.85 元,因 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作价考虑了上述增资项目,该次增资不会导致本次交易作价发生变化 (一) 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根据本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交易对方陈虹、任晓忠、孙云友、金晖、德清辉创根据各自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的具体对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

24、对方 支付方式 股份对价 支付方式 现金对价 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率 股份数 (股) 对应金额(元) 标的资产 占比 金额(元) 标的资 产 占比 1 陈虹 69,225,755.00 314,284,927.70 60.44% - - 60.44% 2 任晓忠 8,762,347.00 39,781,055.38 7.65% - - 7.65% 3 孙云友 2,190,441.00 9,944,602.14 1.91% - - 1.91% 4 金晖 - - - 33,800,000.00 6.50% 6.50% 5 德清辉创 - - - 122,189,409.37 23.50% 23.50%

25、 合计 80,178,543.00 364,010,585.22 70.00% 155,989,409.37 30.00% 100% 综上,本次交易中,德清辉创对应的交易作价为 122,189,409.37 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对价。 (二) 本次交易作价考虑了增资事项 9 奥能电源在评估基准日即 2016年 6月 30日后共发生 1次利润分配及 1次股权增资。 1、 2016 年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 年 9 月 30 日,奥能电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的决定,决定将可分配利润 923 万元人民币进行 2016 年全体股东利润分配,具体分配金额如下: 序 号 姓名 原出资

26、比例( %) 派发现金股利(万元) 1 陈虹 70.00 646.100 2 金晖 17.50 161.525 3 任晓忠 10.00 92.30 4 孙云友 2.50 23.075 合 计 100.00 923.00 2016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德清辉创已完成增资事项 2016 年 10 月 14 日,新增股东德清辉创增资款 923 万元由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610838 号验资报告, 审验确认该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公司考虑到奥能电源存在评估基准日后向原股东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合计923 万元以及后续引入新股东德清辉创并增资奥能电源

27、923 万元,现金股利与增资金额相等,股利分配及增资事项相互抵消后,奥能电源的货币资金、净资产以及资产结构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此次奥能电源资产评估结果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交易作价考虑了上述增资项目,该次增资不会导致本次交易作价发生变化。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德清辉创增资奥能电源原因合理;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作价考虑了 德清辉创的增资项目,该次增资不会导致本次交易作价发生变化。向日葵已在重组报告书内补充披露了德清辉创增资的具体原因、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

28、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本次交易作价中已考虑了德清辉创增资事项并不会导致交易作价发生变化的相关内容。 10 问题 3、 申请材料显示, 1)陈虹、任晓忠、孙云友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向日葵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12 个月后分期解锁。 2) 2016 年 10 月,金晖将持有奥能电源 9%的股权转让给陈虹。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上述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收集了金晖与陈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9、、以及陈虹出具的股票锁定期承诺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一)交易对方陈虹、任晓忠、孙云友锁定期安排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对方陈

30、虹、任晓忠、孙云友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陈虹、孙云友、任晓忠未通过认购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向日葵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据此,陈虹、任晓忠、孙云友通过本次交易获得向日葵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 陈虹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31、个月内不11 得转让。 陈虹、金晖系夫妻关系,奥能电源系陈虹、金晖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立并一直为奥能电源的股东, 2016 年 9 月 30 日,金晖和陈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晖将其拥有奥能电源 9%的股权转让给陈虹,该次股权转让系因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结构的调整,虽然名义权利人变更为陈虹,但实质权利人仍为陈虹、金晖夫妻双方,并未发生变更。 陈虹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出具承诺函,就其 2016 年 10 月受让奥能电源 9%股权所认购的向日葵股票锁定期承诺如下: “鉴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

32、、德清辉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杭州奥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能电源”)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中向日葵股份的认购人,本人于 2016 年 10 月从金晖处受让奥能电源 9%的股权,经增资稀释后,该部分股权占奥能电源总注册资本的 6.89%,本人就该奥能电源 6.89%股权所认购的向日葵股份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如果本人取得向日葵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时,本人就上述奥能电源 6.89%的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本人 同意就上述奥能电源 6.89%股权所认购的向日葵股票锁定 36 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之后,本人基于本次发行

33、因上述奥能电源 6.89%股权所认购的向日葵股票而享有向日葵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陈虹以 2016 年 10 月取得金晖转让的奥能电源 9%股权认购的向日葵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三)交易对方 任晓忠、孙云友锁定期安排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

34、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12 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 任晓忠、孙云友持有奥能电源的权益时间均超过 12 个月,因此,任晓忠、孙云友锁定期安排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陈虹出具 承诺 ,以金晖转让陈虹占经增资稀释后奥能电源 6.89%股权认购的向日葵股票自愿锁定 36 个月,因此,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获得向日葵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5、有关规定。向日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 本次交易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 的相关内容。 问题 4、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 /配套募集资金的出资方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资金来源和安排: 1)是否为自有资金认购,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资产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短期内偿债的相关安排、资金到位时间及还款安排。如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是否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情形。 2)按照穿透计算的原则,说明是否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如是,补充披露具体协议及权利义务安排、实际

36、杠杆比率等情况,交易对方或募集资金的出资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完成后如何避免因前述有关融资安排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如何确保实际权益变动及时、准确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奥能电源历次增资的银行流水、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吴建龙出具的承诺、个人存款证明、融资融券对账单以及其配偶胡爱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取得奥能电源股东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德清辉创出具的承诺,查阅了德清辉创股东结构后认为: 13 奥能电源设立及历次增资转让的资金均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本次交易对方即奥能电源股

37、东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出具承诺:本人取得奥能电源股权均来源于自有资金,系本人多年积累所得,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或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 超过 200 人以 上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形。交易对方德清辉创出具承诺:本合伙企业取得奥能电源股权的资金均来源于全体股东投入,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或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 过 200 人以 上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形。 根据吴建龙及其配偶提供的个人存款证明以及财产证明,吴建龙具备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能力

38、。吴建龙出具承诺:本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系本人及家庭多年积累所得,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 在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或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 以上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次交易对方为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德清辉创,其中德清辉创为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四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交易对方穿透后为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四名自然人,不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陈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

39、过 5%,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龙,配套募集资金来源为其个人及家庭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龙合计控制向日葵 17.73%的股份,按吴建龙认购配套募集资金 18,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后,吴建龙合计控制向日葵17.98%的股权。吴建龙认购配套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向日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 以及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交易对方和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的承诺。交易对方取得奥能电源 100%股权、吴建龙认购配套募集资金

40、的出资来源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将持有的资产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募14 集资金,或 涉及 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 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形。交易对方穿透后为陈虹、金晖、任晓忠、孙云友四名自然人,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为吴建龙一名自然人,均不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陈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超过 5%,陈虹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吴建龙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配套资

41、金 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问题 5、 申请材料显示, 1) 2016 年 8 月 5 日,陈虹与奥能电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该商标以转让费 1 元转让给奥能电源,该商标的转让手续正委托外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2)奥能电源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6 项,著作权人均为奥能股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专利、著作权 过户或办理权属证明更名的进展,如尚未完成,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收集并查看了权属更名后的奥能电源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奥能电源与陈虹

42、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陈虹关于商标出具的承诺,并就商标的过户进展询问奥能电源管理层后认为: 一、 上述专利、著作权过户或办理权属证明更名的进展 ( 一 ) 专利、著作权办理权属证明更名的进展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奥能电源所持有的专利权、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均已完成更名手续。 ( 二 ) 商标过户的进展 截至 本报告签署 日 ,上 述商标的状态显示为 “商标转让中 ”。由于上述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由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国家商标局从受理、公示到最后核准过户有相应过程,最终完成时间尚无法确定。 ( 三 ) 商标尚未完成过户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奥能电源与陈虹签署的商标

43、转让协议系基于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为双方15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商标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鉴于奥能电源与陈虹就注册号为 4999225 的注册商标已经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并于 2016年 8 月 18 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陈虹将其持有的注册号为 4999225 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奥能电源应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奥能电源将于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取得上述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上

44、述商标未完成过户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奥能电源与陈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陈虹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上述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至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期间,奥能电源有权按独占使用许可方式使用上述商标,奥能电源对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的权利溯及至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至商标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奥能电源有权承继商标转让前陈虹与第三方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商标转让协议也约定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陈虹仍在继续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的,应立即停止,并赔偿奥能电源相应的损失

45、。 综上,奥 能电源与陈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对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至奥能电源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期间的使用作出了明确约定,且约定了违约责任,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可以有效保障奥能电源在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至奥能电源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期间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直至奥能电源完全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有权。 2016 年 12 月 26 日,陈虹就商标注册号为 4999225 的注册商标承诺,上述注册商标过户给奥能电源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障碍,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注册商标无法过户给奥能电源,陈虹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赔偿由此给奥能电源造 成的全部损失。 ( 四 ) 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的影响

46、综上所述,奥能电源所持有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均已完成16 更名手续;上述商标未完成过户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奥能电源在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至奥能电源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期间可以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直至奥能电源完全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有权,因此 ,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奥能电源所持有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均已完成更名手续;上述商标未完成过户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奥能电源在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至奥能电源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期间可以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直至奥能电源完全取得上述注册商

47、标专有权,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向日葵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了奥能电源 专利、著作权过户或办理权属证明更名的进展以及 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等相关内容。 问题 6、申请材料显示, 1)奥能电源未拥有房屋所有权,通过租赁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奥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给奥能电源使用的房屋系向杭州五联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取得。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 补充披露奥能电源报告期租赁固定资产的简要情况,并补充披露租期到期是否存在续约风险。( 2)补充披露奥能电源现有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进展情况。( 3)结合房屋权属证明办理、抵押、出租方向业主租赁房屋的合同主

48、要条款等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奥能电源租赁房屋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及上述事项对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收集并查阅了杭州五联与奥能电源、奥能照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奥能照明与奥能电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奥能照明与杭州金盛工业园有限公司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陈虹出具的租赁备案相关承诺。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就奥能照明与杭州五联之间的房租租赁情况实地走访并访谈了杭州五联相关负责人,取得了杭州五联出租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出具的房屋租赁相关说明,并就是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及对奥能电源经营稳定性访谈了奥能

49、电源管理层后认为: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奥能电源向杭州五联、关联方奥能照明及杭州金盛17 工业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具体奥能电源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 人 租赁地址 租期 年租金 (元) 用途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1 杭州五联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2 号 2014/12/1- 2017/11/30 833,976 厂房及办公用房 4,212 2 奥能照明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2 号 2015/11/1- 2016/10/31 259,776 厂房及办公用房 1,312 3 杭州金盛工业 园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东冠路 611号 5幢南侧 2015/10/12- 2017/10/11 15,000 办公用房 150 奥能照明上述租赁给奥能电源使用的房屋系向杭州五联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期 年租金 (元) 用途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1 杭州五联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2 号 2013/11/1- 2016/10/31 2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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