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1.1 电站概况 白沙河水电站地处 乐山市 峨边县新林镇境内, 属于中 高水头引水式电站 。该 电站 项目属于“十三五”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改造后电站设计水头 219.0m,引用流量 5.38m3/s,厂内换装 2 台 5000KW 卧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白沙河水电站枢纽主要建筑物由首部枢纽建筑、引水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组成。电站 厂 区有峨边县城至万坪公路通过,交通较方便,厂址峨边县约 20km,峨边距乐山约 100km,厂坝址均有公路相通,对外交通较为方便 。 1.2 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2、:负责本合同文件中厂内 1 台(套) QD32/5t 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运输、交货、工地现场开箱交接、安装、备案、取证、参加安装阶段质量检查、现场试验、验收、培训、技术资料及为买方取得使用许可证等服务。 二、报价要求及招标方式 1.采购最高限价: 84.08 万元。 2.投标人投标报价为到场价,含本项目 的所有费用,即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运输至电站工地业主单位指定的地点、现场开箱交货、工地现场开箱交接、安装调试、备案、取证、参加安装阶段质量检查、现场试验、验收、培训、技术资料、为买方取得使用许可证产生的费用、保险、培训、验收合格交付使
3、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以及和有关分包商的衔接配合以及设计联络会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三、检验、监造、验收 1.乙方在发货前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负责对货物或材料的有关质量、规 格、性能、数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或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和甲方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数据和资料。凡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货物或材料不得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货物或材料才能发运。 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派人对其货物或材料的生产进行监造,乙方对此给予配合和支持,并给监造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产品质量由乙方负责,监造工作不代替产品质量验收和合同验收程序。 3.乙方在总装,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前 15 天,书面通知甲方参加,甲方逾期不到,乙方可自行进行,甲 方应予以承认。 4.货物或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将根据发货清单检查收到的数量、包装情况及运输和装卸中是否引起物理损坏或丢失。如发现货物或材料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将根据质量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5.甲方确定开箱验收时间,并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确定的时间到现场与甲方一起根据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检验。若乙方未按通知时间到达现场或书面答复不派人参加开箱检查,甲方则自行检验,对于验收结果,乙方要予以承认。
5、 6.乙方应派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应对乙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7.所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订货合同的要求,且技术资料、文件和备品备件齐全时方可验收。 8.承包人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 2007)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土石方工程( 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混凝土工程( 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 2007)、水利水电工
6、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SL636 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639-2013)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SL638-2013)等进行质量评定,并出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所涉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交货期限 2017 年 10 月 30 日前具备交货条件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竣工 。 (若提前运达,则运达前 7 天与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联系确定)。 五、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 10%。 甲方同乙方签署采购合同(含技术协议等
7、相关附件)后,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由甲方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次月内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第 二次付款:合同总价的 20% 在设计联合会经技术交底后, 按合同总价的 20%支付乙方, 由甲方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次月内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检验款 : 合同总价的 60% 合同总价的 60%作为检验款, 设备运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并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出具特种设备相关合格报告 ,由甲方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次月内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 乙方出具增值税(税率 17%)专用发票;( 100%合同总金额); 4.质保金:合同总价的 1
8、0% 质保期 1 年届满后, 无质量问题(有缺陷并得以处理), 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甲方在收到合同货物质保期证书及乙方要求的付款文件等资料后,由甲方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在次月内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质保和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1 年,质保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乙方对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证期内被发现的货物隐患)。乙方应对纠正潜在缺陷负责任。其时间应在质保期终止后第一次大修时为止。 2.产品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一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
9、件。 3.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到场, 48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3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4.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时,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索赔。如乙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的两周内书面提出。若经检验,乙方的异议不成立,乙方应无偿修理、换货、赔款,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使
10、合同货物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 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若质保期未满乙方更换售后服务人员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确保售后联系畅通。 七、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质保期: 1 年( 设备运达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并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出具特种设备相关合格报告 后,整机质保期为 12 个月)。 3、知识产权: 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 它知识产权
11、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为了避免纠纷,在本项目软件产品演示时,一律要求提供该产品的著作权扫描件盖鲜章,原件备查,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原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否则认定为演示无效。 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 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八、关于合同约定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和支付方式以及其它要求制定详细的货物合同。 备注:详细的技术文件和评分标准以正式的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