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7PRC-RP09-CN0009-V1ZY 中国慈善月度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 2017 年 3 月 2017 年第 3 期(总第 54 期) 要点 2017 年 “ 两会 ” 公益慈善领域提案 建议 90 个, 慈善信托 、慈善税收 等配套政策完善议题成为讨论热点 。 个税改革从实际出发制定细则 已 进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 ;个人慈善捐赠税收 制度将从按年度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跨年度结转扣除、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成本价计算捐赠支出三个方向完善 。 民法总则确立新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 , 并对其核心标准、具体类型、治理结构基本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2、 。 对捐助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 中国 公益慈善研究和教育呈蓬勃发展态势, 8 所高校公益慈善研究机构产出教育项目 , 公益慈善本科和职业教育频现 , 公益教育线上学习得到普及。2 目 录 一、 “两会” 专题:依法推进慈善发展,配套政策待落地 . 3 (一)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依法推进慈善发展 3 (二) “两会”慈 善相关提案建议 90 个 3 (三)后慈善法时期政策完善与 落地为重点 4 (四) 20122017 年两会持续关注慈善立法,公益金融渐升温 . 6 二、个税改革与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应齐头并进 . 7 (一)个税改 革呼声高涨,慈善捐赠税收
3、优惠制度完善势在必行 7 (二)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完善方向 8 三、民法通则颁布,非营利法人确立反映我国社会组织进展 . 10 (一)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类型 11 (二)明确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目的 +不分配利润”的 核心原则 12 (三)对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界定 12 (四)明确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12 (五)规定捐助人(捐赠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13 四、公益慈善研究和教育项目蓬勃发展 . 13 (一) 8 所高校设公益研究机构,成果转化成教育项目 . 13 (二)公益慈善教育课程往本科和职业教育方向扩展 16 (三)线上学习成为公益教
4、育的重要形式 19 3 一、 “ 两会 ” 专题: 依法推进慈善发展, 配套 政策 待落地 2017 年 3 月,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相继 召开。这是慈善法实施后的第一个 “ 两会 ” 。 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 “ 依法推进公益与慈善事业发展 ” ,还是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案 的慈善相关话题,都集中在慈善法的落实或配套措施的完善 。此外,精准扶贫、环保等领域也备受关注。 (一)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依法推进慈善发展 2017 年 3 月 5 日,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做了政府工作报告。 在慈善方面,报告提出 “ 改革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5、依法推进公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 ” 。这是因应慈善法的出台实施,在全国政府工作层面 明确了 “ 依法 ”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的基调 ,公益慈善工作的推进将更有针对性。 梳理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慈善在国家战略层面的地位在提升 。在 2015 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 , “ 慈善 ” 作为 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出现 ,此前 慈善都是作为 社会保障的补充部分。 同时 当年 , “ 专业社会工作 ” 和 “ 志愿服务 ” 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 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延续了前两年对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的定位。将公益慈善事业、社会组织发展、专业社会工作
6、、志愿服务作为建设社会服务体系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构想逐渐清晰。 2017 年政府工作报告 也对扶贫、环保等 重要 领域 的 工作进行了 阐述 。如 在扶贫方面, 提出 “ 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 三去一降一补 ,精准加力补短板 ” ;在环保方面, 提出 “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 ” 。 ( 二 ) “ 两会 ” 慈善相关提案建议 90 个 截 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笔者 共监测到公开可查 “ 两会 ” 公益慈善领域提案90 个, 基本与上一年 “ 两会 ” 该领域 提案 数目相当 。其中扶贫、慈善、社会组织、环境治理等议题受到了诸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提案数量占总数的一半
7、以上。另外,两会代表也对医疗保障、教育、社会工作、公益诉讼等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了讨论。继慈善法立法之后,相关领域关注热度开始转向慈善信4 托、税收等政策法规的落实问题。 提案建议具体种类分布情况如图 1 所示。 图 1 2017 年两会公益慈善相关提案 建议 分布 (单位:个) 数据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 ( 三 ) 后 慈善法 时期 政策 完善与落地为重点 1.慈善信托落地、完善慈善税收备受关注 在 2017 年 “ 两会 ” 提案建议中,与慈善相关的议题 涵盖了慈善信托、慈善税收、网络慈善、慈善法实施等多 个 维度(见图 2)。其中,关注焦点非慈善信托莫属,其提案
8、数量占该领域全部提案的 42%。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在我国有了法律依据。但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并非乐观,首当其冲的阻碍因素就是没有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而结合海外经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捐赠者、公益基金会及信托公司也对此多持观望态度。 2016 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指出: “ 税收优惠是委托人梳理慈善信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但 目前慈善信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除向后税收优惠需满足那些条件等问题,税收部门尚未出台具体政策 ” 。基于此 ,2017 年 “ 两会 ” 中政协委员马蔚华、翟美卿、王名等提出要 “ 尽快完善慈善信托配套政策,推动慈
9、善信托健康发展 ” ,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财税部门尽快做出反应以免慈善信托成为昙花一现。 此外,代表委员们对网络慈善和慈善组织的税收改革问题也提出了宝贵建议。由于过去一年中 “ 罗尔事件 ” 等这一类网络募捐事件的发酵,无论是对社会公众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 2016 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 151213 131096 6 60246810121416扶贫 慈善相关 社会组织 环境治理 医疗保障 教育 社会工作 公益诉讼 其他5 还是募捐发起相关责任人都需要一个明确的规范准则从而有法可依。 图 2 慈善相关各类提案占比 2. 代表委员谏言社会组织走出去 在社会组织相关的提案中,
10、代表和委员们从社会组织发展的多个角度如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绩效评估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政协委员王名提出社会组织应通过五种渠道参与 “ 一带一路 ” 的倡议,他还认为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SDG)中国行动,让社会组织充分借助有利条件 “ 走出去 ” 。 见图 3。 图 3 社会组织相关各类提案占比 3.扶贫依然是最受关注议题 在国家战略大 背景 下, 延续去年 两会热度 , 扶贫依然受到极高关注 ,约占公益慈善领域提案总数的 17%。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 “ 要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 ,而在扶贫议题中近一半相关提案也重点提到了 “
11、 精准扶贫 ” ,代表们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进慈善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等 建议 ,也有代表委员表示 “ 扶贫工作重在精准贵在落实 ” 。 慈善信托 , 42%慈善税收 , 25%网络慈善 , 25%慈善法宣传 , 8%社会组织立法 , 8%人才 , 15%政府购买服务 , 23%参与国际事务、公共服务 , 38%其他 , 15%6 在环境治理方面,雾霾、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提案都充分表达了代表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见解。 在医疗保障、教育、公益诉讼、社会工作等方面,依旧是重点关注的议题,代表们提出了特殊群体纳入医保、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社区应建立社会工作室等谏言。 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中
12、国公益慈善领域各方面制度和法规的日臻成熟,公益诉讼成为了公益慈善领域新出现的提案热点之一。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检察院巩富文就指出 2015 年全国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度增长,诉讼领域也应当由原来的两大类五个领域适当扩大范围;并适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 四 ) 20122017 年两会 持续关注慈善立法,公益金融渐升温 纵观 20122017 年 “ 两会 ” 公益慈善的 相关 热点 提案建议 , 其议题涉及慈善立法、税收、监管、公益金融、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工作、公益人才、参与社会治理、志愿服务、 环保、扶贫、儿童权益、教育、医疗等 议题 。 提案数量的上升、维度的多元
13、化,从侧面反映出社会和政府关注度的提升,是我国公益慈善快速发展的缩影。 图 4 20122017 年两会提案种类 数目(单位 : 个 ) 数据来源:根据 20122017 年 “ 两会 ” 公开可查资料整理 。 慈善法 社会组织法等的立法问题是代表委员们 每年 “ 两会 ” 都会 高度关注的议题。 2016 年慈善法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法治时代的开启,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许多相关法律政策(三大条例的出台、慈 善税收、慈善信托政策等)413127101102468101214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7 的配套出台等诸多尚存挑战仍需攻克 。 从历年两会提案看来,公益金
14、融领 域受到的关注度持续走高。 在 2014 年,马 蔚华委员就曾提出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这之后每年 “ 两会 ” 都会出现公益金融方面的建言。 2015 年,翟美卿委员提出 “ 应尽快制定非公募基金设立公益信托的制度配套建设 ” ; 2016 年,代表们关注设立债券影响力试点、金融资本进入慈善领域的推动等。如果说之前公益金融 类 提案只是作为两会中的亮点出现, 2017 年关于慈善信托的提案就是不折不扣的热点了。多位业内专家对慈善信托的税制政策落实 情况的谏言 也 说明 这一问题解决的急迫性。 二、个税改革与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应齐头并进 (一)个税改革呼
15、声高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势在必行 两会期间,个税改革引发热议。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 “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 ” 在个人所得税即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兼顾公平效率并推动个人慈善捐赠的目标,即是政策制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也应是公益行业应当着力建言的议题。当前,诸如 99 公益日等 “ 指尖
16、公益 ” 逐渐融入公众生活,通过互联网的多人次、小额度和常态性的捐赠越发频繁。同时,个人股权和房产等大额捐赠也正逐渐成为 “ 潮流 ” 。如何使慈善参与者获得更充分的税收优惠,从而释放更多的慈善潜能,是个税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根据个人收入的不同 来源和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扣除标准和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征,适用比例税率;对于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8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除特殊情况下可以
17、全额税前扣除外,一般而言,都会受到额度限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在限额以内符合条件 的捐赠支出部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6 年慈善法的颁行,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一些支持慈善活动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了相关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 2017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修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度超过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计算扣除 ” ,从而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
18、慈善法的有机衔接。 2016年 5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的股权捐赠可以按历史成本确定其捐赠额 ,这有力地缓解了企业在捐赠股权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近几年对个人捐赠还未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措施出台,从而形成了企业捐赠与个人捐赠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不平衡,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逐渐显现出与慈善事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之处。 (二)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完善方向 1.个人慈善捐赠实行按年度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分类征收的方式,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也是从相应类别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以个人工资、薪金捐赠为例,常态性的捐赠多是源自工资、薪金。目前,
19、对于工资薪金一般实行按月计征,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 865 号规定: “ 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 由于工资、薪金实行按月计征,因而对个人进行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慈善捐赠,采用的是 “ 当月捐赠,当月扣除 ” 。 实践中,鉴于捐赠人较难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等操作上的实际困难,往往造成捐赠人不能及
20、时在捐赠当月实现税前扣除的结果。 虽然对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而言,按照相关规定,对9 于无法在捐赠当月实现扣除的慈善捐赠,在年终自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汇总按年计算扣除捐赠支出并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对于年收入未达到 12 万元的纳税人而言,在实践中就无法享受到捐赠扣除的优惠待遇。 根据个税改革的方向,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实行按年汇总纳税。相应地,个人慈善捐赠也会按年综合计算税前扣除。 当然,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财产转让等所得 可能仍实行分类计征。因此,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如何计算相应的个人慈善捐赠扣除限额值得关注。是所有收入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这需要政策制定者从鼓励
21、捐赠和征管便利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2.个人慈善捐赠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可以跨年度结转扣除 当前,个人财产形态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诸如房屋、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捐赠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通常而言,此类财产捐赠涉及的金额较大,会远远超过捐赠人当期的税前扣除限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无法结转的规定,会造成一部分人望而却步而搁臵捐赠,或者另辟蹊径而施捐境外。 个税改革过程中,如果能够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个人慈善捐赠超过税前扣除限额部分依法结转,将有利于激发捐赠热情,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不竭动力。对于具体的结转年限,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三年,还是采取美国等国家的五年标准,还有待经过论证后
22、确定。 3明确个人公益性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成本价计算捐赠支出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中,并未具体明确个人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捐赠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是否需要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从而造成实践中各 部门和纳税人的理解不一。依据税法原理,税务机关认为捐赠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税负沉重。 当前,对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规定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转让收入额,改变了先前依据公允价值视同转让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现了政策性突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23、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 45 号 )规定: “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 史成本确定。前款10 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无需在捐股环节另行筹措缴纳税金,增强了企业捐赠股权的积极性。 目前,企业股权捐赠和个人股权捐赠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显著差异,实有必要进行统一。对个人的公益股权捐赠应比照企业公益股权捐赠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转让收入额的政策,明确个人公益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定其转让额,将极大地促进个人大额股权捐赠在国内落地。除
24、股捐外,房屋等其他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能否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突破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是个人 所得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慈善法的重要内容。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不仅是个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更是对慈善法中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积极回应。在个税改革中完善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认真践行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法定要求,也使得我国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真正实现以良法促善行。 三、民法通则颁布,非营利法人确立反映我国社会组织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 2017
25、年 3 月 15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将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生效。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法律的基本母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影响。本次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我国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进展。 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从事非营利活动过程中,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不仅受慈善法、国务院三大条例等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到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与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也紧密相关。本次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变化、 调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完善监护制度,保护胎儿权益,无重大过失
26、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规定以及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都会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实际工作产生影响,而其中最为直接的影响则是确立非营利法人这一新的法人类型。 11 (一)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类型 1987 年生效的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型。在其后的 30 年中,我国的民事活动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到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 社会组织类型。 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 。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
27、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在我国民法不断发展的 30 年之间,社会组织的类型也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非营利部门的发展在不断演变。我国的社会组织从最初仅有社会团体的单一类型,其后陆续出现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新的组织类型,三类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也发生了转变。我国民事法律主体与社会组织主体的发展情况详见表 1。 表 1 中国社会组织主体类型的发展 生效时间 法律法规 法人类型 生效时间 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 1987年 民法通则 法人类型: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988 年 基金会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1989 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8、条例 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1998 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 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1998 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2017年 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004 年 基金会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 2016 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 2016 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 2016 年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 12 (二)明确非
29、营利法人 “ 非营利目的 +不分配利润 ”的 核心 原则 民法总则第 87 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 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其目的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成员、会员利益而服务的互益性目的,如第 90 条列举的会员共同利益。而非营利法人另外一个核心标准是不进行利润分配,这是 “ 非营利 ” 含义的准确释义,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润。而对于进行一定利润分配的社会企业,虽然也可能为公益目的或其
30、他非营利目的服务,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本法 第 95 条也再次强调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这也与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三)对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界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一步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类,而捐助法人还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三种。可见,非营利法人将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都涵盖在内,而且与去年公布的三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改革三类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的趋势相一致。通过民法总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三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公益性为目的, 也可以为会员的利益服务。可见,社会团体这类以成员为
31、基础的组织类型并不绝对只能具有互益性,也可以为公益目的服务。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一些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了慈善组织属性。而对于捐助法人,则采取了 “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 ” 界定方式。 (四)明确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在非营利法人相关条款的规定中,民法总则也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作出了要求。具体而言,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由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 表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
32、法定代表人。此外,还特别明确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在13 作为上位法的民法中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明确,对正在修订的规范三类社会组织的国务院三大条例具有有益的指导作用。 (五)规定捐助人(捐赠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 94 条第 2 款规定: “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 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该条规定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有效监管非营利法人活动程序上和内容上合法性的有效机制。该撤销权的设
33、臵,有助于保障非营利法人合法合规开展活动,保护非营利法人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该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立法的新视角,即将非营利法人的执行管理机关、负责人与非营利法人相区分,这也体现了对非营利法人的保护。对非营利法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撤销也是保护非营利法人、利益相关方乃至整个非营利部门的体现。 因此,民法总则该条规定有利于启发我国非营利组织更为完善的监管制度构建。 四、公益慈善研究和教育项目蓬勃发展 由于慈善行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各国的新生代富豪愿意支持引进国外优秀的慈善研究和教育经验,关于公益慈善的研究和教育项目近年来在全球持稳步上升的趋势。 2017 年 3 月,美国 All
34、iance杂志指出 ,全球目前至少有 63 所高等院校开设慈善研究中心或相关教育课程,遍布 25 个国家、 6 大洲 。在我国,公益慈善研究和教育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介绍高等院校公益慈善研究和教育、以及公益教育类网校的发展现状,有关公益培训类项目将另撰文介绍。 (一) 8 所高校设公益研究机构,成果转化成教育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自 2008 年前,我国陆续有 8 所高等院校开设共 12 家以非营 Rey-Garca, Marta,“Philanthropy Scholarship and Practice - Bridging the Divide.”, Allianc
35、e 22 (2017): 30. 文章数据为不完全统计,其中大中华地区只统计了北京师范大学。 14 利管理、公益慈善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研究机构。早期的公益研究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自 2010 年起向南方发展,但是仍然集中在上海和其他省会城市。 12 家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各有侧重,大多数以公益慈善研究、非营利管理、慈善法律、公共 服务和政策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自 2011 年起,由中山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湖南大学成立的新一批研究机构开始关注慈善与历史人文方面的研究,探索慈善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联系。 因为公益慈善的研究在我国刚刚兴起,高校公益研究机构十分注重相关基础数据库的搭建,希望为公益
36、慈善研究提供学术基础,如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建立的 “ 中国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发展案例库 ” 、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建立的个案库和公益数据库等。同时,高校研究机构也通过开展研讨会、出版学术杂志、发布行业观察报告 /书籍等方式传播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转化的另一个重要形式是开设相关教育课程。除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外,高校研究机构大多依托于该校公共管理学院或社会科学学院成立,并开设该学院公益慈善相关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为高校培养适合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才。虽然没有在高校开设学位课程,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自行开发了面向知名企业家和新兴慈善家的 “
37、全球善财领袖计划 ” ( GPL, Global Philanthropy Leaders Program)教育项目、面向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及有志于慈善事业的企业家的 “ 国际慈 善管理课程 ” ( EMP, Executive Management of Philanthropy),为有志从事公益慈善行业的人士提供为期 2 年的系统培训。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则以开展研讨会和发布研究成果为主,基本没有开办大型的教育或培训项目。 15 表 2 国内高校公益研究机构名单 序号 学校 研究机构 成立时间 研究特色和方向 教学项目 /对象 1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非政府管理( NGO)研究
38、所(原名 “ 清华大学 NGO 研究中心 ” ) 1998 中国非营利与社会组织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下设中国非营利评论编辑部 培养适合于各类非营利组织、公共事业单位和相关党政部门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 北京大学 法学院非营利组 织法研究中心 1998 非营利组织法律及制度研究 开设本科及研究生课程 ; 与境外大 学合作开设非营利组织法诊所课程;开发、撰写有关非营利组织法方面 教材 3 北京大学 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前身为 1998年 12 月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成立的 “ 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 ” ) 2005 公民社会发展研究;建立 “ 中国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发展案例库 ” ;发布 “ 中国
39、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 ” ;编撰 “ 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论丛 ” ;出版 “ 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译丛 ” 建立 “ 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资料中心 ” 开设本科及研究生课程;与境外大学合作开设学历培养项目;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企业家精神;促进大学生在社会组织中就业;组织面向政府官员、NPOs 领导人及企业的专业培训 4 北京师范大学 社会公益研究中心 2007 社会公益、非营利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公民社会等研究方向 承担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硕士点与博士点的建设工作 5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公益研究院 2010 注重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慈善法律政策
40、、儿童福利和老年人福利为重点研究领域 首个面向中国高端财富人群的善财引领项目 “ 全球善财领袖计划 ” ( GPL)教育项目;首个 “ 国际慈善管理课程 ”(EMP);两个项目于 2016 年转由深圳国际公益学院主办 6 南京大学 河仁社会慈善学 院 2010 慈善热点、儿童保护法、社区慈善超市、基层政府管理、企业家和慈善、宗教与慈善、美国基金会、公共政策研究等研究方向 在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MSW)与博士点( DSW)下增设公益慈善研究方向;在社会工作本科阶段增设公益慈善专业课程;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公益慈善研究工作;提供公益行业在职人员培训 7 中山大学 中国公益慈善研 究院 2011
41、建设由基于问卷调查的定量数据库、基于民族志方法的个案库及华人慈善历史档案库共同构成的公益数据库,构建中国公益慈善研究的学术基础 与国际领先的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慈善学院合作,打造公益慈善学交叉学科;开设硕士和博士学位课程;开发本科生公益课程;开展通识教育 资料整理自各研究机构公开资料。 16 序号 学校 研究机构 成立时间 研究特色和方向 教学项目 /对象 8 清华大学 明德公益研究中 心 2012 开展慈善立法、社会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面向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非营利的各种社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搭建公益项目共享平台;增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与项目执行力 9 清华大学 公益慈善研究院 2015
42、 公益慈善的制度和体制研究;公益慈善的组织和治理研究;公益慈善的资源和项目研究;公益慈善的价值和文化研究 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办 MPA、硕士、博士课程;开展 “ 创新型领导力行动学习计划 ” 培训项目 10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 2016 慈善文化、公益领域跨部门合作、公益部门治理等研究方向,每年独立发布公益行业年度观察报告 完善并推广学科体系建设,系统开发国际和本土教材,整合研究和教学力量队伍,强化已有的非营利方向的公共管理硕士( MPA) 11 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前身为2006 年成立的“ 第三部门研究中心 ” ) 2016 第三部门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举办
43、 “ 第三部门研究 ” 论坛,组织研究生读书会,召开第三部门研讨会,出版中国第三部门研究杂志,承担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研究等,促进第三部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推动第三部门实践活动的有序发展 无 12 湖南师范大学 慈善公益研究中心 2016年之前 着重慈善历史与传统的研究 资料不详 (二) 公益慈善教育课程往本科和职业教育方向扩展 当前,与公益慈善、非营利 /非政府组织管理、公民社会治理相关的教育课程多开设在高等院校的公共管理学院或社会科学学院,大部分依托高校的公益管理硕士( MPA)课程开设相关的专业方向。据 现代慈善与社会服务: 2012 年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报告 , 2012 年共有 10 所院
44、校在 全日制硕士、博士或 MPA 教育中开设 NGO 或非营利组织专业学科 。笔者参考该报告的数据进行了更新整理,截至 2017 年,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共有 23 所院校开设公益慈善 王振耀主编现代慈善与法治社会: 2014 年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5,第130 页。 王会贤,中国公益研究机构发展状况掠影,来源:公益时报,http:/ 2017 年 4 月 10 日。 王振耀主编现代慈善与社会服务: 2012 年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第118 页。 17 专业学科。不同的是,在最新的招生简章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湖南大学
45、、华北电力大学的公共管理硕士不再开设 “ 非政府组织管理 ” 的研究方向;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的相关专业在最近 2 年没有发布新的招生信息。 院校内的公益慈善教育课程以硕士和博士课程为主,逐渐向本科和职业教育方向扩展。 2016 年,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专业开始招生,成为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之后第二所开设公益慈善本科课程的院校。 2017 年 3 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宣布新增 “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专业 ” ,希望为慈善组织提供从 事公益项目管理、会员服务、品牌传播与营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标志着公益慈善教育正式走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也预示着公益慈善
46、行业日益受到市场的重视,实操型人才的需求增加。 表 3 国内(含港澳台 )开展公益慈善教育课程的院校名单 序号 院校名称 培养层次 所属学院 方向名称 地区 备注 1 北京社会管理 职业学院 职业培训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北京 2017年新开设 2 北京师范大学 珠海分校 本科 宋庆龄公益慈 善教育中心 公益慈善管理 珠海 3 南京工业大学 浦江学院 本科 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 南京 2016年新开设 4 北京大学 硕士 政府管理学院 公益事业 ( MPA) (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与政府管理学院联合推出 ) 北京 信息不全 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MPA)专业学
47、位(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方向) 北京 信息更新至 2015 年 硕士 光华管理学院 社会公益管理硕士 北京 2015年新开设 5 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 硕士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政府公共部门管理方向) 北京 2017年招生简章无该方向 6 北京师范大学 硕士 社会发展与公 共政策学院 学术型硕士(非营利组织管理 专业) 北京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新增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专业 ”,来源:高考网,http:/ 2017 年 4 月 10 日。 资料整理自各院校公开资料。 18 序号 院校名称 培养层次 所属学院 方向名称 地区 备注 硕士 社会发展与公 共政
48、策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社会组织管理方向) 北京 博士 社会发展与公 共政策学院 博士(非营利组织管理专业) 北京 7 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 非营利组织研 究所 公益基金会高级管理 ( MPA) 北京 信息不全 硕士 非营利组织研 究所 非营利管理在职硕士双学位项目(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与美国圣母大学门多萨商学院共同开发的项目) 北京 信息不全 硕士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营利组织管理方向) 北京 8 清华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营利与公共事业管理方向) 北京 硕士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公民社会与治 理方向) 北京 博士
49、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博士(公民社会与治 理方向) 北京 9 大连理工大学 硕士 MPA 教育中心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营利组织管理方向) 大连 10 北京科技大学 硕士 文法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营利组织与社会管理 北京 11 中央民族大学 硕士 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公共事业管理 方向) 北京 12 湖南大学 硕士 法学院(原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非营利组织管理 ( MPA) 长沙 2016年招生简章无该方向 13 中南大学 硕士 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 MPA)(非政府组织管理方向 ) 长沙 14 华北电力大学 硕士 人文与社会科 学学院 公共管理硕士(非政府部门管 理方向) 北京 2016年招生简章无该方向 15 南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