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 宇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 宇生物 技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金宇生物技
2、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3.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关 于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3、 会 的 通 知 的 公告;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 和 股东代理人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会议文件。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和 召 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4、于2016 年3月16 日以公告形式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定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现 场 会 议 于2016 年3 月31 日9:30 在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鄂 尔 多 斯 西 街58 号 公 司 四 楼 会 议 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张翀宇主持;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5、,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二、出 席本次 股东 大会人 员 的 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 股 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 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 东大 会投票 的 股
6、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33名,代表 公司91,008,226 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5.88%。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 表
7、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3.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2)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3)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分红回报规划;(4)关于第二次修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 份。(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