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606970 上传时间:2018-08-10 格式:PDF 页数:32 大小:95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pdf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 2017 疾病保险 008 号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 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保险人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仅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其余保险费全部退还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十条 您可以申请保险单质押借款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

2、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您应当 及时交纳 保险费第十七条 您 、 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八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 术语释义 2 条款目录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二、我们订立合同时 要确认 .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 4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4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4 第六条 犹豫期 4 四、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 4 第七条 保

3、险金额 4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4 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 4 第十条 保险责任 4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5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 止 6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 6 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 7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 7 六、保险费的支付 . 7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7 七、保险金的申请 . 7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8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 8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9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 9 第二十一条 年龄误告处理 9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10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

4、解除 . 10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10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0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 10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10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10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 . 10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 C 款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邮保安康 C 款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 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我们

5、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 18 周岁 (见释义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 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

6、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三)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我公司的书面询问事项,您应与被保险人充分 沟通并予以确认;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

7、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您告知事项不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五)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4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

8、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如无特别约定,在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 保险责任开始日 (见释义 2) ) 0 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保险责任的期间 为终身,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见释义 3) 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9、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 解除本合同时,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4) ;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第九条

10、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 (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 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首次 发病 (见释义 5) 并 经 我公司认可的医院 (见释义 6) ,由 专科医生5 (见释义 7) 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 见释义 8) (但因 意外伤害 (见释义 9) 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

11、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 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 (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 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我公司认 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 ( 见释义 10) (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

12、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 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 ,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身故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 (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见释义 11) ,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

13、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 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 满 18 周岁的 , 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 较迟者为准 )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 ,我 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 (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 )起180 日后,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

14、并 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 180 天限制) ,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 ,我公司 将不予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 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或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

15、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释义 12)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 13)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14) ,6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 15)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或患艾滋病 (AIDS),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不在此列; 9、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 疾病或 轻症 疾病的,以及遗

16、传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 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 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 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 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17、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书面通知我公司解除本合同的; (二)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因本 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本合同之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而终止的。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合同重大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

18、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7 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 保险责任期间内,经被保险人

19、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 理保险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具体可借款比例以本公司当时规定为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考虑公司资金成本等因素后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 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款本息,则将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作为新的保险单质押借款本金,视同重新借款;并按我公司当时适用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我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则我 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 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

20、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一)因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后的次日 0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 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 而导致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21、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 0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现金价值表中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 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六、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具体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

22、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 (见释义 16) 交纳其余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 保单周年日 的次日起 60日为宽限期。若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0 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 交的保险费。 七、保险金的申请 8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公司。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公司通

23、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及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 (一)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 (或其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由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授予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24、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 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重大疾病 或轻症疾病 诊断证明书;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保险合同; (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

25、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轻症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遗产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26、的。 9 受益人与被 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四)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及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原件。 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必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同一顺序的保险金申请人为多人的,应当共同推选 1 人为代表人向我公司申请 保险金。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

27、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应证明、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 )我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28、支付;我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若您在我公司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和其他欠款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先行扣除。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年龄误告处理 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

29、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支付。 10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您。 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以判决书确认的死亡日期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30、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合 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31、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未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双

32、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请求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 11 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险责任开始日 :保 险责任期间的首日;保险人自此日

33、开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3、 保单年度 :从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开始日年对应日 0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责任开始日年对应日 0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 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界定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但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6、 我公司认可的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

34、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初患的下列疾病: (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35、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36、件: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12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 失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37、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

38、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 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肝性脑病;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

39、断层扫描 (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 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40、动: 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3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持续性黄疸; 腹水; 肝性脑病; 充血 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41、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2)深度 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性丧

42、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满 3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 前双耳失聪不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满 3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双目失明不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

43、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

44、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9)严重帕

45、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20)严重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22)

4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满 3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语言能力丧失不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

47、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5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L ; b 网织红细胞 1%; c 血小板绝对值 20 /L。 ( 25)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 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26)胰腺移植: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27)埃博拉病毒

48、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 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 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29)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 CT)、磁共振扫描( MRI)、磁共振血管

49、检验法( 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实施了胸腹切开的直视主动脉手术。 ( 30) 克罗伊茨费尔特 -雅各布病 ( Creutzfeldt-Jakob 病) : 俗称疯牛病,系由一种朊蛋白导致的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逐渐痴呆;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 (CT)及核磁共振 (MRI)。 ( 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